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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新消法 》 解读. 一、消法修改的概述情况 二、消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消法调整范围两个问题 四、行政部门的职责 五、消费者投诉问题. 一、 消法修改的概述情况. 此次修改。新增的条款有 11 条,减去合并和删减的条款 3 条,实际增加了 8 条,总条款数由原来的 55 条变成 63 条。 新增的这 11 个条款当中,有 4 条是经营者的义务, 3 条是争议的解决, 3 条是法律责任,还有 1 条规定的是有关部门对商品进行抽查检验的职责。 可以看出,增加比较多的是经营者的义务。. 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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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解读 一、消法修改的概述情况 二、消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消法调整范围两个问题 四、行政部门的职责 五、消费者投诉问题
一、 消法修改的概述情况 此次修改。新增的条款有11条,减去合并和删减的条款3条,实际增加了8条,总条款数由原来的55条变成63条。 新增的这11个条款当中,有4条是经营者的义务,3条是争议的解决,3条是法律责任,还有1条规定的是有关部门对商品进行抽查检验的职责。 可以看出,增加比较多的是经营者的义务。
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 的作用 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 的监管职责 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 规范网络购物等 新的消费方式 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 的规定 消法的修改重点
二、 消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原则性规定 (二)消费者权利 (三)经营者义务 (四)法 律 责 任 (五)消费者组织
(一)、原则性规定——反浪费入法总则部分修改一处: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一)、原则性规定——反浪费入法总则部分修改一处: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1 背景: 十八大报告里面,在生态文明建设部分,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为必须要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有非常明确的一些要求,同时在十八大报告里面还提出要引导形成合理消费、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 所以,该条规定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一个具体的体现 。
2、解读:怎么样来进行具体的倡导? (1)有关法规的制度 (2)具体的技术措施; (3)消费教育、宣传、消费引导,从而引导全社会的消费者树立这样一种合理消费的意识。
(二)消费者权利 9+X模式 X1: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 第14条) X2:有限后悔权 ( 第23条)
1、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14条、第29条) 1、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14条、第29条)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吴先生听了后非常气愤,但却“走投无门”。【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吴先生听了后非常气愤,但却“走投无门”。 【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案例
1.1、背景 (1) 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广泛存在并运用于快递、教育、健身等各类经营者的数据库中。但同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企业不当收集、恶意利用、篡改使用以至泄露、故意贩卖而扰乱消费者个人安宁生活并进而危及其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也大大增加。比如,才买了新车就有人来推销保险;刚生完孩子就接到了母婴产品销售商的问候电话;新房钥匙还没到手,装修公司就上门“拜访”。 “消费者就像生活在透明玻璃缸中的金鱼,没有隐私而言。”
(2)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尚无专门法律,虽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其中内容。如:《侵权责任法》、《刑法》(第253条)、《居民身份证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和部分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 但相关规定较为零散,缺乏顶层设计。
1.2、解读 (1)公开和合法义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 同时要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要经消费者的同意。 (2)保密义务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更不能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3)补救义务 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的必要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丢失。 一旦有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就要立即采取补救的措施。 (4)不作为义务 在消费者拒绝的情况下,不能随便发商业信息。
(1)《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1)《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组织,中国软件测评中心等30多家单位参与编制,该标准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个人敏感信息: 指一旦遭到泄露或修改,会对标识的个人信息主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信息。例如个人敏感信息可以包括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种族、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基因、指纹等。 个人一般信息:除敏感信息以外的个人信息。 对于个人一般信息的处理可以建立在默许同意的基础上,只要个人信息主体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便可收集和利用。但对于个人敏感信息,则需要建立在明示同意的基础上,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的授权。 1.3、三个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规
(2)《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2013年7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4号令公布。2013年9月1日生效。 A、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B、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原则 C、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
(3)60号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总局60号令,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 一是“刷信用”、“差评师”等行为被叫停; 《办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扩充描述,为规范这些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 二是加强不正当竞争监管; 《办法》还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多项责任义务增设了罚则,提升了罚款额度。 • 三是调整工商机关执法管辖权。 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2、后悔权(无理由退换货制度)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案例
2.1、背景 一是网络购物已发展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 网络零售交易额在2006年是263亿人民币,2012年是1.3万亿。 二是随着网络购物而产生的网络交易投诉的大幅上升。 网购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同于线下购物。一方面,在电脑前看到的产品寄到手中时,可能与图片、商家的说明并不符合;另一方面,网购很多时候是一种冲动消费,花式繁多的产品,消费者很容易挑花了眼,一时冲动购买到并不适合的产品。 统计显示,2012年全国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
