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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97.3.19)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97.3.19). 人事處考訓科科長 溫正源 101/2/29. 差勤相關法規1. 教師請假規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差勤相關法規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事假. 事假 1.公務人員每年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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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97.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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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97.3.19) 人事處考訓科科長 溫正源 101/2/29

  2. 差勤相關法規1 • 教師請假規則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3. 差勤相關法規2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4.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事假 • 事假 1.公務人員每年5日。 2.任職未滿1 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 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算,過半日者,以1日計算。 3.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 家庭照顧假 1.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 故須親自照顧時。 2.每年准給7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5.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病假1 • 病假 1.公務人員因病治療或休養;每年28日。 2.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3.2日以上(含),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 書。 • 生理假 1.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 理假1日。 2.生理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6.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病假2 • 延長病假 1.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2.患重病已請畢事、病、休假後;其延長期間自第1次請延長 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 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3.請延長病假已滿上述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  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1年仍未痊癒,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但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1年為  限。 4.公立醫院機構、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保局聯合門診中  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釋例) 5.約聘僱人員6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

  7.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診斷證明書 •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病假及器官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 延長病假、公傷假-銓敘部85.10.18(85)台法二字第1368644號(「提前申請分娩假」、「留職停薪復職」 ) • 如任職機關或居住地設有公立醫院或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該層級以上之醫療機構時,仍應以其所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為準據。 • 如未設有任一醫療機構,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

  8.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婚假 • 婚假 1.給婚假14日。(結婚之翌日起核給) 2.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或提前五日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 • 提前:銓敘部74.8.10(74)台華典三字第37680號函釋,為便其先行從事與結婚有關配合準備之實際需要,同意就其應給之婚假,由機關長官斟酌實際情形,准予在合理期間內提前請假。

  9.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 • 產前假-8日,得分次以時計申請;但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娩假-42日。(一次請畢) • 流產假- (一次請畢) 1.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者(視為一次生產),42日。(仍得申請生育補助,有陪產假 ) 2.懷孕3-5個月流產者,21日。 3.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14日。 • 陪產假-3日。 得分次、半日申請;但應於分娩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10.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喪假1 • 喪假-採列舉 1.父母、配偶-15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10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 弟姐妹:5日(註:配偶之曾祖父母尚不得核給喪假) 4.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 • 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註:收養關係存續中,其本生父母再婚之配偶,非為繼父母) •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1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喪假2 5.喪假得分次、半日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所稱「百日」係一固定期間,非為請假規則規定所核給各假期之日數,故不得扣除例假日及當事人所請各項假別天數而予以延長。(註:請假規則所定假期,原則上均扣除例假日,如為一固定期間者不得扣除例假日;另「延長病假」於請假規則明定不得扣除,亦即各法規如有特別規定時,應從其規定。) 6.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 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 天然血親於父母子女間不因再婚而消滅;亦不因被收養而消滅。 (註:本生父母死亡,被收養之子女,仍得核給喪假;反之亦同) • 父母再婚所生與同父(母)異母(父)之子女或收養關係存續中,養父母所生之子女與其養子女間,均為兄弟姊妹具血親關係。

  12.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喪假3 7.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其養父(母)於婚前所單獨收養,其與養父(母)之配偶間並無收養關係,自無法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中之「父母死亡」核給喪假。 •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惟配偶死亡其姻親關係不消滅。公務員於配偶死亡後再婚,其與前配偶父母之姻親關係並未消滅,其前配偶之父母死亡,同意比照配偶之父母死亡規定給予喪假。

  13.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假1 • 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1.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 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 各機關所屬人員請公假療養期間,每次仍不得超過3個月,並與原已核給之公假合併計算仍不得逾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所定2年之最後期限(銓敘部96.06.04部法二字第0962809214號)。 • 教師類此情況,每次仍不得超過3個月,並與原已核給之公假合併計算仍不得逾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6款所定2年之最後期限(教育部96.06.20台人<二>字第0960091484B)。

  14.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假2 2.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 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 所稱機關為政府機關;團體包括公、私團體而言。 • 活動須與受邀者職務有關。 • 須經長官核准。 • 依民事或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者。 • 因執行職務於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列為原告或被告,而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者。 • 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保障案件,以提起(出)人、代表人及機關指派出(列)席者。

  15.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假2 • 公務人員受聘擔任農田水利會選舉選務工作人員,於參加該會辦理之選務講習得否核給公假疑義一節,茲以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並非公職人員選舉,有關該選務講習是否與職務有關,宜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覈實認定;如與職務無涉者,自不宜核給公假前往。(銓敘部95.05.02部法二字第0952641443號書函)

