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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羅書信

保羅書信. 保羅書信. 第四課 平衡恩典的本質 律法與恩典. 本課目的. 幫助學員認識保羅書信中因信稱義的真理,並且在生活上對律法與恩典有合乎中道的回應。. 背景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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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羅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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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保羅書信

  2. 保羅書信 第四課 平衡恩典的本質 律法與恩典

  3. 本課目的 • 幫助學員認識保羅書信中因信稱義的真理,並且在生活上對律法與恩典有合乎中道的回應。

  4. 背景導言 • 律法是舊約聖經的核心,是猶太人引以為傲的傳統。問題是,因為人性軟弱,所以擁有律法知識的人並不等於就一定會行義(羅二3 )。保羅甚至列舉出肉體的種種敗壞,說明律法不能夠使人脫離肉體的軟弱(加五17 、1 9 )。人必須要倚靠神的恩典,在聖靈的引導之下才可以脫離敗壞(加六8) 。在書信之中,保羅提醒信徒,律法仍然有效(例:弗六2 )他甚至稱基督所立「愛人如己」的教導為律法的總綱(加五14 ,六2) 。只是,我們需要留意,律法是不能取代基督的代贖(腓三9) 。我們必須要弄清楚律法與恩典的關係。

  5. DVD

  6. 影片溫習 • 「稱義」原本是(軍事、法律、政治、音樂)的用語。 • 為了抵禦希臘文化對猶太傳統的衝擊,猶太人強調(地土、聖殿、恩典、律法)的美善。 • 靠行律法去換取在神面前稱義的人,就是否定了基督的(神性、人性、死亡與復活、慈悲與憐憫)的事實。 • 「訓蒙的師傅」是羅馬(家庭、學校、軍隊、議會)中常見的職位。 • 教會承接了神向祂子民所應許的(禮物、新約、遺產、債務) ,在本質上是仁愛、聖潔和合一的。

  7. 講義提要 一 ,前言 保羅對律法和恩典的平衡有非常深入的體會 Q:猶太人的律法為何?

  8. 塔納赫(Tanakh): 是犹太教的希伯來聖經 • 妥拉(Torah,摩西五经,律法書) • 創世紀, Genesis [בראשית‎ / B'reshit] • 出埃及記, Exodus [שמות‎ / Sh'mot] • 利未記, Leviticus [ויקרא‎ / Vayiqra] • 民數記, Numbers [במדבר‎ / B'midbar] • 申命記, Deuteronomy [דברים‎ / D'varim] • 先知書(Navim) • 約書亞記, Joshua [יהושע‎ / Y'hoshua] • 士師記, Judges [שופטים‎ / Shophtim] • 撒母耳記上、下, Samuel (I & II) [שמואל‎ / Sh'muel] • 列王紀上、下, Kings (I & II) [מלכים‎ / M'lakhim] • 以賽亞書, Isaiah [ישעיה‎ / Y'shayahu] • 耶利米書, Jeremiah [ירמיה‎ / Yir'mi'yahu] • 以西結書, Ezekiel [יחזקאל‎ / Y'khezqel] • 十二先知書, The Twelve Prophets [תרי עשר ] • 文集(Ketuvim,聖錄,作品集) • 詩篇, Psalms [תהלים‎ / T'hilim] • 箴言, Proverbs [משלי‎ / Mishlei] • 約伯記, Job [איוב‎ / Iyov] • 雅歌, Song of Songs [שיר השירים‎ / ShirHashirim] • 路得記, Ruth [רות‎ / Rut] • 耶利米哀歌, Lamentations [איכה‎ / Eikhah] • 傳道書, Ecclesiastes [קהלת‎ / Qohelet] • 以斯帖記, Esther [אסתר‎ / Est(h)er] • 但以理書, Daniel [דניאל‎ / Dani'el] • 以斯拉記-尼希米記, Ezra-Nehemiah [עזרא ונחמיה‎ / Ezra wuNekhem'ya] • 歷代志上、下, Chronicles (I & II) [דברי הימים‎ / DivreyHayamim]

