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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行政复议. 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含义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首先,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复议的复议主体是具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最后,行政复议的目的是通过审查和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达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行政复议的特征 (一)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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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行政复议 • 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 • 一行政复议的含义特征 •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首先,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 其次,行政复议的复议主体是具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 最后,行政复议的目的是通过审查和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达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行政复议的特征 • (一)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 (二)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 (三)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 (一) 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的司法性的活动 • 遵循“不告不理”的规则 • 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其地位类似于法院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 • 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定程序非常规范、严格 • 行政复议的最终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
(二) 行政复议是具有行政内部监督属性的行为 • (三) 行政复议还具有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属性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 一、一级复议原则 • 一级复议原则是指行政争议经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复议并作出裁决即告终结,即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也不得向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寻求别的救济途径来解决 • 二、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三、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人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不适用调解原则 • 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只能依法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行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而不能采用调解的方法,也不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 • 例外: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赔偿的部分则可以适用调解
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 • 一、 行政复议范围的含义 • 行政复议范围,又称复议机关受案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争议案件范围,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并解决行政争议的权限范围。
意义: • 首先,它决定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行政司法救济的程度。 • 其次,它也决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实行内部监督的范围。 • 最后,它也确定了与其它监督行政方式的划分界限。
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 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 (八)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 (九)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 (十)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可以附带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三、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 (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 (二)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机关与管辖 • 一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 • 行政复议机关是承担行政复议职能、行使行政复议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能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 行政复议机构是具体处理复议案件的机构,复议机构一般是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二、行政复议的管辖 •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某一行政争议发生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 • (一)对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 • 1、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2、对实行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管辖 •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2、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
(三)对派出机关、机构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复议管辖 •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2、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工商管理所、公安派出所、税务所等)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共同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 •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五)、对被撤消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 • 对被撤消的行政机关在撤消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 1、申请人符合资格。即申请人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 5、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的要求
二、行政复议的审查和受理 •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 • 1、维持决定 2、履行职责决定3、变更决定 • 4、撤销决定 5、确认决定 6、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 五、复议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