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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消防局 102 年 2 月份局務月報

花蓮縣消防局 102 年 2 月份局務月報. 時間 : 102 年 2 月 25 日 9 時 地點 : 局本部三樓 307 室. 本局 102 年 2 月份局務月報會議程序表. 消防安全檢查 (2/3). 二、 內政部 102 年度公共安全督導抽查實施計畫, 業於 101 年 12 月 27 日府消預字第 1010241950 號 函發。本次抽查場所為觀光飯店、飯店、旅( 賓)館業,時間自本( 102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15 日,採不定期、無預警方式抽查,請各分隊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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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消防局 102 年 2 月份局務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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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花蓮縣消防局102年2月份局務月報 時間 : 102年2月25日9時 地點 : 局本部三樓307室

  2. 本局102年2月份局務月報會議程序表

  3. 消防安全檢查(2/3) 二、內政部102年度公共安全督導抽查實施計畫, 業於101年12月27日府消預字第1010241950號 函發。本次抽查場所為觀光飯店、飯店、旅( 賓)館業,時間自本(102)年4月1日至6月15 日,採不定期、無預警方式抽查,請各分隊即 日起至轄內上述列管場所全面清查(消防安全 設備、防火管理、防焰規制、檢修申報)。

  4. 消防安全檢查(3/3) 三、有關101年度火災預防類之消防安全檢查、檢修 申報、防焰規制等業務資料,請各分隊近期內 確實彙整,並依本科規定格式檢卷成冊,於本 (102)年3月1日前送回災害預防科彙辦。

  5. 危險物品管理與爆竹煙火(1/3) 一、依本局102年1月25日花消預字第1020000701 號函,各分隊於春節期間應加強轄內液化石 油氣販賣場所安全管理查察及宣導工作,要 求於本(102)年2月18日前將調查表回傳, 請各分隊持續按月落實液化石油氣相關場所 查察及宣導工作。

  6. 危險物品管理與爆竹煙火(2/3) 二、依本局102年1月25日花消預字第1020000733 號函,各分隊於春節期間應加強爆竹煙火查 察取締及宣導工作,並於本(102)年3月1日 前將統計表回傳,請各分隊持續落實爆竹煙 火相關場所查察及宣導工作。

  7. 危險物品管理與爆竹煙火(3/3) 三、有關101年度危險物品類業務評核資料已收齊, 如經複查有缺失者,請各分隊儘速將資料補送 至本科,俾利爭取佳績。 四、本縣102年度補助燃氣熱水器遷移或更換名額為 52戶,截至2月19日統計受理補助案件為41戶, 請各分隊持續落實居家訪視宣導,並於會後至 本科領取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宣導摺頁,於居家 訪視等宣導場合發放使用。

  8. 防火宣導與防火管理(1/2) 一、鑑於臺南市北門區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火 災案例,防火管理自衛消防編組人數與實際 未合,為避免此類似狀況發生,請分隊加強 查核防護計畫書及編組演練暨驗證相關事項 ,以強化場所自主應變機制及維護公共安全 。

  9. 防火宣導與防火管理(2/2) 二、鑑於102年1月27日巴西Boate Kiss夜店火災重大 傷亡1案,為避免此類似案件發生,請分隊加強 轄內夜店等類似場所之消防安全檢查及宣導「明 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之申請資格、程序、應備 文件、安全防護措施等相關規定。

  10. 一、102年度義消救災能力抽測(兩年一次): (一)為因應本年度五月下旬消防署義消救災能力 抽測,請各分隊於3月底前將測驗項目排定於 組訓時進行抽測並特別加強新進義消人員測 驗。 (二)本年度測驗項目(測驗基準表公告OA系統) (1)消防衣帽鞋及空氣呼吸器著裝暨救人。 (2)基本繩結。 (3)橫渡架設。 (4)捲揚器低所救出應用繩結架設。 災害搶救科業務報告

  11. 二、本年度交通部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二、本年度交通部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 之1,有關消防、救護人員執行勤務疑義案,查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 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4條,但書業已 明文「其他法令規定許可者,不在此限」,爰相 關勤務人員,依其勤務規定使用該等裝置設備者 ,係符合法令規定,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31條之1規定。

