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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专题 生育控制 —— 将“性”与“生殖”分离开来. 禁欲、节欲(节制)、 避孕、 人工流产 、绝育、产前诊断 、优生 … 第一节 计划生育 第二节 优生. 第一节 计划生育. 概念: 计划生育 及其政策 辩护:计划生育伦理 反思:计划生育伦理. 计划生育 的概念. 有计划地控制生育的时机、数量、密度等来生育子女。 “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 ” “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 “双独政策” → “单独政策”. 计划生育 —— 家庭计划( family plann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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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专题 生育控制——将“性”与“生殖”分离开来 禁欲、节欲(节制)、避孕、人工流产、绝育、产前诊断、优生… 第一节 计划生育 第二节 优生
第一节 计划生育 • 概念:计划生育及其政策 • 辩护:计划生育伦理 • 反思:计划生育伦理
计划生育的概念 • 有计划地控制生育的时机、数量、密度等来生育子女。 •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 •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 “双独政策”→“单独政策”
计划生育——家庭计划(family planning) • 以家庭为单位,由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政府或家庭计划生育机构提供指导和适当的辅助措施。 • 由于缺乏有效的避孕知识和方法,世界上多数妇女实际拥有的子女数多于她们真正想要的数量;避孕和节育可以使妇女有能力拥有她们真正想要的子女数。 • 服务不是强制;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计划生育——“生育控制”(birth control) • 由政府对生育数量进行预先的设计,实行人口再生产的计划化,采用行政手段来进行人口控制,夫妇生孩子要经过计生部门的审批。 • 公民的义务,不是权利。
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 • 1975年“两个够晒数”运动。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创作宣传歌曲《两个够晒数》倡导少生的运动。 • 黄霑:两个就够晒数,两个就够晒数,生女也好,生仔也好,两个已经够晒数。无谓追,无谓追,追得到也未必好,追唔到呢,生坏肚,两个就够晒数,两个就够晒数。 • 大陆居民到香港生孩子。
台湾 • 口号为“两个孩子恰恰好”。 • 希望一对夫妇最多生育两个小孩,并在1990年代开始有达到成效。 • 2000年代末期,由于经济不景气,台湾生育率急剧下降,而新生儿也跌到每年二十余万人的数字,台湾人口结构进入了少子化趋势。
山东省的第8条规定 •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 (2)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 (6)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7)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7)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 (8)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山东省的第9条规定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 (1)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 (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 (3)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山东省的第10、11条规定 • 第十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再生育一 个子女: • (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 子女的; • (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新中国的计划生育 • 1953年政务院 《避孕及人工流产办法》 • 1960年4月:“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 1962年12月:《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 • 1973年:正式把人口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之内 • 1973年《宪法》: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 1982年《宪法》: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2001年12月29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第一节 计划生育 • 概念:计划生育及其政策 • 辩护:计划生育伦理 • 反思:计划生育伦理
辩护:计划生育伦理 • 人类有必要控制生育 • 人是有条件的生产者和无条件的消费者的统一 • 人口数量必须与大自然保持和谐关系 • 计划生育有利于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等协调发展。 • 计划生育有利于公众的健康和幸福。
