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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目 录.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 1.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2. 具体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3.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例. 4.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1 . 概念 :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 . 构成 : ① 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②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 抽象危险 或 具体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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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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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2. 目 录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 1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2 具体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3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例 4

  3.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 1.概念: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 2.构成: • ① 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 ②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抽象危险或具体危险;

  4. 所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具体危害行为表现为刑法典第102条至第112条所规定的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投敌叛变,叛逃,间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敌等行为。所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具体危害行为表现为刑法典第102条至第112条所规定的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投敌叛变,叛逃,间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敌等行为。

  5. ③主体由自然人构成。多数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是少数犯罪要求是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叛逃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等。③主体由自然人构成。多数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是少数犯罪要求是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叛逃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等。 • ④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6.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 12种: • 危害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的犯罪(7种):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叛变、叛逃的犯罪(2种):投敌叛变罪,叛逃罪。 • 间谍、资敌的犯罪(3种):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7. 1.危害国家、颠覆政权 武装叛乱暴动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 分裂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8. 2.叛变、叛逃罪 特殊主体 中国公民 投敌叛变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叛逃罪

  9. 3.间谍、资敌罪 资敌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 国家秘密、情报罪 间谍罪

  10. 第二节 危害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的犯罪 • 一、背叛国家罪 • 1.概念和构成 • ①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 ②构成: • a. 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11. b. 客观方面表现为背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即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背叛国家行为包括两个方面: • 一是“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指行为人通过暗中接触、信电来往等方面,与外国政府、政党、政治集团以及他们的代表人物,进行密谋、策划、组织等活动; • 二是“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指行为人与外国勾结的具体内容,是危害我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12. eg. 与外国签订丧权辱国的条约,出卖国家主权;非法割让国家领土;破坏国家领土完整,与外国通谋和合谋,制造国际争端,使外国向我国提出领土要求;勾结外国对我国进行侵略;策划建立受他国操纵的傀儡政权等。上述两个方面紧密相联,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背叛国家行为的前提和手段;而危害领土完整和安全,则是背叛国家行为的特定内容。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背叛国家罪。

  13. c. 犯罪主体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即中国公民。 • d.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14. 2.认定 • ①我国刑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外国政府、政党、政治集团的活动常常是通过一些民间组织及个人身份进行,以此作为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9日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上述的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不另设罪名,仍属于第1款规定的背叛国家罪。

  15. ②本罪的构成,并不要求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勾结外国、背叛国家的行为的,就构成本罪(危险犯)。②本罪的构成,并不要求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勾结外国、背叛国家的行为的,就构成本罪(危险犯)。 • 3.处罚 • 依照刑法第102条、第113条、第56条的规定,犯背叛国家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6. 二、分裂国家罪 • 1.概念和构成 • ①概念: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 ②构成: • a.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统一; • b.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危险犯); • c.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d.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17. 2. 认定 • ① 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分裂国家罪主要应把握两点。 一是看行为人有无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目的; 二是看有无组织或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可能构成本罪。

  18. 如果某些人出于狭隘民族主义或地方主义情绪,在思想上附和、倾向于民族或地方分裂分子,但是没有参加组织或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的;如果某些人出于狭隘民族主义或地方主义情绪,在思想上附和、倾向于民族或地方分裂分子,但是没有参加组织或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的; • 或者由于对国家的民族政策、地方政策不理解,而实施一些错误行为,但是在主观上没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目的的,均不认定为犯罪,更不能以本罪论处。

  19. ②本罪不属于选择性罪名。 行为人无论是组织还是策划或者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一律应定为分裂国家罪,并且行为人只要进行“组织”或者“策划”、“实施”的任何一项行为,即成立本罪的既遂。 • ③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20. 3.处罚 • 依照刑法第103条第1款,第106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除处剥夺政治权利以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

  21.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 1.本来是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单独成罪。 需要注意的是:煽动对象是否接受,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2.对象:并不限制在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的范围内。 • 3.行为方式主要包括: (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 (2)使用互联网方式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3)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22.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 1.概念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 • 2.构成 (1)客体: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 叛乱:反叛国家,投奔境外; 暴乱:在境内实施的烧杀抢夺的行为; 实施:直接实施 组织、策划:包括领导、指挥、策动、胁迫、勾引、收买、他人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23.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故意; • 3.罪数 在武装叛乱、暴乱中杀人、放火、爆炸、抢劫的一般被包括在武装叛乱暴乱罪中,但是明显与政治目的没有关联的上述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24.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 1.客体:国家基本统治结构、统治组织形态; • 2.客观方面:行为是公开还是秘密实施,是以暴力还是和平演变的手段实施,在所不问。

  25. 第三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略) • 一、投敌叛变罪 • 投敌+叛变:叛变指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所以,投敌后,向敌人提供情报或者参加间谍组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只成立本罪。 • 二、叛逃罪 • 注意:叛逃罪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需要履行职务期间。

  26. 第四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 一、间谍罪 • 1.概念和构成 • ①概念: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 ②构成: • a. 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其主要予头指向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27. b.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间谍行为。间谍行为有三种(见概念) • “间谍组织”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搜集我国情报(含国家秘密)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 • 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 c.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 d. 主观方面是故意。

