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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 法学院 杨东 yangdong beijing @163.com. 自我介绍. 杨东 毕业大学:日本国立一桥大学 ( http://www.hit-u.ac.jp/ ) http://hit-u-bj.com/yiqiao/mmcnews/index.php 研究专业与方向:金融服务统合法、证券法、金融法、 企业公司法、企业并购法、反垄断法等。. 本节课提纲. 一、经济法是一门什么样的课?(课程特点) 二、为什么要学经济法?(课程意义) 三、怎样学习经济法?(讲课方式、课程计 划、学习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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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 法学院 杨东 yangdongbeijing@163.com
自我介绍 杨东 毕业大学:日本国立一桥大学(http://www.hit-u.ac.jp/) http://hit-u-bj.com/yiqiao/mmcnews/index.php 研究专业与方向:金融服务统合法、证券法、金融法、 企业公司法、企业并购法、反垄断法等。
本节课提纲 • 一、经济法是一门什么样的课?(课程特点) • 二、为什么要学经济法?(课程意义) • 三、怎样学习经济法?(讲课方式、课程计 划、学习方法等) • 四、经济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 五、小结
一、经济法是一门什么样的课程? 经济法的课程特点有哪些?
1.最结合社会和经济实际的法学:法律实学 • 2.信息容量最大所学法律最多横跨学科最多的法学之一 • 3.体系性最散乱理论最多内容最善变学得最吃力最摸不着头脑的法学之一
课程特点 • 1、最结合社会和经济实际的法学:法律实学
加入WTO与经济法 • 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 如:三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等 • 新法律法规的制定 如: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
经济法存在的课题 • 金融法制 • 竞争法 • 财政转移支付法 • 法人税法 • 金融危机和经济法 •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 • 包容性发展与经济法 • 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 • 等等
企业等社会组织的活动离不开经济法。 • 经济法主体 • 企业公司法 • 竞争法 • 税法 • 各类合同法 • 金融法
2.信息容量最大所学法律最多横跨学科最多的法学之一2.信息容量最大所学法律最多横跨学科最多的法学之一 • 几乎涉及经济生活、企业活动的各个领域的所有重要法律、法规 • 中国的改革开放以来,在短短不到三十年的时间内制定了国外上百年或者几百年的各类经济法
3.体系性最散乱理论最多内容最善变学得最吃力最摸不着头脑的法学之一3.体系性最散乱理论最多内容最善变学得最吃力最摸不着头脑的法学之一 • 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体系的摸索与建立 • 潘静成 刘文华 《经济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分为四个部分: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制度、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
3.体系性最散乱理论最多内容最善变学得最吃力最摸不着头脑的法学之一3.体系性最散乱理论最多内容最善变学得最吃力最摸不着头脑的法学之一 • 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分为四个部分: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制度、公共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 • 徐孟洲老师的体系
经济法学说的春秋战国 • 国家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需要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使经济法学的研究一开始即呈蓬勃发展之势。 • 法学界百家争鸣,一时间涌现诸多学术观点和主张。举其要者,有“一切经济关系说”、“纵横说”、“纵横统一说”、“综合经济法说”、“经济行政法说”等等;以后又出现“密切联系说”和“管理协作说”等。 • 其中影响颇大的是“纵横统一说”及后来由其演变而成的“密切联系说”,它们在中国经济法学界曾占据主导地位达10余年之久。 • 它们都属于“大经济法”的观点,即夸大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把应归民法调整的属于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的“横向经济关系”或者“与纵向经济关系密切联系的横向关系”或“协作关系”,纳入了经济法调整范围。
“纵横统一说”出现于80年代初期,在经济法产生之初影响最大。该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的那部分经济关系”,既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又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纵横统一说”出现于80年代初期,在经济法产生之初影响最大。该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的那部分经济关系”,既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又调整横向经济关系。 • “密切联系说”和“管理-协作论”则是在80年代中期以后提出的,其出现以后立即取代了“纵横统一说”的主导地位而被多数人所接受。 • “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只调整与纵向关系“密切联系”的那部分横向关系,或者干脆把“横向经济关系”的提法换成“经济协作关系”,后者便被称为“管理-协作说”。 • 所以说“密切联系说”和“管理-协作论”是“纵横统一说”在《民法通则》冲击下的转身与变脸。
这些学说曾在经济法学创设初期传播了经济法思想,推动了国家的经济立法工作,为经济法制建设做出了历史贡献。这些学说曾在经济法学创设初期传播了经济法思想,推动了国家的经济立法工作,为经济法制建设做出了历史贡献。 • 然而在许多基本理论问题上,这些学说存在着不能令人信服的逻辑缺陷,对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调整范围的纠结及其关系的混淆不能予以解决,以经代民(法),以经代商(法),甚至以经代行(政法),属于典型的“大经济法”观点。
