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

破产法总论

破产法总论. 一、破产的概念 1. 传统的破产概念与现代破产概念。 2. 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概念。 3. 广义破产程序与狭义破产程序的区别。 二、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 (一)普通规范 (二)特别规范.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 (二)非国有企业 (三)商业银行. 四、破产原因 1 、国有企业 企业经营不善 严重亏损 债务的清偿期限届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要求清偿

marah-paul
Download Presentation

破产法总论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破产法总论 • 一、破产的概念 1. 传统的破产概念与现代破产概念。 2. 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概念。 3. 广义破产程序与狭义破产程序的区别。 • 二、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 (一)普通规范 (二)特别规范

  2.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 (二)非国有企业 (三)商业银行

  3. 四、破产原因 1、国有企业 企业经营不善 严重亏损 债务的清偿期限届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要求清偿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非国有企业 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注意:破产障碍 (1)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4. 五、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别管辖: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5. 破产法 流程: 破产申请 破产受理 破产宣告 破产清算 破产分配 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 和解、整顿 受理法律效力 宣告的效力

  6. 一、破产申请 1、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2、破产申请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 注意:债务人是国有企业的,申请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3、效果: (1)对撤回破产申请的限制 (2)诉讼时效的中断

  7. 二、受理: 1、破产案件的受理机关为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2、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约束: 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 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2)对债权人约束: 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   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

  8. (3)对其他人的约束 (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1)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1)(2)(3) 2)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 3)财产保全的中止。 • 三、债权申报 1、概念 2、程序 3、逾期未报的后果: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9. 四、破产无效行为 1、概念: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2、后果:否认权;追回权 3、种类: 欺诈破产行为: 个别清偿行为: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 担保;(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10. 五、债权人会议 1、组成: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①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②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但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③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 ④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①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②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 ③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11. 2、职权: 3、召开: 4、决议 程序: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效力:对于全体债权人都具有约束力

  12. 6、破产宣告 1、概念: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权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2、效果: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破产案件不可逆转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效果: a: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b: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c: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d: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 (3)对债权人的效果: 1) 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2)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 3) 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 4) 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13. 4、对第三人的效果: (1) 破产人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权利人有权取回 (2) 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清算人清偿债务 (3) 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当向清算人交付财产 (4) 破产人的开户银行,应当将破产人银行帐户供清算人专用 (5) 待履行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时,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 (6) 破产无效行为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受领的利益

  14. 7、破产财产 (1)范围: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2)取回权 1)概念: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2)范围 一般取回权: 特殊取回权: 合法占有他人财产 不法占有他人财产 A 出卖人取回权。B 行纪人取回权。C 代偿取回权。

  15. 8、破产债权 (1)概念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2)范围: 8点加2点:附期限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 (3)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16. 某酒店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001年3月2日申请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纷纷申报债权。提出如下给付请求: 1、某女士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2、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被查处,市公安局于2001年2月26日对其做出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3、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4、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 • 如果你是清算组成员,你认为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

  17. 9、破产抵消权 (1)概念 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2)性质 民法债的抵消在破产法上的运用 (3)适用范围 符合民法上抵消条件的: 不完全符合民法抵消条件的:(1)(2)(3)(4) (4)行使方法 A:以当事人申报债权为必要 B:在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行使

  18. 10、别除权 (1)概念: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别除权以担保权为基础权利 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 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 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 (3)行使: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①债权和担保权必须指向破产人及其财产 ②债权和担保权必须成立于破产宣告以前 ③债权和担保权的成立不得违反破产法的禁止性规定 (无效破产行为) 3)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

  19. 11、破产费用 (1)概念: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付的费用。 (2)范围: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20. (3)清偿原则 1)破产费用应当先于破产分配,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2)破产费用应随时发生,随时偿付,不需要债权申报,更不必留待清算分配时偿付。 3)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费用的支付,以防止因不合理增加开支而损害其清偿利益。债权人认为破产费用支出不真实或者不合理的,可以提出异议。 4)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