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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培训

税收优惠政策培训.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纳税服务处 2013 年 3 月. 目录. 增值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有的优惠. 第一部分 增值税优惠.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政策 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的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部分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均有的优惠政策. 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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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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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税收优惠政策培训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纳税服务处 2013年3月

  2. 目录 增值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有的优惠

  3. 第一部分 增值税优惠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政策 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的优惠政策

  4.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 第三部分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有的优惠政策第三部分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有的优惠政策 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6. 谢谢大家

  7.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1.免税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享受税收优惠的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8.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免税的鲜活肉产品 • 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和爪等组织。 • 生猪进入屠宰场进行屠宰的加工环节还是要缴纳增值税。 • 猪肉进入批发、零售环节后,将实现免税。

  9.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免税的鲜活蛋产品 • 鸡蛋、鸭蛋和鹅蛋、鲜蛋、冷藏蛋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 • 此前,蛋类卖到超市、农贸市场后,由收购方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零售商按照同样税率缴税。 • 免税后,蛋类从生产到批发,再到零售,整个过程都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10.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2.执行的时间: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3.注意的事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11.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1、请问根据《通知》规定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根据《通知》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项优惠政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单位和个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必须符合《通知》所列的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范围,二是其经营性质必须是批发、零售,两者同时具备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12.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2、请问根据《通知》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应到哪级税务机关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根据《通知》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书面申请和《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3.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3、我开了一个食品商店,经营范围就是蔬菜、肉蛋禽、水果等,符合上述你说的情况,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根据《通知》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由于水果没有优惠政策,您在享受此优惠政策时,应将鲜活蛋产品与各类水果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14.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4、肉蛋产品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后,作为我们购进鸡蛋取得的普通发票,还可以抵扣吗? 根据《通知》规定,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现在企业购进农产品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5.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5、我是快餐企业,将采购的免征增值税的肉蛋制成盒饭对外销售,还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没有优惠政策。 返回

  16. 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1.免税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此次享受免征目录共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叶菜类等14个类别219个品种的蔬菜(具体品种请查看《通知》附件);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享受免税政策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享受免税政策蔬菜的范围。

  17. 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2.执行的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3.注意的事项: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18. 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1、蔬菜流通环节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生产加工蔬菜罐头的企业,也享受免税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蔬菜罐头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19. 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2、企业既销售蔬菜,又销售水产品,请问此种情况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企业能将销售蔬菜和水产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反之,则不可以享受。

  20. 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3、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蔬菜批发,请问现对外开具发票时,应该开具什么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对外批发蔬菜时,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返回

  21. 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政策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号),我省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

  22. 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政策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3. 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政策 1、请问调整起征点为20000元,是否意味着我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就不用上税了吗?假如月销售额为30000元,是扣除20000元以后上10000元的税吗? 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按照起征点政策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就不用缴税了,假如您月销售额为30000元,应该就30000元全额上税,征收率3%,而不是扣除20000元。

  24. 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政策 2、个体工商户,每个月发票开具额不到2万元是否纳税? 这个问题具有普遍性,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是当月全部收入乘上适用税率,您当月全部收入不但包括开具发票收入,同时也包括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也就是说,如果合计超过2万元,您当月应纳税款=(开具发票收入+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3%,不超过2万元,不缴税。

  25. 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政策 3、个体工商户可以到主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个体工商户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可以到主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达起征点的主管局不予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返回

  26. 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7. 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8. 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的优惠政策 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范围: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29. 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的优惠政策 2.关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0. 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的优惠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1. 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的优惠政策 方法一: ①购入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②抵减增值税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③购入的专用设备已申报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2. 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的优惠政策 方法二: 首次购入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当企业“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出现贷方发生额时,可与借方互抵,差额交税。

  33. 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的优惠政策 1、购买的用于税控系统的电脑和打印机是否可以参与抵减? 根据文件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专用设备中不包括电脑和打印机,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的电脑和打印机不能参与抵减,但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34. 关于税控设备抵减的优惠政策 2、首次购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享受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政策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认证吗?如果不需要认证,但是又有部分享受抵减政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财税[2012]1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首次购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支付的费用,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如果已经认证,在当期抵扣进项税额后,再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中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返回

  35. 关于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介绍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6. 关于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财税[2010]84号

  37. 关于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2、享受政策条件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8. 关于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财税[2010]84号

  39. 关于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3、相关流程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税[2010]84号

  40. 关于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4、申请资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加盖劳动保障部门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 《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凭证; 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书面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返回

  41.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介绍 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42.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2、享受政策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43.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4.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45.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3、申请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及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明细资料、《高新技术(项目)产品预备案表》复印件; 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减免所得税事项税务鉴定报告; 当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当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证明材料(账簿、合同等); 当年度《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情况表》; 当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6.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如何认定? 可以登陆“大连科技信息网”-点击屏幕右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链接(大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点击最新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意见,按照文件中规定的认定程序进行认定。

  47.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48.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49.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2、如果企业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软件企业,应该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款 返回

  50.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介绍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税法第三十二条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条例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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