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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集保作業修訂說明.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集保作業內控修訂內容. 一 、 修訂內控作業項目有 13 項 二 、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適用 : 修訂 保管機構往來登記 ( CA- 66113 ) 作業 1 項 , 修訂內容與證券商之 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作業 ( CA- 16113 ) 相同. CA-16111 開戶基本資料建檔(1 40). 一、 調整“中文長戶名/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 (179) 下列作業程序: ( 頁次 1-3) ( 一 ) 操作交易後 應 於空白報表紙印錄 認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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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集保作業修訂說明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集保作業修訂說明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中華民國102年5月
集保作業內控修訂內容 一、修訂內控作業項目有13項 二、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適用: 修訂保管機構往來登記(CA-66113)作業1項,修訂內容與證券商之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作業(CA-16113)相同 1
CA-16111開戶基本資料建檔(140) 一、調整“中文長戶名/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179) 下列作業程序:(頁次1-3) (一)操作交易後應於空白報表紙印錄認證資料 並簽蓋經辦員章,且將認證資料黏貼於申請 書背面空白處。 (二)增加查詢及列印功能。 二、本項作業修訂內控,未修訂內稽、查核明細表及查核工作底稿 2
CA-16113保管機構往來登記(156) 一、因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修正,放寬專業機構投資人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免簽訂三方權義協定書及全權委託保管委任或信託契約,爰修正相關作業程序。(頁次4-5) 二、專業機構投資人包括國內外之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及大陸地區之合格機構投資者。 三、本項作業修訂內控,未修訂內稽、查核明細表及查核工作底稿。 3
CA-16122 補登存摺、未登摺資料明細補印申請、 客戶當日登摺資料查詢(144、A44、C44) 一、客戶持證券存摺申請未登摺資料明細補印(A44),申請書得不須簽蓋客戶原留印鑑,爰修正相關作業程序。 (頁次6-8) 二、客戶持證券存摺申請者,申請書備註欄印錄「過摺」字樣。 三、本項作業修訂內控、內稽、查核明細表(I-74)及查核工作底稿(W-43)。 4
CA-16231 存券匯撥(130) 一、新增使用時機(頁次9-14) (一)遺產管理人申請移交遺產歸屬國庫。 (二)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內部人,申請將股票由 賣出限制帳戶移轉至FIDI(FINI)帳戶,爰修正相 關作業程序。 二、以繼承遺產中之有價證券抵繳遺產稅款時,申請書應由任一繼承人簽名或加蓋印章。 三、本項作業修訂內控、內稽、查核明細表(I-47)及查核工作底稿(W-23)。 5
CA-16231-1 整戶存券匯撥(513) ㄧ、新增得使用整戶存券匯撥交易(513)轉帳類別選2.債券,撥轉帳戶內之全部債券,爰修正相關作業程序。(頁次15-18) 二、接續操作“整戶存券匯撥資料查詢”交易(514),於查詢種類選2.債券,列印「整戶存券匯撥資料查詢單」核對 。 三、本項作業修訂內控,未修訂內稽、查核明細表及查核工作底稿。 6
CA-16232 存券更正轉帳(131) ㄧ、新增下列使用時機:(頁次19) (一)遺產管理人申請移交遺產歸屬國庫。 (二)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內部人,申請將股票由賣 出限制帳戶移轉至FIDI(FINI)帳戶,爰修正相關作 業程序。 二、本項作業查核週期由日查核更改為週查核。 三、本項作業修訂內控、內稽、查核明細表(I-6)及查核工作底稿(W-3)。 7
CA-16239-1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376)、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無股務單位專用)(C76)CA-16239-1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376)、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無股務單位專用)(C76) 一、新增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及撤銷申請(無股務單位)作業程序(頁次22-31),並調整作業項目名稱。 二、公司檢視「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書(無股務單位專用)」內容、印鑑、郵局存證信函及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操作“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無股務單位專用)”交易(C76)。 三、結帳時操作“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資料查詢(無股務單位專用)”交易(C77),列印「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資料查詢單(無股務單位專用)」,於查詢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加蓋公司留存於集保公司之印鑑,併同申請書乙聯及郵局存證信函乙份,於申請後次一營業日送交集保公司。 四、本項作業修訂內控、內稽、查核明細表(I-48-1)及查核工作底稿(W-25-1)。 8
