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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险 废 物 环 境 管 理 及相关法律法规. 宣城市环保局污防科 2012 年 11 月. 案例:美国拉福运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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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险 废 物 环 境 管 理及相关法律法规 宣城市环保局污防科 2012年11月
案例:美国拉福运河案 • 70年代末,美国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即“拉福运河案”。起因是美国一家化学公司从40年代起,用铁桶盛装农药废物,埋入拉福运河废河谷。1953年在其上面复土并兴建了住宅、学校和运动场。几年后,居民中陆续发现新生儿畸形、孕妇流产,各种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很高。1978年,当地政府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发现当地大气、地下水、土壤中的六六六、氯苯、三氯苯酚等82种化学污染物严重超标。美国政府不得不发布一项联邦紧急法令,将该地区全部居民搬迁,学校关闭。由此事件引起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导致美国政府动用了16亿美元资金对全国各州进行普查。
河北省保定市铅中毒事件 • 2009年4月5、6日,黑龙江省大庆通申特化工有限公司分二批共转移含铅废物(主要成分四乙基铅)97吨,至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老头河镇西喇喇地村一非法企业加工利用,造成11名工人中毒。 • 浙江省东阳市废弃包装物事件 • 浙江省东阳市有机化工合成化工二厂非法将2,4-二硝基氯苯的废弃包装袋销售给横店镇金宅村一废品收购点。2009年9月13日,上述废品收购点在装卸废弃包装袋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17人中毒受伤的重大事故。
浙江省松阳县四氯化硅废物倾倒事件 • 2008年3月7日上午,肇事者叶某将从衢州富士特白炭黑有限公司拉取固体废物,在途径丽水市松阳县时倾倒入小竹溪(约3吨)中。该固体废物所含四氯化硅遇水水解为盐酸和二氧化硅,致使水体呈强酸性,造成事发地下游约有6000余名居民停止取用溪水。
主要内容 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和危害 (一)危险废物的概念(二)危险废物的产生 (三)危险废物的分类(四)危险废物的危害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一)政策法规体系框架(二)《固废法》 (三)危废管理主要制度 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一)现状和问题 (二)要求和举措
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和危害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和危害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 • 腐蚀性:如废酸、废碱 • 急性毒性:如废弃毒鼠强 • 慢性毒性:如某些医药废物 • 浸出毒性:如含铅、含汞等重金属的废物 • 爆炸性:如含硝酸铵的废物 • 传染性:如医疗废物 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如丙烯腈剧毒,又极易燃烧)的废物
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和危害 (二)危险废物的产生 1、危险废物的物理形态包括: • 固态废物:如铬渣,石棉废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飞灰 • 半固态废物:如医疗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电镀污泥等 • 液态废物:如从含多氯联苯的电力设备倾倒出来的介质油、绝缘油,废酸、废碱、废矿物油等; • 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如钢瓶内充装的氯气、光气等
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和危害 2、危险废物的出现形式有: • 危险废物可能作为副产品、过程残渣、用过的反应介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的设施或装置,以及废弃的制成品等形态出现
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和危害 • 3、危险废物的主要来源: • 工业源:化工行业、炼油行业、金属工业、医药行业等等。 化工行业包括:塑料、化妆品、颜料、油漆、医药、炸药、杀虫剂以及许多无机与有机中间化学品的生产过程。 • 社会源:典型的是废弃农药和车用铅酸电池。
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和危害 (三)危险废物的分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HW01-HW18:按废物组别分,包括医疗废物,医药废物,农药废物,染料废物,有机树脂类废物,新化学品废物,感光材料废物等 HW19-HW47:按含有成分分,包括含六价铬化合物,含铜化合物的废物,含铅及铅化合物的废物等 HW48: 有色金属冶炼废物 HW49:其他废物
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和危害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5085. 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GB5085. 8-2007 腐蚀性鉴别 : GB5085.1-2007 急性毒性鉴别:GB5085.2-2007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易燃性鉴别: GB5085.4-2007 反应性鉴别: GB5085.5-2007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5085.6-2007
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和危害 (四)危险废物的危害 1、对人体的危害 • 短期急性危害:如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睛接触等引起急性中毒,或发生爆炸、燃烧等危险事件; • 慢性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人体慢性中毒、致癌、致畸、致突变;
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和危害 2、对环境的危害 • 通过风吹、风化、雨雪渗透等,污染空气、土壤、地下水等。如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严重污染当地饮用水源。
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和危害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二、管理法规 (一)政策法规体系框架 1、国家法律法规 2、部门规章 3、国家名录 4、国家标准 5、国家政策 6、国家规划 7、地方法规
二、管理法规 1、法律法规 • 《刑法》(1997年修订)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颁布 2004年12月修订 2005年4月1日施行)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颁布)
二、管理法规 《刑法》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166号) 《关于安徽亳州境内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的通报》 一、事件经过和处理情况 2009年12月3日、7日,浙江省东阳市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邢丙华处置,邢丙华等5人将危险废物装入铁桶,倾倒在安徽亳州市涡阳、利辛两县境内。两县共发现危险废物1047桶,其中涡阳县发现291桶,利辛县发现756桶。经监测,其中均含有三乙基胺、硼酸三甲基脂、磷酸三乙基胺、三甲基苯胺、 苯并噻唑、甲苯、苯酚、对二氯苯、二甲基苯胺等成分复杂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多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危险废物。 事件发生后,安徽省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受污染土壤进行深度清理。经安徽、浙江两省环保部门协商,由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涡阳县、利辛县造成的污染损失及处置费用总计220万元。浙江金华市、东阳市环保局对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共罚款25万元。安徽省涡阳县和利辛县人民法院认定邢丙华等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二年或一年,处罚金1—2万元。利辛县公安局对王可山等6人处行政拘留10日。
亳州涡阳跨省非法倾倒现场 21
亳州利辛跨省非法倾倒现场 22
二、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4年12月29日
二、管理法规 2、部门规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保部、卫生部环发【2011】19号文 3、国家名录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令【2008】第1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卫医发【2003】287号,2003年10月10日
二、管理法规 4、国家标准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8-2007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
二、管理法规 5、国家技术和经济政策 •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环发【2001】199号 2001年12月17日; •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2005) •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 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74号,2003年11月18日
