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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石 优抚保障 ——— 肥城市民政局工作交流. 优抚科 陈乃笋. 一、优抚工作概述. (一) 优抚工作的具体含义。 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和规定,对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优待、抚恤和抚慰的一项社会行政管理,包括精神和物质两方面,即给予政治荣誉或精神安慰的同时,予以钱物等照顾。. (二)优抚工作的历史沿革。 1 、古代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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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石 优抚保障 ———肥城市民政局工作交流 优抚科 陈乃笋
一、优抚工作概述 (一)优抚工作的具体含义。 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和规定,对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优待、抚恤和抚慰的一项社会行政管理,包括精神和物质两方面,即给予政治荣誉或精神安慰的同时,予以钱物等照顾。
(二)优抚工作的历史沿革。 1、古代优抚。 中国自古以来就对军事高度重视,《孙子兵法》中说:“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历朝历代莫不把军事当作国家的头等大事,把军队看成是拱卫边疆、维护统治的基本力量。既然“兵”是“国之大事”,所以历代把对军人的优抚也当成一项基本国策加以推行。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和抚恤,随之成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
元代实行“世兵制”,建立有“军户”,成年男子一旦编入军户籍,就世代为兵。对于这些职业军人及其家属,元代给予了方方面面的优待和照顾。不但发放粮饷、衣物,荒年时还对其家属提供必要的救济。元代甚至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安乐堂,用来治疗和收养患病的军人。像位于太湖畔的金坛县就设有两所收养患病军卒的安乐堂,其中的一所有屋舍“凡七十二间”,俨然一座颇具规模的军人医院。除了安乐堂,据《元史》记载,当时首都大都还设立有广惠司,负责配制从中亚西亚地区传来的一些药剂(当时称“回回药”),给守卫京师的将士和“在京孤寒者”疗病之用。如果军人“不幸而死”,元政府除给予一定的丧葬费(称“坟瘗钱”),同时还对家属优加抚恤。元代实行“世兵制”,建立有“军户”,成年男子一旦编入军户籍,就世代为兵。对于这些职业军人及其家属,元代给予了方方面面的优待和照顾。不但发放粮饷、衣物,荒年时还对其家属提供必要的救济。元代甚至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安乐堂,用来治疗和收养患病的军人。像位于太湖畔的金坛县就设有两所收养患病军卒的安乐堂,其中的一所有屋舍“凡七十二间”,俨然一座颇具规模的军人医院。除了安乐堂,据《元史》记载,当时首都大都还设立有广惠司,负责配制从中亚西亚地区传来的一些药剂(当时称“回回药”),给守卫京师的将士和“在京孤寒者”疗病之用。如果军人“不幸而死”,元政府除给予一定的丧葬费(称“坟瘗钱”),同时还对家属优加抚恤。
满清入关,定鼎中原,军事上主要依靠的是八旗军,所以对其待遇和抚恤也格外优厚。如顺治初年规定,八旗军兵士作战受伤,头等伤给银五十两,二等伤给银四十两,三等伤给银三十两,四等二十两,五等十两。八旗官兵因伤病退役后,凡年纪在五十以上者,无论其有无房产,有无子孙赡养,都由政府每月给银一两、米一斛,以终养余年。至于阵亡的八旗官兵,其家属都能得到为数不菲的抚恤金和相应的照顾。满清入关,定鼎中原,军事上主要依靠的是八旗军,所以对其待遇和抚恤也格外优厚。如顺治初年规定,八旗军兵士作战受伤,头等伤给银五十两,二等伤给银四十两,三等伤给银三十两,四等二十两,五等十两。八旗官兵因伤病退役后,凡年纪在五十以上者,无论其有无房产,有无子孙赡养,都由政府每月给银一两、米一斛,以终养余年。至于阵亡的八旗官兵,其家属都能得到为数不菲的抚恤金和相应的照顾。
晚清时期,在甲午战败的刺激下,清政府开始采用西法,编练新军,对军人的优抚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官兵伤病者,除照常支取军饷外,还由医局诊治给药,并分等级给予补助。如果在军营中病故,士兵给丧葬银十两,军官给薪水三个月。凡阵亡者,无论官兵,均“赏饷薪二年”,对其家属还另有抚恤。1905年,清政府拟定了《陆军常备军退伍办法章程》,明确了退役军人的优待政策。四年后,清政府又颁布了《恤荫恩赏章程》,对阵亡、伤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及临战受伤等军人的抚恤作出了明确而规范的规定。所有这些新变化,都显现出中国军人的优抚政策已开始步入近代化的轨道。晚清时期,在甲午战败的刺激下,清政府开始采用西法,编练新军,对军人的优抚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官兵伤病者,除照常支取军饷外,还由医局诊治给药,并分等级给予补助。如果在军营中病故,士兵给丧葬银十两,军官给薪水三个月。凡阵亡者,无论官兵,均“赏饷薪二年”,对其家属还另有抚恤。1905年,清政府拟定了《陆军常备军退伍办法章程》,明确了退役军人的优待政策。四年后,清政府又颁布了《恤荫恩赏章程》,对阵亡、伤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及临战受伤等军人的抚恤作出了明确而规范的规定。所有这些新变化,都显现出中国军人的优抚政策已开始步入近代化的轨道。
2、新中国建立前后优抚政策。 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创建人民军队之初,就十分重视对军人的优抚。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稿)规定,为加强红军的优抚工作,各级苏维埃政权应成立相应的优抚组织机构,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抚政策法规。《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向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拥护军队的决定》、《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向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拥护军队的决定》、《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 解放战争时期:县级人民政府下设民政科,优抚工作成为主要工作内容。
近年来优抚工作大发展:特别是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又根据新《兵役法》出台的实际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在沿续了优抚政策的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在政策体系上做出重大调整,出台了一系列的适应新形势的优抚政策。2007年以来陆续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人员、参核人员、60岁以上农村退伍老兵及部分烈士(含错杀平凡人员)子女纳入了重点优抚对象范围。近期,中央又出台政策,准备将开采铀矿的人员纳入优抚范围。近年来优抚工作大发展:特别是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又根据新《兵役法》出台的实际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在沿续了优抚政策的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在政策体系上做出重大调整,出台了一系列的适应新形势的优抚政策。2007年以来陆续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人员、参核人员、60岁以上农村退伍老兵及部分烈士(含错杀平凡人员)子女纳入了重点优抚对象范围。近期,中央又出台政策,准备将开采铀矿的人员纳入优抚范围。
