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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婚姻法与继承法. [ 教学目的要求 ] 通过学习本章,了解婚姻法的概念,掌握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掌握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了解离婚、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了解继承与继承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掌握继承的开始、继承权的丧失,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的顺序,了解代位继承,了解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有关规定,了解遗产的处理。 [ 教学重点 ]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继承权的丧失原因;法定继承的范围及顺序 [ 教学难点 ] 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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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婚姻法与继承法 • [教学目的要求] • 通过学习本章,了解婚姻法的概念,掌握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掌握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了解离婚、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了解继承与继承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掌握继承的开始、继承权的丧失,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的顺序,了解代位继承,了解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有关规定,了解遗产的处理。 • [教学重点]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继承权的丧失原因;法定继承的范围及顺序 • [教学难点] 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 1.婚姻法的概念:要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 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共五项原则)
二、结婚 (一)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 • 1.结婚的法定条件(实质要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 2.禁止结婚的条件:(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备条件 达到法定年龄 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1、结婚的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条件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的法定程序(P222) •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三)婚约与事实婚姻(P223)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 1.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法定条件的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到法定婚龄。(案例) • 要点:谁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向谁申请? • 2.可撤销婚姻:是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 • 要点: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多因胁迫所致;受胁迫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时效为1年。(案例) •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三方面 P224 • [注意]家庭关系、离婚、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自学P224--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无效婚姻的情形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五)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家庭中地位平等 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人身关系 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关系 拥有共同财产权及个别财产权 夫妻财产关系 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 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 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 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夫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 意 •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父母与子女有关系 •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1)抚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赡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扶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三、离婚 • (一)离婚的概念及处理 • 离婚是指夫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法律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 1.双方自愿离婚 • 2.一方要求离婚 • 3.关于离婚的特别规定(具体内容) • 4.离婚的界限(P228)
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 条件 双方须对子女和财 产作适当的处理 双方自愿离婚 申请 程序 审查 登记 离婚 必须经过调解 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 一方要求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的特别规定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的, 不在此限, 应准予离婚。 •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 • 返回
解除夫妻间的身份关系 离婚的法律后果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 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生活 •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不消除 • 2.子女抚养案例 • (P229) • 3.关于子女生活、教育费用的负担 • 4.关于父母的探望权
(三)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和经济帮助 • 1.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P230) •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2.夫妻个人财产及约定财产处理 •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三)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和经济帮助 • 3.债务清偿 •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4.离婚后的经济帮助 •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 1.对家庭暴力或虐待的救助措施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2.对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 •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 3.法律责任 • 民事、行政、刑事
五、离婚的损害赔偿 • 1.法定情形: •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2.法院的角色 • 不能主动判决损害赔偿,要当事主动提出 • 3.赔偿范围 • 财产损害、人身伤害、精神损害 • 案例
第二节 继承法 一、继承与继承法 (一)继承 要点——接受死者遗产 (二)继承法 调整继承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 继承权男女平等 • 照顾老幼病残 •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 互谅互让
三、继承的开始 • (一)开始时间 • 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包括宣告死亡) • (二)继承开始的法律效力(P235)
四、继承权的丧失 • 继承权的丧失原因: •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 4.仿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案例
五、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 (1)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为2年; • (2)自继承开始后20年的不得提起诉讼。
第三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 法定继承:要点——无遗嘱继承。如果有遗嘱或遗赠的优先。 • 1.配偶 • 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 3.父母 • 4.兄弟姐妹 • 5.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 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代位继承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的效力: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案例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无 先后次序之分,丧偶儿媳对 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 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
