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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与依法执教. 主讲人:石连海.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背景. (一)国家的综合国力的提高 (二)社会环境变迁 (三)与国际接轨 (四)专家、学者的推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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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与依法执教 主讲人:石连海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背景 • (一)国家的综合国力的提高 • (二)社会环境变迁 • (三)与国际接轨 • (四)专家、学者的推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过程 • 2003年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将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列入其中,并明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为牵头修订起草单位。2004年下半年,修订起草工作正式启动。2006年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经过进一步研究修改,形成三审稿。1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原则 • (一)照顾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 (二)兼顾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三)法律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 (一)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 护原则 •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 (三)进一步明确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
学校保护和法律责任 • 学校保护具有以下的特征: • 1.学校保护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师和其他学校工作人员。 • 2.学校保护的对象是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接受教育的为入学儿童和辍学流失的未成年人。 • 3.学校保护的内容是教育性保护和在实施教育过程中与教育相关的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保护。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应履行义务的相关规定 • 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的义务。 • 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 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 学校有保护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义务。 • 学校有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
学校在实施保护中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 ㈠ 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 ㈡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 ㈢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新《义务教育法》的新精神 • (一)凸显了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以学生权利为本,新法的第一条就规定了“保障受教育权”。而且新法第二章就是对学生的规定,把学生放在了学校和教师的前面,体现了对学生的重视。 • (二)凸显了政府的责任。新法中直接提到政府的约有七十处。强调了问责制,提出了“引咎辞职”的措施;特别强调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职责。 • (三)凸显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如免收学费、杂费。提出教育的均衡发展,保证教育的公平性,对教科书的审定制定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是公办的还是民办的,都应当保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新旧《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区别 • (一)形式上的变化:旧《义务教育法》主要是由《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构成的。旧《义务教育法》比较原则和抽象,一些具体要求和规定体现在《实施细则》当中,而新《义务教育法》不再配有实施细则。这样一来,《义务教育法》本身融进了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这样,新《义务教育法》具有单一性。这一变化的结果是原来作为实施细则的部分的内容由行政法规这一层次上升到了教育法律的地位,而剩余部分的内容则被取消了,或者成为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内容。
新旧《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区别 • (二)结构上的变化。旧《义务教育法》不分章,而新《义务教育法》分为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 (三)条文上的变化。旧《义务教育法》的条款有18条,而新《义务教育法》有63条,增加了45条。条款数量的变化,表现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重视,增加了法律对义务教育的规范性要求,以及国家强化义务教育的决心。
新旧《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区别 • (四)内容上的变化。新旧义务教育法最主要的变化表现在内容上。内容的变化主要表现为3个方面:(1)新内容。即原来《义务教育法》上没有的内容,这次增加了。(2)改内容。即《原来义务教育法》有的内容,这次被改动了。(3)减内容。即原来义务教育法有的内容,这次被减掉了。在内容的变化上,增加的新内容是最主要的,涵盖比较广泛。
新内容 • 新增的内容很多,只要用新旧义务教育法一对照就可以明显地看出来。我只介绍其中比较主要的几项。如:①引咎辞职(第九条)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又称问责制;
②均衡发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②均衡发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保证教育的公平;
③不得改制(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③不得改制(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④不得开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④不得开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 ⑤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第二条)。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⑥实施素质教育。(第三条)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⑥实施素质教育。(第三条)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⑦军人子女、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保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⑦军人子女、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保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⑧增加了一些法律责任条款(第五十条政府责任,第五十五条学校的法律责任等)。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⑧增加了一些法律责任条款(第五十条政府责任,第五十五条学校的法律责任等)。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⑨学校安全条款(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改内容 • ①保障体制的改变。由原来的国家、学校、家庭、社会予以保障,改变为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第二条)。②收费的改变。由原来的不收学费,改变为不收学费、也不收杂费(第二条)。③管理体制的改变。由原来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改变为国家领导、省统筹、县管理(第七条)。
