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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单元 我们的人身权利 P27 页. 6.1 维护人身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 1 、公民的平等权利 2 、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 3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4 、公民的社会生活权利 5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探究园. 案例研讨: 街上来了杂耍队,大家都去看热闹. 认真阅读并分析 P28-29 漫画 , 回答问题 :. 议一议 说一说. 1 、看过之后你有什么感觉? 2 、这种行为违法吗?为什么? 3 、观众对这种行为能管吗?怎样管才合适?. 1 、 杂耍队的这种行为违法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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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单元 我们的人身权利 P27页
6.1 维护人身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的平等权利 2、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 3、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4、公民的社会生活权利 5、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探究园 案例研讨:街上来了杂耍队,大家都去看热闹 • 认真阅读并分析P28-29漫画,回答问题:
议一议 说一说 1、看过之后你有什么感觉? 2、这种行为违法吗?为什么? 3、观众对这种行为能管吗?怎样管才合适?
1、杂耍队的这种行为违法吗?为什么? (1)这种行为是违法的。(2)让七八岁或者十来岁的儿童表演残忍、恐怖的杂技,不仅对观众的精神刺激很大,而且严重摧残损害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对这种所谓的杂技表演,我国法律是禁止的。 2、观众对这种行为能管吗?怎样管才合适? (1)观众可以管这种行为。(2)公民发现这类杂技演出,应该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用法律武器来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保证杂技艺术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早在1981年,文化部、公安部就联合发出通知,规定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的节目,对严重摧残少年儿童的卖艺活动要坚决取缔,对因此造成儿童伤残和死亡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早在1981年,文化部、公安部就联合发出通知,规定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的节目,对严重摧残少年儿童的卖艺活动要坚决取缔,对因此造成儿童伤残和死亡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发现这类杂技演出,应该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用法律武器来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保证杂技艺术的健康发展。
法律导航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 (一)什么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其在公民权利中处于什么地位?为什么?(重要性) (1)内涵: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身体(包括肉体和精神)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和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 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必要条件 (2)地位: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必要条件。 (3)重要性:因为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才有可能进行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参与国家管理,享有其他各项自由和权利。
(1)生命健康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 生命存在和享有,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是每个人的最高的人身权益。 (2)身体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 健康的身体和健康的精神,是我们保持劳动能力、行为能力和快乐生活的条件。健康权是我们重要的人身权利。 (二)生命健康权的组成和意义
自由 美貌 生命 金钱 权力 荣誉 健康
拥有生命和健康才可能拥有一切。若将生命健康与其他利益相比,前者是“1”,名誉、金钱、友情、爱情、地位等都是“0”。有了“1”,这个数可以是十、百、千、万乃至无穷大;若失去了生命和健康,后面的名誉、金钱等再多也是“0”。拥有生命和健康才可能拥有一切。若将生命健康与其他利益相比,前者是“1”,名誉、金钱、友情、爱情、地位等都是“0”。有了“1”,这个数可以是十、百、千、万乃至无穷大;若失去了生命和健康,后面的名誉、金钱等再多也是“0”。 生命健康权也是重要的公民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含二类:生命权和健康权。
女大学生杨某因和父亲杨晖拒乘一辆满员中巴车,自己被打一耳光,父亲被打得头破血流,额部缝了5针。据证人说,他当时看到3名男子将杨晖打倒在地,并在其头上连踹十几脚后离开。然后打人者中年纪较大者又返回,在杨晖头上狠踢几下。旁边的年轻女孩上前拦阻,也遭此人毒打。打人者随后跳上中巴车离去。女大学生杨某因和父亲杨晖拒乘一辆满员中巴车,自己被打一耳光,父亲被打得头破血流,额部缝了5针。据证人说,他当时看到3名男子将杨晖打倒在地,并在其头上连踹十几脚后离开。然后打人者中年纪较大者又返回,在杨晖头上狠踢几下。旁边的年轻女孩上前拦阻,也遭此人毒打。打人者随后跳上中巴车离去。 女大学生杨某及其父亲的哪项宪法权利受到了侵害? 说一说 生命健康权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表现: 你知道吗 杀人、殴打他人 排污使他人中毒致残 恫吓他人使之精神衰弱、精神分裂 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砸死、砸伤他人 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
这幅图中的行为侵犯了我国公民的什么权利?侵犯公民这项权利的行为还有哪些?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对此人造成轻微伤害,应怎么办?如果造成严重伤害,应怎么办?这幅图中的行为侵犯了我国公民的什么权利?侵犯公民这项权利的行为还有哪些?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对此人造成轻微伤害,应怎么办?如果造成严重伤害,应怎么办?