2.2、后悔权内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后悔权是指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对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在合理期限内享有无条件退货或退出服务的权利。 “后悔权”是一个舶来物,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后悔权”早就是一种商业习惯了,比如欧盟28国普遍实行的冷静期期限是14天,甚至还包括现场购物的情形。1993年消法颁布时,中国还没有网络购物。合同法原理将买卖分为有退货保留的买卖和无退货保留的买卖两种,通常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2.3、行使“后悔权”的条件 第一,时间要求:七日。 法律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仅是最低要求, 实践中,有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更长的退货权行使期间。 第二,适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中列举了“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形式”。 排除范围: 五类商品不享有“后悔权”。 一是消费者定作的; 二是鲜活易腐的; 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 五是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第三,商品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第三,商品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仅限于商品本身,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对于商品的包装等,由于需要验视、试用,允许拆封。 第四, 运费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为退货的原因既不是经营者违约,也不是经营者侵权,而是由于消费者不喜欢,因为这个理由让经营者承担退货运费是不公平的。
2.4、思考:如何将消费者“后悔权”落到实处? (1)有时消费者手里的商品是完好的,但在退货过程中被快递、物流弄坏了,到底是谁的责任,需要举证。这样的举证会不影响到消费者 “后悔权”的实现? (2)第二十五条除四类商品外之后,还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的规定,这会不会成为一个新的 “霸王条款”被商家普遍滥用呢? (3)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是否会成为消费者退货的一个不可承受之重呢?
(三)经营者义务 1、原则性规定 2、信息披露义务 3、三 包 义 务 4、格 式 条 款 5、举证责任倒置 6、缺陷产品召回 7、安 全 义 务
1、原则性规定 (1)法定义务。 强调本法(依照本法)。 现行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新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2)约定义务。 强调合法(约定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3)保障义务。 强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思考: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适用上的关系。 • 1、把握一个基本原则: 特别法优先一般法适用 • 2、具体的处理上 • 消费者投诉:民事领域 优先适用消法处理 • 案件、举报:行政领域 优先适用特别法处理
2、信息披露义务 2. 1 、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20、21条)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一是覆盖更全面,涵概了商品或者服务; 二是内容更全面,强调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真实名称和标记等信息; 三是表述更科学,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思考: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区别?
2.2、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义务 (28条、44条)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1)解读 本条规定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要求网络平台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 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进行分析和决策; 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事前明确,便于发生问题时从速解决。
(2)义务 (第44条) 第一,《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 一是审核义务 《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第三方,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需要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二是防范义务 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商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根据新《消法》的规定,把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从明知扩展到了应知,加重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和义务。 三是履行承诺义务。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如网站打出‘先行赔付’、‘假一赔十’、‘十四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承诺,应当兑现。防止一些网络交易平台给出“空头支票”。
第二,查询权:并非人人拥有 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前提是: 一是证明自己是该商家的消费者,存在交易关系; 二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需要进行维权和法律救济。
3、 新三包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3.1、 背景 三包规定是实现产品质量担保的一种方式。自1985年《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出台以来,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产品不同属性分别制定了一些三包规定。如: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农机等。在解决消费纠纷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社会发展,三包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覆盖范围过窄、退货时限过短、有些商品实行三包的限制条件多、折旧费收取过高等。
3.2、解读 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 (1)退货优先。 “过去”的“三包”规定讲的是修理、更换、退货。修改后消保法规定的顺序是“退货、更换、修理”。 (2) 删去了“修理两次”的限定。依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要修理两次,如还不能正常使用,才能申请退货。 修改后消保法规定,只要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就可以要求卖家退货。如果7天后才发现有质量问题,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3)明确了法定解除合同条件(转置适用合同法第94条)(3)明确了法定解除合同条件(转置适用合同法第94条)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 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样规定后,“三包”原则不再局限于国家规定的20余种商品,而是适用于所有商品。 三是规定了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 四是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收到商品)之日起开始计算。 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是7天,这是“自然日”的7天,包括了节假日、周末,不是办事一般提到的“工作日”。 思考:遇到国庆、春节7天长假怎么办?
