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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申報說明

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申報說明.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法源依據 依據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九條 及 第十條 之相關規定。 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及營建工地,應於開挖面或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續 ).  法規內容 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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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申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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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申報說明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法源依據 •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之相關規定。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及營建工地,應於開挖面或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

  3.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續) 法規內容 • 第九條: 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及營建工地,應於開挖面或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但遮雨、擋雨設施設置有困難,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事業應設置沉砂池,收集及處理初期降雨及洗車平台產生之廢水,其沉砂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總設計容量應為工地或作業場所範圍總面積乘以0.025公尺以上。 二、非下雨期間最高液面距池頂高度應大於池深之二分之一。 三、應採不透水材質。

  4.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續) 法規內容 • 第九條:(續) 擋雨、遮雨、導雨設施及沉砂池應定期維護、清理淤砂,並記錄清理維護時間及方法;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查閱。 第一項事業依核發機關核准之內容採行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其逕流廢水經沉砂池處理後,得自核准之逕流廢水放流口排放。 雨量大於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沉砂池總設計容量時,超過總設計容量之逕流廢水量,得以繞流排放。 第一項事業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產生之生活污水,應妥善收集處理。

  5.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續) 法規內容 • 第十條: 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以下簡稱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 前項削減計畫應記載事項,規定如下: 一、基本資料。 二、前條規定之污染削減措施及其工程圖說。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 削減計畫有變更,或經主管機關查核發現削減計畫內容不足以維護水體水質,而有污染之虞,經限期改善者,應於變更前或改善期限內,提出修正之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

  6.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續) 違反條文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事業應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其 水污染防治措施之適用對象、範圍、條件、必備設施、規格、 設置、操作、監測、記錄、監測紀錄資料保存年限、預防管理 、緊急應變,與廢(污)水之收集、處理、排放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定之。

  7.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續) 處分罰鍰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違反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十八 條所定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 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 歇業。

  8.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續) 逕流廢水管理之相關解釋 【解釋內容】「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應確實責由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之事業主體提出,倘由承包商共同或獨立具名者,不予受理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營建工地係以開發單位為事業主體,非為委託之承包商,故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者應為開發單位,環保單位始得受理。土石方堆(棄)置場於96年7月1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亦同。

  9. 事業定義 • 從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 • 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 • 行為 • 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 • 工程之建築工程、道路、隧道 • 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 • 區域開發工程 自96年7月1日起 新增管制對象 96年6月30日前 已管制對象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 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 開發行為者 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 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道 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 、橋樑工程、區域開發工 程之事業 營建工地定義說明 • 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 建工程之建築工程、道路、隧 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 區域開發工程之事業,自96年 7月1日起,為新增管制之對 象。

  10. 營建工地定義說明(續)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第四條 • 本辦法所稱營建工程,分為第一級營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工程。符 •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第一級營建工程。 1 建築工程:施工規模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2 道路、隧道工程:施工規模達227,0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3 管線工程:施工規模達8,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4 橋樑工程:施工規模達618,0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5 區域開發工程:施工規模達7,500,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6 其他營建工程: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180萬元者。 前項施工規模指施工面積(平方公尺)與施工工期(月)之乘積,施工工期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11. 營建工地定義說明(續)

  12. 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填表說明 • 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所需內容 • 封面 • 基本資料摘要 • 污染控制方法及污染控制措施摘要 • 相關證明文件(請依下述順序放置): •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98年4月12日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 *建造執照影本 • *工程計畫書(與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有關之工程) • *開發範圍圖(包含工地既有水流流況圖及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與沉砂池配置圖) • *工程進度表 • *逕流廢水處理流程圖 • *污染削減設施檢查表 • *代辦委託書

  13. 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封面 開發名稱 請填寫起造人名稱 例: ○○建設公司- ○○區 ○○段新建工程

  14. 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基本資料摘要 請參照開發 行為代碼表 請填寫起造人之 相關資料 開發面積請以建 照或施工計畫書 中之基地面積總 合填寫

  15. 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基本資料摘要(續)-開發行為代碼表

  16. 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基本資料摘要(續) 所檢附之證明文 件請勾選完整

  17. 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污染控制方法及污染控制措施摘要 • 請依工地實際 • 採取之相關設 • 施勾選,並詳 • 實填寫維護頻 • 率。

  18. 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污染控制方法及污染控制措施摘要(續) • 沉砂池請依開 • 挖、地下及地 • 上結構體等施 • 工期程設置並 • 依序編號。 • 最終去處請填 • 寫運送出工地 • 後,所載運之 • 去處,如○○ • 資源回收場, • 勾選自行回收 • 使用者,則請 • 填寫工地內自 • 行回收使用並 • 說明用途。

  19. 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沈砂池設置相關說明 環署水字第097000651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解釋內容】有關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 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設置沉砂池之管制原則。 一、重申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有產生洗車平台以外之作業廢水 者,除設置收集處理作業廢水之沉砂池外,應另獨立設置逕流廢水沉砂池,收集 及處理初期降雨及洗車平台產生之廢水,不得與作業廢水混合處理(本署96年6 月26日環署水字第0960047800號函說明四規定在案)。 二、有關該辦法第9條沉砂池總設計容量,依規定應為作業場所範圍總面積乘以0.025 公尺以上。惟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如設置收集溝(堤)或 截流溝(堤),可確實收集處理實際堆置、運轉及加工之相關作業區域之逕流廢 水,並與該區域外之雨水區分收集處理者,其作業場所範圍之面積認定,得以實 際堆置、運轉及加工之相關作業面積計算;非屬堆置、運轉及加工之相關作業區 域之面積(如綠帶、建築物等),得以扣除。 三、另若堆置之原物料,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設施,該等面積亦得酌 量扣除。 四、檢附上開面積認定之示意圖供參。