  9. 猶太法典Talmud-塔爾穆德 節錄自 張倩紅(1999):猶太人 猶太精神 北京中國文聯出版社 猶太法典全套二十套,總計一萬兩千頁,凡兩百五十萬言以上,重達七十五公斤。猶太法典不是一部著作,係由兩千位學者花費長達十年的功夫,將紀元前五百年到紀元後五百年間,猶太先哲的口頭傳述彙集編纂而成的,性質上屬於「述而不作」。這法典迄今仍然支配著現代猶太人的生活,因此堪稱猶太人五千年來的智慧結晶,合一切學問的集大成著。猶太法典並非政治家、官員、科學家、哲學家、富豪或名人的作品,而是依靠學者傳述猶太文化、道德、宗教、傳統彙集而成者。嚴格來說, 它不是法典,卻在論法;不是史書,卻在談史; 不是人物誌,卻在述說人物;不是百科全書,卻具有等同百科全書的功能。 本法典源自『舊約聖經』,與其說是古猶太人的思想毋寧說它是補足『舊約聖經』,進而闡釋『舊約聖經』的文獻集。 猶太法典成書之前,係由師徒代代口耳相傳,因此大都採取問答方式。其內容包羅萬象極為廣泛,論題皆以希伯來語和阿拉姆(Aram)語傳述下來。而且編纂之初完全不用標點句讀,亦無前序後跋,只有本文而已。當時猶太法典由於數量過於龐大,而且內容支離破碎,為了防止法典各部精華流失散佚,遂從各地召集傳承者,進行法典的編纂工作。此際故意排除頭腦聰明的傳承者,即是唯恐他們摻雜個人意見以致扭曲傳承之故。 猶太法典的編纂工作,在許多都市裡進行長達數百年之久,流傳至今碩果僅存的兩部,分別出自巴比倫尼亞和巴勒斯坦的猶太法典。不過巴比倫尼亞的猶太法典較受重視,被認為最具權威性。因此,一般所謂『猶太法典』是指巴比倫尼亞的猶太法典。 猶太法典中的註釋部分係由以色列文、巴比倫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北非文、土耳其文、波蘭文、俄文、義大利文、英文以及中文書寫而成。那是因為這部猶太法典在世界各地廣為流傳,各國人民閱讀過後便在其上添上新的註釋。新版猶太法典最後一頁必定留白,象徵著猶太法典永遠保留餘地以供後人發揮。猶太法典堪稱猶太人的靈魂。此外,猶太人也把猶太法典稱作「海」。

  10. 『塔爾穆德』(Talmud)為猶太教的口傳律法總集,是僅次於『聖經』的主要經典,它是由公元前五世紀到公元五世紀中的2000多位學者所構成。內容分為三部分:『塔爾穆德』(Talmud)為猶太教的口傳律法總集,是僅次於『聖經』的主要經典,它是由公元前五世紀到公元五世紀中的2000多位學者所構成。內容分為三部分: • 口傳律法(稱密西拿,Mishnah為希伯來語,意為復述 ; • 口傳律法典註釋(稱革馬拉,Gemara為亞蘭語,意為完成); • 聖經註釋(稱密德拉西,Midrash為希伯來語,意為講解)。 編輯『塔爾穆德』的目的,就是為了以猶太人的實際生活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提供一種更完整、更系統、更實用的人生準則。也就是說為了在抽象的聖經與複雜多變的生活之間架設一座橋樑。作為行為準則的塔爾穆德,內容涉及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其中有許多處論及群體與個體的關係,其要旨主要集中在下面三個命題上: • 第一,每個人在思想和觀念上要把群體利益放在首位,個人的所作所為與群體的得失息息相關。 • 第二,每個人要在行為上融於群體之中。猶太人認為,個人不能脫離群體,必須要參加共同體的活動。如果一個人索群離居,脫離了他所屬的集體,即使他終身苦讀,學問蓋世,那也無法承蒙上帝的恩典,因為背離集體本身就是一種罪惡。 • 第三,在任何情況下,個體不得危害群體,否則會遭到應有的處罰。

