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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 與 法律 : 大學生應特別注意之相關觀念. 開場白. 法律的重要 不要因很多人都這樣做而視為合法 若有任何錯誤請指教. 大綱 - 文字. 開場白 『 法律責任 』 簡介 『 電腦犯罪 』 之定義、分類與重要事項 直接電腦犯罪 間接電腦犯罪 重點 : 言論犯罪 重要觀念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加重其刑 『 智慧財產權 』 的侵害與保障 重點 : 重製他人著作罪. 大綱 - 圖. 『 法律責任 』 簡介. 法律的原理:每個人有不受他人傷害的 權利 ,每個人也都有不傷害他人的 義務 … 當一個人違反他的法律義務時,便需要負擔 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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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場白 法律的重要 不要因很多人都這樣做而視為合法 若有任何錯誤請指教
大綱-文字 • 開場白 • 『法律責任』簡介 • 『電腦犯罪』之定義、分類與重要事項 • 直接電腦犯罪 • 間接電腦犯罪 • 重點:言論犯罪 重要觀念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加重其刑 • 『智慧財產權』的侵害與保障 • 重點:重製他人著作罪
『法律責任』簡介 • 法律的原理:每個人有不受他人傷害的權利,每個人也都有不傷害他人的義務… • 當一個人違反他的法律義務時,便需要負擔法律責任… • 法律責任有法律條文作為依據,而且具有強制性… • 法律責任可大略分為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承受國家制裁)…
『電腦犯罪』是什麼?-定義 • 電腦犯罪,不宜界定為與電腦有關的所有犯罪行為,必須界定為透過電腦之操作所進行之犯罪,才能掌握其特性而加以規範…例如:拿鍵盤打人(傷害罪)、把果汁倒進主機(毀損罪),雖然都是與電腦有關的犯罪,但非透過電腦之操作所進行之犯罪,可由傳統刑法加以規範…
『電腦犯罪』是什麼?-特性 • 電腦犯罪的特性:在美國,平均每宗銀行搶案可獲利美金19000元,電腦犯罪則為560000元,但電腦犯罪的破案率為1%,判刑確定者則剩下0.1%… • 原因: • 1、 犯罪人容易隱藏 • 2、 犯罪證據容易消滅 • 3、 犯罪偵防需要高度專業
『電腦犯罪』是什麼?-直接之定義 • 電腦犯罪可大別為直接電腦犯罪與間接電腦犯罪… • 直接電腦犯罪:必須透過電腦操作才能從事的犯罪類型,這些情形,立法院於2003年修法新增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規範之… • 1、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358):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例如:使用他人帳號進入選課系統
『電腦犯罪』是什麼? • 2、破壞電磁紀錄罪 (359):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例如:刪除同學報告、論文 • 3、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360) :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例如:電腦散播病毒且不處理
『電腦犯罪』是什麼? • 加重其刑(361)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告訴乃論 (363):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入侵、破壞、干擾)告訴乃論:下一張投影片詳述 • 4、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362):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與範例 • http://eteacher.edu.tw/iframe/mainLaw1.htm • 網路的發展,為人類社會帶來相當程度的影響,現在各機關學校及公司行號,多半會使用電腦及網路提升工作效率,相關訊息資料亦會透過網路公告訊息,或者透過網路提供資料查詢,換言之,只要有電腦及網路,很多事情都可以很輕易的辦到。 • 只要能連上網路,就可以到很多網站取得許多資訊,因此,一些電腦專家便趁機經由網路入侵他人網站竊取或修改資料,如案例1入侵總統府電腦修改網頁、案例2入侵大考中心電腦竊取考生資料;也有人想要展現自己的高超的電腦技術能力,故意撰寫電腦病毒程式並透過網路散播,造成他人電腦毀損,如案例3;或者網咖電腦中植入木馬程式,以竊取線上遊戲寶物以獲利,如案例4。 • 為因應網路日益普遍後所帶來的各種破壞電腦等犯罪問題,我國刑法於2004年6月25日新增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用以規範上述各種類型的網路犯罪。
說明與範例 • 妨害電腦使用罪大致可分為下列罪責,整理如表所示: • 罪名 條文 說明 舉例 入侵電腦罪 刑法第358條 設法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入侵他人電腦案例1案例2破壞電磁記錄罪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電磁記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案例1案例2干擾電腦罪 刑法第360條 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案例3案例4製作電腦犯罪程式罪 刑法第362條 製作電腦犯罪程式供他人或自已使用案例3
說明與範例 • 以上各項罪名,除製作電腦犯罪程式罪之外,其餘均為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犯罪之被害人在知道犯人是誰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換言之,入侵他人電腦或以電腦程式干擾他人電腦造成損害等行為均已犯罪,只是被害人不一定知道或提出告訴。 • 在案例1中的主角是一位高中生,其利用總統府電腦系統漏洞入侵總統府網站,雖僅僅更換首頁開個小玩笑但仍屬觸法,不過事情發生當時,刑法並無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法律條文,因此整起事件在學生道歉之後落幕。如果將時空換至現在,入侵總統府網站已然觸犯刑法第360條的入侵電腦罪,包含以各種方式,例如偷看密碼或側錄等,取得他人帳號密碼而進入他人網站,或者是以程式或其他方法破解他人電腦保護措施,均會觸犯入侵電腦罪,也就是說,駭客入侵是犯罪行為。 • 發生在2005年的案例2,也是一宗駭客入侵的犯罪事件,主角與案例1相同,此時,我國刑法已有規範駭客的妨害電腦使用罪,所以,在案例1及案例2的駭客入侵行為同樣觸犯刑法第358條的入侵電腦罪,同時,此二事件均?及網站內資料被修改或無故取得,亦觸犯刑法第359條的破壞電磁記錄罪。所謂的破壞電磁係指存放於電腦中的記錄,例如網頁、個人資料等,如果駭客入侵線上遊戲公司的網站,更改或竊取線上遊戲內的寶物或設備等,同樣也會獨犯破壞電磁記錄罪。 • 常使用網路的人,恐怕都有電腦中毒的經驗,在2000年時車諾比病毒透過網路傳播,不少人受害,後來車諾比病毒的作者被移送法辦,當時是以刑法損毀罪移送,因為其所製作的病毒程式造成相當多的電腦資料故障。同樣的情形若是發生在現在,如案例3的散播電腦病毒致使他人電腦受損,或是案例4於網咖植入木馬程式盜寶者,均觸犯刑法第360條的干擾電腦罪,而製作這些木馬程式或電腦病毒程式,供其他人進行網路犯罪,則會觸犯刑法第362條的製作電腦犯罪程式罪。 • 所以,要提醒網路技術高強的人們,千萬不要覺得一時好玩,或者為了展現自己高深的技術能力而誤觸法網。