世界人口增长:加速度趋势 • 公元1世纪,世界人口不到1亿,17世纪,5亿;1807年,约15亿。 • 目前每年增长7800万。预测显示,将继续增长至少50年。 • 达到静止状态时,将会超过100亿。 • 面对快速增长的世界人口,联合国将1999年10月12日定为“世界60亿人口日”。 • 2011年10月31日凌晨,成为象征性的全球第70亿名成员之一的婴儿在菲律宾降生。
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等的协调发展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等的协调发展 • 人口特点: • 基数大,增长速度快,素质低,耕地面积占全球的7%,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2%。 • 经济发展的很大部分已被增长的人口所抵消。 • 面临人口总量高峰,人口老龄化速度的高峰,劳动力数量供给的高峰和人口城市化速度的高峰。 • 中国将在2030年达到人口数量的最高峰,届时中国人口总数将达到14.5亿。 • 低生育率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将开始逐渐显性化。
计划生育带来的消极影响 • 人口性别结构问题。近几年新生人口男女比例是117:100,男性比例过高,造成婚姻压力增大。 • 老龄化。我国进入“未富先老”困境,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绝对数量大,区域差异明显。 • 劳动年龄人口跟不上经济发展需求,靠人力实现增长的中国经济面临持续衰退。预测表明,中国劳动适龄人口将从2013年到2015年减少,未来十年内,20岁到40岁年龄段减少一亿以上。 • 对家庭规模结构的影响。“421”家庭结构导致独生子女“老难所养”和老年父母“老无所依”。
学者提出冷静反思人口观念 • 人口数量论、负担论、过剩论、分母论、人均指标论、压力论、人口无限增长论等。 • 人口具有周期性,也具有强大的惯性,特别需要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来看待当下人口问题。治理当下人口问题能够为20年以后的中国打造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人口问题本质是发展问题和需求问题。 • 人口的城市化,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女性在知识上竞争压力的上升等因素都会导致持续的超低生育率,而超低生育率会导致年轻人严重不足,反而从另一方面会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
计划经济与计划生育 • 新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而计划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短缺经济,短缺经济对人口的增长非常敏感,因此在人口急剧增加的情况下,必然出现两种生产的不相适应,出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状况之间的矛盾,于是,必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第一节 计划生育 • 概念:计划生育及其政策 • 辩护:计划生育伦理 • 反思:计划生育伦理
转变:从“义务”到“权利”;从“强制”到“自愿”转变:从“义务”到“权利”;从“强制”到“自愿” • 生育观和人口观 • 通过宣传得到人们的理解和支持;通过社会建设(社会保障)改变传统观念的基础。 • 知情同意 • 精益求精:从管理到服务。 • 医学手段的伦理讨论
重点应该逐渐转移 • 由控制人口数量逐步转向提高人口质量和家庭幸福; • 由生育调节逐步转向以生殖健康为中心; • 由社会控制逐步转向家庭和个人控制。
“生殖健康”:公众的健康和幸福 • 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上提出并通过 • 过程方面 • 妇女能够安全地妊娠和分娩,能够没有健康危害而实现生育调节,能够安全性交。 • 结果方面 • 通过婴儿和儿童的存活、生长和健康发育,使生殖获得成功的结局;人们具有生殖、调节生育、享有性关系的能力。
生育观与人口观 • 生育观 • 人的自身再生产,是一种人权,其价值是满足人们生命延续的需要。 • 人口观 • 社会性:人的生育具有社会后果。 • 两种典型的人口观(人口价值观)
“人口越多越好” • 政治方面 • 由家到国,家盛才能国强。孟子:“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 经济方面: • 由“外延型扩大再生产”决定。 • 思想文化方面 • 孔子:地有余而民不足,君子耻之。孟子: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管子 :地大国富,人众兵强,此霸王之本也。
鼓励人口增加的政策 • 1623年西班牙规定:18—25岁间结婚者,在一定时间内免除纳贡和租税,有6个以上成年子女的父母,可以免除一切租税与纳贡。 • 齐桓公: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 • 越王勾践:男女到一定年龄不结婚,父母要受到惩罚;生男孩者赐酒两壶,狗一条;生女孩者国家赐酒两壶,猪一头;一胎三子者国家给雇乳母,一胎两子者国家给予粮食津贴。 • 汉惠帝下诏:将15岁到30岁的妇女分为5等,每超过一等不嫁,就加1倍赋税,30岁不嫁则加5倍赋税。
“人口保持适度为宜” • 韩非《韩非子·五蠢》 • 古时“人民少而财有余”,所以“民不争”,社会安定,“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 • 徐光启《农政全书》 • “生人之率,大抵三十年而加一倍,自非有大兵革,则不得减。”
洪吉亮 • 清朝的人口理论家。 • 在我国历史上是最具有典型代表之一。 • 以家庭为单位计数:“视三十年以前增五倍焉,视六十年以前增十倍焉,视百年、百数十年以前不啻增二十倍焉。”(意言·治平篇) • “天地调剂之法”和“君相调剂之法”。反对奢侈、浪费,“禁其淫靡”。
