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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 及相关文件解读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 及相关文件解读. 内容提纲.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考试规范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格式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格式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1. 适用范围 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方案 3. 各类各级 运营资质 的 许可 条件及判定依据 4. 申报所需提交的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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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 及相关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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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及相关文件解读《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及相关文件解读

  2. 内容提纲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考试规范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格式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格式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3.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 1.适用范围 •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方案 • 3.各类各级运营资质的许可条件及判定依据 • 4.申报所需提交的附件材料

  4. 1. 适用范围 1.1.制定的原则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的规定,为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工作而指定的。

  5. 1.适用范围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工作。环境保护部将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的情况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修改。 标准不仅明确了行政许可的分类分级管理方案,也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即从事范围内的活动应先获得许可。

  6. 1.适用范围 1.3.生效时间 本标准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73号文件印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7.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方案 2.1.分类分级方案

  8. 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1.生活污水 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的以下设施: ①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②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宾馆、医院、企事业单位等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9. 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2.工业废水: 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以下设施: ①各类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 ②各类工业园区的集中式废水处理设施; ③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

  10. 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3.除尘脱硫脱硝 固定式工业设备排气中颗粒物(烟尘和粉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的净化设施,包括: ①各类火力发电锅炉; ②各类工业锅炉; ③各类工业炉窑(冶炼炉、炼焦炉、烧结机、水泥窑等)。

  11. 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4.工业废气处理 “除尘脱硫脱硝”类资质运营许可范围之外的各类固定式工业设备排气中污染物(包括恶臭)净化设施,以及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

  12. 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5.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以下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不包括危险废物处理设施): ①矿物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尾矿砂、废矿石、煤矸石、煤泥、矿泥、油井岩屑及废钻井液等; ②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渣(粉煤灰、炉渣、冶炼矿渣、钢渣、碱渣等)和边角余料。

  13. 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6.有机废物处理 以下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 ①畜禽屠宰废物、人畜粪便、餐厨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②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渣; ③以农林产品为原料生产建材过程中产生的废渣。

  14. 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7.生活垃圾处理 以下(城镇或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设施: ①垃圾填埋场; ②垃圾焚烧设施; ③垃圾堆肥处理设施。

  15. 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8.自动连续监测 a.水污染物监测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的自动连续监测设施,包括: 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石油类、悬浮物(SS)、pH值、总有机碳(TOC)、总磷等。

  16. 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8.自动连续监测 b.大气污染物监测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的自动连续监测设施,包括: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尘、粉尘、烟气黑度等。 • 空气质量自动连续监测站不包含在内。

  17.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方案 • 各类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均不设运营设施规模限制条件。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全国通用。

  18. 3.各类各级运营资质许可条件及判定依据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 3.3.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3.4.具备符合要求的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3.5.具有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 3.6.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物检测能力。

  19. 3.各类各级运营资质许可条件及判定依据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许可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判定依据 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提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证件真实、有效。

  20. 3.各类各级运营资质许可条件及判定依据 3.2.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 1、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2)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判定依据 (1)注册资金符合要求; (2)申请单位提交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其他资信证明真实、有效。

  21. 3.各类各级运营资质许可条件及判定依据 相关专业包括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轻化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金属材料工程、生物工程、安全工程、应用化学、应用物理学、大气科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等。 3.3.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1、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具备不少于15名具有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7名; (2)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环境工程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

  22. 每增加一类,不论甲乙级,均需加3名初级以上技术人员,如申请生活污水甲级和工业废水甲级,就需要至少15+3名初级以上技术人员,其中至少7名高级职称技术人员。 3.各类各级运营资质许可条件及判定依据 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中最多仅可以有一名人员不提供社保证明,且不能超过70岁,而且需要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申请一类以上资质许可的,每增加一类,应增加不少于3名具有环境工程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上述要求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中,可有1名兼职人员(要求年龄在70岁以下),其他均应为申请单位的全职人员。

  23. 3.各类各级运营资质许可条件及判定依据 2、判定依据 • 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24. 3.各类各级运营资质许可条件及判定依据 2、判定依据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相关专业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25. 3.各类各级资质许可条件及判定依据 3.5.具有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 1、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和乙级资质: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或者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2)临时资质:无运营业绩要求。

  26. 3.各类各级运营资质许可条件及判定依据 3.4.具备符合要求的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1、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具备不少于40名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相关专业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具备不少于10名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相关专业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7. 运营业绩要求

  28. 运营业绩要求

  29. 运营业绩要求

  30. 运营业绩要求

  31. 运营业绩要求

  32. 运营业绩要求

  33. 运营业绩要求

  34. 运营业绩要求

  35. 3.各类各级资质许可条件及判定依据 2、判定依据 • (1)运营项目简介; • (2)委托运营合同; • (3)用户意见; • (4)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 (5)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内设施运行检测报告; • (6)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 (7)申请单位已提交其公开运营设施环境信息的证明材料,如登载信息的公开发行的报刊、已公布的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等。

  36. 3.各类各级运营资质许可条件及判定依据 3.6.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物检测能力 1、许可条件 (1)自动连续监测类资质: • 具有设施完备的污染物检测实验室,配备满足相应监测项目需要的取样、保存、称量和分析等设备; • 具备保证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主要理化指标检测能力; • 具有维护、校对监测仪器的能力。 • 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并能按照分析方法标准要求对污染物进行分析测试;

  37. 3.各类各级运营资质许可条件及判定依据 3.6.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物检测能力 1、许可条件 (2)其他类资质: • 具备产权属于本单位的检测实验室; • 能够检测设施运行过程中的主要理化参数; • 能够按照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检测设施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或治理效果; • 具备开展检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分析测试人员。

  38. 3.各类各级运营资质许可条件及判定依据 • 外协实验室不再包含在污染物的检测能力范围内,本单位必须设自有实验室,具有检测相应污染物能力的实验设备,同时配备相应的全职分析测试人员。 • 具体每一类资质应该具备哪些指标的检测能力应根据申请单位所申报的资质类型来具体判断。

  39. 3.各类各级运营资质许可条件及判定依据 2、判定依据 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应污染物检测能力和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的场地使用证明、仪器的购置发票、实验室及仪器的照片,如果实验室通过了计量认定,最好提供认定证书(附检测能力列表)。

  40. 4.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4.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2.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4.3.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运营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41. 4.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4.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申请临时资质的除外); 4.5.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的证明(登载信息的公开发行的报刊、已公布的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等);

  42. 4.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4.6.自有实验室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4.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8.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包含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等,如果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可提供证书,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非必须。 4.9.其他证明材料。

  43. 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第八条: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本单位登记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已有新的格式,请注意不要再使用老版申请表。

  44. 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环保部统一制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格式。

  45. 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对所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设施完好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二次污染防治情况、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方案等进行年度评估,并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于次年1月底前报登记地和省级环部门。

  46. 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十九条:持证单位应当在委托运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报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7. 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5、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或者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48. 乙级、临时资质审批程序 1、乙级和临时资质申请:申请单位向本单位登记地环保局提出申请,登陆申报系统填报电子表。并提交纸质版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2、受理申请:环保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省环保厅。

  49. 乙级、临时资质审批程序 3、审批:省环保厅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 4、公示:审查决定在省环保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5、批准:公示期满,符合条件的省环保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5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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