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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食品組 99 年 6 月 25 日. 壹、背景說明 貳、管理變革與影響 參、食品的認定 肆、 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 食品查驗登記. 壹、背景說明. 維生素產品有二種?. 各國對於維生素產品依其政策採不同的管理方式,我國則是將高劑量維生素產品以藥品管理,低劑量製劑目前則採食品及藥品雙軌管理,如領有藥品許可證,其標示及廣告可宣稱療效;如為食品,則標示及廣告均須依食品之規定。由於雙軌管理易生混淆,故將調整管理方式。. 維生素類藥品變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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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食品組 99年6月25日
壹、背景說明 • 貳、管理變革與影響 • 參、食品的認定 • 肆、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 食品查驗登記
維生素產品有二種? • 各國對於維生素產品依其政策採不同的管理方式,我國則是將高劑量維生素產品以藥品管理,低劑量製劑目前則採食品及藥品雙軌管理,如領有藥品許可證,其標示及廣告可宣稱療效;如為食品,則標示及廣告均須依食品之規定。由於雙軌管理易生混淆,故將調整管理方式。
維生素類藥品變食品 • 為解決系爭疑慮並保障國人消費安全,衛生署於98年10月20日邀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衛生署「指示藥品及成藥諮詢委員與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諮議委員、藥品相關公協會及食品相關公協會等,召開「研商維生素產品管理原則」會議,針對維生素類藥品之管理原則進行討論,會中決議將低劑量且使用上安全無虞的維生素藥品,含綜合維生素產品,改以食品管理。
藥品變食品後之管理 • 配合低劑量綜合維生素藥品轉列食品之執行措施,考量此類維生素錠狀、膠囊狀食品屬較高風險產品,保障國人飲食安全及消費權益,須加強是類產品之源頭管理。
食品 藥品 處方藥(441件) 指示用藥每日上限 食品添加物上限 膠囊錠狀食品 指示用藥 (668件) 150% RDNA 一般食品 維生素及礦物質製劑管理現況
食品 藥品 處方藥(441件) 指示用藥每日上限 指示用藥 (膠囊錠狀食品約510件) 膠囊錠狀食品 150% RDNA 一般食品 未來維生素及礦物質製劑之管理
查驗登記如何管 • 進口部分:依現行規定須向衛生署辦理「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始得輸入販售。 • 國產部分:擬將產品配方中任一維生素之每日攝取量大於「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150%、小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上限之維生素類錠狀及膠囊狀食品,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4條規定,向衛生署辦理查驗登記。
影響層面-藥品 • 輸入維生素類藥品:配方成分已符合食品衛生管理相關法令規定,改以食品進口時,即需辦理「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另將廢止其藥品許可證。 • 國產維生素類藥品:配方成分已符合食品衛生管理相關法令規定,廢止其藥品許可證,可改以食品製售;惟若產品配方中所添加任一維生素之每日攝取量大於「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150%、小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上限範圍者,未來應辦理「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
影響層面-食品 • 國產維生素類食品:產品配方中所添加任一維生素之每日攝取量大於「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150%、小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上限範圍者,未來應辦理「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 • 食品添加物與原料之增修:藥品劑量之訂定與食品不同,因藥品並非每日食用,改列為食品後之維生素產品,係供民眾每日及長期食用,需針對產品配方所含之各項成分、使用量逐項評估,並增修訂「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及「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
影響層面-相關業者 • 食品添加物供應商:藥品改列食品製售時,其所含維生素、礦物質等成分,列屬食品添加物,除應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外,該等個別成分之供應商應辦理單品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查驗登記。 • 藥廠:原由藥廠製造生產者,該工廠必須變更調整為食品製造廠,或就藥品與食品之生產線予以完全區隔,且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GHP;Good Hygienic Practice)」之規定。
影響層面-相關業者(續) • 販售通路:原領有藥品許可證之維生素類產品,其販售供應通路僅為藥局(房)或相關醫療院所,配合維生素產品改為食品管理後,其通路亦將放寬至一般食品通路及場所皆可販售。 • 食品廣告標示製播業者:藥品轉列食品管理,其標示、宣傳或廣告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相關法令之規定。即除不得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療效或適應症外,亦不得涉及健康食品保健功效。
