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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78/95 公约. 版权所有, 1997 ( c) Dale Carnegie & Associate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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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78/95公约 版权所有, 1997 (c) Dale Carnegie & Associates, Inc.
1、背景● IMO于1960年在海安会下设立一个培训 和值班标准分委会(STW)。● STW为培训海员使用助航设施、救生设备、消防设备草拟《1964年指南文件》,于1975年和1977年进行修正和增补,并起草公约草案。●IMO于1978年6月14日至7月7日在伦敦外交大会上通过STCW78公约●STCW78公约于1984年4月28日生效。● 我国于1981年6月8日加入该公约。● 公约为各国提供了一个普遍能接受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方面最低标准。
2、STCW78公约主要内容:● 公约由正文及一个附则组成。● 正文共有17条:制订公约的宗旨、缔约国的义务、公约所用名词解释、适用范围、资料交流,与其他条约关系、证书、特免证明、过渡办法、等效办法、监督、技术合作、修正程序、加入公约形式、生效条件、退出方式、保管以及文本文字。● 公约附则主要内容:公约附则分6章,均为公约的技术条款。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船长和甲板部分 第三章 轮机部分 第四章 无线电部分 第五章 对槽管轮的特别要求第六章 精通救生艇业务
3、我国履行STCW78公约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87年)。● 《海船船员考试大纲》(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专业训练发证办法》(1984年)。● 《关于办理参加航行值班和机舱值班的一般船员值班签证的通知》(1986年)。● 《关于开展油轮安全管理和原油洗舱专业训练工作通知》(1987年)。● 《装载液化气体船船员特殊培训发证办法》(1991年)。● 《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发证办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实施细则(1988年)
二、STCW78公约修正案1、1991年修正案: 主要内容为:GMDSS和允许单人值班了望的试验。该修正案被默认接受,于1997年12月1日生效。STCW78公约附则第四章改为无线电人员STCW78公约附则第一章总则中增添规则I/5的“试验的实施”,使夜间单人了望试验合法化。我国为履行1991年修正案,于1993年颁布《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人员考试发证办法》。2、1994年修正案: 主要内容为:将“液货船人员的特殊培训要求”替代STCW78公约附则第五章“对槽管轮的特别要求”,该修正案于1995年7月1日被默认接受,1996年1月1日生效,共有V/1条与四个附录,详述了对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我国为履行1994年修正案,于1994年和1995年分别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和发证办法》和《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
三、STCW78/95公约1、背景:● 海运业的发展、科技的发展、配员的多国化、人为因素的影响。●STCW78公约的缺陷。● 公约的修订、通过和生效。2、特点:● 全面的遵章核实机制。● 加强对海员实际技能的评估和训练,规定海员必须接受系统的专业教育和培训。● 规定了对航运公司的责任。● 对海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必须建立质量体系。● 允许重组传统的船上岗位分工体系,引入“职能发证”体系。● 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海员专业培训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 集中和系统规定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3、结构:● 公约由正文、附则和STCW规则A和B部分组成。● 附则、规则A、B部分三者一一对应关系。
4、内容:(附则、STCW规则A、B部分)第一章 总则:● 规则I/1 定义和说明:公约的名词解释● 规则I/2 证书和签证:主管机关签发符合STCW78/95公约的适任证书及证书格式和内容等。● 规则I/3 有关近岸航行的原则:公约允许各缔约国可对从事近岸航行的海员降低适任标准。● 规则I/4 监督程序:海员证书的港口国管理。● 规则I/5 国家的规定:允许各缔约国对海员违章和威胁人命和财产及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调查及处罚。● 规则I/6 培训和评估:各缔约国应保证从事船员培训和评估人员的资格必须符合规定,以及船员培训和评估必须符合规定。● 规则I/7 资料交流:各缔约国在1998年8月1日前向IMO递交履约报告及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 规则I/8 质量标准:从事培训、适任考试和评估、发证的机构应建立质量体系。● 规则I/9 --健康标准:各缔约国制订海员健康标准。 --证书的签发和登记:各缔约国签发证书的条件和程序及资料登记。● 规则I/10 证书的认可:各缔约国之间证书承认的条件和程序。● 规则I/11 证书的再有效:证书的到期签证及签证的条件。● 规则I/12 模拟器的使用:培训机构使用模拟器培训及模拟器性能标准。● 规则I/13 试验的实施:各缔约国可授权进行夜间单人了望试验。● 规则I/14 公司的责任:船公司在STCW78/95公约中的责任和义务。● 规则I/15 过渡规定:STCW78公约过渡至STCW78/95公约的规定。
