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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 讲课人:夏陈 承. 讲课内容 一、红土国土资源所简介 二、国土所的职能职责 三、土地利用规划概述 四、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管理 五、地籍管理 六、矿产管理 七、地质灾害. 一、红土国土资源所简介. 2008年以来,红土国土资源所每年受市人民政府表彰为国土资源管理先进单位。2009年被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表彰为先进国土资源所,2010年,原所长黄东新被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联合表彰为国土资源管理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当时的副总理李克强亲自接见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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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 讲课人:夏陈承
讲课内容 • 一、红土国土资源所简介 • 二、国土所的职能职责 • 三、土地利用规划概述 • 四、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管理 • 五、地籍管理六、矿产管理 • 七、地质灾害
一、红土国土资源所简介 • 2008年以来,红土国土资源所每年受市人民政府表彰为国土资源管理先进单位。2009年被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表彰为先进国土资源所,2010年,原所长黄东新被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联合表彰为国土资源管理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当时的副总理李克强亲自接见握手。 • 2010年至今,红土国土资源所始终走在全州国土资源系统的前列,红土国土资源所于2011年获得全州“十佳”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目前我所属州级文明单位。
二、国土所的职能职责 •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 二、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 三、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四、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报批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工作。 • 五、协助做好土地评估、土地交易工作。 • 六、配合做好土地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 七、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压覆矿产资源证明等有关工作。 • 八、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 九、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对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协助做好地下水等地质环境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 十、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 十一、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 十二、承办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目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分为三大项: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
三、土地利用规划概述 •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 •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在10年以上,可展望20-50年。 • 3、我国的三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环境保护。 • 4、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是:土地资源总量多,人均占有量少,尤其是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即"一多三少")。
四、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管理 • (一)国家实行的保护措施 •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 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二)建设用地 • 1、概念: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 2、建设用地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我乡的建设用地主要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①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条件: • 第一、必须是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建设;第二、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三、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占用审批手续。 • ②农村住宅用地:农户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使用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
五、地籍管理 • 1、土地登记概念: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 2、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所谓宗地,是指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包围的地块,通俗地讲,一宗地就是一个或几个权利人所拥有和使用的、周边权属界线清楚的一个地块。
3、土地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4、土地登记分类:登记的时间区分,土地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以土地权利的变动状况区分,土地登记分为设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登记的对象区分,土地登记分为城镇土地登记和农村土地登记。以登记的内容区分,土地登记分为土地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以登记是否申请区分,土地登记分为依申请登记和依权登记。 • 5、土地登记程序: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六、矿产管理 • 1、红土乡现有6家矿山与1家非煤矿山。 • 2、全市的优质矿产资源:黄铁矿、铁矿、耐火粘土、石灰岩、白云岩、硅石、硒矿、煤矿。 • 3、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4、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①权利:(1)有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的权利; (2)有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开采活动的权利; (3)有获取被许可开采矿产品及共生、伴生矿产品的权利; (4)有在矿区范围内进行生产勘探的权利; (5)有按国家规定自行销售矿产品和自行确定矿产品价格的权利; (6)有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如道路、通行权和设置供电供水、输油和通信线路权等)的权利; (7)有按国家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公开融资的权利等。
