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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制的变革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制的发展. 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 春秋战国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大动荡、大变革时期,同时也是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时期。各诸侯国通过至上而下的改革和变法,使得原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封建制度在逐渐取代奴隶制度。. 一、礼崩乐坏. 郡县制代替分封制. 井田制的崩溃. 礼崩乐坏. 礼治的衰落. 王权衰微. 二、成文法的公布 (一)齐、晋、楚、郑各国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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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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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2.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制的变革 •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制的发展

  3. 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 春秋战国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大动荡、大变革时期,同时也是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时期。各诸侯国通过至上而下的改革和变法,使得原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封建制度在逐渐取代奴隶制度。

  4. 一、礼崩乐坏 郡县制代替分封制 井田制的崩溃 礼崩乐坏 礼治的衰落 王权衰微

  5. 二、成文法的公布 (一)齐、晋、楚、郑各国的立法 成文法的制定,应该说早在夏、商、西周时期就已经出现,“禹刑”、“汤刑”和“九刑”可以视为夏、商、西周所制定的成文法。但在该时期,法律由少数统治者的高层人士所掌握,尤其是对于广大民众来说是处于秘密状态,以发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功效。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尚能遵循西周的礼法。到了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齐、郑、晋、楚为适应本国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相继开展立法活动。

  6.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春秋中后期,由于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的变化,各诸侯国在新兴势力的推动下,为维护和巩固改革成果,才相继公布成文法。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成文法的公布是新兴地主阶级与没落奴隶主阶级激烈斗争的结果,也是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的标志。 公布成文法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其出现必然会招致守旧势力的责难与反对。主张公布成文法与反对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新旧势力之间的一场论战。

  7. 成文法的公布是划时代的大事,是新兴地主阶级进行夺权斗争,改革法律制度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8.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治的发展 从公元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是中国历史上的战国时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开端。这一时期,代表新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发展方向的新兴地主阶级开始登上政治舞台。他们在向奴隶主贵族进行夺权斗争的同时,相继运用政治和法律手段推行变法,进行更深刻、更全面的改革,来建立封建制度。我国封建法律制度正是在变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9. 一、各国的变法与立法活动 (一)各国的变法 1.魏国 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新政。 2.楚国 楚悼王时期,吴起进行变法。 3.秦国 秦孝公时,商鞅在秦国先后发布变法令。

  10. (二)立法活动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从维护地主阶级专政出发,相继颁布了成文的封建法律。如韩国有《刑符》,楚国有《宪令》,魏国有《魏宪》,赵国有《国律》,秦国有《秦律》,特别是魏文侯时李悝编纂的《法经》,不仅集春秋末叶以来各国立法之大成,而且成为之后的封建立法的典范。

  11. 管 仲 • 二、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 (一)事断于法 新兴地主阶级针对奴隶制的“临事制刑”,垄断司法、滥施淫刑的弊端,提出了“事断于法”的原则。法家先驱管仲曾提出“以法治国”的理论,视法为尺寸、绳墨、规矩、衡石、斗斛。法是评价人行为的唯一标准,而且进一步强调“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 。

  12. (二)刑无等级 新兴地主阶级针对奴隶制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提出了“刑无等级”的“法治”原则。 商鞅明确提出“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韩非子进一步提出“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主张 商 鞅

  13. (三)重刑轻罪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德治,主张重刑轻罪,利用刑罚的威慑力量制止犯罪,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 商鞅认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韩非子也认为:“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 韩非子

  14. (四)布之于众 法家针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传统,主张将法律简明扼要地晓喻百姓。其目的,一是公开否定奴隶制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性;二是布之于众,使民知晓,扩大刑罚的威慑力量,维护封建的社会秩序。

  15. 三、李悝的《法经》 李悝“集诸侯国法之大成”,在搜集、整理各诸侯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法经》。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法典,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经验总结的最初成果。

  16. (一)《法经》的内容 《法经》六篇可以分为正律、杂法、具法三大部分: 正律包括盗、贼、囚、捕四篇。 杂法主要包括: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 具律包括: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罪人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17. (二)《法经》的特点 1.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 2.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 3.维护封建等级秩序。 4.维护封建的社会秩序,旨在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体现了地主阶级“重刑轻罪”的立法原则。

  18. (二)《法经》的历史意义 1.在律典结构方面,《法经》中已有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在编撰体例上改变了原有的“以刑统罪”的模式,确立“以罪统刑”的新体例。 2.在立法宗旨方面,《法经》为巩固地主阶级统治,保护私有权,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将侵犯官私财产与人身安全、危害地主阶级政权的犯罪列入打击的重点,对后世法典具有重大影响。

  19. 四、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年、350年,商鞅两次进行变法,为后来秦朝统一的封建法制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 (一)改法为律 改“法”为“律”是一项重要的改革。这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而且意味着封建法制的新发展。强调的是适用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的贯彻执行。商鞅改法为律,奠定了我国封建成文法典以刑法为主的基础,以后历代王朝的法典皆称律典。

  21. 公布法律 明法 公布法律要简明扼要 行刑重轻 不赦不宥 重典 刑用于将过 重赏告奸 (二)明法重典

  22. (二)奖励耕战 具体措施有三个方面:一是“废井田,开阡陌”,进一步承认土地私有;二是下令对于积极耕织生产粟帛多的,法律规定免除徭役负担,对于弃农经商或因懒惰而贫的,罚为奴婢;三是进行战事奖励,“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 。如不尽忠战事,甚或降敌叛逃,则不仅本人处死,家人也要受株连。严禁私斗,凡进行私斗者,各按犯罪之轻重处刑。

  23. (四)剥夺奴隶主贵族的特权 • 第一,废除分封制,实行县制 。从根本上取消了分封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制,在秦国建立起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 第二,剥夺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商鞅在废除分封制的同时也就取消了旧的世卿世禄制度。

  24. 本章小结 •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大动荡、大变革时期,同时也是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重大变革时期。这一时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春秋时期和战国时期。 • 春秋时期,由于井田制的破坏、礼治的衰败等,导致了礼崩乐坏的产生。另外,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对法律的垄断地位。 •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为了巩固政权纷纷进行变法活动,如魏、楚、齐、秦等国开展立法活动。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封建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商鞅在秦国开展变法活动,迅速改变秦国落后的状态,使秦国成为强国之一。

  25. 思考题 • 1.试述《法经》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 2.试论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历史意义。 • 3.商鞅变革秦国法制的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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