  11. 講義提要 二,因信稱義的恩典 1. 「稱義」的定義 (1 )法律用語,動詞表示被告在法庭申訴辯白,名詞是宣佈被告無罪 (2 )保羅指稱義是神的行動,透過神對罪的赦免,引領罪人與神重新立約 稱義 Justify v. : show or prove to be right or reasonable 義 Righteousness n. 2. 稱義的過程 (1 )人稱義不是倚靠律法(羅三21 ‘六14) ,而是追溯神與人更早的盟約 (參創十五6) 亞伯蘭年約八十歲 創15:1這事以後,耶和華在異象中有話對亞伯蘭說:亞伯蘭你不要懼怕,我是你的盾牌,必大大的賞賜你。 創15:2亞伯蘭說:主耶和華阿,我既無子,你還賜我甚麼呢,並且要承受我家業的,是大馬色人以利以謝。 創15:3亞伯蘭又說:你沒有給我兒子,那生在我家中的人,就是我的後嗣。 創15:4耶和華又有話對他說:這人必不成為你的後嗣,你本身所生的,才成為你的後嗣。 創15:5於是領他走到外邊,說:你向天觀看,數算眾星,能數得過來麼,又對他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創15:6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 亞伯蘭年九+ 九歲 創17:1亞伯蘭年九十九歲的時候,耶和華向他顯現,對他說:我是全能的神,你當在我面前作完全人。 創17:2我就與你立約,使你的後裔極其繁多。 創17:3亞伯蘭俯伏在地,神又對他說: 創17:4我與你立約,你要作多國的父。 創17:5從此以後,你的名不再叫亞伯蘭,要叫亞伯拉罕,因為我已立你作多國的父。 創17:6我必使你的後裔極其繁多,國度從你而立,君王從你而出。 創17:7我要與你並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堅立我的約,作永遠的約,是要作你和你後裔的神。 創17:8我要將你現在寄居的地,就是迦南全地,賜給你和你的後裔,永遠為業,我也必作他們的神。 創17:9神又對亞伯拉罕說:你和你的後裔必世世代代遵守我的約。 創17:10你們所有的男子,都要受割禮,這就是我與你,並你的後裔所立的約,是你們所當遵守的。 (2 )保羅以亞伯拉罕在割禮之前已經稱義為例(羅四9-10) 羅4:10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羅4:11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3 )稱義是表明無罪的義者基督耶穌為罪人流血,用祂的生命當作贖價,一次地解決了罪的問題,使我們可以在祂裡面成為神的義(林後五21 )。 (4 )人只需要以單純的信心作出回應,本身沒有任何可以自誇之處或功勞(弗二8-9 )。因此,公義是從神的憐憫和恩典中產生出來的, 因為神用祂的慈愛來恩待祂的子民。 弗2:8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 弗2:9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12. 講義提要 3. 信心與稱義 (1)猶太人強調律法的美善。猶太人不但以自己努力遵行律法為榮,且漸漸地把律法提升到成為獨一真神自我顯明的本體,意思就是說他們把律法當作是神。(人的驕傲,與現代唯為物科學主義類似,神賜人智慧用科學來理解神的創造, 而人卻將科學當成神來敬拜) (2 )保羅同意律法的神聖、公義和美善(羅七1 2) ,但更清楚地指出只有信心才能使人在神面前得到合乎律法的地位,在神面前被稱為義。因為神是主動透過耶穌基督的工作去醫治和救贖人,所以人在神面前稱義,完完全全是靠賴基督的恩典。 (3)保羅指出,律法不能夠叫人稱義(加二1 6) ,主要是因為當人靠自己的善行想要稱義的時候,他就是不承認自己的軟弱無力,也不服在神的義之下(羅十3 ) (人的驕傲) 加2:16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 羅9:31但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反得不著律法的義。 羅9:32這是甚麼緣故呢,是因為他們不憑著信心求,只憑著行為求,他們正跌在那絆腳石上。 羅9:33就如經上所記,『我在錫安放一塊絆腳的石頭,跌人的磐石,信靠他的人必不至於羞愧。』 羅10:1弟兄們,我心裡所願的,向神所求的,是要以色列人得救。 羅10:2我可以證明他們向神有熱心,但不是按著真知識。 羅10:3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

