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5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第六阶段)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第六阶段).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赵银慧. 主要内容. 一、考核要求 二、考核范围及考核年度 三、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 考核的要求. 按照国家对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总体要求,对环保模范城市的考核要求: 一、结果 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定量考核指标要求 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过程 城市在各项指标达标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行动以及保障措施. 考核的要求. 除明确提出考核 “ 近三年 ” 的指标,要求三年均达到考核要求 其他指标只考核前一年的结果 当年的数据作为参考(以季度为界)

moesha
Download Presentation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第六阶段)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第六阶段)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赵银慧

  2. 主要内容 一、考核要求 二、考核范围及考核年度 三、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

  3. 考核的要求 按照国家对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总体要求,对环保模范城市的考核要求: 一、结果 • 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定量考核指标要求 • 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过程 城市在各项指标达标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行动以及保障措施

  4. 考核的要求 • 除明确提出考核“近三年”的指标,要求三年均达到考核要求 • 其他指标只考核前一年的结果 • 当年的数据作为参考(以季度为界) • 资料整编按近三年数据和当年数据进行整编 • 细则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划、标准、规范等,按最新发布的执行 • 本细则中“近三年”是指,从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所在年起(不含)倒溯的前三个年度

  5. 考核范围 模范城市指标考核范围包括三个层次:全市、市辖区和建成区 1.全市 为城市的全部行政区域,包括市辖区、辖县和辖市。 涉及考核指标:共17项 3项基本条件 4项经济社会指标 5项环境建设指标 5项环境管理指标

  6. 考核范围 • 市辖区 除辖县和辖市以外的部分,涉及考核指标:共5项 •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公众满意率

  7. 考核范围 • 建成区 实际已成片开发,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完备的区域(建设部的解释) 涉及考核指标:共4项指标 • 空气质量 • 区域环境噪声 • 交噪干线噪声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8. 一、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一、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1.指标定义 • 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主要污染物减排通过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考核 2.考核范围 全市

  9. 3. 指标解释 • 主要污染物指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总量削减任务是指由省(自治区)分到城市的减排任务

  10. 4. 资料来源 市政府(相关文件等)、环保局或国家、省级环保部门 5. 考核要求 按时完成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

  11. 二、无重大、特大环境事件 1.指标定义 • 近三年未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的重大以上(Ⅰ级和Ⅱ级)突发事件。 不包括受周边地区突发事件波及的环境灾害。 • 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2.考核范围 全市

  12. 3、解释 •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4. 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包括: • 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4.材料来源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5. 5.考核要求 • 近三年全市未发生或引发重大、特大环境事件 • 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 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 • 近三年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 • 近三年未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6.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名 1.指标定义 按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要求,参加省(自治区)的考核,并名列前矛。 如在国家考核指标基础上又调整考核指标的省,按省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统一排名,并附说明。

  17. 2.资料来源 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考核要求 • 考核前3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5名 不含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排名 •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不考核此指标 但所有指标均满足现行考核指标要求

  18. 四、人均可支配收入;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1.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 人均可支配收入: 按统计局解释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2、考核范围 全市

  19. 3.指标解释 环境保护投资内容包括: 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 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 环境保护投资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行政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 环境管理与 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20. (1)环境污染治理投资 ①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 按环境要素分为治理废水、治理废气、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噪声和治理其他 ②建成投产“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 ③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包括排水工程、燃气工程、集中供热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建设投资 说明:以上三项均不包括运行费用

  21. (2)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①环保行政部门完成的基建投资 ②环保事业单位完成的基建投资 包括监测、信息、监理、宣传、教育、科技、环保部门驻外或派出机构的投资 ③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包括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和环境软科学研究 说明:以上三项均不包括运行费用

  22. 4.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年鉴、环境统计年报 5.考核要求 • 考核前三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万元,西部城市高于8500元; • 考核前三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1.2%

  23.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1.指标定义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与城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之比。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国家统计局)

  24. 2.考核范围 全市 3.指标解释(按国家统计局的解释)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的统计口径以国家统计局的解释为主。

  25. 4.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或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 5.考核要求 •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近三年逐年降低或<全国平均水平。 •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按期完成关、停、淘汰高耗能企业

  26.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能源消耗指标

  27. 单位GDP用水量 1.指标定义 单位GDP用水量是指城市总用水量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计算公式: 2.考核范围 全市

  28. 3.指标解释 • 城市总用水量包括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不包括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 • 生活用水指供水量,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 • 工业用水指新鲜用水量(取水量) •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不扣除第一产业。

