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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晓龙诉北京智工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报告人:周荣. 内容大纲. 1. 兰晓龙简介. 2. 北京智工场简介. 3. 事件过程回顾. 4. 案件分析. 姓名: 兰晓龙 籍贯: 湖南邵阳 出生日期: 1973 年 5 月 26 日 家庭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 个人经历: 1997 年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后进入北京军区战友话剧团成为一名职业编剧。. 兰晓龙简介. 绰号 : 249( 因其早期经常在贴吧裸奔,其相对固定的 IP 地址是 220.249.44.* 或者 220.249.45.* ) 作品: 话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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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晓龙诉北京智工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兰晓龙诉北京智工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报告人:周荣
内容大纲 1.兰晓龙简介 2. 北京智工场简介 3. 事件过程回顾 4. 案件分析
姓名:兰晓龙 籍贯:湖南邵阳 出生日期: 1973年5月26日 家庭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 个人经历: 1997年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后进入北京军区战友话剧团成为一名职业编剧。 兰晓龙简介
绰号:249(因其早期经常在贴吧裸奔,其相对固定的IP地址是 220.249.44.* 或者220.249.45.* ) 作品: 话剧 《红星照耀中国》《爱尔纳·突击》 电视作品 《石磊大夫》《步兵团长》《零号特工》《士兵突击》《我的团长我的团》《生死线》 兰晓龙简介
公司名称: 北京智工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此报告中简称智工场) 公司地址:北京朝阳区北苑路凯旋城F座601室 公司规模:1—49人 公司性质:私营 公司行业:出版/印刷/造纸 公司品牌推广语:超越自由的可能 possible for the best freedom 公司网址:www.zgoo.com.cn 法定代表人:甄煜飞 经理 北京智工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介
定位:图书策划营销公司。以策划制作军事、推理、商战、官场、都市、权谋揭秘等类畅销小说为主,同时策划制作深具影视改编潜力的原创小说。定位:图书策划营销公司。以策划制作军事、推理、商战、官场、都市、权谋揭秘等类畅销小说为主,同时策划制作深具影视改编潜力的原创小说。 打造作品:《士兵突击》、《我的青春我做主》、《狼牙》、《生死线》、《一起来看流星雨》、《最后一颗子弹留给我》《天眼》(电视剧《国家宝藏》)、《大玩家》(电视剧《雾里看花》)、《秘藏1937》、《七十七封阵亡通知书》、《像傻瓜一样去爱》、《杀虎口》以及红瞳恐怖系列等。 北京智工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介
2006年11月10日:兰晓龙与智工场签订了《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双方约定《士兵突击》的中文简体版出版权独家授予智工场,有效期为三年。2006年11月10日:兰晓龙与智工场签订了《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双方约定《士兵突击》的中文简体版出版权独家授予智工场,有效期为三年。 2007年2月:《士兵突击》由花山文艺出版社出版,每册定价人民币32.00元。 事件过程回顾
作者: 兰晓龙 著 出版社: 新星出版社 出版年: 2008 页数: 424 定价: 45.0 装帧: 平装
2008年6月:全国图书市场上出现了由新星出版社出版的《士兵突击完全版》,出版日期为2008年6月,定价为45.00元。2008年6月:全国图书市场上出现了由新星出版社出版的《士兵突击完全版》,出版日期为2008年6月,定价为45.00元。 2008年6月:智工场停止支付兰晓龙剩余稿酬,包括《士兵突击》《零号特工》《生死线》。 2008年8月:兰晓龙向海淀法院提出诉讼,状告智工场拖欠《士兵突击》稿费8.8万元。智工场反诉兰晓龙将《士兵突击》违约授权给新星出版社。 2008年10月:兰晓龙在朝阳法院起诉智工场拖欠《零号特工》《生死线》的稿费合计27万元。 2008年11月:朝阳法院判决智工场支付兰晓龙《零号特工》《生死线》稿费24万余元,智工场当庭表示提起上诉。 2008年12月:双方达成和解。 事件过程回顾
三件案子 《生死线》 《零号特工》 《士兵突击》 两个争论点 支付稿酬? 解除合同? 案例梳理 朝阳区法院 海淀区法院
案例分析——《零号特工》 兰晓龙 我于2007年11月12日与智工场文化公司签订文学作品出版权转让协议,约定:我将自己创作的小说《零号特工》中文简体版出版权独家授予智工场文化公司,其须在6个月安排该作品出版,首印20000册、按照12%的版税率向我支付报酬,第一次印刷之后的印次按照实际销量计算版税。 2007年8月,花山文艺出版社出版了《零号特工》一书,定价32元。智工场文化公司承认就该书应向我支付稿酬130210.56元,但至今未支付任何报酬。经协商未果,我公司曾向其发出要求解除合同的律师函。
案例分析 智工场 我公司未向兰晓龙支付稿酬是由于双方因另一本书《士兵突击》发生了纠纷; 依协议约定,我公司应按照实际销量支付兰晓龙版税,但目前图书尚未销售完毕,故我公司未支付稿酬不属于违约; 在我公司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兰晓龙无权解除合同。 因此,我公司不同意兰晓龙的诉讼请求。
