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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講:盧梭「社會契約」 ( 二 ) 台大哲學系教授 林火旺

第十二講:盧梭「社會契約」 ( 二 ) 台大哲學系教授 林火旺. 課程網頁: http://homepage.ntu.edu.tw/~hwlin/teaching_virtuescamp2010.html. 一、盧梭契約的特點. (一)傳統契約論的契約模式:      君主         人民   安全和財產保障       服從      房東         房客      住處         房租      提供服務       遵守規定  盧梭顯然不會接受這個模式,因為這個模式人民必須放棄自由而變成奴隸。. 一、盧梭契約的特點. (二)盧梭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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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講:盧梭「社會契約」 ( 二 ) 台大哲學系教授 林火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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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十二講:盧梭「社會契約」(二)台大哲學系教授 林火旺第十二講:盧梭「社會契約」(二)台大哲學系教授 林火旺 課程網頁:http://homepage.ntu.edu.tw/~hwlin/teaching_virtuescamp2010.html

  2. 一、盧梭契約的特點 (一)傳統契約論的契約模式:      君主         人民   安全和財產保障       服從      房東         房客      住處         房租      提供服務       遵守規定  盧梭顯然不會接受這個模式,因為這個模式人民必須放棄自由而變成奴隸。

  3. 一、盧梭契約的特點 (二)盧梭的契約:  1.全體同意而不是多數決:  (1)盧梭區別「鎮壓一群群眾」和「統治一個社會」,前者只是一個「總合」(aggregation),而不是一個「結社」(association) ,因為它既沒有共善,也不是一個政治體。  (2)如果沒有先前的同意(一致決),少數怎麼會有任何義務接受多數的決定?  (3)多數決法則本身是建立在一個契約之上,而且蘊涵至少曾經有過一致決。

  4. 一、盧梭契約的特點  2.契約模式:  (1)立約的一方是人民,每一個人都全面放棄自己的權利,將這個權利交給整個社群。  (2)整個社群的組成成員也是人民整體,這表示社群的產生和契約的簽訂同時出現。  (3)立約雙方的差異是內在的,是存在形式的差異,即公民和臣民的不同。  (4)結社的行為是由社會和個人間的相互承諾所構成,每一個人在立約時是和自己立約。  (5)每一個人把權利交給全體,他等於沒有給任何人,所以每一個人都恢復他所喪失的任何東西,而且他得到更多力量保障他所擁有的。

  5. 一、盧梭契約的特點 (三)這樣的契約存在嗎?  1.契約形成權威(枷鎖),人民卻仍然保有自主性,關鍵就是共同意志(general will)。  2.盧梭表示,《社會契約論》所建立的政府原則可以簡化為兩點:  (1)正當的主權永遠屬於人民。  (2)貴族制是最佳的政府形式。  3.因此國家中運用最高權力的是人民,而不是國王、君主或甚至國會;而公民整體之共同力量的引導,則是根據共同意志所產生的原則。

  6. 二、共同意志 (一)共同意志的特性:  1・共同意志的「共同」不是以整體人類為對象,盧梭曾經反對Diderot這樣的概念。盧梭的「共同意志」和一個特定政治社群成員的共同利益有關,而不是全人類。  2・共同意志只能由人民整體行使。  3・共同意志的目的和性質必須是共同的而不是特殊的。  4.共同意志是建立在平等、共善(common good)的概念之上。

  7. 二、共同意志 (二)共同意志可能的定義:  1・所有人的意志(will of all)?  (1)盧梭認為一個意志是共同的,它不必是全體一致的。  (2)共同意志思考的是公共利益,而will of all思考的則是私人利益(private interest),所以只是個人欲望的總和。  (3)will of all是由兩個條件構成:    a)行為者的目標是狹隘的,不是所有相互依賴者的善。    b)缺乏整合性行為,以實現目標。 

  8. 二、共同意志  2・多數人的意志?  (1)如果共同意志不是所有人的意志,那更不可能是多數人的意志。  (2)少數人失去自主性,等於是奴隸。  3・所有人的利益?  (1)盧梭區別共同意志和私人意志,後者追求私人利益,私人利益會和公共利益衝突。  (2)共同意志可以要求個人犧牲,犧牲生命似乎不合乎個人利益。  4・大部分人的利益?  盧梭表示,共同意志不能傷害任何一個人。