阅读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刘大妈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 (2)是谁导致了这起侵害行为的发生? (3)对王某的拒绝赔偿的行为,刘大妈的 女儿又是如何做的? (4)事情结果又是怎样的? (生命健康权) (表面上是小狗造成的,但实际上是小 狗的饲养者王某因管理不善造成的) (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王某赔偿12000元)
【议一议】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 有哪些行为表现?
法律导航 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哪些法律的保护? 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法律禁止对公民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 法律保护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
哪些法律法规保护我们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哪些法律法规保护我们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
宪法 刑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民法通则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劳动法 婚姻法 人身权利 “法律护权树”
二、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 公安司法人员在侦破案件时,必须进行搜查的,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1、法律禁止对公民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被搜查的对象范围 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搜查的目的 搜查的性质 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 执行搜查的人 侦查人员 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要依法进行
读P29小剧场的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 .请你设想事件可能发展的几种结局? 2. 商场经理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3. 假如你是小张,你准备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1、(1)商场说检查是正常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顾客有义务配合。 (2)小张忍声吞气,自认倒霉,不去追究商场的责任。 (3)小张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寻求消费者委员会和其他法律途径的保护。 2.商场经理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3.假如我是小张,我会: (1)要求商店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2)向工商局或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3) 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经营者,决不能以商店经常被盗为借口,随意怀疑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和带的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法律禁止对公民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 沈阳一公司防员工盗窃 每天对员工强行搜身
班长的行为是什么行为?你判断的依据是什么?小林和小军的言行你是否同意,为什么?班长的行为是什么行为?你判断的依据是什么?小林和小军的言行你是否同意,为什么?
答:班长的做法是违法的。小林的做法是错误的。晓军的做法是正确的。答:班长的做法是违法的。小林的做法是错误的。晓军的做法是正确的。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搜查必须由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班长不是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不具备搜查的资格,因此,不能对小林、晓军进行搜身。晓明不让班长搜查自己,这正是懂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表现。小林让班长随意搜查自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对搜身的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二、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 2、法律保护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规定的逮捕程序: 拘留程序: 对有犯罪嫌疑的公民 对违法公民 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 释放 逮捕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法律保护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局长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发表见解: 某派出所所长,晚饭后正在家中看电视,听到屋外有动静,出去看时,发现有个人影正在仓皇外逃,所长一个箭步冲上去,将盗贼擒住,并用手铐铐住小偷说:”你被逮捕了,我要把你关起来进行审讯。” 你怎么看所长的言行?
法律规定: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 批准、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二、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 3、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1)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2)伤害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要承担法律责任 (3)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议一议】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 有哪些行为表现?
故意直接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 如:使用各种武器、凶器剥夺他人生命,使用暴力手段把他人打伤、致残等。 间接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 如:制造、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消费者人体伤残或死亡;食品不卫生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排放“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环境致人死亡或残疾;制售假酒、假药致人死亡等等
各种事故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火灾事故、毒气泄漏事故、飞机坠毁事故等意外事故导致人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 恫吓他人使之精神衰弱、精神分裂; 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砸死、砸伤他人; 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等
相关法律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国家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可见,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评我说 小偷工地偷得30元被人捆住用鞭猛抽下半身 这是一个在工地上被抓到的小偷,他被逮住后,被工地的工人用皮带和竹板打成这样,你是否赞同这样的做法呢?为什么?
多数市民认为:他被打是活该!但也有少数市民认为,抓住小偷后应马上送公安部门处理,而不应动手打他。多数市民认为:他被打是活该!但也有少数市民认为,抓住小偷后应马上送公安部门处理,而不应动手打他。 多数市民认为:他被打是活该!但也有少数市民认为,抓住小偷后应马上送公安部门处理,而不应动手打他。 律师说,小偷虽然是犯罪嫌疑人,但也有自己的人身权利;市民仇恨小偷的心态可以理解,但殴打等暴力行为,如果不是正当防卫,都是法律不容许的,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当然,小偷要为自己的偷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并且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规定在人身权首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保障权)排在消费者九项权利之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护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掌握自我保护的方法,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未成年人伤害他人或损害公私财务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未成年人伤害他人或损害公私财务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未成年子女打伤别人或损害公私财务,按照法律规定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已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法律导航 自觉维护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
三、自觉维护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 我们要如何维护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 1、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增强防范和保护意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2、当公民人身自由或生命健康受损害时,应该报警 3、当公民受到伤害时,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并讨还公道或获得赔偿 我们享有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相应地就有义务不去伤害别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这不仅是道德对我们的要求,更是法律对我们的要求。
实战演练 某校初二学生小勇在下晚自习回家的路上,看见两名歹徒手持凶器,拦着本班同学小强搜身勒索钱财。面对嚣张的歹徒,小勇本想挺身而出与其搏斗,但考虑到自己身体单薄,而歹徒却人高马大,手中又有凶器,心里十分焦急…… (1)如果你是小勇,此时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