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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事件应对法 》 解 读. 吴传毅 教授. 湖南省委党校 湖南行政学院. 一、什么是突发事件. 二、为什么要制定 《 应对法 》. 三、 《 突发事件应对法 》 基本原则. 四、 《 应对法 》 的具体制度. 五、法 律 责 任.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实施该法需要做好的工作.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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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解 读 吴传毅 教授 湖南省委党校 湖南行政学院
一、什么是突发事件 二、为什么要制定《应对法》 三、《突发事件应对法》基本原则
四、《应对法》的具体制度 五、法 律 责 任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实施该法需要做好的工作
前言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这部法律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法律共分7章,共70条,从性质上讲,它是“基本法”,是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的总章程。
总则 预防与应急准备 监测与预警 应急处置与救援 事后恢复与重建 法律责任 附则 “基本法” 七章
从内容上看,它覆盖了“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重建”的全过程。从内容上看,它覆盖了“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重建”的全过程。
“事后恢复重建” “预 防 与 监 测” “危机处置”
立法意义; 一是使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提高; 二是使党的执政能力不断增强。
一、什么是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群体性 危害性 连锁性
四种非常态法制: 一是战争; 二是动员; 三是紧急状态; 四是行政应急管理。
非常规的处理方法: 需要集权,通过集权,整合社会资源、集中社会力量;采取强制性措施和手段
二、为什么要制定《应对法》 • 西方社会有一名谚语:枪炮一响法无声,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原理》中说“紧急状态下没有法律”。这话对不对?不对。
为什么要制定《应对法》 一是确认特殊状态下政府特殊行为的合法性; 二是规范政府的行为,防止政府不作为,缓作为和乱作为; 三是保障百姓的权利,防止政府动辄以社会危害为借口“集中行政权力,限制公民权利”。
为什么要制定《应对法》 • 进入21世纪以来,突发事件频频发生 •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存在的问题: • 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体制还没有形成; • 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有力; • 应对突发事件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 • 社会广泛参与不够。
三、《突发事件应对法》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政府履职,既授且限 公众参与,权责一致 快速反应,协同作战 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依靠科技, 提高素质 二、学习型社会的中国化探索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具体制度 1、关于预防和应急准备规定的制度安排 一是制定、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二是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三是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 四是财政保障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经费。
2、关于监测和预警的制度安排 关于监测的法律规定: 一是建立全国上下联动的信息系统。 二是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三是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四是明确获悉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告的要求。
关于预警的法律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有权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 二是发布三级、四级警报,要启动应急预案。 三是发布一级、二级警报,要责定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是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关于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制度安排 一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政府要采取人员救助、事态控制、公共设施和公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措施。 二是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可采取强制措施。 三是发生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后,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可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措施。
4、关于事后恢复与重建的制度安排 一是及时停止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二是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损失的评估。 三是提供资金、物质支持和技术指导。 四是制定并实施善后工作计划。 五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递交总结报告。
五、法律责任 第63条规定: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情形: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法律责任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法律责任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法律责任 第65条、第66条、第67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 第68条规定触犯刑法要承担的具体刑事法律责任。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应对突发事件与保护公民权利的关系。 立法的指导思想: 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发生突发事件时赋予政府可采取非常处置手段是必要的。但同时,情况越紧急、越复杂,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第一,规定突发事件的种类。 第二,规定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 分级目的在于使国家民主决策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少受非常状态的影响。它使行政机关在处理危机时有了制度框架和依据,避免反应过度,动不动就采取极端的非常手段。
二是应对并处置好突发事件是各级政府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二是应对并处置好突发事件是各级政府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突发事件应对法就政府机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都是使用了“应当”而不是“可以”或“有权”。
三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删除了草案中“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的规定三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删除了草案中“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的规定 通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最终达成共识,认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
七、实施该法需要做好的工作 一是广泛宣传 二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三是落实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