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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财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保险职业学院  王健康. 第四部分 保险企业经营风险的特征与分类 一、保险企业经营风险的定义 保险企业的经营风险是指在经营业务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诸如风险选择、费率厘定、市场竞争、通货膨胀、投资市场波动、法律变更、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变动等的影响,使实际经营结果与预期值发生偏差,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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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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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财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保险职业学院  王健康

  2. 第四部分 保险企业经营风险的特征与分类 一、保险企业经营风险的定义 保险企业的经营风险是指在经营业务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诸如风险选择、费率厘定、市场竞争、通货膨胀、投资市场波动、法律变更、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变动等的影响,使实际经营结果与预期值发生偏差,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 保险企业的经营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由于经济或政治的变动而造成的保险市场的全面风险,如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是保险企业经营面临的特殊风险,主要是由于保险企业经营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以及保险欺诈等因素造成个别或部分保险企业损失的风险,如新产品定价风险、核保风险、准备金风险、投资风险等。保险企业的经营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由于经济或政治的变动而造成的保险市场的全面风险,如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是保险企业经营面临的特殊风险,主要是由于保险企业经营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以及保险欺诈等因素造成个别或部分保险企业损失的风险,如新产品定价风险、核保风险、准备金风险、投资风险等。

  4. 二、保险企业经营风险的特征 保险企业经营风险具备一般风险的特征,即客观性、不确定性和损失性,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经营风险还具有以下三个特性: 1、潜伏期长、反应滞后 2、隐蔽性强 3、事后震动大,危害性严重

  5. 三、保险企业经营风险的分类 1、环境性风险 环境性风险是由于保险公司的外部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经济政策的调整,经济体制的变革等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 A、经济周期风险 B、市场竞争风险

  6. C、政策性风险 a、税收政策性风险 b、利率政策性风险 c、汇率政策性风险 d、国家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 D、监管风险 E、巨灾风险

  7. 2、经营性风险 经营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在市场预测、产品设计、产品营销、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整个过程中因管理水平不高或决策不当而出现的风险。 A、决策风险。 决策风险是指保险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自身素质,如管理能力、管理经验、洞察力等的局限,在制定保险企业未来发展的重大决策时出现偏差或失误而导致的风险。 B、险种策划定位风险。 险种策划定位风险主要是保险企业对保险市场的调研不充分,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确,开发出的险种不能真正符合客户的需要而给保险企业经营决策带来的风险。

  8. C、定价风险。 定价风险主要是保险企业在开发新险种时因厘定的费率不准确而给保险企业经营带来的风险。 D、业务管理风险。 业务管理风险是保险企业在营销、承保、理赔过程中,由于缺乏风险意识,管理不严、实务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风险,具体包括营销风险、承保风险和理赔风险。 a、营销风险。营销风险主要是保险企业在展业过程中缺乏对标的风险的评估和选择而产生的风险。

  9. b、承保风险。承保风险主要是保险企业缺乏严密的核保制度,缺乏完善的核保管理系统,对保险标的没有进行严格的风险选择和承保控制而给保险企业带来的潜在风险。 承保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是忽视风险责任控制,随意降低费率,放宽承保条件,采取高额退费等进行破坏性竞争,使保险企业承保几乎变成一种赌博行为。 二是超能力承保。 三是保险单证、保费收据等管理混乱,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为他们倒签单、涂改保单和截留、拖欠或挪用保费等提供机会。

  10. c、理赔风险。 理赔风险是由于保险企业在理赔过程中缺少有效的核赔手段和对各种骗赔行为的鉴别手段而导致的风险。 理赔风险产生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内部理赔风险: 首先,由于保险企业缺乏健全的理赔制度,核赔核损由一人说了算,为虚假理赔和以赔谋私提供了机会。 其次,保险理赔人员素质不高,有些理赔人员对理赔工作不负责任,接到被保险人的损失通知时,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察损失原因和损失程度,致使有利证据丧失,为保险理赔工作带来困难,也为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有利条件。

  11. 再次,有些理赔人员缺乏相关的保险、法律、会计、金融、医学、建筑工程、汽车等专业如识,不能科学地定损和准确地理算赔偿金额而给保险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再次,有些理赔人员缺乏相关的保险、法律、会计、金融、医学、建筑工程、汽车等专业如识,不能科学地定损和准确地理算赔偿金额而给保险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在保险理赔中,盲目赔付、通融赔付,人情赔付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保险欺诈风险。 保险欺诈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欺诈手段伪造损失或夸大损失来获取不合理的保险赔款的违法行为。

  12. E、准备金风险。准备金风险是指保险企业没有准确计提和提足各项准备金而影响保险企业对未来赔付责任顺利履行的风险。E、准备金风险。准备金风险是指保险企业没有准确计提和提足各项准备金而影响保险企业对未来赔付责任顺利履行的风险。 F、投资风险。 G、分保风险。分保风险是指保险企业在运用再保险手段时,由于分保不当而导致保险企业重大损失的风险。 具体表现为: 一是没有及时分保。 二是没有合理地确定自留额。 三是再保险人选择不当。

  13. H、退保风险。 退保风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单保险期满之前提出退保而给保险企业带来的风险。 I、应收保费风险。 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应该向投保人收取而事实上并没有收取的保费。 J、财务管理上的风险。 财务管理上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保险企业不遵守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会计准则,忽视了对财务规章制度的健全、稽核和审查,导致会计核算数据虚假,无法真正反映保险企业的经营状态,从而可能造成保险企业经营决策的失误,增加决策风险。 K、破产风险。

