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0 likes | 1.38k Views
食品及健康食品 廣告 管理.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中華民國93年7月22日. 消費者保護法 廣播電視相關法規 廣告之定義 廣播電視法 有線廣播電視法 衛星廣播電視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 健康食品管理法 違規食品廣告之法規 違規食品廣告之法規 傳播業者之規範 傳播業者之規範. 法規部份說明. 食品衛生管理法暨施行細則. 食品衛生管理法. 最新修正公布日期: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全文計七章四十一條 最新修正發布日期: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全文計十四條.
E N D
食品及健康食品廣告管理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中華民國93年7月22日
消費者保護法 廣播電視相關法規 • 廣告之定義 廣播電視法 • 有線廣播電視法 • 衛星廣播電視法 • 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 • 違規食品廣告之法規 違規食品廣告之法規 • 傳播業者之規範傳播業者之規範 法規部份說明
食品衛生管理法暨施行細則 食品衛生管理法 • 最新修正公布日期: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 全文計七章四十一條 • 最新修正發布日期: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 全文計十四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健康食品管理法暨施行細則 健康食品管理法 • 最新修正公布日期: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 全文計七章三十一條 • 最新修正發布日期:八十八年八月一日 • 全文計十三條 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食品衛生管理 第三章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第四章 食品業衛生管理 第五章 查驗及取締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第三章) • 應標示事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 標示、宣傳、廣告之禁止事項,及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之責任(第十九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標示) 第十七條 •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 • 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 • 品名 • 內容物資料 • 食品添加物 • 廠商資料 • 有效日期 • 其他公告指定事項 • 營養標示: • 對象:公告指定 • 標示方式及內容
食品衛生管理法(標示)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88.04.16.衛署食字第88018294號 經本查驗登記之食品,如標示本署許可文件文號,應完整標示: “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或其他同等意義之文字
食品衛生管理法(標示)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88.04.16.衛署食字第88018294號(二) 其他經本署配方審查核屬食品者,如標示本署復函文號,應完整標示: “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或其他同等意義之文字
產品廣告標示之衛署食字號 1.進口膠囊、錠狀食品,向衛生署申請核備,經衛生署核定為一般食品後,可進口通關核發之書函字號。 標示: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 號查驗登記為食品。 2.國產食品產製前,向衛生署提出配方審查,經衛生署審查配方為一般食品之覆函文號。 標示: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 號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滌劑所為之 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續) •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二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名稱)、住所、電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廣告衛檢 • 食品之廣告,食品衛生管理法並無規定,需先經核准 • 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廣告內容涉及....食品....,應先送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取得證明文件」之規定
食品廣告衛檢 • 衛生機關基於前述原因,受理食品之廣播、電視廣告申請核備案件時,將就該廣告品是否確為合法廠商出產之食品出具證明文件,俾應行政院新聞局執行廣播電視法三十三條審查作業之需要,並同時通知廠商切實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如有違反者,一經發現當即依法處理(74.4.29.衛署食字第527519號)。
藥品 食品 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管理法 • 健康食品管理法88年2月3日總統令公布 • 88年8月3日施行 (健康食品-法定名詞) • 第二條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係指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特別加以標示或廣告,而非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之食品。 • 本法第二條所稱特殊營養素,係指具有明確保健功效之成分,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 本法第二條所稱特定之保健功效,係指具有足以增進國民健康或減少重大疾病危害因子之 功效,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藥事法」第六十九條 非藥物不得宣稱療效。 (屬性不明—藥物、食品協調會報決議)
健康食品管理法 衛生署認定之保健功效 調節血脂 調節免疫系統 腸胃功能改善 改善骨質疏鬆 牙齒保健 調節血糖 護肝(化學損傷) 抗疲勞功能(92.08.29.公告) 延緩衰老(92.08.29.公告)
罰 則(第六章) • 對於物之處分 •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 • 對於人之處分 • (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 • 對於拒絕、妨害或規避者之處分(第三十五條) • 對於屆期未繳罰鍰者之處分(第三十六條)
罰 則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者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宣 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處新 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醫療效能,處新台幣二十萬元 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罰 則(續)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者 •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拒絕、妨礙、規避 提供廣告委播者之資料