4、格式条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某洗衣店所列《顾客须知》称:“在洗涤过程中造成拉链、扣子及装饰物、装饰品损坏,不在公司赔偿范围”。1、某洗衣店所列《顾客须知》称:“在洗涤过程中造成拉链、扣子及装饰物、装饰品损坏,不在公司赔偿范围”。 2、某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逾期交房,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日向出卖人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某地一些移动电话服务协议中称:“客户充分认识到移动电话通信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移动通信系统优化、升级时的影响,并可能造成通信的中断。客户承诺和保证其不会因该类情况而向公司索赔。” 案例
4.1、背景 (不公平格式条款主要存在问题) (1)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如案例1洗衣店的单方规定) (2)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如案例2房地产的不同违约金规定) (3)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如案例3移动公司的规定) (4)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 (5)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4.2、解读 一是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 二是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三是针对网络交易等过程中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情形,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三是针对网络交易等过程中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情形,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如前案例3的移动协议,又如在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手机上网流量到月底了,还剩下100多M,如果使用不完,过月就会被清零、信用卡全额罚息、保险中的车辆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
4.3、几点注意 (1)显著方式 明确格式条款制订者采取显著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该提请相对人的注意应当达到合理程度。 合理注意在不同的情况下其确定的标准是不同的。但总的来说,应通过合理注意而使相对人对条款的内容有足够的了解。应当依据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文件的外形。 第二,提起注意的方法。 第三,清晰明白的程度。 第四,提起注意的时间。 第五,提起注意的程度。
(2)处罚问题 新《消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总局51号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霸王条款 修改后消法并无“霸王条款”这一概念,而是说在碰到具体案件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使用法律规定的原则具体判断。这样考虑,是因为目前对何为霸王条款仍有争议。不能对某一类格式条款简单化、标签化地理解。是否为霸王条例,需根据具体案例作出判断。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思考]饭店 “谢绝客人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 告示是否有效? (北京晚报 2月20日)自带酒水后被收“开瓶费” 官方回应投诉:不违法 北京市工商局12315综合服务平台,工作人员表示,本市规定就餐时不允许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但是这条新规定并不涉及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问题,价格问题归发改委管。于是,记者致电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举报电话12358,接电话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餐馆可以收取开瓶费,因为“对于餐饮业的价格是放开的,并没有定价”。
5、举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5.1、背景 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新《消法》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企业产品担保责任意识,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对于实践中消费争议处理将起到积极作用。
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况,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但其中并没有涉及消费领域。
5.2、解读:新《消法》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国际有关制度,做 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分配规则。 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注意几点: 一是条文规定主要在于举证负担的分配上,而不是责任的承担。即,举证负担并不必然导致责任的承担。 二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的上述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 三是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列举的商品后面有一个“等”字,这个“等”是等外,不是等内,也就是说还有其他的商品是可以适用这个规定的。 这些商品应当与列举的这些商品相类似。就是耐用的、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商品和服务。因为对于这种商品来说,证明瑕疵问题会更难一些。
3.3、鉴定费用 消法规定的“六个月内举证责任倒置”是要让经营者自证清白,证明商品不存在消费者所说的质量瑕疵,所需要的费用也应该由经营者承担。 举证不同于诉讼,诉讼时可以要求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但是举证则需要举证者自行负担费用。即使最后证明这个产品没有问题,鉴定费用同样还是得由经营者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