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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業務工作簡報 報告人 會計主任 沈艶雪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會計業務工作簡報 報告人 會計主任 沈艶雪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9 條. 學校得以第七條所定收入及學雜費收入,支應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薪)、加給 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 ;其支給基準,由學校定之。 學校得以第七條所定收入,支應辦理該收入業務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工作酬勞。但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百分之六十為限;其支給基準,由學校定之。 前二項給與應在不造成學校虧損及國庫負擔之前提下支給 ,其總額占第七條所定收入及學雜費收入之比率上限,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貳、臨時人員進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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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業務工作簡報 報告人 會計主任 沈艶雪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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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會計業務工作簡報報告人會計主任 沈艶雪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9條 • 學校得以第七條所定收入及學雜費收入,支應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薪)、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其支給基準,由學校定之。 • 學校得以第七條所定收入,支應辦理該收入業務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工作酬勞。但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百分之六十為限;其支給基準,由學校定之。 • 前二項給與應在不造成學校虧損及國庫負擔之前提下支給,其總額占第七條所定收入及學雜費收入之比率上限,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3. 貳、臨時人員進用相關規定 •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要點規定及勞動基準法暨公部門各業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實施,及本校校務基金執行狀況,簡要說明如下:

  4. 二、臨時人員管理單位 依行政院96年12月17日局力字第0960064826號書函研商,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要點第2點會議決議,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之管理單位,由各機關自行決定,惟機關進用臨時人員前,應會簽人事單位及主計單位同意後始得進用

  5. 三、勞動契約 (一)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 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為定期契 約。 (二)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視為 不定期契約: 1.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2.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 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段期間未超過30日 者。

  6. 三、勞動契約 (三)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間(第16條) 1.三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天前預告知。 2.一年以上未滿3年,於20天前預告知。 3.繼續工作3年以上,於30天前預告知。 (四)資遣費(第17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每滿1年發給相當1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

  7. 四、本校現存應改善事項I (一)人員進用無一套內部管控審核機制,薪資 給與基準不一。 (二)人員進用未能事前簽准,事後補簽事後補 簽嚴重,(甚至隔數月申請),影響當事 人權益,若發生意外事故,將引發違反勞 動基準法及法律問題 。 (三)具學生身分者,以臨時工僱用或超時數 僱用工讀生、部分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有 勞動基準法適用問題,

  8. 本校現存在改善事項II (四)臨時工資經費來源未固定,時有重複報支 問題。 (五)定期契約變成不定期契約續僱,爾後資遣 費、解約預告、勞保年資合併申請,進 用單位未予重視。 (六)臨時人員進用資料未能完整建立,人數無 法確實掌握,除行政助理外,差勤管控機 制未落實,曾被國科會糾正。 (七)臨時人員應予參加勞保人員,投保、繳費 期限及加退保,橫向聯繫不足,稽核查對 困難。

  9. 本校現存在改善事項III (八)集體任用工讀生不宜出差、如需要專案預 先簽准,集體出差(且都事後申請),未 考慮學生安全,且容易造成不良教育示範。 (九)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勞工之法律保護差 別: 1.契約期滿(屆期消滅)即終止沒有解僱之問 題。 2.沒有預告的問題。 3.勞工不能請求資遣費。

  10. 二、截止11月30日止預算執行情形 (一)A版:100年度截止11月底止收支,月報短絀1億8,435萬1千元,預估決算短絀將較99年度1億8,502萬4千元擴大 (二)B版:100年度截止11月底止收支,月報收支賸餘1億9744萬2千元,惟應扣除轉預收建教合作收入1億8740萬8千元、推廣教育收入預收203萬元後,賸餘804萬元,將較較99年度賸餘1613萬2千元短少 (三)本室將檢討設法延長遞延資產5年折舊年限,臨時人事費若無法抑注膨脹、未能節流,將會增加爾後預算執行困難,不得不予正視。

  11. 建議解決意見I (一)本校100年8月24日由行政副校長召開會議訂 本校開源節流實施要點,希望可以落實實施。 (二)校務基金進用臨時人員,凡具學生身份者以工 讀計時進用,新進臨時工一律按日計資,酬金 依校內規定基準辦理,研究計畫經費進用者, 比照辦理。 (三)進用臨時人員(含工讀)應專案簽准後僱用,以 核准日期為生效日,研究計畫經費進用者,比 照辦理。

  12. 建議解決意見II (四)分配各單位經常費限定人事費比率最高不得 超過10%。 • 非事務性設備如咖啡機購置單價越來越高,應有限制。 (五)儘速建立臨時人員資料系統管控,由權責單位 統籌控管;人員進用、勞健保加退、差勤管制 明確分工,儘速建立臨時人員資料系統管控。 (六)我國已邁入1日生活圈,因工出差以當日來回 為原則,修改本校因公出差注意事項。

  13.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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