(三)优抚工作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烈士褒扬条例》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
(三)优抚工作的对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及家属 。
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义务兵。 2、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
4、烈士遗属:是指现役军人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出事件死亡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以及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的,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战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后,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4、烈士遗属:是指现役军人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出事件死亡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以及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的,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战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后,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5、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现役军人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其他因公死亡的;以及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的,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后,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5、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现役军人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其他因公死亡的;以及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的,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后,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6、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现役军人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除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等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以及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的,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病故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后,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7、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8、参战退役人员 :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1954年11月1日以来被中央军委确定的14次作战行动)
9、涉核人员(原8023部队和其它参加核试验退伍人员): 8023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64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 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实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10、现役军人家属: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指战员)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
11、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12、部分烈士(含错杀平反人员)子女: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四)优抚工作的内容。 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和因公因病军队伤亡人员褒扬政策的落实;审核革命烈士褒扬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审核报批和保护工作。
二、开拓创新,突出工作特色 特色亮点工作: 1、抚恤定补金社会化发放 2、自然减员经费管理使用 3、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市财政统筹 4、优抚医疗保障机制
(一)抚恤定补金社会化发放 抚恤定补金原发放方式(垂直拨款、街镇代发): 市财政局→街镇财政所→街镇民政办申请→街镇领导批准→街镇财政所拨付民政办→优抚对象到街镇民政办领取
《肥城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 暂行办法》 一是管理原则:“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复核并拨付资金,委托银行代发到人” 。 二是发放办法:各镇街动态管理优抚对象→市民政局按时向市财政局提出发放方案→市财政局拨款到民政局→委托邮政储蓄银行按季度直接分解记录到个人账户→优抚对象可以在肥城市50多个营业网点自由支取,也可以跨地区跨行支取。
三是保障措施: 1、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2、建立预备资金机制。 3、代发银行服务协议。 四是工作成效: 1、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2、发放准确,落实政策到位; 3、方便领取,优抚对象满意。
(二)自然减员经费管理使用 1、自然减员经费的概念 2、原自然减员经费管理 3、上级有关规定 《山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管理的通知》(鲁民[2001]123号)
4、《肥城市自然减员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肥民发[2009]31号)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优抚对象“解三难”(生活难、治病难、住房难),发放临时新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对优抚对象进行临时生活救济,补助优抚事业单位以及弥补优抚相关经费的不足。 管理办法: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实行市民政局统一管理,采取预拨资金、专项审批、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市民政局根据当年自然减员经费结余情况,向乡镇(街道)民政办预拨部分自然减员经费。
5、工作成效 近年来共为优抚对象新建房屋45间,修缮房屋312间,资金投入67.9万元。为优抚对象临时救济,解决困难发放补助1000余人次50余万元。 近年来,泰安市优抚信访200余件,肥城市仅有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