三1、代位继承(P239) •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1.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限于被继承人的的子女; • 2.被继承人的子女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3.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不能成立; • 4.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 5.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 6.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赠
三2、转继承 (一)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分割遗产前死亡,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才受遗赠人继承。 (二)与代位继承的区别代位中,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中,第一次继承中的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四、遗产的分配(P240) • 1.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3.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 遗嘱继承和遗赠 • 一、遗嘱、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概念(P241) • 注意:遗赠与遗嘱继承在采用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点上是相同的,但接受遗产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中接受遗产的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遗赠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 (一)主体合法; • (二)客体合法 • (三)内容合法 • (四)形式合法(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形式都合法)
P243 • 三、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 提示:公证遗嘱的撤销问题 • 四、遗赠抚养协议
第五节 遗产的处理 • 一、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 (一)继承的接受(明示和默示) • (二)继承的放弃 • 提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 • 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 1.接受必须在“知受遗赠2个月内”表示; • 2.接受必须采用明示方式。 • 提示:默示视为放弃。
三、遗产的分割 • (一)确定继承方式 • (二)保留特留份额 (胎儿)案例 • (三)寡妇有权带产改嫁 • (四)实物分割的原则 • (五)隐匿、侵吞、争抢遗产等的继承人少分
四、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女子出嫁不丧失继承权 • 平谷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女子出嫁后是否丧失继承权的继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三被告(王老汉的三个儿子)各给付原告(王老汉的女儿)人民币1万元。王老汉有一女三子,老伴早年病逝。2004年10月1日,王老汉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获得赔偿丧葬费1.2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另有遗产房院一处。王老汉去世后,三个儿子将房院以2万元的价格买掉,所得款项由三人均分了。除1.2万元丧葬费已开支外,三个儿子将10万元精神抚慰金也均分了,没有给付王老汉的女儿。故王老汉的儿女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财产的四分之一。三个儿子则辩称,女儿已经出嫁,且离父母家较远,没有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所以不同意均分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系王老汉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王老汉的遗产有同等的继承权。因王老汉去世的精神抚慰金,是对其生前亲属的精神抚慰,原、被告应平等享有。三被告将此款均分,违反法律规定,应给付原告应享有的份额。三被告变卖了王老汉的遗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得款项应由原、被告平等继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系王老汉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王老汉的遗产有同等的继承权。因王老汉去世的精神抚慰金,是对其生前亲属的精神抚慰,原、被告应平等享有。三被告将此款均分,违反法律规定,应给付原告应享有的份额。三被告变卖了王老汉的遗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得款项应由原、被告平等继承。
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 赵某(男)与潘某是大学同学,婚后感情一直较好,但无子女,二人经研究决定进行人工授精,1991年5月,孩子出生,随着孩子长大,赵某看着孩子一点不象自己,对孩子开始冷淡,对妻子的态度也不如从前,夫妻经常争吵,1994年,潘某起诉离婚,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赵某每月给150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赵某对其他要求均答应,唯独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因为孩子不是他亲生的。 • 问: • 赵某的主张应否支持?为什么?
妻子查出乙肝病毒 丈夫能否请求婚姻无效 • 2001年9月14日,赵某与仇某经人介绍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在井陉矿区某机关单位宿舍共同生活。2002年,仇某在怀孕前体检时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2003年4月24日,他们的女儿降生。当月,丈夫赵某由矿区某机关调往外县某机关工作,女儿则随母亲仇某生活。2004年9月27日,丈夫赵某以妻子仇某患有传染性乙肝为由起诉,要 求井陉矿区法院宣告二人婚姻无效。赵某诉称,仇某在结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传染性乙肝疾病,婚后仍具有较强的传染性,根据《婚姻法》规定,二人婚姻属无效婚姻。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女儿归其抚养,仇某每月支付200元抚育费。 对丈夫的主张,妻子仇某坚决反对,她认为,结婚前她曾进行体检,身体完全合格,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只是在怀孕前被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目前正在积极治疗。另外,2003年4月,丈夫赵某和女儿在医院做过检测,均有保护性抗体。返回
答 案 • 法院经审查,原被告的婚姻无法律上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携带乙肝病毒不在禁止结婚的疾病之列。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费用300元,由原告负担。 •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禁止结婚的疾病是指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性病、精神病和重度痴呆等。
胎儿的继承权保护 • (十四)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妻杜某已经怀孕,杜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划分,张某留下遗产1万元,在继承遗产时,张某父母要求与杜某三人平等继承遗产,杜某则主张,腹中的胎儿也应有一份。 • 问:(1)杜某的主张正确吗?为什么? • (2)假设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属于胎儿的份额该如何处理? • (3)假设胎儿出生时是活婴,而不久后死去,属于胎儿的份额该如何处理? • 返回
祖父母的抚养义务 • 李杰(男)与林媛(女)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因李杰不务正业,犯抢劫罪被判死刑。林媛在幼儿园当保育员,每月工资很少,抚养子女困难,李杰的父母均为某工厂的科技人员,工资收入高,生活富裕,林媛给公婆写信,恳求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帮助抚养一对子女,李杰的父母不同意支付一定费用,认为林媛是孩子生母,理当负抚养教育子女义务,林媛迫于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 问: • 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吗?
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 • 哈图和父亲带着12岁的独生子巴特进山打猎不幸遇雪崩全部遇难,闻之此讯,哈图的妻子依玛当即悲痛而亡,哈图的母亲和岳父料理完丧事,因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调查查实,哈图的父亲有遗产价值1.2万元,哈图及妻子、独生子共有遗产价值2万无,其中儿子生前接受其干爹赠与2000元。 • 问: • 此案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判决未生效的所得分割 • 甲、乙是一对已生活多年的夫妻,但于两年前,因夫妻关系不合而分居,后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于离婚没有异议,但就财产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存在分歧,经法院调解不成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甲因为对财产分配和孩子抚养问题不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于是向其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此期间,乙买彩票中了奖,甲得知后,向乙要求将乙所获取的中奖奖金(12万元人民币)分一半给自己,但乙认为法院已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故奖金不应分给甲,所以甲就此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将其所获奖金的一半分给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