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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之處理

校園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之處理.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學校社工督導 / 許悌蓉. 兒童與少年保護對象. 年齡: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 範圍:. 高風險個案. 家庭暴力案件 兒童少年保護 婚姻暴力 其他家虐. 性侵害案件. 亂倫. 16 歲以下. 兒少性交易案件. 高風險家庭. 有下列情形,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54 )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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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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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校園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之處理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學校社工督導/許悌蓉

  2. 兒童與少年保護對象 年齡: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範圍: 高風險個案 家庭暴力案件 兒童少年保護 婚姻暴力 其他家虐 性侵害案件 亂倫 16歲以下 兒少性交易案件

  3. 高風險家庭 • 有下列情形,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54) •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等。 •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 •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 •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 • 通報後的處遇 • 校內輔導處 • 社會局

  4. 法入家門家庭暴力

  5. 家庭暴力的定義 家庭成員: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 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或旁系姻親。 暴力: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6. 相關法源依據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50條:責任通報 教育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 ,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第62條:罰則 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第二款: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身心虐待。 第53條:責任通報    第54條:高風險通報    第100條:罰則

  7. 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 1.身體虐待 2.精神虐待 3.性虐待(亂倫) 4.疏忽 5.遺棄 6. 其他濫用親權之行為 身體不法侵害---- • 瘀青、抓傷、擦傷、燒燙傷、骨折、腹部創傷、頭部外傷等。 精神不法侵害---- • 言語虐待:文字或聲調恐嚇、威脅、嘲弄、吼叫、侮辱。 • 心理虐待:竊聽、鄙視、跟蹤、責備、 疏忽、不實指控。

  8. 性侵害

  9. 從法律層面看性侵害的定義 性交的定義: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稱性交者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猥褻:姦淫以外,一切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有傷風化的色慾行 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造成他人主觀感受上有不舒服、被侵犯的感覺。(參見性騷擾防治法)

  10. 性侵害相關法條 刑法十六章妨害性自主﹝221條~229-1條﹞ • 只要是違反性自主,無論加害者之年紀為何,均為公訴罪。﹝229條﹞ • 雙方性行為是合意,無強迫:

  11. 其他相關法條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第九款: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第53條:責任通報﹝知悉後24小時通報﹞ 第100條: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12. 性交易

  13. 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相關法規: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9條:責任通報,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報告。 第36條:違反第9條第項之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18條:法院依審理之結果: 1.裁定不予安置並交付該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 人、家長、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 2.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 3.安置於主管機關委託之兒童福利機構、少年福利 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醫療或教育機構。

  14. 處理 提醒與疑慮

  15. 家暴/兒虐事件發生後學校的處理流程 通報 (123原則) 發現疑似個案 初步了解受暴狀況(蒐集資訊) 緊急就醫 安全計畫 拍照存證

  16. 性侵害個案通報及處理流程 未告知學校 家長自行發現 依法家防中心社工應協助,但因其人力考量,實務上非家人性侵由家長自行處理,學校協助;家內性侵才由家防中心安排協助。 告知學校 通報 教育局 就醫採證 筆錄製作 學校發現疑似個案 通報  家防中心 會談評估 召開性平 非家人性侵可通知家屬,家內性侵不可通知家屬 通知家長

  17. 性交易處理流程 責付家長 通報少年隊 安置緊急收容中心 法院裁定 檢警調查 中途學校 學校發現 通報家防中心 返家後追蹤一年 無性交易之虞 兒少保護機構 飭回返家 通報校安 返校就學、追蹤輔導

  18. 跨單位間合作 ※教育單位應怎麼做? ※社政單位會怎麼做? 辨識 通報 查證 介入 追蹤 輔導

  19. 處理過程的提醒 • 通報為首,保密為要 24小時內通報家防中心,並即刻通報教育局 • 資源整合,網絡合作 整合家防中心及教育局資源 • 統一發言,字字珠璣 事件的最佳救火隊 • 確實紀錄,以利追蹤 紀錄以作為責信與追蹤輔導

  20. -謝謝聆聽- 一個生命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受到其他無數的生命所支持 希望在教育現場的我們有機會可以在孩子需要時~拉他一把

  21. 1 3 通報流程123 113~專線責任通報 教師要立即向學務處或113責任通報 學校行政要立即進行校安及法定通報 2 24~小時以內通報 3~方通報 行政通報/﹝學務處、輔導處﹞ 責任通報/社政通報(113) 校安通報/教育部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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