  29. 4.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水利、城建、环保等部门。 5.考核要求 • 单位GDP用水量近三年逐年降低 或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 •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按期完成关、停、淘汰高耗水企业

  30. 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1.指标定义 指工业企业每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 2.考核范围 全市

  31. 3.指标解释 • 主要工业污染物 工业废水排放量、COD、二氧化硫、烟尘 • 工业增加值(不是工业产值) • 工业增加值的解释和统计方法按国家统计局口径 • 指全部工业企业增加值,不是规模以上企业的增加值。

  32. 4.资料来源 城市统计部门、环保部门 5.考核要求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近三年逐年下降 或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分别<全国平均水平

  33.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单位:吨/万元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单位:吨/万元

  34. 空 气 质 量 1.指标定义 包括两部分内容: ①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API指数≤100)占全年天数85%以上(含) ②空气质量满足国家二级标准(含)

  35. 2.考核范围 建成区(确认点位) 3.指标解释 • 考核点位 • 重点城市按环境保护部确认的点位进行监测 • 非重点城市由上级环保部门确认的点位 • 项目 PM10、SO2和NO2

  36. 计算方法 • 每日API指数按确认点位的污染物浓度均值计算。 • 年均值按日均值计算,不按点均值计算 • 有效日均值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执行。每月不少于21个有效日均值 • 任一点位全年监测结果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该项指标以不合格计 • 因仪器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获得有效日均值的,一律视为API超过100 • 应统计所有的监测数据。未确认点位和清洁对照点不纳入统计

  37. 4.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 5.考核要求 • 地级以上城市(含)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设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监测点位,并且均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 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 空气质量满足国家二级标准 • 开展臭氧监测

  38.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 1.指标定义 向城市市辖区提供饮用水的地表水(或地下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或地下水Ⅲ类)标准。 2、考核范围 市辖区

  39. 3.指标解释 ①点位 ●监测包括所有的正常向市辖区供水的水源地(含地下水),不包括备用水源和自备水源。 ●以湖泊、水库为饮用水源者,各水源地的监测点位至少应在2个以上,以均值进行评价。 ●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者,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厂的汇水区布设1点(采取任何处理措施之前),不按取水井采样。 ●水源地变更管理程序:水源地变更应向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40. ②监测频次和项目 ●近三年每年做一次全项目分析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109项 其中:基本项目 24项(表1) 补充项目 5项(表2) 特定项目 80项(表3) 特定项目(表3)如有检出,检出项应纳入常规监测,每月由环境监测部门监测。 •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规定的39项

  41. ●常规项目(见下表)按环保部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要求进行●常规项目(见下表)按环保部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要求进行 • 地表水常规项目共28项,包括 基本项目23项(除COD外) 补充项目5项 • 地下水常规项目共23项 • 湖库型水源地增加富营养化指标监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监测)

  42. 监测项目及频次

  43. ③评价方法 单因子评价,一项不达标即为不达标。 湖库型水源地增加富营养评价 • 监测频次不足和监测项目不全均以不达标计 • 如因上游来水的情况,考查第二水源地的建设情况; • 如因地质原因不达标,提供相关地质证明材料

  44. ④评价标准 • 地表水源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 • 地下水源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 4.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特定项目(表3)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分析

  45. 5.考核要求 •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Ⅲ类标准 • 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批复 • 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环境管理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 • 有完善的饮用水源水质监测体系 • 未发生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事件等 • 建立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 • 具有与城市集中饮用水需求量相匹配的备用水源地

  46.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1.指标定义 • 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质要求 • 出境断面达到国家或省责任制考核目标 2、考核范围 市辖区

  47. 3.指标解释 (1)城市地表水 • 监测项目、频次 按常规监测要求 • 评价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8. 说明 1、如该水体设有国控、省控或市控断面,提供常规监测数据; 2、如该水体未有上述断面,但已划定功能,应增加监测,提供考核前一年监测结果(至少2次/年,上、下半年各一次); 至少提供5项指标的监测结果: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和氨氮 3、未划功能的小河流应无黑臭现象。

  49. (2)近岸海域 ◇考核点位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考核环保部确认的点位,非重点城市考核省环保部门确认的点位。 ◇采样频率 一年三次,时间与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同步。 ◇监测项目 常规监测项目 ◇评价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50. (3)评价方法 每次有一项以上(含1项)不达标,即本次不达标。 4、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跨界断面数据由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提供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