2007年11月12日,兰晓龙(乙方)与智工场文化公司(甲方)就小说《零号特工》签订文学作品出版权转让协议,约定:2007年11月12日,兰晓龙(乙方)与智工场文化公司(甲方)就小说《零号特工》签订文学作品出版权转让协议,约定: 乙方保证所签约的作品系乙方本人的原创作品;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对作品进行修改,甲方必须尊重乙方确认的署名方式和顺序;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之名义,将已达成出版协议的著作部分或全部编印、出版发行或出售与本著作相同或类似之平面文字; 甲方负责为签署的原创著作提供出版书号,并且负责著作的编辑、审核、定稿、出片、打样、印刷、装订、发行等全部流程工作; 乙方于合同签署日30日内将签约稿件的标准WORD电子文档送交于甲方;甲方承诺收到乙方全部稿件及附件后,必须于六个月内安排签约作品全部出版完毕;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文学作品出版权转让协议
双方还在协议中就甲方向支付乙方报酬的方式及时间约定如下:双方还在协议中就甲方向支付乙方报酬的方式及时间约定如下: 初版第一次印刷应付版税为每本定价×实际印量×版税率; 初版第一次印刷以后所有印次应付版税为每本定价×实际销量×版税率;首印套数20000套,版税率为10%; 凡特价贩卖或特殊通路,若折扣低于4.0折高于3.5折时,将按版税的50%支付这部分图书的版税,低于3.5折特价贩卖图书时,甲方不再支付版税; 合同签约后,甲方将乙方所交付的稿件送于出版社审稿,待审稿通过后,甲方通知乙方最后确定的印数,并于一个月内支付乙方30%稿酬,图书正式发行3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下的70%稿酬; 如果最后所定的印数低于20000册,甲方应按20000册向乙方支付稿酬;初版第一次印刷以后所有印次之版税于著作物正式出版1个月内结30%,正式出版六个月内将剩余部分全部结清。 文学作品出版权转让协议
智工场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甄煜飞曾分别于2007年12月28日和2008年4月16日给兰晓龙的妻子曾睿发送了两封涉及《零号特工》销售情况的电子邮件。智工场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甄煜飞曾分别于2007年12月28日和2008年4月16日给兰晓龙的妻子曾睿发送了两封涉及《零号特工》销售情况的电子邮件。 第一封邮件内容显示:“《零号特工》从2007年8月到2007年12月共计印刷30000册,……超出首印量为10000册应付版税14408.32元,共计应付版税91208.32元,已付版税30000元,未付版税61208.32元”; 有关稿酬的证据 版税率按12%计算
第二封邮件内容显示:“《零号特工》从2007年8月到2008年1月共计印刷40000册,现库存2260册,其中3.3折销售系统渠道为4800册,4.0折销售网络书店为2582册,共计应付130210.56元。” 有关稿酬的证据 2260册库存,3.3折销售的图书4800册按双方协议不必付版税。需付版税的图书共计32940册,其中2582册4.0折销售,只需付版税的50%,剩下的30358册则付全版税。 2582*32*12%*50%=4957.44 30358*32*12%=116574.72 共计121532.16元。
双方对于最终稿酬的争论 智工场 兰晓龙 对此不予认可,并提出:已经支付的30000元包括在应付的130210.56元当中;虽然涉案图书印刷了40000册,但尚未销售完毕,故不应该按照邮件显示的应付金额支付版税,其为此提交了与案外人签订的图书购销协议书及合作协议书,并表示保留继续销售尚未销售完毕的涉案图书的权利。 认可曾收到智工场文化公司支付的《零号特工》一书的30000元稿酬,但提出上述第二封邮件中显示的智工场文化公司应付的130210.56元中不包括该笔稿酬。
是否寄过律师函? 兰晓龙 智工场 2008年8月7日向智工场文化公司发出要求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并就此提交了一份律师函复印件及邮寄单据复印件。另外提交其代理人王韵于2008年9月16日致电智工场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甄煜飞的电话录音。通话中,王韵提到兰晓龙曾向智工场文化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甄煜飞曾同意解除,甄煜飞表示解除合同是兰晓龙单方的意见、否认其曾同意解除合同;王韵还表示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智工场文化公司少付一部分费用,甄煜飞表示可以协商。 否认
兰晓龙与智工场文化公司签订的文学作品出版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法院判决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智工厂文化公司违约未付稿酬,且在兰晓龙据此提出解除合同时,智工场文化公司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但亦未采取补救措施。智工场文化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足以使兰晓龙确信其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信心,故兰晓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零号特工》一书已经出版发行,据此应认定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而且,根据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无法恢复原状,故作为履行对价,智工场文化公司仍应就已经出版的图书按合同约定向兰晓龙支付稿酬。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零号特工》一书已经出版发行,据此应认定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而且,根据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无法恢复原状,故作为履行对价,智工场文化公司仍应就已经出版的图书按合同约定向兰晓龙支付稿酬。 本案中根据智工场文化公司在电子邮件中自认的数额主张稿酬。 法院判决——支付稿酬 智工场文化公司应支付兰晓龙稿酬100210.56元。