如何確認配方是為食品 • 食品配方之組成-二分法 • 食品添加物:為達食品製程中之特殊目的而添加之化學合成或純化物質,通常非供直接食用。 • 食品原料:大多為來自農、林、漁、牧、微生物、礦物質等物質之鮮品,或經傳統食品加工方式製成者,即並未針對所含特定成分進一步分離、純化。
食品添加物之認定 • 何謂食品添加物? • 法規定義: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條:本法所稱食品添加物,係指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
食品添加物之認定(續) • 何謂食品添加物? • 由字面觀之:「食品」所「添加」之物質 • 是「食品」之一部分 • 要有「添加」才會存在於「食品」 • 非天然存在→人為加入 • 是「食品」之一部分,但要有「添加」才會存在於「食品」 →非直接食用 • 非一定要存在於「食品」中 • 非存在不可→有目的加入 • 為了達到某些目的不得不存在於食品中非直接食用的人為添加物質→ 「食品添加物」
哪些食品添加物為准用 • 管理規範 • 法規依據: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正面表列:行政院衛生署發布訂定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準」所列品項。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內容「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內容 • 規範什麼? • 類別品項(哪些可用 ) • 使用範圍(可用於哪些食品 ) • 使用限量(用量多少 ) • 使用限制(僅可使用或不可使用情況 ) • 規格標準(食品級 )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 類別 • 編號 • 品名 •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 使用限制 • 備註 • 規格 例:第(十七)類 其他
食品添加物規格標準 • 規範 • 安全性→有無雜質→純度 →雜質無法避免→不純度 • 真假性→如何確定所用為真→鑑別 →如何鑑別→利用特性→物理特性、 化學特性 • 食品添加物規格標準 →純度規格標準 →鑑別規格標準
如何查閱「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如何查閱「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 可由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 首頁(網址:http://www.fda.gov.tw) 之法規資訊/食品、餐飲及營養類 項下查詢。
食品添加物之管理— 單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 • 單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食品添加物許可證 •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衛署食字第○八九○○二○四四九號公告(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收載之單品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即自公告日起免除食用香料及複方食品添加物(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收載之品目為主原料,再調配食品原料或其他法定食品添加物而製成之混合調製品)之查驗登記。
食品添加物之管理—「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增修訂食品添加物之管理—「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增修訂 • 增列新品項 • 增修訂使用食品範圍 • 增修訂使用限量 • 增修訂使用限制 • 增修訂規格標準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增修訂所需資料「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增修訂所需資料 • 食品添加物安全評估 • 動物安全性試驗資料(包括:急性、亞急性、慢性毒性試驗及催畸性、致癌性試驗)。包括詳細實驗步驟及結果。 • 世界各國准用情形。 • 非使用該品無法達加工目的之科學性評估文件。其中必須包括添加物理化特性、加工上之用途、加多少、加在那裏(實驗數據)。 • 規格標準。 • 檢驗方法。
食品添加物之管理—標示規定 • 法規依據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 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 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 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 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食品添加物之管理—標示規定(續) • 法規依據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 「食品添加物」字樣。 • 許可證字號。 • 使用食品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 限制。