  16.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假3 3.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 間在一年以內者。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 4.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 離者。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 限。 (梅毒、淋病)

  17.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假4 5.各機關對於未滿40歲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 者,得以每2年一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並須 受檢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行政院97.11.28院授人給 字第097027595號函)。有關工友、約聘僱人員自費 參加健康檢查,得比照公務人員以每2年一次公假 登記一天前往受檢,受檢人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01.23局企字第0980060615號)。

  18.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傷假 • 公傷假認定標準 : • 具相當因果關係: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以致傷病,其傷病須與其所執行職務或所生之意外危險,具相當因果關係為限。 • 直接送醫: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於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並於意外或車禍發生後逕赴醫院門診檢查。檢查結果縱未受傷,其赴醫院門診檢查所需時間,亦得核給公假。 • 住院或致行動不便:住院或雖自始未曾住院,惟行動不便須療養者(亦即無法執行職務或執行職務顯有困難),其公假療養每次最長以3個月為限。 • 事實佐證:車禍報案證明、同仁陪同就醫或第三人證明…

  19.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傷假 • 公傷假之「上下班途中」認定標準:(銓敘部88.06.23八八台法二字第1753087號函) 1.發生意外危險 2.合理時間內 3.出勤時由日常居住處所,以適當交通方法,直接 前往辦公場(處)所;反之,退勤時亦同。 4.且其傷病與所生之意外危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5.上、下班必經路線:(如下)

  20.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傷假 • 因道路交通等特殊情事繞道行駛(如道路施工改道、接送家人上下班〈學〉等),途中發生意外,經服務機關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行駛時間及繞道原因等各因素詳細查證後,認屬客觀合理者,視為必經路線。 • 於日常中午必要之外出用膳;或經服務機關安排勤務時間(包括值夜)、例假日或平常加班之往返居住處所與辦公場(處)所;或因公奉派訓練、出差、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活動於往返途中,所必經之路線。 • 至於中午外出處理私事,即不得視同「上下班途中」。(銓敘部83.04.08<83>台華法一字第0982983號函)

  2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假vs公差 • 「公假」、「公差」、「出差」及「公出」等名詞之意義 : • 公假:係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所規定。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研究及研習等,應屬公假。 • 公差: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公務人員代表其本機關出席各種會議,屬於公差性質。 • 出差:因須報支費用,係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有關程序辦理。 • 公出:因處理公務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者,其差勤管理多用「公出」登記。

  22.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休假1 • 休假日數 • 至年終連續服務滿1年(學)年者,自第2(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7日。 • 服務滿3(學)年者,自第4(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14日。 • 服務滿6(學)年者,自第7(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21日。 • 服務滿9(學)年者,自第10(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28日。 • 服務滿14(學)年者,自第15(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30日。 •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7 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7日。但任職前在同1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其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23.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休假2 •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 • 如初任人員其實務訓練或學(實)習期間有跨年度者,仍須俟考試錄取訓練完成之翌日,亦即經正式派代任用者,始得實施休假。 • 轉任或再任其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如軍職人員、約聘僱人員轉任) •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初任人員規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

  24.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休假3 • 休假人員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其中所稱之「半日」,自應以一個上午或一個下午「4小時」為計算之單位為宜。 • 休假年資係計算至上年底為止,故離職月份雖有先後,應休假之日數,並無多寡之分。……公務人員在年中有辭職、留職停薪或退休等情事,在預算經費不足的情形下,仍不得按當年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當年之休假日數。(銓敘部92.0.19部法二字第0922230140號書函)

  25.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休假4 • 年資銜接: • 離職證明書之職離生效日與派代令中之到職生效日,確為同一日時,即應視為年資銜接。 • 報到日係星期例假日確屬非個人因素致無法報到或扣除必要之在途期間,其年資應視為未中斷,得准予併計休假,其報到日是否屬「非個人因素致無法報到」或「必要之在途期間」,應由新職機關根據事實認定。

  26.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休假5 • 公務人員休假核給&年資併計: • 現職公務人員經高普考試及各類特種考試筆試錄取,分回原機關或分配至其他機關實施實務訓練或學(實)習期間,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均同意繼續併計年資給予休假。(現職公務人員經考試及格分發轉任…,且其年資未曾中斷者,准予視同調任,併計休假。) • 軍校學生基礎教育時間,依各時期發布之『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標準折算役期,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至如何折算,應循軍職年資查證方式函請國防部等權責單位辦理。 • 在各該機關(構)、學校經費項下,按月支薪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其服務年資得併計休假。按日、按件計酬之臨時雇員(單工)之服務年資,仍不宜併計休假。(註:臨時單工於同一機關補實為工友,且年資銜接者得併計休假年資為例外)