又何謂「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罪」: • 告訴乃論案件,應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法院始得審理判決(參見刑法二八七條),例如:交通事故造成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重傷害罪(刑法第二八四條)。 • 非告訴乃論案件,無庸被害人提出告訴,只要檢警單位知有犯罪嫌疑,即可提起公訴,依法審理、判決,例如:交通事故造成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刑法第二七六條)。
『電腦犯罪』是什麼?-間接之定義與分類 • 間接電腦犯罪:除了透過操作電腦的方式外也可達成的犯罪類型,只是因為記錄系統電腦化後,導致新的犯罪管道… • 類型一:財產犯罪—偽造信用卡、詐領提款機… • 類型二:偽造文書罪—變更電腦記錄… • 類型三:妨害秘密罪—偷拍、洩密… • 類型四:言論犯罪—恐嚇、毀謗、公然侮辱… 到類型一至三的投影片
『電腦犯罪』是什麼? -間接-言論犯罪1 • 類型四:言論犯罪—公然侮辱、毀謗、恐嚇… • 網路與電子郵件的發達,使這些傳統中有關妨害自由或妨害名譽的言論犯罪,也發生在虛擬世界中…
『電腦犯罪』是什麼? -間接-言論犯罪-公然侮辱與誹謗 • 公然侮辱罪(309):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公然: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進出之場所… • 誹謗罪(310):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電腦犯罪』是什麼? -間接-言論犯罪--恐嚇1 • 恐嚇危害安全罪(305):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電腦犯罪』是什麼? -間接-言論犯罪--恐嚇2 • 刑法305條問題 • 想請問一下刑法305條之罪 兩肇雙方欲和解是否可行 該條是否為非告訴乃論罪: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若被害人已提出告訴,則因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僅為檢察官發動偵查之原因,非訴訟要件,不會因被害人是否撤回告訴而有影響。
『電腦犯罪』是什麼? -間接-言論犯罪恐嚇3 •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 第二項: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刑事訴訟法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依上述法條得知,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人員知有犯罪嫌疑者,即應主動偵辦。除非是告訴乃論罪,例如:傷害、誨謗、侵入住宅等罪,必須被害人提起告訴後,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才可主動偵辦,且告訴乃論罪之被害人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隨時撤回,若被害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後撤回時,法官、檢察官即應該為 將不受理判決或不起訴處分。如果你遭恐嚇及詐欺,因為該二罪屬公訴罪,若檢察官、警察知有犯罪嫌疑後,即應主動偵辦,並不會因為你不想告了而免除犯罪者之罪責。不過你若表示不想追究或是已經原諒對方,對方可能將來刑責上有減輕的機會。 • 資料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5122906832
『電腦犯罪』是什麼? -間接-言論犯罪-相關實例1 • 案例一衛生棉長蟲 網路上流傳著一個聳動的謠言:某品牌的衛生棉藏有蟲卵,經使用後會孵化。一女性消費者去看醫生,發現子宮竟然被吃掉一半,原來是衛生棉中的蟲作祟。 此謠言使得該品牌衛生棉的銷售量明顯下滑。警方循線追查到兩人,此二人未經查證,就將該電子郵件轉寄給他人,但該衛生棉公司於此二人道歉後,撤回告訴。 • 資料來源http://www.tcpsung.gov.tw/oweb/networking.htm
『電腦犯罪』是什麼? -間接-言論犯罪-相關實例2 • 案例二政大學生誹謗教授案 政大邱姓學生於八十六年九月補修趙姓教授的課程,因不滿趙姓教授的教學及考試方式,於同年十一月兩度在網際網路校園版的電子布告欄上,以「另一種形式之強暴」為題,張貼文章,指摘趙姓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抄襲學生所作之報告,作為學術論著。邱姓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將文章張貼於政大的言論廣場上。台北地院認為邱姓學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與三百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加重誹謗罪)處斷。且因被告前後兩次誹謗行為,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判決結果是處邱姓學生拘役五十五天。(詳情請見八十七年度自字第四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此判決一出,更是引起各方熱烈討論網路上的妨害名譽與言論自由的分際。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A將一封辱罵他人的電子郵件寄給B,此與A在BBS站上貼文章的情況不同。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十月份法律問題座談會的研討意見 認為,電子郵件係寄至特定電子信箱,並非在網站之公佈欄上,不構成「公然」要件,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即,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但是,如果具「散布於眾」的意圖,發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內容的電子郵件,仍然有可能構成三百一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 • 資料來源http://www.tcpsung.gov.tw/oweb/networking.htm • 其它案例:http://www.edu.tw/moecc/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5284