一、解除兰晓龙与北京智工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签订的文学作品出版权转让协议;一、解除兰晓龙与北京智工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签订的文学作品出版权转让协议; 二、北京智工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兰晓龙稿酬十万零二百一十元五角六分; 三、驳回兰晓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智工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4元,由兰晓龙负担504元,由北京智工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
关于证据:文学作品出版权转让协议(首印40000册,12%版税率)、《生死线》图书、公证书(邮件)、律师函复印件、邮寄单据复印件、电话录音及当事人陈述 。 关于判决: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的起印数量40000册主张稿酬。对兰晓龙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另一案例——《生死线》
兰晓龙:被告应支付拖欠稿酬8.8万元 完全版系其于2002年完成的文学剧本《士兵》,2005年,其在此基础上作出较大改动,完成电视剧剧本的重新创作,更名为《士兵突击》,与智工场签约按照小说体例出版,其自己撰写了小说的楔子和前三十页,其余部分由智工场按照其语言风格完成。文学剧本《士兵》与电视剧剧本《士兵突击》内容已有较大差异,后者修改成为小说体例,更不应受完全版的影响。 《士兵突击》著作权纠纷
智工场:兰晓龙违约在先 完全版的内容与花山版基本一致,影响了花山版小说的销售。 《士兵突击》著作权纠纷
新星出版社:《士兵突击完全版》是剧本版 “这本书是得到兰晓龙授权后我们才出版,合同是5月签订的,即该书的出版是经过了正常的法律程序。之前,我听说过一本《士兵突击》的图书,但那是小说版,也就是文学本,据说兰晓龙很不满意。而我们这版是剧本版,完全以剧本的形式来写,如某某场景,第几场怎样。另外,还有很多电视剧里没有公布的场景内容,或者电视剧拍了但最终删除的内容,为此我们专门做了一张45分钟的光盘随书赠送。这跟小说版完全不同。 ”(责任编辑 许彬) 《士兵突击》著作权纠纷
审理过程中,经海淀法院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兰晓龙与智工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一并包含了此前双方在朝阳法院针对《零号特工》和《生死线》两部小说稿酬纠纷诉讼案件的判决内容 。 最终达成和解
1、智工场分期支付兰晓龙《零号特工》《生死线》稿酬共计20万元。1、智工场分期支付兰晓龙《零号特工》《生死线》稿酬共计20万元。 2、兰晓龙就起诉智工场拖欠《士兵突击》稿酬一案撤诉。 3、智工场撤回反诉不再追究兰晓龙授权新星出版社出版《士兵突击完全版》的责任。 4、智工场撤回在济南及其他地区法院追究兰晓龙许可新星出版社出版发行《士兵突击完全版》要求兰晓龙赔偿的各个诉讼,不再追究兰晓龙责任。 5、智工场删除博客上《《士兵突击》引发出版合同纠纷 美女就可嫁二夫?》文章。 6、双方不再发表任何不利于对方的言论。 2008年12月11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从小说《士兵突击》的中文简体版出版之日起到2008年4月双方合作非常愉快,2008年5月份兰晓龙方面突然要求智工场将稿费全部结清,这种要求本身就是违反了《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中所规定的以3个月为结账周期。智工场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前景以及良好的合作基础,在正常付酬的基础上又一次性给付兰晓龙大笔稿酬。而在智工场得知新星出版社出版的《士兵突击完全版》出版后,并未有打算诉诸与法律,只是暂时停止了给付稿酬,没想到却被兰晓龙告上法庭。”“从小说《士兵突击》的中文简体版出版之日起到2008年4月双方合作非常愉快,2008年5月份兰晓龙方面突然要求智工场将稿费全部结清,这种要求本身就是违反了《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中所规定的以3个月为结账周期。智工场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前景以及良好的合作基础,在正常付酬的基础上又一次性给付兰晓龙大笔稿酬。而在智工场得知新星出版社出版的《士兵突击完全版》出版后,并未有打算诉诸与法律,只是暂时停止了给付稿酬,没想到却被兰晓龙告上法庭。” ——《我说中国的法律剧集为什么总编不圆呢!》 店大欺客,客大欺店 ?
(2008)朝民初字第29567号 (2008)朝民初字第29568号 《海淀法院成功调解《士兵突击》著作权纠纷案》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75266 《<士兵突击>引纠纷 作者讨稿酬被告要反诉》http://www.clzg.cn/wenhua/2008-09/25/content_1603897.htm 《兰晓龙与智工场和解,事件全过程真实回放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4b431e0100bu6p.html 《我说中国的法律剧集为什么总编不圆呢!》 http://shuwen1860.blog.163.com/blog/static/1706582512008926310923/ 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