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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輔導人力說明.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戴淑芬 2012.03.16. 輔導人力. 輔導教師 專任 兼任 專業輔導人力 心理師 ( 臨床、諮商 ) 社工師. 國中階段精緻國教發展方案 970319. 增置國中輔導教師:自 99 學年度起,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民中學專、兼任輔導教師經費。補助內容為: ( 1 )補助國民中學班級數 10 班以下之學校,增置教師兼任輔導教師 1 人每週減授 10 節課所需鐘點費;補助國民中學班級數 11 班至 20 班學校,增置教師兼任輔導教師 2 人每週減授 10 節課所需鐘點費補助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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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輔導人力說明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戴淑芬 2012.03.16 1
輔導人力 • 輔導教師 • 專任 • 兼任 • 專業輔導人力 • 心理師(臨床、諮商) • 社工師 2
國中階段精緻國教發展方案970319 • 增置國中輔導教師:自99學年度起,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民中學專、兼任輔導教師經費。補助內容為: • (1)補助國民中學班級數10班以下之學校,增置教師兼任輔導教師1人每週減授10節課所需鐘點費;補助國民中學班級數11班至20班學校,增置教師兼任輔導教師2人每週減授10節課所需鐘點費補助縣市政府。 • (2)補助國民中學班級數21班以上學校,增置1名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經費,所需人事費由行政院主計處透過現行一般性補助款設算方式協助各縣市政府。
國民教育法第10條 •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6631 號令 修正公布。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 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 4
國民教育法第10條 •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6631 號令 修正公布。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 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 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 5
教育部為協助各地方政府充實專業輔導人力,健全學校三級輔導體制,自民國95 年起即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專業輔導人員參與國民中小學學生輔導工作方案」(友善校園經費),聘用兼任專業輔導人員(如心理師、社工師)協助國民中小學學生輔導工作。 • 目前全國22 縣市均運用教育部補助款聘用兼任專業輔導人員,合計574 人,包含社工師48 人、社工員14 人、心理師407 人、輔導員97 人、其他8 人。 6
國民教育法第10條 •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6631 號令 修正公布。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 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 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 7
國民教育法第10條 •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6631 號令 修正公布。 「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 8
此次修法,預計全國將增加602 名專輔人員以及2156 名專任輔導教師,為我國國民中小學學生輔導體制注入大量新血,尤其是各地方政府全面聘用專輔人員,更是一個新的里程碑。 9
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 第二條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規定,聘用領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人員,擔任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該直轄市、縣(市)內所聘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每七人至多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 10
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 第四條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由國民中小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經公開甄選程序聘用之。 • 國民中小學辦理聘用作業前,應擬訂聘用計畫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聘用作業。 • 依本辦法聘用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不受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一點所定聘用員額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之限制。 11
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 第五條 國民中小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公開甄選二次以上,仍無具相關專業資格之足額專業輔導人員應徵,或經公開甄選未足額錄取者,該年度得聘用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畢業或具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應考資格者擔任之。但次年度應重新辦理公開甄選作業。 12
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由專責單位,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民中小學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培訓、配置規劃、督導及考評等作業。 • 前項所定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應依其專業統籌調派之 13
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 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為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提供執行業務所必要之協助,包括專業諮商、家庭訪問、巡迴督導等所需之相關設備及費用,並於聘約中明定之。 14
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 第八條 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用為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已聘用者,應予解聘:………. • 第九條 新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於到職後三個月內應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基礎培訓課程至少四十小時,內容應包括服務內容、教育專業、輔導專業、網絡合作及相關法令等。 •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 15
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第十條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服務內容如下: 一、學生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業適應之促進。 二、學生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三、學生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四、提供教師與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五、提供學校輔導諮詢服務。 六、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與督導人員之督導及 統籌調派協助學生輔導工作。 七、其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與學生輔導相 關之工作 16
