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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与纳税人权益保护. 李文敏 | 2013.07. 目 录. 税法概貌 税收执法流程和部门分工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税收执法与公民基本权利 税收执法与契约自由 税收执法与企业经营自主权 税收执法与民事债权. 1. 中国 税法体系 税收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行政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各税暂行条例 税收部门规章:各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等 税收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2. 税法原则 税收 法定原则 税权集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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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与纳税人权益保护 李文敏| 2013.07
目 录 税法概貌 税收执法流程和部门分工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税收执法与公民基本权利 税收执法与契约自由 税收执法与企业经营自主权 税收执法与民事债权
1. 中国税法体系 税收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行政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各税暂行条例 税收部门规章:各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等 税收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2. 税法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税权集中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 一、税法概貌
目 录 税法概貌 税收执法流程和部门分工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税收执法与公民基本权利 税收执法与契约自由 税收执法与企业经营自主权 税收执法与民事债权
二、税收执法流程和部门分工 税务检查 检查机关——“稽查局” 重大案件审理 法规部门、审理委员会 税务登记 登记机关: 登记分局 (区、县)税务局 账证管理 征管机关: 征收分局 (区、县)税务局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税务行政复议——法规部门 税务行政诉讼——法院
目 录 税法概貌 税收执法流程和部门分工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税收执法与公民基本权利 税收执法与契约自由 税收执法与企业经营自主权 税收执法与民事债权
1. 知情权 2. 保密请求权 3. 税收优惠申请权 4. 获得救济权 5. 监督权 6. 其他权利 例如:自然人基本生活资料的保有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 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涉税事项的权利等 三、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一)纳税人权利
1. 依法纳税和代扣代缴 2. 协税义务 3. 容忍义务 三、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续) (二)纳税人义务
目 录 税法概貌 税收执法流程和部门分工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税收执法与公民基本权利 税收执法与契约自由 税收执法与企业经营自主权 税收执法与民事债权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个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此规定,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或者承担刑事责任。 2. 赋予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延期纳税的权利——将生存权保障范围 扩大到企业等。 四、税收执法与公民基本权利 (一)税收执法与生存权保障
在税收执法特别是税务检查中,常常会发生税收职权和公民住宅权、通信自由的冲突。 在税收执法特别是税务检查中,常常会发生税收职权和公民住宅权、通信自由的冲突。 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 查账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现场查验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责成提供资料——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 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税收执法与公民基本权利(续) (二)税收执法与公民住宅权、通信秘密等权利的保障
询问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询问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货物、邮件查验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存款查询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并应予保密。 四、税收执法与公民基本权利(续)
税务检查权的限制: 相关性限制 不得侵犯公民的住宅权 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四、税收执法与公民基本权利(续)
目 录 税法概貌 税收执法流程和部门分工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税收执法与公民基本权利 税收执法与契约自由 税收执法与企业经营自主权 税收执法与民事债权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五、税收执法与契约自由 (一)对关联企业交易的规制
1. 提前履行 2. 纳税担保 3. 税收保全 4. 税务强制执行 五、税收执法与契约自由(续) (二)税收保全措施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合同、协议往往是第2、3、4项竞合。 当事人约定纳税义务转移的协议是否有效? 五、税收执法与契约自由(续) (三)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合同、协议
(四)税收撤消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税收执法与契约自由(续)
在以上防杜措施之外利用契约自由选择交易方式,目前仍属于合法节税。在以上防杜措施之外利用契约自由选择交易方式,目前仍属于合法节税。 上述税收保全、税收撤销权两项属于一般防杜措施,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税务机关就可启动。尤其税收保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逃避纳税义务嫌疑的举证责任,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畸重。 五、税收执法与契约自由(续)
目 录 税法概貌 税收执法流程和部门分工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税收执法与公民基本权利 税收执法与契约自由 税收执法与企业经营自主权 税收执法与民事债权
1. 企业有权制定财会制度、选择财会处理方法(包括使用计算机 计账),但其财会制度、及处理方法必须符合财税部门的规定,并且必须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 必须使用中文计账和开具发票,民族自治区纳税人可以同时使用 当地通用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 纳税人有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资料的义务——10年。 六、税收执法与企业经营自主权 (一)企业纳税人在账册管理环节的权利与义务
(二)税务稽查调账 一般只能调取以往年度资料,特殊情况下可以调取当年度资料。 “特殊情况”: ①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 ② 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③ 账簿等证据资料可能被毁灭、藏匿、转移的; ④ 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调回检查的情况。 五、税收执法与企业经营自主权(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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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 税收与担保债权——以成立时间顺序为优先顺序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 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指纳税人应当交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税收与民事债权 (一)税收优先权 (二)税收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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