罰 則(續)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者 •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 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 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 刊播。 衛生主管機關
罰 則(續)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者 •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廣告者,由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罰 則 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藥事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罰 則(續)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
罰 則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除得撤銷其健康食品之許可證外,處委託刊播廣告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虛偽不實、誇張或超過許可範圍之內容)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
罰 則(續)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日起三日內,應即停止刊播。 • 傳播業者刊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之廣告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廣告查處原則(一) 一行為一罰,一行為(一則)之認定如下: 電視、廣播電臺刊播同一則廣告,以廣告播出為認定標準,每日為一則
廣告查處原則(二) 於報紙、刊物刊播同一則廣告,以廣告播出為認定標準,每日(期)為一則,報紙雖刊登於同日但不同縣市版分別認定 網路廣告以同網址、一日之刊登為一行為認定標準
廣告查處原則(三) 統一裁罰基準(臺北市政府90.06.26.府衛秘字第9006360700號公告) 第一次處罰鍰新台幣三萬元,第二次處罰鍰新台幣六萬元,第三次處罰鍰新台幣十萬元。 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規次數之認定 • 有線電視媒體、電台上之違規 • 同一版違規廣告於同一天在同一頻道之不同時段播出,視為乙起違規行為。 • 同一版違規廣告於同一天在不同頻道播出,視為多起違規行為。 • 同一產品之不同版廣告於同一天在相同或不同頻道播出,視為多起違規行為。 • 同一版違規廣告在同一天刊播於數種媒體之數起違規行為,均個別視為乙次違規行為,應分別以相同之罰鍰金額處分。 • 同一產品於同一頻道播出之連續性帶狀節目廣告,若同一日重播數次,視為乙起違規行為,但連續性之帶狀節目,每一日視為乙起違規行為。
違規次數之認定 • 報紙媒體 • 同一版廣告於同一天在不同報紙刊登之廣告,視為多起違規行為,但均視為個別乙次之違規行為,應分別以相同之罰鍰金額處分。 • 同一版廣告於不同日刊登於同一報紙,視為多起連續之違規行為。
涉及不實: 較常見--虛偽字號、假的見證、宣稱為 GMP 廠、假地址、假電話 衛署××××字 GMP認證
健康食品管理法廣告管理原則 法定名詞 1.名詞宣稱: 出現「健康食品」字樣---屬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例如:健康食品、天然健康食品 2.功效宣稱: 保健功效--已公告九項,調節免疫機能、改善骨質疏鬆、調節血脂、調整腸胃功能、牙齒保健、 調節血糖、護肝功能、(抗疲勞功能) 、(延緩衰老)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我國在食品廣告及標示管理上主要分為三種層次: 1.涉及醫藥效能的詞句, 2.涉及虛偽、誇張的詞句, 3.未使人誤認有醫藥之效能且未涉及虛偽、誇張的詞句。 至於健康食品之標示及廣告,另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不在此認定表內規範。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各級衛生機關對於可能涉嫌違規之產品,應視個案所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綜合研判,切勿咬文嚼字,以達毋枉毋縱之管理目標。
一、詞句涉及醫藥效能 (一)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例句:治療近視。恢復視力。骨鈣流失及骨關節退化之治療及修補。健胃整腸。防止便秘。利尿。改善過敏體質。壯陽。強精。減輕過敏性皮膚病。治失眠。防止貧血。降血壓。改善血濁。清血。調整內分泌。防止提早更年期。
一、詞句涉及醫藥效能 (二)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例句:解肝毒。降肝脂。抑制血糖濃度上升。 (三)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例句:改善更年期障礙。消渴。消滯。平胃氣。降肝火。防止口臭。改善喉嚨發炎。祛痰止喘。消腫止痛。消除心律不整。解毒。
一、詞句涉及醫藥效能 (四)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例句:補腎。溫腎(化氣)。滋腎。固腎。健脾。補脾。益脾。溫脾。和胃。養胃。補胃。益胃。溫胃(建中)。翻胃。養心。清心(火)。補心。寧心。瀉心。鎮心。強心。清肺。宣肺。潤肺。傷肺。溫肺(化痰)。補肺。瀉肺。疏肝。養肝。瀉肝。鎮肝(熄風)。澀腸。潤腸。活血。
一、詞句涉及醫藥效能 (五)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 例句:「本草備要」記載:冬蟲夏草可止血化痰。「本草綱目」記載:黑豆可止痛、散五臟結積內寒。
二、詞句未涉及醫藥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二、詞句未涉及醫藥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涉及生理功能者: 例句: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增智。補腦。增強記憶力。改善體質。解酒。清除自由基。排毒素。分解有害物質。 (二)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 例句:保護眼睛。保肝。增加血管彈性。
二、詞句未涉及醫藥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二、詞句未涉及醫藥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 (三)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 例句:豐胸。預防改善乳房下垂。減肥。塑身。增高。使頭髮烏黑。延遲衰老。防止老化。改善皺紋。美白。 (四)涉及引用本署相關字號,未就該公文之旨意為完整之引述者: 例句:衛署食字第88012345號。
三、詞句未涉療效及誇大 通常可使用之例句: 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幫助消化。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改變細菌叢生態。使排便順暢。使小便順暢。調整體質。調節生理機能。滋補強身。增強體力。精神旺盛。養顏美容。幫助入睡。營養補給。健康維持。青春永駐。青春源頭。延年益壽。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促進新陳代謝。減少疲勞感。清涼解渴。 生津止渴。促進食慾。開胃。退火。降火氣。使口氣芬芳。促進唾液分泌。潤喉。「本草綱目」記載梅子氣味甘酸,可生津解渴(未述及醫藥效能)。
廣告範例 食品者,宜使用「食用」二字;「服用」二字之文詞易與藥品混淆,故不宜使用(78.6.1.衛署食字第806356)。
違規廣告範例 產品名稱涉及誇大 救血深海寶 清惠寶
違規廣告範例 諧音 「保您甘」產品名稱諧音「保您肝」已涉嫌誇大。 「清旨軟膠囊」產品名稱諧音「清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