練習學習 • 請將以下題目及答案撰寫於word後,依規定上傳到pubhtml,主旨為:law-1 • 簡述何謂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 本課程(投影片)中有提及哪些行為為告訴乃論之違法行為、哪些行為為非告訴乃論之違法行為? • 請說明構成公然污辱之要件。
『智慧財產權』的侵害與保障-簡介 • 智慧財產權又稱為無體財產權,用以保障具有創意的創作… • 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三大類,此外尚有營業秘密(know how) 、積體電路佈局(IC design) 、動植物新種培育、基因工程等… • 智慧財產權的目的在於促使創作人公開其創作,國家則透過司法的力量保障其免於被複製或保障其獲取授權後之權利金…
『智慧財產權』的侵害與保障-著作範圍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著5):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智慧財產權』的侵害與保障-著作權特質 • 無需登記及時取得(著10):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 同一性保持權(著17):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公開傳輸權(著26之1):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智慧財產權』的侵害與保障-重製之定義 • 重製(著3):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智慧財產權』的侵害與保障-重製權(著22) • 重製權(著22):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中繼性傳輸,或使用合法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不在此限。 • 前項網路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智慧財產權』的侵害與保障-重製他人著作罪(著91)『智慧財產權』的侵害與保障-重製他人著作罪(著91) • 改作編輯權(著28):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 • 重製他人著作罪(著91):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智慧財產權』的侵害與保障-散佈他人著作罪(著91之1)『智慧財產權』的侵害與保障-散佈他人著作罪(著91之1) • 散佈他人著作罪(著91之1):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智慧財產權』的侵害與保障-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著92)『智慧財產權』的侵害與保障-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著92) • 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著92):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的缺點 • 講證據 • 自由心證
練習學習 • 請將以下題目及答案撰寫於word後,依規定上傳到pubhtml,主旨為:law-2 • 請列舉會侵犯著作財產權之具體行為。 • 請整理歸納重製他人著作罪、散佈他人著作罪、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之相關內容 • 加分題 • 將上課內容系統化整理歸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繳交,老師將視內容盡量加分
『電腦犯罪』是什麼?-間接-財產1 • 類型一:財產犯罪—偽造信用卡、詐領提款機… • 主要的問題來自於『電子貨幣』的誕生與普及,使得國家必須設計許多新的法律來保障由電子貨幣所代表的財產權… • 偽造變造或行使電磁紀錄物罪 (201之1):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電腦犯罪』是什麼? -間接-財產2 • 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339之1):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由自動付款設備盜領罪(339之2):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電腦犯罪』是什麼? -間接-財產3 • 違法製作財產權罪(339之3):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電腦犯罪』是什麼? -間接-偽造文書 • 類型二:偽造文書罪—變更電腦記錄… • 偽造變造公私文書罪(210、 211) • 刑法第220條: •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電腦犯罪』是什麼?-間接-妨害秘密1 • 類型三:妨害秘密罪—偷拍、洩密… • 竊視竊聽竊錄罪(315之1): •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電腦犯罪』是什麼? -間接-妨害秘密2 • 圖利竊視竊聽竊錄罪(315之2):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項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電腦犯罪』是什麼? -間接-妨害秘密3 • 洩露電腦秘密罪(318之1): •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 加重其刑(318之2): •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回到間接電腦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