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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遵循的监管规则、信息披露 及关连交易的介绍. 陈昭明 律师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与十二月十九日. 今天演讲的内容是什么?.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须遵循的监管规则; 信息披露的责任;及 关连交易 。. 监管规则有哪些?. 香港联合交易所颁布的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与联交所签订的上市协议 香港法律和法规 证券(披露权益)条例 证券及期货条例 证券(内幕交易)条例 香港股份购回守则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公司条例;及 商业登记条例 美国法律 中国法律. 监管规则有哪些?(续). 联交所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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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遵循的监管规则、信息披露及关连交易的介绍须遵循的监管规则、信息披露及关连交易的介绍 陈昭明 律师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与十二月十九日
今天演讲的内容是什么? •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须遵循的监管规则; • 信息披露的责任;及 • 关连交易。
监管规则有哪些? • 香港联合交易所颁布的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与联交所签订的上市协议 • 香港法律和法规 • 证券(披露权益)条例 • 证券及期货条例 • 证券(内幕交易)条例 • 香港股份购回守则 •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 公司条例;及 • 商业登记条例 • 美国法律 • 中国法律
监管规则有哪些?(续) • 联交所上市规则 • 第十四章-有关需予披露的交易(如未来收购或变卖某些资产)和关连交易; • 上市规则适用于集资活动;和 • 附录十四-最佳应用守则。 • 中国电信与联交所签订的上市协议 • 第二条-有关股份敏感资料的披露; • 第七条-一般授权发行证券; • 第九条-财务资料的披露; • 第十二条-有关派息、盈利或亏损的董事会议的通知; • 第十四条-人事变动的通知; • 第十六条-购回证券;及 • 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
什么是上市规则的持续性责任? • 适用于将来的收购和变卖任何上市公司的资产及关连交易; • 第十四章的内容包括: • 非常重大交易; • 主要交易; • 需予公布或披露的交易; • 股份交易;及 • 关连交易。
以股本作为对价 上市公司过往已发行的股本的价值 收购或变卖公司的资产价值 上市公司的资产价值 应付或应收对价的总值 上市公司的资产 ×100% ×100% ×100% 收购或变卖公司的资产在最近公布经审计帐目中所占纯利 上市公司的纯利 ×100% 怎样厘定需予公布或披露的交易?-四项比率 须予公布的交易按四种百分比率分类: • 以资产价值来衡量: • 以纯利来衡量: 注:经审计的帐目需按上市公司于审计后所发生的某些交易价值包含于上市公司的有形资产或盈利内的方式作出调整,以便将结算日期后进行的交易计算在内。 • 以对价来衡量: • 以股本为对价来衡量:
怎样厘定需予公布或披露的交易?(续) 应用于中国电信(以二零零二年六个月的会计数字来衡量) • 非常重大收购:收购或变卖的资产值超过人民币18,712,100万元; 收购或变卖的资产所占纯利超过人民币848,300万元; 对价超过人民币18,712,100万元;或 股本对价超过港币1,110,790.80万元。 • 重大交易:收购或变卖的资产值超过人民币9,356,050万元; 收购或变卖的资产所占纯利超过人民币424,150万元; 对价超过人民币9,356,050万元;或 股本对价超过港币555,395.40万元。 • 须予披露的交易:收购或变卖的资产值超过人民币2,806,815万元; 收购或变卖的资产所占纯利超过人民币127,245万元; 对价超过人民币2,806,815万元;或 股本对价超过港币166,618.62万元。
怎样厘定需予公布或披露的交易?(续) 五类交易: • 非常重大收购:任何比率达到或超过100%或会引致控股股东的转变; • 重大交易:任何比率超过50%; • 须予披露的交易:任何比率超过15%; • 股份交易:任何比率低于15%,但以发行股份为对价; • 关连交易 。
NOTIFIABLE TRANSACTIONS 需予公布或 披露的交易的处理办法是什么?(续) • NOTIFIABLE TRANSACTIONS • THE FOUR TESTS • Name of Issuer: • Description of Transaction: • Please fill in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 Value of assets having acquired/realised • Consolidated net tangible asset of the Issuer • Net profit (after deducting all charges except taxation and excluding extraordinary items) attributable to assets being acquired/disposed of • Net profit of the Issuer • Aggregate value of consideration given or received • Value of equity capital issued as consideration (if any) • Value of existing issued equity capital of the Issuer • The Four Tests Percentage • (A) Assets tests (1+2) • (B) Profits tests (3+4) • (C) Consideration test (5+2) • (D) Issued Equity Capital test (6+7)