经济法学说的战国时期“新诸论” • 1992年下半年,国家决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将此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搞市场经济,需要以市场调节(价值规律)作为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基本调节机制。 • 政府应减少对社会各经济主体的直接指令性干预。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将更加发达起来,需要民法加以调整。“密切联系说”等“大经济法”观点受到严重挑战,人们再次深深陷入困惑之中。 • 许多人纷纷重新修正和更新原有的经济法观念,提出了各种新的主张:有“经济协调关系说”、“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间接调控说”,此外,还有“行政隶属经济关系说”等。
经济法学说的战国时期 • 北京大学杨紫煊教授提出的“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经济法的体系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调控法和社会经济保障法。 • “经济协调关系说”承认,它同作为其前身的“管理协作说”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认为它是对原有观点的继承和发展。
“经济协调关系说”笼统地把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其实,社会保障乃涉及多种性质的社会关系,需由多种部门法(包括经济法、民法、劳动法、行政法等)综合地予以调整。“经济协调关系说”笼统地把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其实,社会保障乃涉及多种性质的社会关系,需由多种部门法(包括经济法、民法、劳动法、行政法等)综合地予以调整。 • 经济法在这里虽然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并不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唯一的部门法。 • 诚然,人们提出了“社会经济保障”概念,并将其界定为“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 但即使对于这种“社会经济保障关系”,也非专属经济法调整对象。 • 将“社会经济保障”与“社会保障”作为两个概念,加以区分,实际上并无多大实际意义
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提出的“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提出的“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 此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并将经济法调整对象分解为下述四个部分: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其中又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关系及经济组织内部的调控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
“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是一个模糊的字眼”。它并未明确界定哪些“需要国家干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是一个模糊的字眼”。它并未明确界定哪些“需要国家干预”。
经济法学说的战国时期 • 中国人民大学刘文华教授等提出的“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它也是法的一个部门。 • 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界定为四类: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并认为前两类关系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内容。
经济法学说的战国时期 • 武汉大学(后中南大学)漆多俊教授提出“国家调节理论” ,认为经济法是沿着“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的过程而产生,主要包括三方面的法律: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法,所以又称为“三三理论”。
经济法学说的战国时期 • “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经济法调整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经济法学说的战国时期 • “宏观调控说” • 有的学者力图从“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角度,来区分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任务。例如有的主张:“‘加强宏观经济管理’,正是经济法的任务,而‘规范微观经济行为’则是民法的任务” • 有的提出:“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
小人同而不和 • 君子和而不同
我的观点:经济政策法 • 产业政策法 • 竞争政策法 • 消费政策法 • 财税金融法
小结: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现状与课题 • 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 • 对世界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具有重大贡献 • 但,体系尚未健全 • 法制与法治更待完善
了解中国经济法发展的最新动向 • 中日经济法·企业法合作项目 • 日本政府ODA项目日本国际协力事业机构(JICA)与中国商务部的 “JICA·商务部中国经济法·企业法合作项目”(http://tfs.mofcom.gov.cn/aarticle/ckts/ckzcfg/200509/20050900366980.html)
