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8

第十六章

第十六章. 执行程序. 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执行概述 各种生效刑事裁判的执行 变更执行程序. 刑事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其地位和意义都十分重要。通过执行才能使案件的审判结果得到实现,使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有圆满的结果。. 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是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而进行的活动。 包括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两个方面. 第一节 概述. 一、刑事诉讼执行的内容 ------- 交付执行是人民法院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交付执行机关的活动或者自己实施生效裁判的内容的一系列活动。

Download Presentation

第十六章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十六章 执行程序

  2. 主要内容 • 刑事诉讼执行概述 • 各种生效刑事裁判的执行 • 变更执行程序

  3. 刑事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其地位和意义都十分重要。通过执行才能使案件的审判结果得到实现,使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有圆满的结果。 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是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而进行的活动。 包括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两个方面. 第一节 概述

  4. 一、刑事诉讼执行的内容 • -------交付执行是人民法院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交付执行机关的活动或者自己实施生效裁判的内容的一系列活动。 • --------变更执行,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定情况,由人民法院将原裁判变更的活动。

  5. 二、刑事执行的根据 •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 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6. 三、刑事执行的主体 • 包括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和执行监督机关。 • (1)交付执行机关------人民法院 法院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和刑罚执行方式不同,交由不同的执行机关执行。 一般由第一审法院交付执行。

  7. 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无罪判决、免除刑罚判决、罚金判决和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无罪判决、免除刑罚判决、罚金判决和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监狱: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负责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等判决、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执行 看守所: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和交付执行前余刑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拘役判决由拘役所执行;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2)执行机关

  8. (3)执行的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情况,人民检察院依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9. 第二节 各种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程序 •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 • (一)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 (二)执行死刑的法院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 (三)执行死刑的指挥和监督。 • (四)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同近亲属见面。 • (五)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 (六)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10.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管教所执行刑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以及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经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满,执行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11. 三、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管制的,应当及时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也由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罪犯政治权利主要是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权,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等权利。 四、缓刑判决的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交付执行需判决生效,如果判决生效前被宣告缓刑人在押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当同时宣告缓刑考验期。

  12. 五、罚金和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涉及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时,为防止和排除各种干扰,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六、宣告无罪和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13. 第三节 变更执行程序 •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 无论是停止执行还是暂停执行,一经作出决定,就应当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并由该院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命令,由原审或者指定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逐级上报。经核实原判决并无错误,或罪犯并无重大立功表现,应当报请原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执行死刑。如果经查证有前述法律规定情形,应当变更执行。

  14. 二、 死缓执行的变更 • 对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2年期满后有两种变更方式:减刑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 1、减刑。罪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死缓执行期满,由其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 死缓的减刑,一般减为无期徒刑;对于既没有故意犯罪又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也应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 2、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罪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5. 三、暂予监外执行 •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罪犯因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而不宜在监内执行时,暂时改变其执行场所和方式的变更程序。 • (一)适用的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 (二)适用的条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之一: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文件);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16. (三)监外执行的决定 • 1、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宣判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 3、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17.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 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罪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办法; 罪犯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 罪犯应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如转院或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根据县、市、区司法局提出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 罪犯经批准外出的,外出时间计入刑期;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外出时间不计入刑期。

  18. 四、减刑和假释 • (一)减刑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 减刑的程序是执行机关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对罪犯作出减刑裁定。 • (二)假释 •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假释的管辖和处理程序与减刑相同。 • 五、对新罪和漏罪的追诉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