②义务:(1)有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的权利; (2)有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开采活动的权利; (3)有获取被许可开采矿产品及共生、伴生矿产品的权利; (4)有在矿区范围内进行生产勘探的权利; (5)有按国家规定自行销售矿产品和自行确定矿产品价格的权利; (6)有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如道路、通行权和设置供电供水、输油和通信线路权等)的权利; (7)有按国家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公开融资的权利等。②义务:(1)有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的权利; (2)有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开采活动的权利; (3)有获取被许可开采矿产品及共生、伴生矿产品的权利; (4)有在矿区范围内进行生产勘探的权利; (5)有按国家规定自行销售矿产品和自行确定矿产品价格的权利; (6)有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如道路、通行权和设置供电供水、输油和通信线路权等)的权利; (7)有按国家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公开融资的权利等。
七、地质灾害 • (1)地质灾害概念:指各种(天然和人为行为)作用对地质表层岩石土质的改变,形成滑坡、岩崩、泥石流、地陷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建设事业造成危害。 • 我乡地质灾害主要类型为滑坡,岩崩、地陷。 • (2)滑坡灾害概念与防治 • 1、滑坡的定义:斜坡上的岩土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 • 2、分类:按物质组成分为土质滑坡、岩质滑坡;按引起滑动的力学性质分为推移式滑坡、牵引式滑坡;按滑动体厚度分为浅层滑坡,深沉滑坡;按滑动面通过岩层情况分为顺层滑坡、切层滑坡。 • 3、滑坡的形成条件:一是地质条件与地貌条件;二是内外营力(动力)和人为作用的影响。
4、滑坡治理 • A.排除地表水:排除地表水是整治滑坡不可缺少的辅助措施,而且应是首先采取并长期运用的措施。其目的在于拦截、旁引滑坡区外的地表水,避免地表水流入滑坡区内;或将滑坡区内的雨水及泉水尽快排除,阻止雨水、泉水进入滑坡体内。 • B.排除地下水:对于地下水,可疏而不可堵。 • C.防止河水、库水对滑坡体护坡脚的冲刷,主要工程措施有:在滑坡体上游严重冲刷地段修筑促使主流偏向对岸的“丁坝”;在滑坡体前缘抛石、铺设石笼、修筑钢筋混凝土块排管,以使坡脚的土体免受河水冲刷。 • D.削坡减重:常用于治理处于“头重脚轻”状态而在前方又没有可靠的抗滑地段的滑体,使滑体外形改善、重心降低,从而提高滑体稳定性。 • E.修筑支挡工程:因失去支撑而滑动的滑坡或滑坡床陡,滑动可能较快的滑坡,采用修筑支挡工程的办法,可增加滑坡的重力平衡条件,使滑体迅速恢复稳定。支挡建筑物种类有:抗滑片石垛、抗滑桩、抗滑挡墙、抗滑桩、锚固。
(3)崩塌的概念与防治 • 1、崩塌的概念:崩塌(崩落、垮塌或塌方)是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 • 2、分类:按崩塌体的物质构成分类:可分为岩体崩塌和土体崩塌两大类;按崩塌体的规模分类:当崩塌体的体积超过100万立方米时称崩滑;介于100万立方米-1万立方米时称崩塌;小于1万立方米时称为坍塌或塌方;仅有少量碎块石时称坠石;按崩塌发生的形式分类:分为倾倒式崩塌、滑移式崩塌、鼓胀式崩塌、拉裂式崩塌和错落式崩塌等。 • 3、形成条件:⑴岩土类型.岩土是产生崩塌的物质条件。不同类型、所形成崩塌的规模大小不同,⑵地质构造.各种构造面,如节理、裂隙、层面、断层等,对坡体的切割、分离,为崩塌的形成提供脱离体(山体)的边界条件。 ⑶地形地貌.江、河、湖(岸)、沟的岸坡及各种山坡、铁路、公路边坡,工程建筑物的边坡及各类人工边坡都是有利于崩塌产生的地貌部位,坡度大于45度的高陡边坡,孤立山嘴或凹形陡坡均为崩塌形成的有利地形 。
4、崩塌治理 • A拦截。对于仅在雨后才有坠石、剥落和小型崩塌的地段,可在坡脚或半坡上设置拦截构筑物。如设置落石平台和落石槽以停积崩塌物质,修建挡石墙以拦坠石;利用废钢轨、钢钎及纲丝等编制钢轨或钢钎棚栏来栏截。 • B支挡。在岩石突出或不稳定的大孤石下面修建支柱、支挡墙或用废钢轨支撑。 • C护墙、护坡。在易风化剥落的边坡地段,修建护墙,对缓坡进行水泥护坡等。一般边坡均可采用。 • D镶补沟缝。对坡体中的裂隙、缝、空洞,可用片石填补空洞,水泥沙浆沟缝等以防止裂隙、缝、洞的进一步发展。 • E刷坡、削坡。在危石孤石突出的山嘴以及坡体风化破碎的地段,采用刷坡技术放缓边坡。 • F排水。在有水活动的地段,布置排水构筑物,以进行拦截与疏导。
(4)地面塌陷概念与治理 • 1、地面塌陷的定义: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动力地质现象。 • 2、分类:岩溶塌陷 、非岩溶性塌陷
3、治理措施: • 填堵法:在坑内填入块石、碎石做反滤层,上覆粘土夯实。 • 跨越法:用于较大塌陷坑,采用八字梁和拱梁跨越。 • 强夯法:把10-20吨的夯锤吊到一定高度(10-40m),然后让其自由下落对土体进行强力夯实。 • 灌注法:把灌注材料通过钻孔或岩溶洞口进行注浆,加固建筑物地基。
(五)地质灾害报告制 • 1、地质灾害的等级划分: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报告制度 • 速报程序:①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 (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或委托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委托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国土资源部。 • ②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 12 小时内速报市 ( 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大型地质灾害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 • ③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型地质灾害由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④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 ( 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速报内容: • 1.速报报告: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 2.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 (1) 抢险救灾工作; • (2)基本灾情; • (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 (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 (5)发展趋势; • (6) 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 (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严重地质灾害隐患速报 • 对于发现的直接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报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国土资源部,并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变化情况,随时做好续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