  27.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休假6 • 公務人員休假核給&年資併計: • 83.02.07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之公立學校實習教師年資,於轉任公務人員後,同意併計為休假年資。 • 民選公職人員(縣市長、鄉鎮長)、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出任公務人員時……准予併資休假。擔任村、里、鄰長職務年資非上開函釋之適用範圍,故不宜併計休假年資。 • 軍職人員及約聘僱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年資銜接者,轉任當年核給之休假日數,其中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強制)實施之休假日數(14日),均扣除前已實施之慰勞日數。(銓敘部95.02.07部法二字第0952596368號令)

  28.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休假7 • 新竹縣強制休假補助費請款時機: 縣府所屬機關學校固定於每年四月、九月、十一月底前向縣府財政局辦理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請款付款作業,惟離職及退休人員可個別辦理請款手續。(新竹縣政府93年5月10日府人二字第0930052943號函)

  29.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程序 • 請假手續: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 機關首長:請假、公假或休假,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 • 職務代理: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在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 實務訓練期間: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11)

  30.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補休 • 補休:加班補休、夜間或例假日公差補休、公職人員選務工作補休。 • 加班加滿1小時方支領1小時(擇一)請領加班費或補休;至不同時段加班未滿1小時者,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支加班。 • 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行政院95.12.05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 • 各機關如確有業務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指定或指派特定之公務人員共同參與,顯已占用其原法定之休息日,自宜同意准以補休方式處理。

  3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曠職 • 曠職: • 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 公務人員遲到、早退如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 • 公務人員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應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扣除其曠職或超過規定事假日數之俸給。(公務人員俸給法22) • 曠職繼續達4日,或一年累積達10日者,應以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公務人員考績法12) • 曠職、曠課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附註教示規定。

  32.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奉派vs奉准 • 「奉派」&「奉准」: • 奉派:係指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 • 奉准:係指為鼓勵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公務人員未經機關推薦或指派,擬主動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經事先簽奉機關長官核准者。

  33.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適用對象: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 • 給假日數:病假;延長病假;婚假;產前假;喪假。 • 慰勞假: • 聘僱人員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年度全部休畢;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 應休畢之慰勞假,得酌予發給補助費。但補助費發給日數,不得超過14日。

  34.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 上班時數及辦公時間: • 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 • 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數及不影響服務品質原則下,彈性調整學校辦公時間,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35.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 紀念日及民俗節日放假日: • 下列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3日外,其餘圴放假1日: • 紀念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 • 民俗節日: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 • 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

  36. 新竹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出勤管理要點新竹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出勤管理要點 • 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8小時(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 • 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函報縣府核備後,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37. 新竹縣政府實施彈性辦公差勤管理措施 • 為民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 彈性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8:00-8:30;下午17:00-17:30) • 核心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 每日工作時數,除已依規申請差假外,每人不得少於8小時。 • 彈性辦公時間內至少須有一人以上於辦公處所內辦公。

  38.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 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四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十四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39.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 休假補助費: • 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 休假登記、國民旅遊卡 • 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 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加倍補助。 • 於其他行業別之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 休假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刷卡消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得併入補助範圍。 • 符合第四點請領休假補助,其休假期間前後一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交通費用,得核實併入補助 • 每日新臺幣1143元計算,最高以新臺幣16000元為限

  40.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 休假補助費: • 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外之休假部分: • 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600元;未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 以公務人員全年實際持卡消費與國外休假合計日數,扣除應休畢14日數後,如尚餘有國內休假,始得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600元,半日支給300元。

  4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 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 奉准保留: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4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 休假期間遇颱風、地震等其他天然災害致停止上班上課時,已啟程從事旅遊者,停止上班上課期間得自行決定是否仍請休假,以符合請領休假補助費。 • 未依規定期限請領者,不得核發休假補助費。但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該筆休假補助費得自次一年度起五年內核實補發。

  43.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 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七日前填具申請表,向服務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 • 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並應注意維護國家、公務機密,嚴防洩漏或交付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 遇有急難時,應先維護個人自身安全,並儘速聯繫服務機關(構)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處;服務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 維護政府形象,不涉足不正當場所或涉嫌洩漏國家、公務機密等情事。 • 返臺意見反映表(返台7日內)

  44.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 應向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 政務人員: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送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共同審查。 • 秘書長、局處長:應先報經上一級機關或監督機關核准,再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縣長、鄉鎮市長:由民政處辦理。 • 因公出境:繳交出境報告(1式4份)。

  45. 結語 改變心態、正向思考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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