  28. 2.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 ①要把参加间谍组织从事间谍活动的人员与在间谍组织中非间谍人员区别开来; • ②对因受欺骗、不明真相而加入间谍组织,未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29. ③《国家安全法》第25条的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敌对组织”可以包括间谍组织。③《国家安全法》第25条的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敌对组织”可以包括间谍组织。

  30. ④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后,作为间谍而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后,为完成该种任务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从而触犯其他罪的(例如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军事秘密,非法提供秘密而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④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后,作为间谍而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后,为完成该种任务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从而触犯其他罪的(例如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军事秘密,非法提供秘密而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

  31. 由于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的行为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行为)是后行为(为间谍组织服务而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而后行为是前行为的自然结局(即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后则必然为其服务),这符合吸收犯的构成,应当按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原则处理。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并不是为完成间谍任务而实施的,则应当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由于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的行为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行为)是后行为(为间谍组织服务而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而后行为是前行为的自然结局(即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后则必然为其服务),这符合吸收犯的构成,应当按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原则处理。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并不是为完成间谍任务而实施的,则应当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32. 3.间谍罪的处罚 • ①刑法条文的规定 •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33.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4. ②关于本罪的轻罪、重罪情节 • 根据法条规定,实施间谍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轻罪情节;实施间谍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重罪情节。 • a.“情节较轻的”。对于“情节较轻”的界定,应当综合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手段、行为过程、行为结果、主观恶性程度等多种因素考虑。具体说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情节较轻”:

  35. (1)被胁迫参加间谍组织,时间很短,且未给我国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后,消极予以对待,且未给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3)为敌人指示的轰击目标为非重要目标,且未给我方人员、财产或者军事利益造成损失的;(4)实施间谍犯罪的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5)行为人犯罪时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6)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的。(1)被胁迫参加间谍组织,时间很短,且未给我国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后,消极予以对待,且未给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3)为敌人指示的轰击目标为非重要目标,且未给我方人员、财产或者军事利益造成损失的;(4)实施间谍犯罪的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5)行为人犯罪时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6)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36. b.“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实施间谍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1)执行间谍任务,给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等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造成我方大量人员伤亡、巨额财产损失、军事设施严重破坏的;(3)在境内为间谍组织发展成员人数众多,并多次组织、指挥所发展的成员进行暗杀、投毒、爆炸等犯罪活动的;(4)具有“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b.“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实施间谍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1)执行间谍任务,给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等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造成我方大量人员伤亡、巨额财产损失、军事设施严重破坏的;(3)在境内为间谍组织发展成员人数众多,并多次组织、指挥所发展的成员进行暗杀、投毒、爆炸等犯罪活动的;(4)具有“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

  37.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1.概念和构成 • ① 概念: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 ② 构成: • a. 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 b. 客观方面 • c. 主体:一般主体 • d. 主观方面是故意

  38. 2.认定 • ① 罪与非罪的界限 • a. 查明行为人所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不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不构成本罪。 • b.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1条的规定,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过国家有关部门,依照严格程序审批,有限度地将某些国家秘密予以开放,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互换情报、交流资料是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39. c. 虽实施了上述行为,但依照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eg.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胁迫为犯罪分子向境外的人员传递其窃取而来的国家秘密文件、情报资料的),不作犯罪处理。 • d. 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误将已解密的事项当作国家秘密来窃取、收买并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应当按本罪的犯罪未遂处理,而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

  40. e. 出于贪财图利的动机,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假国家秘密、假情报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41. ②本罪与间谍罪的区分 • 明知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而接受其任务,为之窃取、刺探、收买、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应当以间谍罪定罪处罚。 • 行为人既实施了间谍犯罪行为,又实施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犯罪行为,如果两种行为不是服务于同—对象,两种行为之间也没有任何联系的,应当认定构成间谍罪与本罪,实行并罚。

  42. ③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分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法定的综合性行为,其行为的内容涵盖了违反国家保密制度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包括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因此,行为人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必然同时触犯违反国家保密制度的其他罪名。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处断”,即以本罪定罪处罚。

  43.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拢乱公共秩序罪类罪名,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没有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服务的目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拢乱公共秩序罪类罪名,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没有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服务的目的。

  44. 3.处罚 • ①刑法条文的规定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5.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46. ②关于本罪的轻罪、重罪情节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7日公告、1月22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本罪轻罪、重罪成立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47. 《解释》第2条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解释》第2条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8.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我们认为可以理解为实施本罪具有下列之一的情形:(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导致我国政治声誉、外交斗争、军事利益、经济建设等方面遭受特别重大损害的;(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提供多种绝密级的国家秘密、重大情报,迫使国家调整决策而进入非常时期的;(3)具有“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我们认为可以理解为实施本罪具有下列之一的情形:(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导致我国政治声誉、外交斗争、军事利益、经济建设等方面遭受特别重大损害的;(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提供多种绝密级的国家秘密、重大情报,迫使国家调整决策而进入非常时期的;(3)具有“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

  49. 《解释》第3条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解释》第3条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50. 《解释》第4条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解释》第4条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解释》第5条规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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