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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侦查. 第一节侦查的概念、任务与意义. 一、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重罪或者轻罪的证据材料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是我国公诉案件诉讼过程中一个独立的、必需的阶段。我国专门机关按照侦查程序所进行的活动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使国家对犯罪追诉权的重要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 侦查主体的法定性 (二) 侦查活动的法律性 (三) 侦查活动的广泛性. 二、侦查的任务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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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侦查的概念、任务与意义 • 一、侦查的概念 • 侦查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重罪或者轻罪的证据材料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 侦查是我国公诉案件诉讼过程中一个独立的、必需的阶段。我国专门机关按照侦查程序所进行的活动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使国家对犯罪追诉权的重要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有以下几个特点: • (一) 侦查主体的法定性 • (二) 侦查活动的法律性 • (三) 侦查活动的广泛性
二、侦查的任务和意义 • (一)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其主要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 1.收集、核实各种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 2.查获和控制犯罪嫌疑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3.指导防范、控制犯罪、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 • (二)侦查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1.侦查是打击和控制犯罪的重要手段 2.侦查为公诉案件的起诉和审判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材料和可靠的事实依据 3.侦查工作是预防犯罪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力措施
第二节刑事侦查的原则 一、迅速及时原则 刑事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刑事侦查工作的进行必须迅速及时。这一原则要求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要立即组织侦查力量,制定侦查方案,及时采取侦查措施,收集案件的各种证据。
二、客观全面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侦查人员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的收集证据,既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三、深入细致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犯罪的具体情节要全部查清,并要求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四、依靠群众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侦查工作中,不仅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作用,而且要善于依靠群众的力量。
五、遵守法制原则 程序法制原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将刑事诉讼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以防止国家机关滥用职权,恣意妄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公开性,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 六、保守秘密原则 七、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
第三节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行为包括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专门调查工作。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或行使辩护权。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或行使辩护权。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是少于2人。(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是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4、讯问聋、哑的犯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4、讯问聋、哑的犯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聘请侦查中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程序和方法应遵守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最高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的《规定》。(三)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聘请侦查中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程序和方法应遵守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最高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的《规定》。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询问证人有助于侦查人员发现、收集证据和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揭露、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询问证人、被害人(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询问证人有助于侦查人员发现、收集证据和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揭露、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二)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三)询问被害人的概念和程序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所受侵害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的规定。(三)询问被害人的概念和程序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所受侵害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的规定。
三、勘验、检查(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行为。勘验、检查可以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的痕迹和证物,了解案件性质、作案手段和犯罪情况,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并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揭露、证实犯罪分子提供依据。三、勘验、检查(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行为。勘验、检查可以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的痕迹和证物,了解案件性质、作案手段和犯罪情况,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并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揭露、证实犯罪分子提供依据。
(二)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勘验、检查的种类有下列5种:1.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发生犯罪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痕迹的地点、场所进行的勘验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现场勘验应注意的问题。2.物证检验,是指侦查人员对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物品和痕迹进行检查和验证,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物证的检验应注意的问题。3.尸体检验,是指侦查人员指派或聘请法医或医师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二)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勘验、检查的种类有下列5种:1.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发生犯罪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痕迹的地点、场所进行的勘验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现场勘验应注意的问题。2.物证检验,是指侦查人员对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物品和痕迹进行检查和验证,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物证的检验应注意的问题。3.尸体检验,是指侦查人员指派或聘请法医或医师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
4.人身检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人身检查应注意的问题。5.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或行为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当时的条件进行实验的一种侦查活动。侦查实验,应注意的问题。6.复验、复查。《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复验、复查应注意的问题。4.人身检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人身检查应注意的问题。5.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或行为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当时的条件进行实验的一种侦查活动。侦查实验,应注意的问题。6.复验、复查。《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复验、复查应注意的问题。
四、搜查(一)搜查的概念和意义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搜查对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等具有重要意义。四、搜查(一)搜查的概念和意义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搜查对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搜查的程序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二)搜查的程序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五、扣押物证、书证(一)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扣留或冻结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款项的一种侦查行为。扣押物证、书证,有助于防止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物证、书证发生毁弃、丢失或被隐藏等情况发生。五、扣押物证、书证(一)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扣留或冻结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款项的一种侦查行为。扣押物证、书证,有助于防止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物证、书证发生毁弃、丢失或被隐藏等情况发生。