需予公布或 披露的交易的处理办法是什么?(续)需予公布或 披露的交易的处理办法是什么?(续)
什么情况下须要股东批准? • 只适用于非常重大及主要交易。 • 非常重大及主要交易必须获得H股股东(包括母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 上市公司需要召开全体H股股东大会;或 • 由一名或多名持有该上市公司证券面值达50%以上,并有权于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给予书面批准。 • 任何股东于有关交易中有重大利益,必须放弃在该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须予披露交易,非常重大交易及主要交易有些什么额外要求?须予披露交易,非常重大交易及主要交易有些什么额外要求? • 假如一连串交易都在短期内完成或该等交易牵涉彼此相关者,则该等交易将进行合计,作为一宗交易处理。 • 将予收购的是一家上市公司,则只需载列该公司最近一次公布的资产负债表,以及已公布帐目中最近三个年度的盈利。 • 会计师报告的结算日期不得超过通函发出日期前六个月。 • 如涉及收购的业务或公司因此成为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股东通函中须载有备考报表,应将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资产及负债,与将予收购的业务或公司的资产及负债以汇总的方式表达。
附录十四-最佳应用守则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 至少六个月举行一次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亲身出席); • 议程及其相关文件应于至少两日前送交全体董事; • 执行及非执行董事均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文件,如非执行董事有任何疑问,上市公司必须尽力全面回答; • 须有完备的会议记录,包括记载任何由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出的反对意见; • 应付予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及公费,须于年报及帐目中披露; • 非执行董事的任期须于年报及帐目中披露; • 独立非执行董事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上市公司支付; • 如独立非执行董事离职,上市公司应将其原因告知联交所;及 • 董事会应成立一个审核委员会。
上市协议的内容须要注意些什么? • 股价敏感资料(第二条) • 载列于信息披露一章,容后再谈。 • 一般授权发行证券(第七条) • 在董事同意根据一般授权发行证券以换取现金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上市公司须在报章上刊登有关资料。 • 财务资料的披露(第九条) • 根据上市协议,上市公司必须在报章上公布的事宜包括: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初步全年业绩公告:于董事会批准后下一个营业日公布,且不得迟于四月三十日
上市协议的内容须要注意些什么?(续) • 初步半年业绩公告:于董事会批准后下一个营业日公布,且不得迟于九月三十日 • 根据上市协议,公司必须向股东寄发的资料包括: • 年报:股东周年大会二十一日前,且不得迟于四月三十日 • 中期报告:不迟于九月三十日 • 有关派息的董事会议(第十二条) • 有关任何派息,年度或半年度的利润或亏损,上市公司须于召开董事会会议七整个营业日前(不计首尾两日),通知联交所。 • 人事变动的通知(第十四条) • 任何董事或监事离职,应于事后立即通知联交所,并以新闻稿的方式发布予公众。
上市协议的内容须要注意些什么?(续) • 购回证券(第十六条) • 上市公司须于交易后的第一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至少30分钟通知联交所,包括数目,购回价或付出的最高或最低价。 • 优先购买权(第十九条) • 须事先获得股东以特别决议(75%)批准,方可进行认可、分配、发行或授予股份、可转换股份的证券或可认购任何股份的期权或认股权证;及 • 上市公司须注意股东可保障其在股本总额所占的比例,防止被摊薄。
香港其他法规的要求是什么? • 证券(披露权益)条例 • 适用于上市公司之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行政总裁; • 主要股东(10%以上)必须向联交所披露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及变化; • 董事、监事及行政总裁必须向联交所披露(及其家属或由他们控制的公司)对上市公司股份拥有的全部权益(不论百份比),以及买卖的情况;及 • 披露须于通知义务产生后五天内作出。 • 未来的修订: • 源自即将生效的证券及期货条例 • 将大量持有股份的披露限额从10%降至5%,并将披露的通知日期从五日改为三个营业日。
香港其他法规的要求是什么?(续) • 证券(内幕交易)条例 • 禁止掌握对价格有敏感资料的人士买卖、指导或促成买卖上市公司的证券或该等证券的衍生产品; • 适用于向其他人士提供消息而促使由其他人士买卖证券; • 适用于披露对证券价格有敏感影响的保密资料;及 • 违反者将于五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及罚款。 • 未来的修订: • 源自即将生效的证券及期货条例 • 内幕交易规定将不仅适用于有关上市公司的内幕资料,且适用于可能影响股份价格之任何资料; • 因内幕交易而遭受金钱损失的人士可提出民事诉讼;及 • 最高刑罚为监禁十年及/或罚款一千万元。