改内容 • ④教育方针的改变。由德、智、体改变为德、智、体、美(第三十四条);⑤经费的改变。由合列或者混列改为单列(第四十五条);⑥义务教育学制的改变。新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履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而旧法规定可根据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⑦财政拨款标准的改变。由原来的“两个增长”(旧法第十二条)改变为“三个增长”(新法第四十二条);⑧“师范教育”(旧法第十三)改为“教师教育”(新法第三十二)。
减内容 • ①一种是对与教育法、教师法相重复的条款进行了删减。如旧法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因与教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复就删掉了。②第二种情况是旧法的规定失去了必要性,被删掉了。如旧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学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这一条因为意义不大,被删掉。
减内容 • ③第三种情况是,旧法的规定与新法的精神不一致,被删掉了。如旧法第九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根据新法的精神,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不宜不加区别地鼓励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因此,在新法中删去这一条。在附则中作了原则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新法第六十二条)
新《义务教育法》体现的义务教育性质 • (一)第一是义务教育的统一性,也可以说是义务教育的国家性。 • (二)第二是义务教育的强制性。 • (三)第三是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近年来学生安全事故概况 • 根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全国中小学幼儿园案件、事故共计148起,非正常死亡人数231人,伤病4655人,失踪37人。 • 2005年全国上报中小学幼儿园案件、事故共计41起,非正常死亡人数178人,伤病1089人。
2006年全国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概况 2006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各类安全事故中,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59%;社会安全事故(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住宅火灾)占31%;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暴雨、塌方)占10%。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6%,房屋倒塌占0.89%,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
2006年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特征 1.农村是校园安全事故多发地区; 2.低年级学生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3.校园伤害事故增多; 4.节假日是事故多发期; 5.事故多发地点主要集中在上下学路上、江河水库和学校及周边; 6.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是多数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根据上面的统计,把学校内安全事故划分为13种类型:根据上面的统计,把学校内安全事故划分为13种类型: 1. 教育教学活动安全 2. 交通安全 3. 教学设施安全 4. 消防安全 5. 饮食卫生安全 6. 实验课安全 7. 学生集会中的安全 8. 校园暴力侵害 9. 门卫安全 10. 自然灾害 11. 寄宿学生安全 12 网络安全 13. 校园周边安全
一、教师体罚 学生甲为某中学二年级学生,课间休息时与数名同学在学校的国旗台上玩耍,不慎将学生乙推到国旗台下,致使其右手骨折。事发后,班主任老师将学生甲叫到教室外的走廊上询问情况,一气之下,给了学生甲两个耳光,并使劲往其腿部踢了两脚,致使学生甲两只耳朵疼痛不已,腿部出现红肿。
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 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
分 析 • 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 •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 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八条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预防与对策 • 中学生处于青春,有时控制不住自己,作为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严禁体罚。学生处于身体发育期,对于成年人的推搡很容易受伤,教师应当有保护学生身体健康的意识。 • 学校领导要加强对教师的法治观念教育。增强教师的法治意识,依法执教。
二、学生之间的伤害 江西某小学,学生小文到操场活动。当时其他年级正在练习接力赛跑,尽管已经下课,练习却还在进行中。由于操场狭小,学生又多,小文被其中一个跑步的同学撞倒。送医院她被诊断为“脑内膜出血”,住院半个月。
致害学生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要认定学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当看学校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学校有无过错主要应从以下两点来分析: • 学校开展体育教学活动的场地是否合乎法律的要求。 • 教师在组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时有无过错。
预防与对策 学校要完善教学设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师和学校也要加强课间安全管理。
三、课间活动安全 • 在操场看铅球赛被砸伤案 某小学举办春季运动会,三年级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预防与对策 • 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学会自我保护
四、学生帮教师做事受到的伤害 • 为教师个人打开水被他人撞翻烫伤案 某日,被告王瑛让已下课的原告为其打开水。原告在打回开水上楼时,恰逢被告闫石在学校楼道的防盗门横梁上打秋千,被告闫石将暖水瓶碰碎烫伤了原告的右腿。事发之后,被告王瑛及校方送原告到医院就诊,经天津市第四医院诊断,原告右腿热烫伤3%(深Ⅱ度)。
评 析 • 承担责任的依据 民事责任中的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相互关系。 • 学校承担责任的理由 一种意见认为,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 另一种意见认,学校应承担责任 。
预防与对策 教师不应当让未成年人为自己或者是为学校作具有危险或者潜在危险的事情。
五、教师精神疾病伤害学生案 2006年9月20日下午,湖南省永州市第十二中一历史教师李恒毅不仅在课堂上用钢筋殴打女生章耀尹,还亲手把章耀尹从四楼上扔了下去,导致这名只有11岁的学生最后不幸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