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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使用說明. 雲林縣政府政風處. 內容大綱. 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應申報人員 貳、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時間 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填表說明 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錯誤態樣. 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應申報人員. 為何要申報財產?. 法源依據: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民國82年7月2日公布施行,於97年1月9日修正部分條文,並於同年10月1日施行。 立法意旨:「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藉由陽光法案的建置與落實執行,促進廉能政治,確保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建立公職人員利害關係之規範。. 哪些人需要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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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使用說明 雲林縣政府政風處
內容大綱 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應申報人員 貳、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時間 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填表說明 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錯誤態樣
為何要申報財產? • 法源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民國82年7月2日公布施行,於97年1月9日修正部分條文,並於同年10月1日施行。 • 立法意旨:「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 • 立法目的-藉由陽光法案的建置與落實執行,促進廉能政治,確保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建立公職人員利害關係之規範。
哪些人需要申報財產? • 一、法定申報義務人 • 二、代理申報義務人 • 三、公職候選人申報義務人 • 四、指定申報義務人 • 五、兼任申報義務人
法定申報義務人(本法第2條第1項)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法定申報義務人(本法第2條第1項)(續)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代理及兼任申報義務人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2項:「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公職人員,其職務係兼任者,應申報財產。但兼任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
應申報之身分是否屬「兼任」之認定疑義 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應依法申報財產,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實務上醫師擔任公立醫院院長、副院長或醫療部科主管、巡官(佐)擔任派出所所長、教師或工程司擔任公立學校、交通、工程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採購或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之主管,因各該職務均本無固定之專任人員擔任,而係由各該領域從業人員擔任,此等情形均非本法所謂之「兼任」,應分別適用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或第12款之規定依法申報財產。(法務部法政決字第0971117901號函)
受理申報機關(本法第4條第2款) • 監察院 • 政風單位或其他指定單位 • 依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其受理申報機關為監察院以外者,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 各級選舉委員會 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 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 不罰 個案查核 無申報義務 故意隱匿財產 申報不實 形式 審查 實質 審核 故意 非故意 財產增加全年薪資所得一倍以上 未為說明 無法合理說明 說明不實 一定比例查核 無申報不實 申報流程 陳 報 裁 罰 受 理 申 報
申報種類 (一)就(到)職申報、代理及兼任申報 (二)定期申報 (三)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申報 (四)強制信託及變動申報
申報時間 (一)就(到)職申報時間:就(到)職起3個月內 (二)代理及兼任申報時間: 代理及兼任滿3個月後,再給予3個月時間申報 (三)定期申報時間: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時間: 卸(離)職及解除代理、解除兼任之日起2個月內 (五)強制信託:就(到)職起3個月內 (六)變動申報:定期申報時一併辦理
注意事項 • 申報期間之始日不算入(行政程序法第48條)。 •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行政程序法第48條)。 Q:2/1就到職,應於何時之前申報? • 就(到)職申報、代理申報、兼任申報:得自擇申報期間內某一日為申報日;然卸(離)職或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則僅能以實際卸(離)職日或解除代理、解除兼任日為申報日。 • (四)就(到)職申報與卸(離)職申報之擇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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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打注意事項 ․ 「*」號欄位為非必登欄位。 ․基本資料頁籤需登打完才可至其他頁籤登打。 ․如輸入模式為全型請切換成半型。 ․依財產現況進行登打,無該財產之頁籤則毋需輸入。 ․如未新增相關財產資料,最後頁面會自行帶入「總筆數0筆」 ․可點選「說明F1」查看各項資料填寫說明。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打 ․如畫面出現此訊息,請仔細檢查輸入之身分證是否有誤,若無誤請點選「是」可略過此訊息。
土地登打作業 ․若同地號由多人持有,加總權利範圍持分不得大於1/1。 ․所有權人如選單內無配偶或子女姓名,請先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頁籤新增配偶資料。 ․取得價額請勿輸入中文字,請以數字登打。 X