香港其他法规的要求是什么?(续) • 香港股份购回守则 • 使受股份购回影响的股东受到公平的待遇; • 必须及时充分披露; • 上市公司应考虑在其发布有关拟进行的购回公告时,向联交所申请暂停其股份的交易;及 • 上市公司购回所有上市股份于购回后自动注销。 •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 任何收购方及一致行动人士收购超过30%的股权时,有全面收购的义务; • 目的是通过规定平等对待受收购和合并交易影响的股东; • 要约的有关文件必须于签发前递交证监会审阅;和 • 收购的公告必须刊登于报章上。
香港其他法规的要求是什么?(续) • 公司条例 • 海外公司登记; • 授权代表-如被更换,于六周内将新代表的资料递交公司注册处; • 组织文件,人员的变更须于事后二十一天内通知公司注册处;及 • 年度申报表-每隔不多于十五个月交付一次。 • 商业登记条例 • 商业登记证必须每年续期。
信息披露-何谓一般披露的责任? • 上市协议第二条说明:“公司须于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下列资料通知联交所、公司股东及公司其他上市证券的持有人(如在美国发行之ADSs): • 为避免公司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资料; • 股价敏感资料;或 • 为使他们或公众能评估公司状况所需的资料。” • 上市协议第二条载有十二段解说性附注。此外,应用指引第十九章指出了需要披露的某些实例。 • 披露的实例包括上市公司给与其他公司的贷款;提供予联属公司的财务资助及控股股东抵押其股份等。
何谓价格敏感资料? • 如果合理预期某项资料可能会对上市证券的市场活动或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该项资料则被认为属于价格敏感性资料。这包括: • 定期发生的经常性事项(如宣派股息或公布全年及中期业绩); • 特殊事项(如涉及关连人士的收购、出售交易); • 签订重要合约; • 订立重大的合营协议; • 修改公司章程; • 集资活动; • 上市公司就盈利或股息前景发出评论; • 上市公司或其董事发放上市集团的预期盈利; • 就发行可转换证券的购股权订立协议;
何谓价格敏感资料?(续) • 出现庞大外汇亏损; • 与上市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行业、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盪; • 更换审计师; • 管理层出现重大变化; • 审计将就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出有保留意见的报告; • 更改会计政策或原则而可能会对帐目造成重大影响; • 重大的诉讼和争议;或 • 上市公司控制范围以外但对其业务、营运或财务表现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何谓价格敏感资料?(续) • 何为“重大”影响 • 需视乎上市公司本身财政表现的情况,资产的多少及市值的大小及业务运营的性质等; • 上市公司的董事是最能决定何谓重要资料的一方; • 需涉及仔细而主观的判断;及 • 如不肯定应否披露资料时,应及时咨询联交所的意见。
股价敏感资料应在何时披露? • 凡预计会影响股价的资料,均应在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管理高层已经知悉该等资料,及/或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管理层作出有关该等资料的决定后立即公布。 披露前有何责任? • 在公布之前,上市公司的董事必须确保所有价格敏感资料绝对保密。例如:在来往的书函中使用代码;使用私人的传真线路和电邮帐户等。 • 如果涉及价格敏感的事宜范围扩大并涉及不少人士,或情况使人觉得有关资料难以保密或香港新闻报章已有报导,上市公司应尽快刊登公告,警告投资者应审慎处理上市公司之证券。
股价敏感资料应如何披露? • 香港规则-须要作出公告;及 • 经发布网络广泛的新闻服务公司或电讯社发出新闻稿及/或直接向国际及本地传媒发出新闻稿。 • 宣布将举行发布会,既可以使公众人士注意到发布会的举行,也可以使他们出席或以电子方式取得发布会的内容。 • 有关股息或业绩的决定,应于会议当日下午十二时三十分至一时三十分、或在下午四时收市后通知联交所,以便在交易时间以外在联交所网站上发布有关资料。
何谓关连交易? • 第一种关连交易 上市公司 交易 或 关连人士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交易
何谓关连交易?(续) • 第二种关连交易 发起人、董事、监事、行政总裁、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其联系人 上市公司 被变卖或收购的公司 变卖或收购 附属公司
何谓关连人士(不含联系人)? 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 / 行政总裁/主要股东 上市公司 >50%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何谓上市公司之关连人士(含联系人)? - 上市公司 控股公司 >50% >50% 控股公司的子公司 发起人/董事/监事/行政总裁/主要股东(如个人) 发起人/主要股东 (如公司) 联系公司的控股公司 10% ≥30% >50% >50% ≥30% >50% 30%被控制公司(“联系公司”) 上市公司 联系公司的姐妹公司 受托人 家属 >50% 主要股东的子公司 联系公司的子公司 联系公司(即30%被控制的公司)
