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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

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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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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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 • 案情介绍: 1883年,澳大利亚游船木樨草号从英国埃塞克斯前往悉尼,途中沉没,四个幸存者被困在一艘十三英尺长的救生艇上,他们是船长杜德利、助手斯蒂芬、船员布鲁克斯和见习船员帕克,全部食物只有两个罐头。在第19天,杜德利建议,以抽签的方式选出一个人被杀掉,让其他三人吃掉,以求生存。对此,布鲁克斯反对,斯蒂芬表示犹豫。而杜德利表示:无需犹豫了,帕克身体最弱又没有家人,他肯定先死。杜德利随后杀了帕克,他们三人以帕克的尸体为食撑着。4天后,他们被路过的法国帆船蒙堤祖麻号救起,蒙堤祖麻号进英国法尔茅各斯港短暂停留,杜德利、斯蒂芬和布鲁克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收监。陪审团同情被告,但为了避免无罪宣告的结果,法官要求陪审团进行特殊裁决,只认定事实。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法官宣告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驳回他们的紧急避难抗辩。几名被告被判处绞刑,随后又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

  2. 问题: 1、杜德利和斯蒂芬有罪还是无罪,该被起诉吗? 2、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了吗? 3、如果有罪,其行为到底构成何种犯罪,是故意杀人罪还是侮辱尸体罪,抑或两者兼有? 4、对他们行政赦免合适吗?这种赦免会构成对法治的伤害吗? 5、当法律规则与道德原则冲突时该如何化解?

  3. 富勒的“洞穴奇案” • 虚拟案情: 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10多天后,他们通过携带的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络,得知尚需数日才能获救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通过投骰子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投骰子之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选中,在受困的第23天维特摩尔被同伴杀掉吃了。在受困的第32天,剩下四人被救,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而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4. 最高法院法官意见: 1、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 2、福斯特大法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

  5. 3、唐丁大法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 3、唐丁大法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 4、基恩大法官主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特别是不能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 5、汉迪大法官则主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 最终判决:维持死刑判决

  6. 综合分析: 两案中判决有罪理由: • 符合形式理性的杀人罪犯罪构成; • 以道德寻求法外正义不能自我指涉; • 难以评估“杀人为食求生”的拯救极限; • 杀人为食协议达成的不合法性; • 虚拟案例的被害人撤回了协议约定; • 面对共同危险的法外道德判断不能产生正效应; • 不构成紧急避险; • 基于被害人撤回约定而未达成杀人为食的协议; • 多数人暴政不能替代法律规则; • 包括生命权在内的人权高于一切; • 剥夺他人生命的程序不合乎正义; • 类似情况不能类似处理。

  7. 判决无罪或罪轻理由: 符合形式理性适用例外的免责条件; 法律的适用仍应以合乎道德为支撑; 杀人为食是当事人生存的唯一选择; 达成杀人为食协议乃“两难”绝境的突围之道; 协议已达成,被害人不得随意撤销; 共同危险的不可预知; 接近紧急避险的责任减免; 基于被害人首倡而形成酌定的减轻情节; 绝境中的多数人道德优先至少不是最差选择; 多数人的生命权大于一人的生命权; 剥夺生命的程序合乎正义; 类似情况亦可类似处理。

  8. 进一步思考: 作为传统思维的那种“非黑即白”的司法裁判是否可能? 面对类似案件裁判理由的悬置争议所引起的审判公信力危机如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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