  9. 二、共同意志 (三)盧梭的說法:   盧梭對於共同意志的說法是:“But if we take away from these same wills, the pluses and minuses which cancel each other out, the sum of the difference is the general will.” 這段話該如何理解? 舉例說明:要求汽車加裝清除空氣污染設備。

  10. 二、共同意志  1・盧梭在說明共同意志時,混淆了公民和個人的身分,所以會產生上述混亂,他一方面要私人意志表達聲音,而且認為這和共同意志的聲音不同;一方面又表示共同意志是人民整體的意志。  2・不論從欲望或利益的角度理解共同意志,都會有私人欲望或私人利益的問題,事實上共同意志應該是指每一個人的公民身分,這表示每一個個人有兩種聲音,一種是私人,一種是公民。

  11. 二、共同意志 (四)值得思考的問題:實際政治中如何表達共同意志?  1・民主決策的一致決似乎比較接近盧梭的共同意志,但是如果決策的依據是個人的偏好,即使是人民一致同意,也不符同盧梭共同意志的標準。  2・實際社會中多數決是比較可能的決策,但是由多數決定是否會使少數變成被奴役?如果多數只站在私利的角度,必然造成社會敵對的情況,因此如果能夠克服基於私利的決策,多數決也不會引發少數的敵意。 

  12. 二、共同意志   3・關鍵在於:投票的決策是否基於共同利益,有點像是陪審團的決策模式,但這預設有一個“事實”要被發現,這個事實就是共同利益。然而這也預設共同利益有一個正確答案,這似乎是不可信的。  4・當代憲政民主國家的憲法,必須較高的多數決才能修改,這等於支持維持現狀,也是給予少數較大的權力。這樣做的目的是以穩定為主要目的,不要憲法隨民意而變更,也表示憲法中的規定是極重要的東西。

  13. 三、主權(Sovereignty) (一)主權擁有者就是立約整體或人民整體,對個人而言就是公民,所以公民是一個公共人,也是道德人。   主權者(sovereign)和國家(state)是從不同角度的同一個體;正如公民和臣民是同一,前者是主權者的成員,後者則是國家的成員。

  14. 三、主權(Sovereignty) (二)主權擁有者就是共同意志的主體,所以主權就是共同意志的運作,也是法律的來源。換句話說,法律就是共同意志的具體呈現。因此正當的法律必須具有兩個特點:  1・目標必須是共同的。  2・來源也是共同的。

  15. 三、主權(Sovereignty) (三)主權的特性:  1・主權不能讓渡:   (1)讓渡主權就是使自己成為奴隸。   (2)主權也無法讓渡:任何正當的政府其法律根源是全體公民,排除其中任何一人就會使法律失去正當性,因為它不是出自共同意志的運作。

  16. 三、主權(Sovereignty)  2・主權不能分割:   有人將誤解為盧梭反對分權,但是事實上他是為了進一步強化主權只能由人民整體運用的意思。一般所謂行政、立法、司法的權力清單並不能掌握主權的本質,它們只是主權的應用,而不是主權本身。因此沒有人能代表主權者,主權者是人民整體。

  17. 三、主權(Sovereignty)  3・主權不能被代表:   (1)從主權不能讓渡可以導出主權不能被代表,主權的本質就是共同意志,而意志不能被代表。   (2)所有的決策必須是直接的。

  18. 三、主權(Sovereignty) (四)主權和法律:  1・定義:人民整體為人民整體制訂規則,即由共同意志所訂定的規則就是法律。  2・法律的條件:   (1)法律的目標必須是共同的;   (2)法律的來源也必須是共同的:不是由人民整體立的法是無效的。   (3)不是人民直接制訂的法律是無效的,自由人必須自訂法律,否則就不是自我統治,而是奴隸。

  19. 三、主權(Sovereignty) (五)盧梭是極權主義(totalitarianism)的支持者嗎?  1・由於盧梭的契約建立在權利的全面讓渡,主權擁有者具有絕對權力可以做任何決定,因此盧梭常被認為是極權主義的支持者。  2・一般而言,威權主義(authoritarianism)和民主政治對立,而極權主義則和自由對立。