CA-16239-2 收購交存/撤銷轉撥(360)、公開收購整批退回資料傳檔(C41) ㄧ、新增“公開收購整批退回資料傳檔”交易(C41),提供受委任機構(O O公開收購專戶)於收購截止後,因收購案未成就或已成就但交存數額超過預定收購,退還應賣人有價證券批次作業,爰修正相關作業程序,並調整作業項目名稱。(頁次32-35) 二、「公開收購整批退回資料查詢」(C42)與次一營業日之「存券交易異動表」或「存券交易日結單」,及次二營業日所收到集保結算所編製之「交易明細表」(ST01)覆核。 三、本項作業修訂內控、內稽、查核明細表(I-81-3)及查核工作底稿(W-47-3)。 9
CA-16244 質權解除/異動申請(320) 一、新增出質人因公司本身合併、分割或營業讓與,申請將質物移轉予存續、新設或受讓公司之作業,爰修正相關作業程序。 (頁次36-41) 二、屬出質人因公司合併者,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屬公司分割者另需再檢附分割計畫書、資產負債表或其他可資證明移轉明細之相關文件。 三、屬出質人公司營業讓與者,檢附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證券交易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文件(質物為依法免徵證券交易稅之有價證券者免附)、資產負債表或其他可資證明移轉明細之相關文件;質物為上市有價證券且超過一成交單位者,應另檢附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四、新增「有價證券設質交付質權餘額轉帳申請書(代傳票)(出質人因公司合併、分割或營業讓與,辦理質物移轉時使用)」請於集保公司網站自行下載使用。 五、本項作業修訂內控、內稽、查核明細表(I-50)及查核工作底稿(W-27)。 10
CA-16620 主管卡控管作業 ㄧ、稽核人員於查核主管卡控管作業時,當日166、186、909等3項交易,得不列為查核樣本,爰修正相關作業程序。(頁次42) 二、「使用授權卡交易一覽表」應與「交易流水資料查詢—代主管卡使用情形備查簿」或「主管卡使用情形備查簿」相對應之記載資料核對是否相符。 三、本項作業修訂內控、內稽、查核明細表(I-11)及查核工作底稿(W-5 )。 11
CA-16630 集保作業安全管理 一、為配合報表網路接收暨查詢作業之加密機制由GPG金鑰改為憑證,系統安裝程式置放於集保公司網站上,爰修正相關作業程序。 (頁次43) 二、本項作業修訂內控、內稽、查核明細表(I-47-3)及查核工作底稿(W-47-11)。 12
CA-16710傳票與報表管理 ㄧ、每日接收集保公司傳送之報表媒體檔案,若有無法接收、無法開啟或檔案份數短少等情形,可登入集保公司網站查詢、列印或補寄。另得將報表媒體檔案匯入證券商內部電子簽核系統,爰修正相關作業程序。(頁次44-45) 二、為符合實務作業,簡化查核程序並調整部份查核內容及項次。 三、本項作業修訂內控、內稽及查核明細表(I-81),未修訂查核工作底稿 。 13
CA-16745 客戶資料調閱申請 (K67) 一、修正客戶資料調閱申請時,集保公司編製下列4種報表名稱。(頁次46-47) 「保管劃撥帳戶異動明細表」(ST18A) 「保管劃撥帳戶客戶餘額表」(ST11X) 「客戶信用交易異動明細表」(信用交易SD30) 「客戶信用餘額表」(信用交易SD32) 二、本項作業修訂內控,未修訂內稽、查核明細表及查核工作底稿。 14
內稽作業調整項目 一、降低查核頻率:131、714(查核週期日改週) 二、刪除部份程序:刪除內部稽核實行細則、查核明細表、工作底稿310(I-75,W-27) 三、僅修訂查核明細表、工作底稿: A23(I-36,W-22) 15
查核明細表及工作底稿修訂 查核明細表 修訂:I-6、I-7、I-11、I-46、I-47、I-47-3、I-48-1、I-50、I-74、I-75、I-81、 I-81-3 (計12頁) 查核工作底稿 修訂:W-3、W-5、W-22、W-23、W-25-1、W-27、W-28、W-43、W-47-3、 W-47-11 (計10頁) 16
其他注意事項 一、非客戶本人辦理存券匯撥作業 (一)內控標準規範CA-16710傳票與報表管理規定: 「證券商受理非客戶本人辦理集保作業,基於保護客戶權益及經營風險考量,得先行向客戶本人確認或請其出具委任書,必要時並得請受委任人提示身分證明文件」 (二)公司倘受理非客戶本人申請存券匯撥、整戶存券匯撥之作業程序有較於前揭規範更嚴謹之規定,請公司於內控制度中將非本人申請之作業程序明確規範,並呈報董事會通過 17
其他注意事項(續) 二、股東會及委託書相關作業 (一)徵求人徵求書面資料送達被徵求之公司前,不得以電話或親自拜訪等方式向客戶期約收取委託書 (二)股東會委託書之取得,不得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 18
其他注意事項(續) (三)持有公司股份未達三十萬股者,得不指派人員出席 股東會,持有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者應指派人員出 席。 證券商持有股票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或 指派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 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不得出具委託書方式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所訂委 託書規則及對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資料拒絕提供 之規定,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 下罰鍰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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