  12. 三、近來其他縣市有義消人員因參加親友飲宴並酒後三、近來其他縣市有義消人員因參加親友飲宴並酒後 駕車,造成自身與他人無法彌補遺憾,請消防人 員及三大志工,恪遵「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無論飲酒量多寡,絕不可有駕駛汽車、騎乘 摩托車等行為。 四、102年1月份水源查察部分,仁里分隊莊英佑、蔡 旻諴等人未落實上網填報消防水源責任區查察結 果,請上述分隊主管加強督導。

  13. 緊急救護科業務報告 一、業務抽查 102年1月份救護業務資料: 分隊均已繳交

  14. 二、優良事蹟 玉里分隊隊員洪啟川、吳和諺、徐仁華執行OHCA救護,搶 救本局訓練中突然心肺功能停止倒地義消,於現場成功電 擊1次、建立呼吸道並持續CPR急救,經查義消同仁已出院 恢復正常生活,現場急救成功患者著有績效,特提局務月 報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15. 三、業務提示 (一)為辦理災管科「台灣社區六星計畫防災宣導活動成果月報表」事宜,請各分隊將執行CPR等急救訓練成果,依限於每月30號Mail本科,俾便彙整資料。

  16. 急救宣導回報表

  17. (二) 本局「執行救護服務證明」定型稿暨注意事項 業已函發各分隊,請各分隊確實依注意事項執 行辦理。 (1)各分隊執行本案相關困難處,請各分隊提出建 言,俾利業務科綜合探討本案改進之處。 (2)本案辦理初期,列入週報管制各分隊執行救護 服務證明發放情形,請各分隊每週依限將管制 表送交業務科彙辦。

  18. (三)請各分隊落實消防體技能暨相關學科教育訓(三)請各分隊落實消防體技能暨相關學科教育訓 練,並請確實於「訓練預定表」、「勤務分 配表」、「出入登記簿」及「工作紀錄簿」 等相關簿冊核實登載記錄。 (1)本案出入登記簿及工作紀錄簿請於每月5日前 影送本科核備,俾利每半年績效考核資料佐 證,經查不實登載或偽造佐證資料者,依本 局「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第四項第九款 予以議處。 (2)當日服勤人員無故未參加訓練者,依本局「 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第四項第七款予以 申誡處分。

  19. (四)為配合消防署3月份業務評鑑,請核對緊急醫(四)為配合消防署3月份業務評鑑,請核對緊急醫 療管理系統、民力系統管理資料登錄完備,各 項簿冊如消毒、裝備、器材清冊落實記載,俾 利檢查。 (五)救護敘獎為同仁權利,若陳述內容空洞、未敘 述現場作為、資料不全者將退件處理,並請檢 附行車紀錄檔案及AED下載資料提供審核。 (六)救護制服及背心已發給各鳳凰志工,請志工救 護協勤著整齊制服及背心、精神抖擻,提昇救 護人員形象。

  20. 火災調查科業務報告 一、為加強便民服務暨建置本縣火災案件資料之完 整性,自今(102)年3月1日起,請各分隊凡有接 受指揮科派遣出勤之建築物或車輛(其他類俟 本科審核後認為有需要填報者,將另行通知) 火災救災勤務,皆請於勤務結束返隊後填寫 「火災初勘報告表」,紙本於翌日8點前傳真本 科857-8614(電子檔48小時內寄送至李漢龍 處)彙整存檔,俾利日後受災戶申請相關證明 時,有資料可供查詢。 二、上述報告表請各分隊專卷保存,本科今年評核 各分隊業務時,列為評核之項目。

  21. 災害管理科業務報告 為精進消防體系災情查通報 宣導教育及執行績效,請各 分隊主管督促災管業務承辦 人,於3月8日前完成轄內災 情查報人員名冊更新作業( 以電話回報本科承辦人), 並於3月15日前強化所屬查報 人員「工作內容」及「負責 區域」提示工作,務使渠等 孄熟各項作業流程。

  22. 救災救護指揮科業務報告 一、花蓮縣審計室101年度蒞局查核,提出本局部分 分隊未符「直轄市及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 搶救作業要點」規定,為使各分隊積極出勤搶救 ,以減少損失或防止災害發生,本科將自102年 度起,於每月局務月報提出違反規定之分隊。 本次統計1/19-2/17,受理火災案件計62件,經查各分隊均符合白天60秒、夜間90秒出勤時間規定。 二、檢附各分隊執行101年12月與102年1月份各項災害數據分析表(附件如下頁)。