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第十條………… 督導人員除前項服務內容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督導及指導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二、規劃區域性學生輔導工作等相關業務。 三、定期召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督導會議,了解工作推展情形,並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持或協助。 17
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第十一條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薪資,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以契約訂定,其基準如下:…. • 第十二條 國民中小學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初核,並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覆核。 18
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第十二條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前項第一款評核為甲等之人數比率,以當年度受評人數總額之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 任職未滿一年者,不得評核為甲等。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年終獎金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19
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 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本辦法施行後三個月內,依本辦法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 國民中小學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依本辦法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20
本市國中小編制輔導教師專業背景 本市國中輔導教師合格率77.52%, 國小輔導教師合格率67.90%, 22
本市專任輔導教師之設置 • 101學年度依教育部上開實施要點規定核算後,本市各國中計有鹽埕國中等57校,國小計有永清國小等27校,共計應增置59名專任輔導教師,其所需經費每年覈實陳報教育部後全額由教育部專款支應。 • (四)專(兼)任輔導教師工作執掌:目前刻正由學諮中心協助研擬「高雄市政府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學生輔導工作運作機制及專兼任輔導教師工作守則」(草案)。 23
本市專任專業輔導人力 本市國中小學校依上開規定應聘用市級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計18人,另校級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計招考46人,共計64人。 目前招聘情形如次: 1.市級專輔人員:100年度已進用市級專輔人員9名,並預定本(101)年於3月24日招聘另9名 人員。 2.校級專輔人員:業於本(101)年1 月19日辦理 招考,僅錄取14名,將另擇期辦理第二次招 考。 24
工作角色與分工 • 本局為提升校園輔導機制之功能,充分發揮輔導教師之工作效能,業於98年10月23日以高市教二字第0980045415號函頒訂「高雄市國民中學輔導教師輔導工作須知」,並於高雄縣市合併後於100年1月12日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02065號函訂本工作須知。 25
因時空變遷、縣市合併、國民教育法第10條修訂及103年將實施12年國民基本教育等多重因素,為使該須知能充分發揮輔導功能之有效性,爰於100年8月22日召開會議對國中專兼任輔導教師之資格、職掌及工作內容等相關條文進行增修。因時空變遷、縣市合併、國民教育法第10條修訂及103年將實施12年國民基本教育等多重因素,為使該須知能充分發揮輔導功能之有效性,爰於100年8月22日召開會議對國中專兼任輔導教師之資格、職掌及工作內容等相關條文進行增修。 26
惟前項所述之「輔導教師輔導工作須知」僅規範本市之國中輔導教師,在高中職及國小專兼任輔導教師部份尚未制定。又因各級學校輔導教師適用之法源與規範不盡相同,故須再行修訂以符各級學校輔導教師之所需。惟前項所述之「輔導教師輔導工作須知」僅規範本市之國中輔導教師,在高中職及國小專兼任輔導教師部份尚未制定。又因各級學校輔導教師適用之法源與規範不盡相同,故須再行修訂以符各級學校輔導教師之所需。 27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人員工作守則(草案)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人員工作守則(草案) 一、為強化本市學校輔導工作,提升輔導效能,整合輔導資源網絡,以落實學校三級輔導工作,特訂定本守則。 二、學校輔導人員係指教師(含導師、科任及專任教師)、輔導行政人員、專任輔導教師、兼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28
三、學校輔導人員須進行學校三級輔導工作,內涵如下:三、學校輔導人員須進行學校三級輔導工作,內涵如下: • 初級輔導(發展性輔導):提昇學生正向思考、情緒與壓力管理、行為調控、人際互動以及生涯發展知能,以促進學生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 • 二級輔導(介入性輔導):針對初級輔導轉介之高關懷、行為偏差及適應困難學生,提供介入性輔導。 • 三級輔導(矯治性輔導):針對嚴重行為偏差及適應困難學生,整合專業輔導人力、醫療及社政資源,進行專業之輔導、諮商及治療,積極進行危機處理,並預防問題再發生。 29
四、教師的輔導工作內容 • 透過教學活動或班級輔導,引導學生正向思考、培養多元能力、強化人際知能,促進人格健全與適性發展。 • 建立學生基本資料,掌握出缺席狀況,了解生活適應、學習情形及行為表現。 • 積極進行班級經營,建立班級常規,並協同各處室管理班級事務。 • 與學生家長聯繫,進行家庭訪問及親師座談,並建立班級家長聯繫網絡。 • 處理班級學生一般的適應困難問題、偶發事件及違規問題,輔導須關懷學生(含中輟生),並進行轉介、通報與危機處理。 • 配合輔導人員進行班級輔導及個別諮商、參與個案會議,並加強與個案之家庭聯繫。 30
五、輔導行政人員的工作內容 • 規劃辦理全校發展性輔導活動與課程、教師輔導知能研習、團體或個別心理測驗、輔導工作評鑑、親職教育活動。 • 建立個案管理機制、推動認輔制度、規劃中輟學生之輔導策略、召開個案輔導會議並辦理個案之家庭聯繫或訪視。 • 進行特殊個案之資源整合及聯繫;兒少保相關案件學生之通報與轉介;依個案學生狀況適時與社政單位合作進行輔導與追蹤。 • 加強校內輔導團隊的聯繫與整合,建構社區輔導資源網絡。 • 建立危機事件輔導機制,強化危機事件輔導機制之運作。 31
六、專任輔導教師的工作內容 • 實施學生個別及團體輔導,進行個案之家庭會談,撰寫並建立個案紀錄及相關資料。 • 個別心理測驗的施測與解釋。 • 提供家長及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輔導資訊與輔導策略。 • 參與個案研討會議,並依個案學生狀況適時與社政單位合作進行輔導與追蹤。學生嚴重行為問題及精神疾患之轉介,及依個案學生狀況適時與專業輔導人員合作進行輔導與追蹤。精神疾患學生之轉介,應依其狀況適時與精神醫療單位合作進行處遇與追蹤。 • 協助兒少保相關案件學生之通報與轉介,並依其狀況適時與社政單位合作進行輔導與追蹤。 • 協助辦理全校發展性輔導活動、學生輔導工作之評鑑。 32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 實施學生個別及團體諮商或心理治療、進行個案之家庭評估與諮商、協助個案管理、參與個案輔導會議。 • 實施個別及團體心理測驗的施測與解釋、協助評估高風險家庭與須關懷學生。實施團體或個別心理測驗之施測與解釋。 • 學校危機事件後之個別及團體諮商。 • 協助宣導教師心理健康、壓力調適、情緒管理、性侵、家暴、精神疾患等議題相關知能。 • 撰寫並建立個案紀錄及相關資料。 • 提供學校、教師與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 嚴重行為問題及精神疾患生之評估及轉介,應依其狀況適時與精神醫療單位合作進行處遇與追蹤。 • 協助兒少保相關案件學生之通報與轉介,並依個案學生狀況適時與社政單位合作進行輔導與追蹤。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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