  13. 講義提要 4. 律法與恩典之間的張力 (1 )無人可以謹守全部的律法,所以總是不能夠有效地對付罪惡(加五3 )。當然,神所設立的律法本身是公義的,不是罪(羅七 7) ,但是為甚麼保羅一再將這個律法與罪及死亡連在一起來講呢?是因為律法有一個功用,就是會將罪的本質帶出來(羅七8-9) ,而罪使人背叛神,因此惹動神的怒氣o (2 )律法在神、人關係之間起了一個分化的作用,使人再次與神相隔(加二1 8 )。 (3 )靠行律法去換取在神面前稱義的人,就是否定了基督的死亡與復活的事實;這不但浪費基督的恩典(加五4) ,而且也是將自己仍舊放在咒詛之中(加三1 3 ) (4 )當時有一些猶太信徒非常重視律法,而且宣揚信了主耶穌的人,還需要接受割禮,才能夠真正得救;保羅就特意說明,信徒擁有了神稱人為義的恩典,就不再需要行割禮了,因為人得救是從相信主耶穌基督而來的(加五6) (5 )人如果仍然想用各種規條、善行、謹守日子、月份、節期、年份這些方法來達到稱義的目的,就是在走回頭路,使自己重回罪奴的身份(加四8-10) 。人如果鼓勵別人倚靠律法來稱義,就是更加將他拒於恩典的門外(加六13) 加5:3我再指著凡受割禮的人確實的說:他是欠著行全律法的債。 加5:4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 加5:5我們靠著聖靈,憑著信心,等候所盼望的義。 加5:6原來在基督耶穌裡,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 羅7:7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麼,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羅7:8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羅7:9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羅7:10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羅7:11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羅7:12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羅7: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麼,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14. 講義提要 5. 因信稱義的中心 因信稱義的道理是基督教信仰的核心,叫所有凡是願意承認我們的罪的人,可以在這一位聖潔的神面前,能夠找到神的恩典和拯救,也叫我們能夠體會到這一位聖潔的神,祂在耶穌基督裡面,為我們預備這一個救贖。所以我們說因信稱義就是信仰的核心,而稱義的中心就是神的恩典。 Q:亞伯拉罕的信 和 我們今日信的異同? 羅4:17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羅4:18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羅4:19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羅4:20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 羅4:21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 羅4:22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羅4:23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羅4:24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 羅4:25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或作耶穌是我們的過犯交付了是為我們稱義復活了〕

  15. 講義提要 三.律法的任務 1. 律法叫人知罪 保羅並沒有反對律法,只是將律法叫人知罪的功能指出來,律法本身不能夠赦罪,但是可以將人帶到神面前,讓人知道我們需要耶穌基督神兒子的救贖和聖靈的更新。律法與神的應許也沒有衝突(加三21) ,律法不能夠做的,是無法將神應許的生命賜給人;因為在神奧秘目的裡面,沒有將這個任務交予律法。 2. 律法是暫時的師傅 從保羅引用摩西與先知的教導來看,即使是在舊約的時代,神也沒有強調人是靠遵守律法的字句來稱義。因此,保羅向信徒介紹,律法的功能是以色列人訓蒙的師傅(加三24 )。所謂「訓蒙的師傅J 就是指老師或是管家o 在保羅時代,是羅馬人的家庭中常見的職位。主人會特別指派一位忠心又可靠的奴僕,負責教導主人年少的兒子。這師傅對少主人的訓練非常嚴格,直到他成長,品格得到建立,可以管理父親的產業為止。律法對人而盲,也有這種教導性的功效,使人認識自己的罪性(加三23 )。不過,與訓蒙師傅一樣,無論律法是多麼崇高,但是在本質上,也只不過是世俗的小學而已。律法是為神的義作準備,等到主耶穌基督成就了救恩之後,我們就不再需要在師傅的監管之下(加三25 )後來,保羅提到猶太人讀律法書的時候,他們因為心硬,結果不能夠親近神(林後三15) ,但是,信徒在聖靈的幫助之下,可以將律法變成一個義的工具。這樣,我們就能夠透過學習律法來逐步改變,直到可以反映出神兒子的形像(林後三18) 。可見雖然我們不是倚靠律法來稱義,但是律法在我們生命模造的過程裡面,是有重要的貢獻。 加3:21這樣,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麼,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 加3:22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加3:23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 加3:24這樣,律法是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 加3:25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上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 3. 律法需要靠主耶穌來成全 保羅又提到,我們活在基督面前,其實是等同於活在律法之下(林前九21) ,因為主耶穌基督來到世上,原是要成全律法,而不是要廢掉律法(參太五1 7)。所以我們在生活上留心遵行神的盼咐,就能夠顯示出我們生命的改變,與我們所傳的福音相稱。保羅這番說話,是向哥林多教會說的,因為哥林多教會自恃有口才、智慧和知識(林前一5) ,所以產生了各樣謬誤的神學和屬靈的驕傲(林前一12 ‘三1 8 )。保羅又發現,他們對在基督裡的自由有誤解,所以任意妄為,所做的事比外邦人更加放縱(林前五1 )。保羅就提醒他們,不要自高自大,要以神的說話為日常生活的指引和權威(林前四6) 。然而,保羅清楚的說明,信徒遵守律法,不是在於字句上的要求,而是在乎要活出神律例、典章的精意(林後三6; 參結三十六26-27 )