建物登打作業 ․有登記建物,請填寫「段」及「建號」欄;未登記建物,請填寫「門牌或稅籍號碼」(未登記建物請勿選擇縣市及區段名等欄位,直接輸入地址及門牌號碼即可)。 ․同一房屋分數人持有,所有輸入之所有人,其權利範圍加總不可大於1/1;共同使用部分如公設如有單獨之建號者,請單獨新增一筆。 ․土地及建物五年內取得需填寫取得原因
現金登打作業 ․折合新臺幣價額無須自行換算,輸入依申報日之收盤匯率即可自動算出。 ․存款資料勿登打在此頁籤,應至「存款」頁籤登打。
存款登打作業 ․存款:點按「名稱選單」選擇存放機構。 ․外幣及其他幣別存款,其匯率依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輸入後系統會自動計算總額。
申報資料上傳作業 ․請注意此致單位是否正確。 ․申報日如需更改,請至「基本資料」頁籤修改申報日。
上傳申報資料 ․上傳前可先預覽列印查看 ․離開系統請存檔;夫妻同為申報人時,請勿交互讀取檔 案,否則已存檔之檔案將毀損 ․如申報人於申報資料上傳後,需補正、更正,請於資料修正後重新上傳即可。
報表預覽畫面 ․可點選工具鈕「 」查看其他頁次
申報資料查詢 ․連結https://pdis.moj.gov.tw
申報資料查詢 ․需注意受理單位是否正確
基本資料欄 • 應填寫服務機關、職稱及機關地址,如有超過兩個以上職務均須申報財產者,應逐一填載。 • 應詳列登載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不要只填機關的地址或電話)。 • 應填寫聯絡電話,以利審核財產申報表時聯絡之用。 • 已婚或有未成年(未滿20歲)子女者,應填寫配偶及子女之年籍資料,並應一併申報配偶及子女之財產。
一、土地(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 填載前請先向國稅局或當地稅捐稽徵所(全功能服務櫃檯)或上網調取本人及配偶之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資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調/財產資料及個人所有的資料查詢),並比對手邊土地所有權狀。 • 如不確定是否有繼承、受贈土地情事,最好另向地政事務所調取土地登記謄本(亦得上網調取之)。 • 一宗土地有多個地號,則每筆地號均須填載。 • 土地填寫方式:○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地號。
一、土地(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續) • 土地不論地目為何(如道路用地、林地、農用水溝、基地等)、面積大小或價值多寡,均須申報。 • 土地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者,則申報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市價。
二、建物(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 登載建物前,亦請先調取公職人員本人及配偶之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資料,並比對手邊建物所有權狀,如不確定是否有繼承、受贈事實,亦請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登記謄本。 • 建物包括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房屋(含陽台及公設)及停車位,亦即包括有稅籍資料之違建在內。 • 已登記之房屋及停車位,建物標示欄應填載建號;未登記建物則應填具門牌號碼或填載稅籍號碼。
二、建物(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續)二、建物(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續) • 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應分別填載於建物欄及土地欄。 • 建物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則申報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
三、汽車(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 汽車含大型重型機車。 • 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代替。 • 汽車所有人之認定,主要以監理機關登記資料為準(如:他人借用公職人員或其配偶名義買車仍要申報)。 • 汽車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則以市價申報。
四、存款(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 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 優 惠存款、 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不論新台幣 或外幣存款均屬之。 •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存款總 額累計達(含)新台幣100萬元時,即應由公職人員逐 筆申報。 • 外幣(匯)存款須折合為新台幣時,以申報日收盤匯率 計算。 • 公職人員應逐筆查詢(如刷簿、瀏覽定存單、詢問 金融機構人員)每筆存款於申報日之確實餘額。
五、有價證券(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 包括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本票或匯票及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 •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各類有價證券總額累計達(含)新台幣100萬元者,即應逐筆申報。 • 股票、債券部分,應至開戶證券商之集中保管櫃臺,索取「申報日當日」之「證券集中保管餘額表」,以利登載;至其他有價證券,則應向受託買賣之金融機構或發行公司查詢。
五、有價證券(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續) • 股票包括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其他未上市(櫃)股票、下市(櫃)股票。 • 申報基準: 1、股票:票面價額(皆以10元計算)。 2、債券:票面價額。 3、基金: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 申報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 交易價額計算。 4、其他有價證券:以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 者,應填載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或原交易 價額。
六、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六、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 包括珠寶、古董、字畫、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高爾夫球證、會員證、植栽等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祖產? • 每項(件)達新台幣20萬元者,即應申報。 • 價額之計算:有掛牌市價者,填載掛牌市價,無市價者,登載該項財產已知之交易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