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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营改增企业纳税实操培训. 目录. 营改增的实操要点. 其它. 3. 5. 1. 2. 4. 差额征收. 营改增行业. 发票的管理. 特别认定. 进项税额. 6. 其他.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 2. 运费. 1. 房产. 利息. 目前未涉及的行业. 注:本次主改运费:由 7% 按 11% 征收增值税,未做大的改动,把 企业 生产运营管理费用中和产品制造的费用:勘察设计、研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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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营改增企业纳税实操培训
目录 营改增的实操要点 其它
3 5 1 2 4 差额征收 营改增行业 发票的管理 特别认定 进项税额 6 其他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 2 运费 1 房产 利息 目前未涉及的行业 注:本次主改运费:由7%按11%征收增值税,未做大的改动,把 企业 生产运营管理费用中和产品制造的费用:勘察设计、研发、咨询、 代理、广告费征收增值税,税率6%,统称现代服务业。
新增征收范围 ◙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 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 务(包括融资租赁和 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和文化创意服务实际覆盖了原营业税征收范围中“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专利权、商标权、 商誉、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
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 ◙ 对于本市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 税人。在实际操作中,2011年年审合格的公路、内河货运自开票 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 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 本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 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不需要重新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 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行 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 分现代服务业的行为除外。(不征税)
适用税率、征收率、零税率 ◙适用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 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 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轮客渡、公 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 ◙关于零税率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待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出台具体规定后,再行处理。
注 意 ◙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 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 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额扣除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 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 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 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 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 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 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注意: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 政策规定。
差额征收的条件 ◙差额缴税项目:旅游、银行贷款利息、联运业务按差额来 交税。 ◙联运业务、承包、分包业务差额征收条件:总合同附属分包合同 、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销售额的其他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 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除折扣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不具有合理商 业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
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 (1)从货物(包括机器设备)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 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专用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 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接受交通运输服务,按照非本市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费 用结算单据,或者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 增值税货物运输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数和7%的扣除率 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从本市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本办法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 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但铁路运输费用结 算单据除外。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 代缴增值税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 值税额。并同时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 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试点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由于接受对象主要是个人,因此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作为提供交通 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4)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 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 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兼营 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 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 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改变用途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 服务,因用途改变后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范围的(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应 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 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 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规划 原料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增值税票 购进 销售 自用 投入 增值税用 营业税用 营业税票
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 ◙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时限: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 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 ◙运输发票抵扣时限:自发票开具日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 束以前申报抵扣。 ◙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抵扣: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 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时限: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 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增值税起征点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起征点幅度如下: 自2012年1月1日起,销售应税服务的,本市增值税起征点为: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注意事项 ◙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 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 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 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 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应 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一、基本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未交增值税 转出多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转出未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增值税 减免税款
增值税检查调账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 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 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 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 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 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 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 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 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 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 开具发票的当天。 2、提供租赁劳务并收取预收款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收讫销售款项,是指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 后收取的款项。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约定 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 天。 4、发生增值税代扣代缴情形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 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由总 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 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 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注:按照以上原则,其他个人因未办理税务登记,应作为非固定业户 处理,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外省市其 它个人在本市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不再考虑向其居住地或运输车辆 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在本市缴纳增值税。
纳税期限 ◙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 1个月或者1个季度。试点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 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 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参照执行。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专用发票的领购 ◙专用发票的开具 ◙专用发票的作废 ◙专用发票的认证 ◙暂不认证的专用发票 ◙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 发票管理国税发[2006]156号
◙自201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自201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票, 包括不得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对2011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 开具发票后,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的,应开具普通发 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的规 定,不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须交纳营业税的除外);但 对认定为从事货物运输的一般纳税人、并开具给个人的,可继续使用 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有实 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因此,对经营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 普通发票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
◙自201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自201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包括不得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对2011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 开具发票后,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 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的,应开具普 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的规定, 不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须交纳营业税的除外);但认定 为从事货物运输的一般纳税人、并开具给个人的,可继续使用普通 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有实 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因此,对经营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 税普通发票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 现行规定办理。销售额、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 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申请代开《税务机 关代开统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选择放弃免税,缴纳 增值税,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代开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国、地税)的,对经营额达不到本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 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 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7号公告精 神,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代开货运 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比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办理。 有关代开发票工作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 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 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 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 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 负责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称初始发行是指将纳税人的(1)企业名称;(2) 税务登记代码;(3)开票限额;(4)购票限量;(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6)开票机数量;(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 行为。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发生第(2)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 行。发生其他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 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未按下列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专用发票的开具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 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 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除外。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 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 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专用发票的开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应说服务不得开具发票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 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 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票 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 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 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 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不作废的处理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 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 得退还销售方。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 的识别、确认。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 译后与明文一致。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 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 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 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 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专用发票的认证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暂不认证的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 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 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 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 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 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 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 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
◙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 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 有关规定执行。 ◙ 2012年1月1日以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 票。 ◙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 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 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 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上海市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 开具除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发票的,在 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发票只能开一次,切记!
◙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和2011年年审合格的公◙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和2011年年审合格的公 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根据企业经营业务情况,对照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于2011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确认。 经审核确认后的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 ◙按规定应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12月20日前通过上海市国税局网 站或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以及新开业的 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直接申请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 ◙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对于连 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涉及缴纳营业税的,不含税销售额按下列公 式确定: 不含税销售额=营业额全额÷(1+3%)。 注意:最迟12月25日前,第一批审批截止日是12月25日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服务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吗?
◙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 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 号,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 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 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 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 资产。 注:所需资料: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固 定资产折旧明细帐复印件,4、卖固定资产的合同复印件,5、 卖固定资产的发票复印件,6、若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提供一般人认 定批复。7、增值税实行低税率或免税申请表。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 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1年12 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 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继续缴纳 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 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 业税。 ◙试点纳税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 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跨年度业务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 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 原增值税纳税人期初留抵、进项税额继续抵扣的问题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专用发票上◙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专用发票上 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 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 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 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 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 凭证。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 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增值税。 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提供应税服务如何征税?
◙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 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如何纳税?
◙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 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 证。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执行初期几个注意的问题 资产的购进 公司的注册 进项税的抵扣 其他
◙办理营业执照所要提交材料1.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2.公司名称及◙办理营业执照所要提交材料1.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2.公司名称及 备用名、全体股东投资比例分配3.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交通部网站下载)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房屋院落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出租方权属证明(土地部门出具) 4)委托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5)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名称预核书的复印件 注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