  16. 四.在恩典中面對律法 1. 律法與神恩典的盟約相連 我們認定主耶穌為人捨身的恩典,又強調人是透過信心來接受主的拯救。因此,我們會以為,律法是抵消了主耶穌救贖的行動。令人驚奇的是,保羅不但沒有主張廢掉律法,而且更視律法為猶太人貴重的財產,又在信徒的生命之中有重要的任務(羅二18) 保羅的教導,是基於他對律法和約的理解所產生出來的。保羅指出,神的誠命,原先就存在人的心裡面(羅十6; 參申三十12) 。只是人沒有聖靈的引導之前,不能夠服在律法之下,結果只有成為罪的奴隸(羅八7)。其實律法的總歸,一向是在於叫人認識基督(林後三16) ,只是因為人以為可以靠自己行善來稱義,罪才有機會叫人死。 2. 主復活使人有能力滿足律法的要求 但是,主耶穌基督的復活,開展了一個新的局面:摩西的律法,因著人對神的信心,已經從昔日石頭上面,被罪利用叫人死的規條,成為了聖靈的律,為人帶來生命(羅七11 '八1 ) 羅7:7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麼,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羅7:8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羅7:9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羅7:10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羅7:11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羅7:12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羅7: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麼,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羅7:14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 稱義的人,在聖靈的引導之下,開始建行律法精義的要求,實際上我們是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他們是靠遵行律法條文所得的義,實際上信心是堅固律法的(羅三31 參太五20) 。這種更新,不單是個人可以因信基督而有的義,保羅更看重教會整體的經歷。教會承接了神向祂子民所應許的新約,在本質上是仁愛、聖潔和合的。保羅又稱這種回應福音的生活為活祭(羅十二1 ) 活祭的事情不是種抽象的事,是一種人際關係,對弟兄姊妹與他和好,對世界上面成為一種見證,這活祭是將自我放低,而將別人的利益更加看重,這種是一種活祭。 即是說,當信徒彰顯出這種仁愛和合一本質的時候,就能夠滿足律法的要求,成就律法的義(羅八4' 十三8-10) 羅8:3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 羅8:4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 3. 因信稱義使人能夠愛神、愛人 並且,藉著耶穌基督的復活,不單律法的功效可以得到更新,就是神與人之間的約同樣可以得到更新。保羅用了亞伯拉罕兩個妻子所生的兒子來作為比喻這兩個約(加四22 ;參加四21 -五1 ) 使女夏甲所生的以實瑪利,雖然是首先出生的,但是因為沒有自由,這就比輸了律法是不能夠使人從罪中釋放出來。但是按照神的應許而生的,雖然好像以撒,出生的時候很不容易,出生之後又面對逼迫(加四29) ,但是到最後,卻是真正承受產業的。 明白律法,能夠使我們對恩典有更平衡的看法。因信稱義的恩典鼓勵我們要順服主,在沮喪、失望、軟弱的時候,仍然能夠信任神無條件的恩約不會離棄我們,對人也會有不同的態度(林後-4) 但人對神的回應,其應用法在那裡呢?其實如果你看羅馬書十二章到十五章,會發現他的應用法是在這些人際關係上面表現出來的,所以不能說我愛神但我不愛我的弟兄姊妹;或者我愛神,我不會愛這世界上那些未信耶穌的人,這些都是不合理性的。

  17. 羅3:25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羅3:25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羅3:26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羅8:3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 羅8:4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 羅5:1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 羅5:2我們又藉著他,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並且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 羅10:9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裡復活,就必得救。 羅10:10因為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 加3:19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基督 救贖 無罪亞當 与神和好 律法 信心 稱義 加5:5我們靠著聖靈,憑著信心,等候所盼望的義。 羅5:18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 羅6:14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聖 靈 羅6:23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 永生恩典 死的權勢 犯罪亞當 犯罪世人 羅2:18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 羅3:19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羅3: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摩西 知罪 羅5:13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羅7:8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羅7:11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死的權勢 羅2:14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羅2:15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罪 撒但 羅5:12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羅6:23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 守全律法 行為 稱義 羅2:13 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加2:16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 羅3:20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羅10:3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

  18. 分組討論

  19. 問题討論 • 罪與律法的關係?律法的本質是好?是坏?羅7:8;羅7:7~7:25 • 在摩西還未頒布法律之前,人是否無罪(羅5:13) ?罪跟死亡有甚麼關係? (羅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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