食品添加物之管理—標示規定(續) • 法令依據 • 食品添加物之標示規定→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 本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所定食品添加物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使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 標準所定之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用名稱。 二、屬甜味劑(含化學合成、天然物萃取及糖醇),應同時標 示「甜味劑」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三、屬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用途名稱及品名或 通用名稱。 四、屬調味劑(不含甜味劑、咖啡因)、乳化劑、膨脹劑、酵 素、豆腐用凝固劑、光澤劑者,得以用途名稱標示之;屬 香料者,得以香料標示之;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 標示之。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施行前 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食品添加物之管理—常見違規問題 • 使用未准許之添加物 • 藥物成分 • 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 其他國家使用而我國未准用 • 品名不符規定 • 使用食品範圍不符規定 • 使用限量範圍不符規定 • 規格標準不符規定 • 未辦理查驗登記 • 未依法標示
食品添加物之管理— 常見違規問題例 • 使用未准許之添加物 • 玻尿酸(Hyaluronic Acid) • 一氧化碳 • 麩胱甘肽(Glutathione) • DHEA(Dehydroepiandrosterone ) • 甜菜鹼(Betaine HCl) • 三聚氰胺 • 硼砂 • 甲醛 • 鹽基性芥黃
食品添加物之管理— 常見違規問題例(續) • 品名不符規定 例:僅列示為絲胺酸
食品添加物之管理— 常見違規問題例(續) • 品名不符規定—未依所使用之食品添加物品目名稱完整列示 例:使用「本多酸鈣」、「硫酸鎂」、「磷酸鐵」、「氧化鋅」、「氯化錳」而僅列示為鈣、鎂、鐵、鋅、錳 。 例:使用「本多酸鈣(泛酸鈣)」卻列示為「本多酸鈣(泛酸)」 。
食品添加物之管理— 常見違規問題例(續) • 使用食品範圍不符規定
食品添加物之管理— 常見違規問題例(續) • 使用食品範圍不符規定
食品添加物之管理— 常見違規問題例(續) • 使用食品範圍不符規定
食品添加物之管理— 常見違規問題例(續) • 使用限量範圍不符規定 例:(一)混合使用防腐劑時,每一種防腐劑之使用量 除以其用量標準所得之數值(即使用量/用量 標準)總合不得大於1。 (二)維生素之添加量不符規定。 (三)漂白劑之添加量不符規定。 • 超出使用限制 例:生鮮肉類、生鮮魚貝類、生鮮豆類、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味噌、醬油、海帶、海苔、茶等使用 食用色素。
食品添加物之管理— 常見違規問題例(續) • 規格標準不符規定 例:重金屬含量超過標準 • 未辦理查驗登記 例:使用之單品食品添加物未向衛生署 辦理查驗登記 • 未依法標示 例:鳳梨酥產品使用亞硫酸氫鈉作為漂 白劑,雖殘留量符合規定,惟卻未 標示。
食品添加物之管理— 常見違規問題例(續) • 未標示相關之警語 • 77.6.2衛署食字第731556號公告添加阿斯巴甜之食品(包括代糖錠劑及粉末),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苯酮尿症患者不宜使用」或同等意義之字樣(得以「內含苯丙胺酸」標示)。 • 90.8.9衛署食字第0900055038號公告製售添加「維生素A、D、E、B1、B2、B6、B12、C、菸鹼素、葉酸」等十種(二十八品項)維生素而形態屬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應於產品包裝上標示明確的攝取量限制及「多食無益」等類似意義之詞句。
食品原料之認定 • 何謂食品原料? • 大多為來自農、林、漁、牧、微生物、礦物質等物質之鮮品,或經傳統食品加工方式製成者,即未針對所含特定成分進一步分離、純化;或為化學合成,惟在使用上不具食品添加物之特性而不以食品添加物管理者。 • 傳統供食用食用安全性無虞之原料,得屬食品管理。
食品原料之認定(續) • 如何確認擬使用之原料得屬食品管理 • 可由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業務專區/食品業務資訊查詢連結-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項下查詢。傳統供食用食用安全性無虞之原料,得屬食品管理。
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 • 如何確認擬使用之原料得屬食品管理 • 依使用方式及來源共分為十大類 • 內容:類別名稱、說明、表列資料(包 括:編號、中文名稱、外文名稱、學名、部位及備註)。
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續) • 注意事項 • 草、木本植物類(1)與草、木本植物類(2) 之不同︰ • 草、木本植物類(1)係可供為茶包、膳食調理包原料或經萃取後作為飲料、錠狀、膠囊狀、粉末狀、顆粒狀等食品之原料。 • 木本植物類(2)所列品項得作為食品之單一或主要原料。
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續) • 注意事項 • 表列品項不包括一般食品原料。 • 不得涉及中藥固有成方及其加、減方。 • 注意備註欄位中有關食用限量、限用產品型態或警語者。 • 評估完成之新品項:增列。 • 科學研究顯示有食用安全疑慮品項:重新評估。
常見之食品原料問題 • 食品原料誤標示為含有之成分 • 例:使用深海魚油誤標示為DHA及EPA • 例:使用人參萃取物誤標示為人參皂苷 • 例:使用檸檬粉誤標示為維生素C • 例:使用海鹽誤標示為鋅、錳、鐵、鉻… 等多種礦物質。 • 例:使用蘋果、木瓜、鳳梨、白菜、芹菜 等蔬果發酵物誤標示為多種酵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