  23. 三、各分隊101年12月及102年1月份數據分析 (一)救護:1月份救護案件以花蓮、自強、富里、鳳林 等分隊增加較多;瑞穗、和平等分隊明顯 減少。 (二)火警:1月份火警案件較上月增加,新秀、美崙分 隊增加4件;案件以雜草廢棄物、變電箱、 住宅為多。 (三)為民服務:1月份較上月減少(96件→63件)。 (四)分隊每人執行案件數:自強分隊較上月增加3次, 和平分隊較上月減少3次。

  24. 四、彙整歷年(99~101年)3月份救災、救護、為民服 務平均件數統計數據供各分隊勤務規劃參考。 (一)火警: 3月份69件,較2月份80件減少11件,減少 13.39%,較多時段為13-14時。 (二)救護: 3月份1317件,較2月份1290件增加27件,增加2.12%,較多時段為17-18時。 (三)為民服務: 3月份83件,較2月份62件增加21件,增加34.59%,較多時段為10-11時。

  25. 人事室業務報告 一、本年度40歲以上公務人員健檢名單已OA公告 ,請轉知名單內同仁自行安排時間前往醫院 健檢,收據依支付程序請款 。 二、中央警察大學102年度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 招生,報名時間自102年3月14日上午9時至3 月21日17時止,請轉知符合報名資格同仁於 102年3月21日前,將報名資料送本室審查。 簡章及相關規定已OA公告,請逕自該校網站 (www.cpu.edu.tw)下載 。

  26. 三、自即日起至3月8日止辦理101學年度第2學期 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高中職以上需檢附收 據並填具申請表(已OA公告),請轉知所屬同 仁並請各單位彙整後依限送本室辦理請款作 業 。

  27. 政風室業務報告 花蓮縣消防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說明簡介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花消政字 第1020001019號函訂定

  28.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 •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前身─「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 ‧ 自101年10月1日正式公佈施行。 ‧ 規範目的: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 用, 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 之合理利用 (個資法第1條)。 ‧ 六個章節─總則、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罰則、附則。

  29. 重點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 •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本要點第5點、個資法第5條) 。

  30. 個人資料範圍? • 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資法第2條)。

  31. 何謂「特定目的」? • 依據法務部法令字第10103107600號令「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於本要點第3點明訂本局涉及個人資料業務之特定目的,以示公開。 • 本局特定目的包括: • (一)人事管理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 (三)火災預防及控制、消防行政 • (四)存款與匯款 (五)行政裁罰、行政調查 • (六)兵役、替代役行政(七)志工管理 • (八)災害防救行政 (九)採購與供應管理 • (十)救護車服務 (十一)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十二)廉政行政 (十三)會計與相關服務 • (十四)輔助性與後勤支援管理 • (十五)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32. 重點規範─告知義務 • 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時,除符合個資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告知外,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 (一)機關或單位名稱。 • (二)蒐集之目的。 •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 式。 •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 對其權益之影響。 (本要點第6點、個資法第8條第1項)

  33. 重點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 • 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須具有特定目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2.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3.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本要點第7點、個資法第15條)

  34. 重點規範─個人資料之利用 • 原則─僅得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 • 例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 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 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本要點第8點、個資法第16條)

  35. 重點規範─更正、補充義務 • 本局保有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缺漏者,應主動更正或補充之。因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本要點第9點、個資法第11條)。

  36. 重點規範─停止處理或利用 • 本局保有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本要點第10點、個資法第11條)。 • 本局保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事由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本要點第11點、個資法第11條)。 • 本局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本要點第12點、個資法第11條)。 • 第十點至第十二點經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保有科室應以書面記錄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原因及處理情形(本要點第13點)。

  37. 重點規範─通知義務 • 本局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經查明後,應以適當方式儘速通知當事人(本要點第14點、個資法第12條)。

  38. 重點規範─決定期間及書面通知 • 當事人依據個資法第10條規定,請求就本局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本局應於15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15日,並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本要點第15點、個資法第13條)。 • 當事人依據個資法第11條規定,向本局請求更正、補充、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本局應於30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30日,並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本要點第16點、個資法第13條) 。

  39.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涉及之民刑事責任 • 民事賠償:每人每一事件之賠償金額為500元以上2萬以下,但同一原因事實之賠償最高總額合計調整至2億元(個資法第28-31條)。 • 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15條、第16條(即本要點第7、8點),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個資法第41條)。 (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 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 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個資法第42條)。

  40. 花蓮縣消防局102年度2月份督導報告 報告單位 救災救護指揮科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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