何谓由独立三方投资而成的关连人士? 透过在上市集团公司由独立第三方投资而成的关连人士 母公司 独立第三方集团 >50% 上市集团 >50% 上市集团公司 同集团附属公司 控股公司 >50% a% >10% b% 主要股东 Y X 上市公司 c% >50% >10% >50% e% d% 附属公司 国内合营企业 附属公司 • 备注: • 1. 独立第三方集团内的所有成员皆为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 • 2. 基于以下列载的假设,X将被视为联系人(即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 • • (a+b+c+d) 的百份比相等于或超过他们在X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百份之三十的投票权;或 • • 独立第三方集团内任何或全部的成员控制X董事会大部份成员。 • 假若e的百份比相等于或超过X拥有该合营公司的出缴资本及/或出缴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的百份之三十,Y将被视为联系人(即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Y可以是一家公司或独立的个人。按中国法律,该国内合营企业也可由合作式或合同式经营(不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在计算X和国内合营企业的权益百份比时,需把所有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权益包含在内,即包括由中介附属公司所持有的权益。尤其是在计算e的百份比时,所有由独立第三方集团内的成员在国内合营企业中所持有的权益,皆需要一并计算在内。
- 上市公司 - 非上市公司 将关连交易应用于中国电信的架构图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100% 100% 78.3% 交易 省电信公司(未上市部份) 中国电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业公司 100% 100% 100% 100% 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 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
关连交易-《上市规则》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 按照联交所的《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如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如中国电信母公司或实业公司等)签署任何的协议或进行任何交易,均可能构成于上市规则中的“关连交易”。 • 关连交易:视规模和性质而定,有三个处理方法: • 上市规则已经豁免或上市前获得豁免的交易-如果达到已载列于上市规则有关豁免的要求,无需要作出任何披露或预先获得股东批准。 • 只须批露的交易-须根据上市规则作出适当的披露,包括在中英文报纸刊登公告,和/或在上市公司下一份年报及账目内作出披露。 • 交易前须获得股东批准的交易-关连人士不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投票(只有“独立股东”投票) 。
关连交易是否有任何豁免? 上市规则经已豁免的情况有下列三种: • 上市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或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 就上市公司而言,任何一项交易,其主要目的或效果是,一名关连人士按照一般(或更佳的)商务条款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 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的关连交易,如果交易的总代价或总值少于:(A),即下列两者中的较高者:(i)100万港元,或(ii)发行人有形资产净值的0.03%,则不要求披露或股东批准。 注: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衡量关连交易的规模须参照在有关上市公司最近公布的经审计 帐目或综合帐目中披露的有形资产净值(“有形资产净值”)。
何谓只需披露的关连交易? • 如果关连交易的总代价或总值高于前面所述的(A),但低于下列两者中之较高者:(iii) 1,000万港元,或(iv)上市公司有形资产净值的3%,则该交易需通过在报章上刊发新闻通告予以披露,但不需要股东批准。 • 任何一种交易,如其主要目的或效果是,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而属下列其中一种情况: • 上市公司按照一般(或更佳的)商务条款,向其非全资子公司(股东中并无关连人士,但仅因在有关的非全资的附属公司中拥有重大股权而成为关连人士的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则必须作出披露; • 上市公司按照一般(或更佳的)商务条款,并按照其在一家公司(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关连人士同属股东的公司)中股本权益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如属提供担保,则上市公司只提供个别担保,而非共同及个别担保),则必须作出披露。
何谓交易前,需通过股东批准的关连交易? • 如果交易的总代价或总值高于1000万港元或3%。 • 其他八种关连交易必须获得独立股东批准后才可以进行-例如: • 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向关连人士购买或变卖资产; • 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收购或变卖某家公司的权益,而该家公司的主要股东,乃为或获提名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控股股东; • 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发行新证券予关连人士以换取现金; • 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将购买或出售资产的选择权授予关连人士;