  20. 三、主權(Sovereignty) *威權主義: 一種社會控制的形式,其特點是對國家權威的嚴格服從,常用鎮壓手段維持其控制。 在威權政府中,國家介入許多事務,公民生活在多方面受到國家權威的限制,可能侵犯人民的自由。 威權主義有不同程度,即使民主和自由的國家,也有某種程度的威權主義,譬如在國家安全這個領域。通常威權政府是不民主的,而且擁有不受被統治者同意而進行的統治權力。

  21. 三、主權(Sovereignty) *極權主義:幾乎公共或私人行為的每一個面向都受到國家的管制,極權政府會動員全國人民支持官方的意識型態,不容忍所有不符合國家目的的活動,導致對商業、勞工團體、教堂或政黨的鎮壓或控制。 極權政府維持的方式是秘密警察、由國家掌控的大眾媒體進行宣傳、人格崇拜、管制自由討論和批評、單一政黨、恐怖技巧。

  22. 三、主權(Sovereignty)  3・國家可以做任何事情,並不能推得國家將實際上做任何事情。事實上盧梭並沒有強調國家應該干涉私人生活,他反而強調個人放棄的自然權利可以在國家形成以後,以市民權利作為補償。  4・國家以共同意志為主導,關心共同利益,所以不會強加人民不必要的負擔。

  23. 四、政府(Government) (一)主權者和政府的區別:   1・主權者是共同意志的擁有者,是公民道德義務的來源,而政府則是執行主權者的意志。政府的權力完全由主權者導出,所以主權者是主而政府是從。   2・以自由行為的兩個動因說明:   (1)意志決定行為,就像立法權是屬於主權擁有者,即全體人民,結果是形成法律。   (2)力量(strength)執行行為,就像行政權是屬於政府,完全依法行政。

  24. 四、政府(Government)  3・政府的定義:在臣民和主權者之間的一個中介體,被賦予執行法律和維持自由的任務。這個中介體的成員稱為行政官員或國王,而他們的權利可以由主權擁有者設限、修正。  4・主權者、行政官員和臣民三個因素不能被改變,否則會破壞均衡。即如果主權者想要管理國家,行政官員企圖要立法,或如果臣民拒絕服從,則導致社會失秩。

  25. 四、政府(Government) (二)正當的政府及其形式:  1・合乎共同意志的政府就是正當的政府,可以有不同的形式。  2・正當政府的原則:   (1)政府的力量和組成人口多寡成反比。   (2)國家人口越多,需要政府越強,即組成政府的人數越少。   (3)國家和政府的組成人數成反比。   (4)國家不宜過大或過小。

  26. 四、政府(Government)  3・三種基本的政府形態:   (1)民主政治:政府由全部人民組成。適合於小國寡民、公民需要有道德、平等,所以上帝之國才可能是民主政治的完美實現。   (2)貴族政治:少於50%的人組成。   (3)君主制:一個人或少數人組成。最有效能,適合大國,但也最危險。  4.三種貴族政治:   (1)自然的:適合原始民族。   (2)選舉的:最佳的政府形式。   (3)世襲的:最差的政府形式。

  27. 五、立法者(Lawgiver) (一)為何需要一個立法者?  1・立約之後的人民仍然是盲目的群眾,不知道自己的利益。  2・立約後人變成道德人的徹底轉變需要透過教育才能達成,這個使人轉變的力量不可能由內產生,必須藉外在的力量。  *思考類似的問題:廉政署的首長誰來擔任?

  28. 五、立法者(Lawgiver) (二)立法者的特點:  1・人格特質:   (1)卓越的智慧。   (2)和我們的本性不同,但完全瞭解我們的本性。   (3)其幸福和我們無關,但卻關心我們的幸福。   (4)滿足於其成果是出現在未來世代。   (5)像上帝一樣。

  29. 五、立法者(Lawgiver)  2・職務特點:   (1)他既不是行政首長,也不是主權者。   (2)他提供國家的憲法,在這部憲法中卻沒有任何位子;有權制訂法律的人,不能有權統治人民。這就古希臘城邦一樣,法律是由外國人訂定的。

  30. 討論問題 在實際的政治運作中,有什麼方式可以確切表達共同意志?以制定班規為例,如果所有同學都贊同「不處罰作弊者」或「遲到者需罰款」,請問是否恰當? 盧梭在《社約論》中表達的觀念是希望在人際之間建立起一個善意的聯結,保證彼此都是有價值的存有者。請各位想想看,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培養或訓練自己與別人建立起這樣的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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