(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勘验、搜查时进行的。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保存,不得使用或损毁。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应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但不得重复冻结。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勘验、搜查时进行的。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保存,不得使用或损毁。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应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但不得重复冻结。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六、鉴定(一)鉴定的概念和意义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一种侦查行为。侦查中经常采用的鉴定有:法医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文物鉴定、会计鉴定、一般技术鉴定等。鉴定对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准确揭示物证、书证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鉴别案内其他证据的真伪,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作用。六、鉴定(一)鉴定的概念和意义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一种侦查行为。侦查中经常采用的鉴定有:法医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文物鉴定、会计鉴定、一般技术鉴定等。鉴定对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准确揭示物证、书证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鉴别案内其他证据的真伪,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作用。
(二)鉴定的程序和要求1、选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选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指派其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二是聘请,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聘请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二)鉴定的程序和要求1、选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选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指派其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二是聘请,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聘请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3、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4、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5、侦查人员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进行审查,如果有疑问,可以要求鉴定人作补充鉴定。必要时,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3、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4、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5、侦查人员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进行审查,如果有疑问,可以要求鉴定人作补充鉴定。必要时,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
七、辨认(一)辨认的概念和意义根据最高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规定》,辨认是指在侦查中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辨认对于核实案件有关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等具有重要意义。七、辨认(一)辨认的概念和意义根据最高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规定》,辨认是指在侦查中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辨认对于核实案件有关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辨认的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证人在场。(二)辨认的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八、通缉(一)通缉的概念和意义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通缉是公安机关内部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及时制止和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又是公安机关依靠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一项有力措施。八、通缉(一)通缉的概念和意义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通缉是公安机关内部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及时制止和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又是公安机关依靠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一项有力措施。
(二)通缉的程序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辑令。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或跨协作区缉拿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二)通缉的程序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辑令。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或跨协作区缉拿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第四节侦查终结 • 一、侦查终结的概念 •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一)侦查终结的条件侦查终结有两种情况:一是经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应当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才能侦查终结;二是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也应当侦查终结。二、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一)侦查终结的条件侦查终结有两种情况:一是经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应当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才能侦查终结;二是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也应当侦查终结。
(二)侦查终结的处理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2.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二)侦查终结的处理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2.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三)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1.《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三)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1.《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3.《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2.《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3.《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5.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6.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4.《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5.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6.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三、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的规定。(一)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侦查权限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2.人民检察院对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3.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
(二)侦查终结后的处理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6条、第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二)侦查终结后的处理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6条、第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五节 补充侦查 一、补充侦查的概念和意义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实施。
二、补充侦查的种类和形式补充侦查有两种情况,即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及其方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二、补充侦查的种类和形式补充侦查有两种情况,即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及其方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及其方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及其方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六节 侦查监督 •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侦查监督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侦查监督有利于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得以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从而保证侦查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从诉讼程序上保障对犯罪分子的及时、准确、合法的追究,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防止和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保证案件的质量。
(2)侦查监督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证明,在侦查活动中,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通过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方法取证,或进行非法拘禁等,都将严重损害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就可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侦查监督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证明,在侦查活动中,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通过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方法取证,或进行非法拘禁等,都将严重损害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就可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侦查监督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人员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从而促使侦查机关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对严格依法办案的认识和执法水平。同时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提高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公正性、合法性的认识,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3)侦查监督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人员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从而促使侦查机关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对严格依法办案的认识和执法水平。同时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提高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公正性、合法性的认识,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1.侦查监督的范围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1.侦查监督的范围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