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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的 转移与接续

2010 年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知识系列培训. 社会保险关系的 转移与接续.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与接续. 社会保险关系随参保人工作地点的变更而转移。 社会保险的转移重在转移社保关系、参保时间和缴费记录。只有部分的转移才涉及转基金的问题。 每项保险的转移办法不同。.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与接续的种类. 根据是否伴随基金的转移,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分为(以下各类转移按照各自转移流程区别办理): 跨统筹区域(跨省)转入和转出; 统筹区域内(省内,除西安市外)转入和转出; 本市内(含同一经办机构内不同单位间)转入和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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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的 转移与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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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2010年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知识系列培训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与接续

  2.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与接续 • 社会保险关系随参保人工作地点的变更而转移。 • 社会保险的转移重在转移社保关系、参保时间和缴费记录。只有部分的转移才涉及转基金的问题。 • 每项保险的转移办法不同。

  3.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与接续的种类 • 根据是否伴随基金的转移,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分为(以下各类转移按照各自转移流程区别办理): • 跨统筹区域(跨省)转入和转出; • 统筹区域内(省内,除西安市外)转入和转出; • 本市内(含同一经办机构内不同单位间)转入和转出 • 同类险种跨制度转入和转出(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之间等)。 • 根据新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又可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建立两种业务(依据为是否满足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人员条件)。每一个申请人只能选择上述之一办理,在办理转移业务时需要注意区分。

  4.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与接续的示意 乙地 甲地

  5. 政策构成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 (国办发〔2009〕66号) 1 个文件 • 转移接续若干 • 问题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09]187号) 转移接续业务 经办规程 (人社部发[2009]187号) 2个附件 • 宣传提纲 • (中宣发[2010]3号) 在线访谈(2010.01.05) 答记者问 3个宣传资料

  6. 政策解读 • 关于实施范围和对象 • 关于资金转移 • 关于确定待遇领取地 • 关于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 • 关于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 对农民工参保的新规定 • 关于统一规范操作流程和咨询服务

  7. 跨统筹区域的转移和接续步骤之一 第一步 开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本人你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办理此证前,应保证单位在经办机构数据库中的缴费记录完整和准确。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补缴。 *向中心申请开缴费凭证的使用目前全省通用的转移申请书,是否将申请人员从参保人员中减除依据单位所报的《人员增减表》。

  8. 跨统筹区域的转移和接续步骤之二 第二步 提出转移申请 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后,先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

  9. 跨统筹区域的转移和接续步骤之三 第三步 开出联系函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 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10. 跨统筹区域的转移和接续步骤之四 第四步 办理转出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1. 跨统筹区域的转移和接续步骤之五 第五步 办理转入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12.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办理之一 临时账户的建立 对于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识。

  13.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办理之二 临时账户的转移申请 已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到达退休年龄时,应将临时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 用人单位向临时账户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14.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办理之三 临时账户的转移 临时账户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并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将回执返回临时账户建账地。

  15.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办理之四 临时账户的转出 临时账户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按规定办理关系和基金的转出手续。 终止本地的临时账户。 原参保机构或待遇领取地按规定记账。

  16. 统筹区域内(除西安市外)的转移和接续步骤 1、填写转移申请书 采用全省统一的表格,接收单位和转出单位均要盖章 2、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原机构) 3、提出转移申请(新机构) 4、新机构与原机构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5、办理转入手续

  17. 本市内(包括同一机构内不同单位间)的转移和接续步骤本市内(包括同一机构内不同单位间)的转移和接续步骤 1、提出申请 2、填写转移申请书 采用全省统一的表格,接收单位和转出单位均要盖章 3、办理转出手续 核对帐务,打印转移单、个人台帐 4、部分业务需等待到帐 主要指同类不同险种间的转移,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 5、办理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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