第二章 船长和甲板部● 500总吨或以上船舶:负责航行值班:高级船员(规则 II/1):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规则 II/2):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500-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规则II/2):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500总吨以下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高级船员和船长(规则II/3):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规则II/4):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三章 轮机部● 机舱负责轮机值班:高级船员(规则III/1)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轮机长和大管轮(规则III/2):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主推进动力装置为750千瓦至3000千瓦船舶轮机长和大管轮(规则III/3):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规则III/4):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四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适用范围(规则IV/1)●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人员(规则IV/2):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五章 对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的 特殊培训要求● 液货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规则V/1):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滚装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规则V/2):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大型船舶和特殊操纵性能船舶的船长和大副附加培训 (第B-V/3节)。● 在载运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的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第B-V/4节)。● 在载运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的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第B-V/5节)。
第六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疗及 救生功能● 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规则VI/1)。● 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及快速救助艇业务培训(规则VI/2)。● 高级消防培训(规则 VI/3)。● 急救和医护培训(规则VI/4)。第七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 可供选择的证书签发(规则VII/1)。● 对海员的发证(规则VII/2)。● 签发可供选择的证书的原则(规则VII/3)。第八章 值班● 适于值班(规则VII/1):● 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规则VII/2)。
四、我国履行STCW78/95公约情况1、我国履约时间表:● 1995年成立机构。● 1997年10月完成履约文件起草。● 我国于1997年11月10日向IMO递交履约报告。● IMO于1998年1月组成由美国、日本、新加坡、挪威、澳大利亚五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我国履约文件审核。● 1998年3月,我国派代表赴日本答辩。● 1998年4月,我国向IMO递交补充材料。2、 履约文件: 我国履约文件由《履约报告》、《法律、法规、命令、规则的文本》、《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及纲要》、《适任考试和评估大纲》及《航海院校教学计划》五部分组成,中英文本各五本共十本。
3、 我国船员管理法规:●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规则 ★ 《考试和评估大纲》 ★ 《评估规范》 ★ 《实施细则》● 船员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 基本安全培训 ★ 高级消防培训 ★ 精通艇筏和快速救助艇培训 ★ 急救和医护培训 ★ 雷达观测与标绘、雷达模拟器和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
★ 高速船培训 ★ 客船、滚装客船培训 ★ 大型船舶操纵培训 ★ 散装液货船培训 ★ 船载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作业培训 ★ 《实施细则》● 船员值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 《船舶最低安全船员规则》● 综合部分 ★ 过渡办法 ★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 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
五、STCW78/95公约的最新动态1、1997年修正案:关于客船船员培训的要求,列入STCW78/95公约第五章(第A——V/2.5节)于1999年11月1日生效。2、1998年修正案:关于散装货船船员培训的要求列入STCW78/95公约第II章(货物装卸和积载),于2003年2月1日生效。3、将出台MOU(海上移动平台人员)和引水员培训的修正案。4、履约现状:IMO的150余个成员国,有137个国家参加STCW78/95公约,约占世界船队吨位98%,至1998年8月1日,已有80多个国家向IMO提交履约报告。到目前为止,已有110多个国家提交履约报告,目前IMO正按审核中国的程序和方式对各提交履约报告的缔约国进行审核。五、STCW78/95公约的最新动态1、1997年修正案:关于客船船员培训的要求,列入STCW78/95公约第五章(第A——V/2.5节)于1999年11月1日生效。2、1998年修正案:关于散装货船船员培训的要求列入STCW78/95公约第II章(货物装卸和积载),于2003年2月1日生效。3、将出台MOU(海上移动平台人员)和引水员培训的修正案。4、履约现状:IMO的150余个成员国,有137个国家参加STCW78/95公约,约占世界船队吨位98%,至1998年8月1日,已有80多个国家向IMO提交履约报告。到目前为止,已有110多个国家提交履约报告,目前IMO正按审核中国的程序和方式对各提交履约报告的缔约国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