二、管理法规 6、国家规划 •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环发【2004】16号,2004年1月19日 7、地方法规:全国十几个省市颁布了危险废物管理的地方条例,如上海、天津市、江苏、四川、哈尔滨、合肥市、南京市、武汉市、徐州、镇江,等等
其他规定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1号2004年6月) • 《宣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11年8月) •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
二、管理法规 基本原则 全过程管理—“从摇篮到坟墓”—原则 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及各个环节,都实行控制管理和开展污染防治。
二、管理法规 (二)《固废法》 1、立法思想和原则 • 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促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 • 落实污染者责任 • 维护法制统一,兼顾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 • 强化行政管理同时尽可能采取市场经济手段和民事法律手段 • 注意与相关法律相衔接
二、管理法规 2、《固废法》主要内容 ①关于循环经济 国家鼓励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明确提出了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
二、管理法规 2、《固废法》主要内容 ②关于污染者责任 • 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确立了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的原则,体现了生产者对废弃产品污染防治的责任延伸制度.
二、管理法规 2、《固废法》主要内容 ③关于限制过度包装 倡导: 宣传教育,倡导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 鼓励: 绿色采购 措施: 部分包装物,强制回收; 制定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
二、管理法规 2、《固废法》主要内容 ④关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增加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利用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贮存限期、跨行政区转移审批、事故应急和处置设施退役费用预提等新的规定,强化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
二、管理法规 2、《固废法》主要内容 ⑤关于农村固废污染防治 规模化畜禽养殖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农村生活垃圾 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制定; 避免出现法律空白; 考虑可操作性和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 保 护 部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号 •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二、管理法规 2、《固废法》主要内容 ⑥关于企业终止变更出现的污染责任 需要终止的: 事先妥善处置 发生变更的: 原则: 变更后的单位(例外: 契约优先) 本法施行前已终止的: 原则: 有关人民政府承担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原则: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例外: 契约优先;限制: 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二、管理法规 2、《固废法》主要内容 ⑦关于环保部门监管职能 首次被赋予限期治理决定权 (环境立法的突破) 信息统一发布
二、管理法规 2、《固废法》主要内容 ⑧关于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举证责任倒置 加害人就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环境监测机构有接受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监测的义务
二、管理法规 2、《固废法》主要内容 ⑨关于环境污染责任 • 行政责任 首次明确”禁止排放” 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向江河、湖泊丢弃垃圾触及法律红线 • 民事责任 首次提出恢复环境原状的责任
二、管理法规 2、《固废法》主要内容 ⑩关于废物进口管理 对废物进口提出了禁止、限制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的规定,体现了中国入世承诺和WTO规则要求。
《固废法》修订案中强化政府的污染防治责任、防止过度包装污染环境、对农村固体废物提出防治要求等几点突破。笔者认为,修订案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还有以下突破。《固废法》修订案中强化政府的污染防治责任、防止过度包装污染环境、对农村固体废物提出防治要求等几点突破。笔者认为,修订案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还有以下突破。 • (一)改革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方式 原有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进口只规定了两类情况:一类是禁止进口,另一类是限制进口。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货物进口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外贸易法》为此已经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因此,原有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废物进口管理方式也应顺势调整。
(二)明确固体废物产生者发生终止、变更时的责任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由谁继续履行污染防治责任,原有法律没有明确,这是大量固体废物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原因之一。修订案对此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之前,必须妥善处置固体废物以及有关场所和设施;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负责处置。 • 修订案还对历史遗留废物的处置提出了解决办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以前,有的企业或单位已经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其留下的废物(很多是危险废物)往往无人负责,造成严重的污染和安全隐患。为此,修订案规定:“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三)完善危险废物的管理措施 针对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中面临的处置设施不足、长期贮存不处置、应急措施力度不够等问题,修订案在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方面规定了新措施:一是增加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求;二是增加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的限制;三是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处理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的应急手段;四是对重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关闭或者退役后的维护资金来源做了规定。 • 此外,修订案针对近年来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的单位明显增多,而在利用过程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等实际问题,为了堵塞管理漏洞,将危险废物的利用纳入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管理范围。
(四)对限期治理制度做出重大变革 原有法律规定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的单位应当限期治理,其决定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修订案对此进行了重大变革,决定对违法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 (五)强化法律责任 修订案对法律责任的修改集中在3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二是对新增加的部分条款规定了法律责任;三是加大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在适当强化行政处罚措施的同时,修订案在现有污染损害赔偿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最常见的受污染者举证困难等问题,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等规定。
二、管理法规 (三)主要制度 1、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二、管理法规 2、经营许可证制度 《固体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二、管理法规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转移联单制度 对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联单制度,进行跟踪管理。 《固体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