马尔萨斯《人口原理》 • 功能主义的结构观 :两种因素。 • 一是粮食为人类生存所必需,但生产食物的能力在一定时期是有限的,这种能力决定着人口增长的极限 • 二是两性之间存在着永恒的情欲,生儿育女作为这种情欲的结果是必然的。 马尔萨斯(1766~1834)
《人口原理》 • 生活资料的增长:算术级数 • 人口的增长:几何级数 • 解决人口增长与生活资料增长不一致的措施 • “预防的抑制”:用节育、晚婚等方法减少人口的增加。 • “积极的抑制”:以贫困和罪恶(包括战争和瘟疫)来抑制人口增长和消灭现存的多余的人。
马寅初“人口论” “最好是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对只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加以奖励,而对超过两个孩子的父母要抽税。”
毛泽东对人口问题的矛盾认识 • 毛泽东对于人口多一些好还是少一些好,内心一直是矛盾的。 • “大跃进”开始,毛泽东的思想确定:“现在看来,搞十几亿人口也不要紧。” • “人口问题,目前还不严重,可以达到八亿时再讲人口过多。”
马寅初的倔强 • 马寅初常对人说∶“言人之所言,那很容易,言人之所欲言,就不太容易,言人之所不敢言,就更难。我就言人之所欲言,言人之所不敢言。”
康生的别有用心 • “马寅初曾经说过,有人说他是马尔萨斯主义者,但他不同意。他说马尔萨斯是马家,马克思也是马家,而他是马克思的马家。我看这个问题,现在是该澄清的时候了。我认为马寅初的《新人口论》,毫无疑问是属于马尔萨斯的马家。”
知情同意:由强制逐渐变为自愿 • 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原则 • 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 详细告知手术者计划生育服务的目的、预期效果,可能出现的后果和风险,应对措施等情况,并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 尊重男女双方自愿选择一方采取避孕、节育、绝育措施。
有关控制生育措施的伦理争议 • 避孕(Contraception) • 人工流产(Induced Abortion) • 绝育(Sterilization) • “化学阉割”(chemical castration)
避孕(Contraception) • 基于社会和个人的某些需要,运用一定的技术或方法防止怀孕的一系列措施。 • 自然控制法 • 根据女性生殖系统周期性的生理变化,通过日程表法,观察宫颈粘液和测量基础体温,避开易排卵期而行性生活。 • 人工控制法 • 口服避孕药、使用避孕套、放置阴道环。
避孕将“性与生殖”分离开来是否应该? • 传统:避孕切断了性交与生殖之间自然而神圣的联系,是不道德的。 • 现代:生育不是婚姻和性生活的唯一目的,婚姻和性生活的目的是多方面的。 • WHO:全世界每天发生1亿次性交,10%引致妊娠,1千万,50%顺利分娩,每天新生500万人,一年增加人口近18亿。 • 生殖权利是全面的。
避孕是否会导致性行为的混乱? • 担心广泛使用便利、经济的避孕工具,会导致人们在性生活上的“滥交”,引起性关系混乱以及婚姻、家庭的破裂。 • 性关系混乱的根本原因应从社会环境、文化氛围,以及人们的生理、心理的变化中去寻找。 • 加强青少年的性教育,进行正确的道德观念引导,建立相应的道德与法律规范。
人工流产(Induced Abortion) • 以人工手段有意终止妊娠。 • 治疗性人工流产 • 因为孕妇患有某种疾病不能继续妊娠,或妊娠危及孕妇的生命健康,而采取终止妊娠。 • 非治疗性人工流产 • 如在妊娠期被诊断出遗传性疾病或畸形的胎儿,未婚先孕,婚外孕,遭强暴怀孕,乱伦等。
人工流产伦理争论的焦点 • “胎儿是不是生命”和“胎儿是不是人” • 观点一:胎儿不是人,因而人工流产在伦理上是可以接受的。 • 观点二:胎儿既是生命,又是人,甚至认为,人的生命始于受孕之时,人工流产无异于杀人,因而是难以接受的。 • 人:在社会关系中充当一定社会角色的具有自我意识的实体,这个实体的生物学层面由人类基因组、人体和人脑构成。
应该如何对待人工流产 • 受精卵、胚胎和胎儿尽管是生命,但还不是人。 • 人类生物学生命的一种形式,具有发展成为人的潜能。在“受精卵-胚胎-胎儿”的发育过程中,人的潜能的发展在不断增强。 • 人工流产不是“杀人”,只是杀死了某种形式的人类生物学生命。于是,人们为了更大的价值,例如母亲的生命和健康、避免缺陷儿的诞生等,能够进行人工流产,这也是孕妇的权利。 • 但随着“受精卵-胚胎-胎儿”的发育进程,人工流产又必须受到一定限制。(35-60天)
“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 •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人工流产在美国各个州合法。 • 凡与妊娠头三个月(12周)内应孕妇要求而实施的人工流产是准许的,且没有任何限制条件; • 为了保护孕妇的健康,凡妊娠满三个月到六个月(24周)之内的人工流产须受到某些限制。 • 最高法院还准许各州禁止妊娠满六个至九个月的人工流产,除非严重威胁到妇女的生命或健康。
绝育(Sterilization) • 用手术等医学方法使人长久或永久失去生育能力。 • 对男性输精管或女性输卵管做手术,例如有切断、结扎、电凝或环夹等手段,阻止精子与卵子相遇。 • 绝育的目的: • 治疗、避孕、控制人口的社会需要、优生和惩罚性罪犯等。
可得到辩护的情况 • 夫妇自主选择绝育 • 患有某种疾病,如果继续怀孕会给妇女和胎儿带来很大风险。 • 控制人口的社会需要。 • 夫妇避孕的需要。
伦理疑问? • 为了消极优生而强制智、呆、傻人绝育。 • 应该通过健康教育来帮助个人、家庭做出理性决定,如果为了残疾人及其后代着想,不生育更符合他们的利益,那应该由他们(有行为能力时)或他们的监护人(无行为能力时)知情选择,而强制绝育的政策和做法是难以得到伦理辩护的。 • 惩罚性犯罪而对罪犯绝育。
“化学阉割”(chemical castration) • 始于美国,对男性强奸罪犯注射一系列雌性荷尔蒙药物使其失去性欲。 • 韩国、波兰等强制,其他国家和地区自愿。 • 适用对象 • 性犯罪的重犯、累犯。 • 功能 • 替代惩罚 • 治疗手段 • 防范进一步犯罪
某些国家的做法 • 2003年以来,一些国家立法对一些诸如强奸幼女的犯人进行化学阉割。 • 2010年6月,波兰有关对犯有强奸罪及娈童罪的男性强制施行化学阉割的法律正式生效。 • 韩国国会2010年6月29日举行全体会议,通过了对于以儿童为对象进行性犯罪者,为了防止重犯或惯犯的预防和治疗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