中日经济法•企业法合作项目 一、 项目概述 为在2010年以前实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目标,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履行入世承诺,中国目前正在积极推进民法典、反垄断法、破产法、公司法等相关经济法、企业法的法律修改、起草工作。 日本不仅在法律体系和语言方面与中国有相似之处,其拥有的许多经验和教训对于中国进行相关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也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中日双方经过一年的磋商,2004年11月我部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就实施中日经济法-企业法完善项目达成共识,正式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国际经贸关系司代表我部主管此项目,条约法律司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该项目以公司法、反垄断法、市场流通法三个领域为对象,支持相关法律的立法、修改与执行。项目实施方式包括派遣日本专家短期来华进行技术援助;在中国举办相关研讨会、研究会;组织中方有关人员赴日研修等。该项目的实施期间为三年(2004年11月—2007年11月)。该项目以公司法、反垄断法、市场流通法三个领域为对象,支持相关法律的立法、修改与执行。项目实施方式包括派遣日本专家短期来华进行技术援助;在中国举办相关研讨会、研究会;组织中方有关人员赴日研修等。该项目的实施期间为三年(2004年11月—2007年11月)。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中国将吸收借鉴日本在公司法、反垄断法、市场流通法三个领域成功的立法和执法经验,进一步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国际化水平。
二、项目进展概况(截至2005年9月2日) 该项目实施以来,我部已先后组织了30余人次赴日本进行反垄断法、公司法、市场流通法方面的研修,其中我部派出16人次,其他人员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以及地方商务部门。我司还先后在北京与日方专家召开了6次研究会,其中公司法3次、反垄断法2次、市场流通法1次,与会人员包括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政府机关的代表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社科院、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研究会就中方关注的公司法、反垄断法以及市场流通法等立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充分、有效的交流。此外,项目组还汇编了公司法、反垄断法、市场流通法等研究报告集,翻译了反垄断法等相关日本法律资料。
中日经济法-企业法合作项目的开展对我国公司法、反垄断法和市场流通法等相关立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该项目的积极推动不但有助于中方了及时解公司法、反垄断法和市场流通法立法和执法国际化的新形势、新发展,还有助于中方吸收和借鉴国外,特别是法律体系和文化传统与中国具有相似之处的日本,成功的立法与执法经验。
二、为什么要学经济法?(课程意义) • 学好经济法对于我们个人的意义。 • 教学目的: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具有重要的地位。对经济法学的学习,既包含对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起重要作用的经济法体系的学习和研究,又包含对经济法学理论的学习。通过学习,帮助学生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观念,并为其他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
三、怎样学习经济法? • 1、教材以及参考书目 • 2、课程计划 • 3、学习方法 • 4、考核方法 • 5、讲课方式
1、参考教材 • 潘静成 刘文华 《经济法(第三版)》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参考教材 • 参考:史际春主编《经济法》 (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课程计划 • 导论(2学时) • 经济法总论:10个学时 • 经济法主体:8个学时 • 市场规制法:证券法2学时、反不正当竞争法2学时、反垄断法10学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学时、其他相关法4学时 • 宏观调控法:金融法4学时、财税法8学时、其他相关法4学时
3、学习方法 •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具有独特的地位,因此,学好本课程极为重要,本课程具有基础和指导的双重作用。学习中要注重参考书和新闻、杂志的阅读,以利于法律体系和观念的建立和提高。同时应注重运用经济法律制度、原理解决实践问题
报刊杂志 • 法制日报 • 21世纪经济报道 • 经济观察报 • 财经日报 • 第一财经日报 • 中国经营报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南方周末
相关网站 • 中国反垄断法网http://www.antimonopolylaw.org • 经济法网http://www.cel.cn/ • 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 • 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index.asp • 中法网http://www.1488.com.cn/china/ • 最高人民法院 http://www.court.gov.cn/ • 最高人民检察院http://www.spp.gov.cn/laws/ • 中国法律在线http://www.clol.com.cn/ • 国法网http://www.law.com.cn/ • 法律之星http://www.law-star.com/
4、考核方法 • 考核方法与评分:本课程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以上课表现等为主,平时考核占总分的50 %,期末考试成绩为50 %。 • 平时成绩构成: • 课堂积极参与、回答提问 • 作业、小组作业报告 • 其他方式
5、讲课方式 • 课堂教学及讨论 • 交流式教学方式 • 案例教学 • 国际比较 • 邀请客串讲师、讲座计划(准备中) :
本节课小结 • 经济法教学的 • 三个终极目的:
第一, 打开对经济法的兴趣之门 • 第二, 发动疯学经济法的动力引擎 • 第三, 保持狂学经济法的飞转车轮
培养兴趣! • 激情活力! • 主动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