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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版权保护制度的最新发展. 2003 年 12 月 11 日 北京 国家版权局 段玉萍.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律法规. 1990 年 9 月 7 日颁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 1991 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 1991 年 6 日 1 日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施行。 1991 年 10 月 1 日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施行。. 修改经过. 1998 年国务院向人大提供修改草案 人大审议期间争论较大的两个问题:广播组织是否继续无偿播放录音制品,网络传播 1999 年国务院撤回修改草案重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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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版权保护制度的最新发展 2003年12月11日 北京 国家版权局 段玉萍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律法规 • 1990年9月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 1991年6日1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施行。 • 1991年10月1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施行。
修改经过 • 1998年国务院向人大提供修改草案 • 人大审议期间争论较大的两个问题:广播组织是否继续无偿播放录音制品,网络传播 • 1999年国务院撤回修改草案重新论证 • 2001再次将修改草案提交人大,2001年10月27日通过并实施
修改的原则 • 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 符合WTO规则 • 迎接新技术发展的挑战 • 加大执法的力度
内地参加的国际版权条约 • 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 • 世界版权公约 • 录音制品公约 • TRIPS • 没有参加但在修改法律时影响重大的:罗马公约、WCT和WPPT
修改后的法律、法规(一)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刑法第217、218、220条
修改后的法律、法规(二)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未颁布) •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未颁布) •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未颁布) • 广播电台、电视台适用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未颁布)
保护的客体 • 著作权法第3条,“电影作品”、“建筑作品”、“杂技艺术”、“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作品” • 伯尔尼公约第2条(1) • 著作权法第14条,编辑作品改成“汇编作品”,包含数据库 • TRIPS第10条
权利内容(1) • 著作权法第10条(5) • 复制权,伯尔尼公约第9条(1) • 复制延及的范围 • 关于临时复制
权利内容(2) • 表演权,现场表演与机械表演,伯尔尼公约第11条 • 广播权,直接广播与营业性广播,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
权利内容(3) • 电影作品和计算机程序的出租权,TRIPS第11条 • 发行权,仅限于物体所有权的转移,WCT第6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WCT 第8条
限制(1)合理使用 • 三步检验标准,伯尔尼公约第9条(2)、TRIPS第13条、WCT第10条、WPPT第16条 • 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 • (四)政治、经济、宗教,伯尔尼公约第10条之二(1) • (九)免费表演,伯尔尼公约第11条 • (十一)民族出版,伯尔尼公约第9条
限制(2)法定许可 • 第23条,教材出版,德国法、日本法 • 第32条,报刊转载,伯尔尼公约第9条 • 第39条,制作录音制品,伯尔尼公约第13条(1) • 原第35条表演法定许可取消 • 原第42条制作广电节目改成广播,伯尔尼公约第14条 • 原第43条,播放录音制品,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2)
邻接权(1)表演者 著作权法第37条 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 • 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现场表演 • 录音录像 • 复制、发行音像制品 • 信息网络传播 • 表演者没有机械表演权和广播权
邻接权(2)音像制作者 • 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 • TRIPS第14条(2)、(4)WPPT第14条 • 没有机械表演权和广播权
邻接权(3)广播电视组织 • 著作权法第44条 禁止权 • 重播其播放的广播、电视 • 录制以及复制其播放的广播、电视 • TRIPS第14条(3)
集体管理 • 著作权法第8条 • 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 • 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并自诉 • 非营利 • 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费用的收取和分配、对其监督和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执法措施(1)临时措施 著作权法第49、50条, • 第49条,行为保全、财产保全, • 第50条,证据保全, • TRIPS第50条(2)
执法措施(2)法定赔偿 • 著作权法第48条 • 实际损失与非法所得为第一方式 • 法官根据情节裁定赔偿额 • 法定赔偿额50万以下 • TRIPS第45条(1)、(2)
执法措施(3)民事制裁 • 著作权法第51条 • 没收非法所得 • 没收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
执法措施(4)过错推定 • 著作权法第52条 • 出版、制作、出租不能证明有合法来源的,推定承担侵权责任 • TRIPS第43条(1)、(2)
法律责任(5)民事责任 • 著作权法第46条 •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剽窃、擅自发表、侵占合作作品、强行署名、歪曲篡改、擅自展览、摄制电影、改编、翻译、注释、不支付报酬、出租、直播或者公开传播现场表演及录制、侵犯版式设计,其他
法律责任(5)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 著作权法第47条: • 非法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网络传播、专有出版、复制发行表演者、音像制品和广播节目、破坏安全措施(技术措施、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假冒他人署名 •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和销毁复制品、罚款 • 情节严重的,没收材料、工具、设备等,TRIPS第49条 • 构成犯罪的,刑罚,TRIPS第61条
立法最新进展情况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家版权局已经完成起草工作,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正在起草 •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难点:权利限制和ISP法律责任 • 广播组织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正在协商
国家版权局网址: www.nc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