  20. 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沈砂池設置相關說明

  21. 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相關證明文件-應備文件(請依下述順序放置) •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建造執照影本 • 工程計畫書(含農田水利會判定函影本及棄土證明書) • 開發範圍圖 *基地位置圖(以清楚易辨識為原則) *施工範圍圖(標示施工範圍及臨近巷、道、路名) *施工範圍內逕流削減設施平面配置圖(排放口位置、洗車台、 大門、沉砂池、截流(導)溝、陰井) • 工程進度表 • 逕流廢水處理流程圖(各階段工程期間之廢水收集、處理、排放等相關處理流程表示) • 污染削減設施檢查表(檢查表中應表示所設置之設施名稱、設施檢查情形及維護清理頻率、檢查人員、日期) • 代辦委託書(起造人自行辦理則免附)

  22. 逕流廢水消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相關證明文件-應備文件(續) 工程計畫書所需之內容 一、計畫書內容應包含開發計畫之目的 、開發之位置與範圍、開發計畫之工程內容 、基地現有排水狀況 、逕流廢水計算、預防及管理措施 。 二、請將施工期間各階段工程之逕流污染削減方式,及沉砂池、筏基之底泥淤砂清理後之清運及貯存方式加以說明,並檢附棄土證明書(沈砂池泥沙清除之最終去處)。 三、請將各階段工程之污染源及污染防治設施之管理清運貯存等方式說明於計畫中。

  23. 逕流廢水消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相關證明文件-應備文件(續)

  24. 逕流廢水消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相關附圖

  25. 逕流廢水消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相關附圖(續)

  26. 逕流廢水消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相關附圖(續)

  27. 逕流廢水消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相關附圖(續)

  28. 逕流廢水消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相關附圖(續)

  29. 逕流廢水消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相關附圖(續)

  30. 逕流廢水消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相關附圖(續)

  31. 逕流廢水消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相關附圖(續)

  32. 逕流廢水消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相關附圖(續)

  33. 逕流廢水消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相關附圖(續) 非下雨期間最高液面距池頂高度應大於池深之二分之一。

  34. 逕流廢水消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相關附圖(續)

  35. 逕流廢水消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相關附圖(續)

  36. 逕流廢水消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相關行政命令解釋函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80033314號函 【解釋日期】 098年04月17日 【解釋內容】主旨:有關營建工地內有土石方堆置,堆置總面積或總體積達「土石方堆(棄)置場」事業管制定義之管制方式,請查照。說明:   一、查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 理辦法」第二章「逕流廢水管理」規定,採行逕流廢水削減措施。 二、營建工地並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據 以實施。另土石方堆(棄)置場,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 審查辦法」,於設立階段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營運前階段提出許可 證(文件)申請。 三、若營建工地因施工需要,於工區內堆置土方,且土石方堆置達「土石方堆 (棄)置場」事業管制定義者,應依上開說明二分別提出相關文件申請,並 依相關規定辦理。

  37. 逕流廢水消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相關行政命令解釋函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0990088808號函 【解釋日期】 099年10月15日 【解釋內容】主旨:函詢「道路一級工程(AC路面刨除鋪設工程)」是否須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查「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42營建工地定義為「依環境影響 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及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區域 開發工程之事業」。故符合前述定義者,均須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 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 畫,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二、另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之提報原意,係為降低營建工程逕流廢 水帶出之沖刷物量,以降低承受水體之污染負荷。本案雖於工程契約施工 說明書技術規範規定:「瀝青混凝土鋪面現場環境雨天、原地面潮濕或氣 溫低於10℃時不得施工」,惟因天候不確定性高,亦為營建工程難預測及 無法控制因素之一,故仍有逕流廢水污染之虞。    綜上,本案仍請依前項 說明,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據 以實施。

  38. 逕流廢水消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相關行政命令解釋函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1000072562號函 【解釋日期】100年08月26日 【解釋內容】主旨:所詢「營建工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基本資料摘要填寫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95年11月13日環署水字第0950090269號函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應確實責由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之事業主體提出,倘由承包商共同或獨立具名者,不予受理。 二、「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42營建工地定義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及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區域開發工程之事業」,其管制之事業主體為開發單位或營建業主。 三、營建工地之事業主體非為受委託之承包商,故本案之負責人資料,不應以承攬廠商根基營造負責人填列。

  39. 逕流廢水消減計畫填表說明(續) • 相關行政命令解釋函 環保署環署水字第1000077694號函 【解釋日期】100年09月23日 【解釋內容】主旨:有關台端函詢變更起造人名義涉及環保法令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削減計畫有變更……應於變更前或改善期限內,提出修正之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前述營建工地係以開發單位為列管事業主體,所述起造人變更,如涉及水污法列管事業主體之變更,應依前述規定,提出修正之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

  40. 注意事項 核對資料之完整性 一、檢附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二、欄位是否均已填寫完整 三、負責人簽章是否正確 四、沉砂池之設置容量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五、圖示中所標示之沉砂池編號應與污染控 制方法及污染控制措施摘要表所述編號 一致,並請標示各沉砂池排放口位置。 六、檢查無誤後,請檢送一式三份至環保局。

  41. 注意事項 座標查詢網址 : http://living.epa.gov.tw/ 逕流廢水削減計畫下載網址: http://www.epa.gov.tw/ch/DocList.aspx?unit=14&clsone=526&clstwo=197&clsthree=0&busin=235&path=6156 水污染法規下載: 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42.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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