何谓交易前,需通过股东批准的关连交易?(续)何谓交易前,需通过股东批准的关连交易?(续) • 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控股股东或其联系人,以特别优惠的条件认购另一家公司的股本权益,而该公司的权益已于早前为上市公司购入; • 任何一项交易,其主要目的或效果是提供财务资助予关连人士; • 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向关连人士或为其利益而作出赔偿保证;及 • 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就其取得的贷款而将其资产抵押予关连人士。
关连交易所申请豁免的原则是什么? • 根据上市规则,各项关连交易须根据其性质及价值作全面披露,并可能经独立股东们事先批准; • 鉴于上市公司的关连交易将定期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如果完全按照上市规则披露各项交易并为各项交易取得股东批准是不切实际的做法; • 所以,上市公司在上市时可申请并将获联交所豁免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上市后三个财政年度内免除关连交易严格遵守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要求。
关连交易所申请豁免的条件是什么? • 有关交易的各项协议由上市公司的相关子公司在一般及正常的业务过程中订立; • 按一般商业条款或如没有足够的可比较的交易以确定此类交易是否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时,则优惠条件不应差于提供给独立第三方或(如适用)由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订立; • 交易须根据规定此类交易的协议,按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并须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 上市公司应每年在其年度报告及帐目中披露有关年度交易的简短细节; • 上市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每年审阅各项交易,并于公司年报及帐目中确认这些交易已按所述条件进行; • 上市公司的审计师须每年办理有关交易的审阅手续,并向董事会提供一封函件确认此等交易已根据规定该交易的有关协议进行,并且无超出订下的上限交易金额。
中国电信上市时所获得豁免的关连交易种类是什么?中国电信上市时所获得豁免的关连交易种类是什么? • 非持续的关连交易或单纯分帐 • 世界银行贷款; • 日元担保; • 国际结算分帐; • 省际预付电话卡结算; • 与集团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 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 集中服务协议; • 网间互联结算安排协议; • 幹线光纤租用协议。
中国电信上市时所获得豁免的关连交易种类是什么?(续)中国电信上市时所获得豁免的关连交易种类是什么?(续) • 与中国电信集团之持续关连交易 • 通信工程设计施工服务框架协议; • 房屋租赁框架协议; • 房屋转租框架协议; • IT服务框架协议; • 物资采购框架协议; • 后勤服务框架协议;和 • 末梢电信服务框架协议
非持续的关连交易或分帐 • 世界银行贷款 • 承诺于上市日后六个月内(即二零零二年五月五日前)悉数偿还江苏省电信公司欠负之世银贷款部分。 • 担保(日元贷款) • 承诺于上市日后六个月内(即二零零三年五月五日前)将担保人由母公司改为上市公司。 • 国际结算分帐 • 应付或应收某一国外电话公司之款项,将由中国电信集团及上市公司根据各自分别控制之服务区发送或接收之通话量净额之基础进行结算; • 每六个月结算一次。
非持续的关连交易或分帐(续) • 省际预付电话卡结算 • 于上市公司服务区内购买电话卡,但于上市公司服务区外使用、电话卡打出电话之收益全归该服务区之运营商; • 每月结算一次。
与集团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 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 无偿使用 • 集中服务协议 • 包括大客户管理、支撑中心及网管中心及国际电信传输设备; • 提供集中服务之总成本,包括雇员薪金及福利、设备及物业折旧、维护费与研究及开发费用,由上市公司及集团公司根据双方所赚收入按比例摊分; • 使用国际电信传输设施包括国际关口局、海底电缆及卫星设施,则上市公司同意提供维修及维护国际电信设施所必需之人力资源;
与集团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续) • 上市公司及集团公司同意根据各自之对内及对外国际通话量按比例摊分经营有关资产所涉成本。 • 网间互联结算安排协议 • 根据网间互联结算安排协议,接收通话之本地接入网络电话运营商可根据信息产业部不时釐定之资费标准向发出电话之电话运营商收费,而现行资费标准为每分钟人民币0.06元; • 每月进行结算一次,由发出通话量较多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有关净额。
与中国电信集团之持续关连交易 • 幹线光纤租用协议 • 上市公司因租用省际传输光纤相关部分而须支付予集团公司之金额,将根据上市公司服务区内光纤网之拆旧费(按照光纤网之帐面值计算)而釐定。 • 通信工程设计施工服务框架协议 • 应付费用将参照市场价格或招标程序中确定之价格釐定; • 房屋租赁框架协议 • 各项物业之租金基于市场价格,同时参考当地物价局规定之租金标准,及在考虑电信业在出租物业时之具体需要后而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