  14. 3、人为性风险 人为性风险是指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企业的从业人员的人为因素而导致的风险。 A、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之种与人的道德品质有关的无形的风险,它主要是由于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为了谋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导致的风险。

  15. B、心理风险。 心理风险是与人的心理素质有关的无形的风险,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参加保险以后产生了松懈的心理,不再小心防范可能面临的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积极采取施救措施,任凭损失扩大。 C、逆选择风险。 逆选择风险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高于保险企业平均损失概率的风险。 D、从业人员素质风险。

  16. 第五部分风险核保机制的完善 一、明确保险核保的内容 1、核保选择 A、事前风险选择。 a、对投保人或对被保险人的选择。 b、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选择。

  17. B、事后风险选择。 事后风险选择就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保险标的。 保险人通常采用三种方法淘汰保险合同: 一是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 二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予以注销合同; 三是保险人若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的误告或欺诈行为,可以中途终止承保,解除保险合同。

  18. 2、核保控制 随着保险合同关系的成立,还可能会诱发两种新的风险:一种是道德风险,另一种是心理风险。核保控制就是保险企业运用保险技术手段,控制自身的责任和风险。 A、保险公司控制道德风险的主要措施有: a、控制保险金额,避免高额保险。 b、控制赔偿程度。对于不定值保险,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按财产发生的实际损失赔偿,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对不足额保险,只赔偿损失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就是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之间的比例。对于超额保险,超过部分无效。

  19. B、保险公司控制心理风险的主要措施有: a、责任控制。保险公司通过对风险的评估,确定保险责任范围,通过制定相应的保险条款,明确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基本风险,一般适用于基本条款,以基本费率予以承保。 对特殊风险,往往借助于附加条款,在承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加费承保或采用特约条款,按特别约定的承保条件承保。 对有些不易控制的风险责任,按照自己的偿付能力确定自留责任限额,超过自留额部分的风险责任办理分保,以分散风险。

  20. C、规定免赔额。 D、共同保险。 E、续保优惠。 F、其他优惠。 对配备先进防灾设施和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好的被保险人,在保险费率上也给予优惠。

  21. 二、建立规范的核保制度 规范的核保制度包括核保政策、核保原则、核保标准和核保人员资格以及核保组织系统等方面的内容。 1、核保政策 2、核保原则 核保原则至少包括: A、对被保险人的公平原则。即确保每个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费率正确反映了风险等级的大小。要确保对被保险人公正,风险评估与风险分级必须尽量客观。

  22. B、对保险人的公平原则。 C、要有充分的理由拒保。 3、核保标准 4、核保人员的资格 5、核保的组织系统 保险公司建立健全核保的组织系统,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卜况,采取个案分派系统或工作分配系统。

  23. 三、严格核保程序 保险公司核保运作的规范,重要的是规范核保运作的程序,无论寿险公司还是产险公司,核保流程包括以下几步: 1、收集标的的有关信息 在核保程序申,收集信息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有关标的信息的来源渠道包括:代理人或外勤人员了解的关于标的危险状况、经营业绩、资信情况等,投保人的告知,投保人以往损失资料,防灾防损部门的现场勘查报告,财务评级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信评级部门的有关资料,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以往的理赔档案,等等。

  24. 2、评估危险因素 在信息充足的基础上,核保人员应根据公司的核保原则和核保标准对标的或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包括物质危险因素、道德危险因素、心理危险因素的评估。 3、确认保险方案 在审核了投保申请上的风险因素后,核保人员如果认为信息还不完善,可以迸行现场核保,然后把危险因素划分风险等级,通过评估风险等级,核保师必须作出承保、条件承保和拒保的决定。

  25. 4、执行核保决策 核保工作并不随着作出核保决定而终止,与此相反,核保部门必须把核保决定通知代理人或外勤人员,签发保单,并为会计、统计、监督部门记录有关风险状况的情况,为今后补充核保手册作好准备。 5、核保监督 核保的结果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与核保标准、原则或其他规定不相符,需要核保部门有专门的人员对核保结果进行抽查检验,以确保核保的准确性。

  26. 第六部分 几个相关案例 案例一、吉林市“2·15”特大火灾 7月10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2·15”特大火灾案一审宣判,至此,这起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的特大火灾处理落下帷幕,但火灾刻在人们心中的印记、留给社会的思考却了犹未了。于红新随手扔在地上蹍了两脚未踩灭的烟头,最终引燃了这场人间惨剧,其罪莫大焉。但人们头脑中安全意识的普遍缺失、无处不在的侥幸心理、日常行为的疏漏,才是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的“第一个烟头”,更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 5月24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责任性质,对吉林市“2·15”特大火灾7名责任人分别以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船营区人民法院于6月1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7月10日上午,“2·15”特大火灾案公开宣判,于红新等6人分别被判处7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7. 2月15日9时左右,于红新在将柜台内的纸包装箱送往楼后仓库的途中点燃香烟。当他到达仓库内放纸包装箱时,不慎将吸剩下的烟头掉落在地上,随意踩了两脚,在并未确认烟头是否被踩灭的情况下,离开了仓库。当日11时左右,烟头将仓库内物品引燃。 而中百商厦的主要负责人早在1999年12月就收到了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向该商厦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时隔4年多,这份《通知书》中提到的“库房有电缆线穿过、与商场有窗户连通、货物超储”的改正要求仍未落实。由于这一失职行为,致使火势由起火点仓库与商场窗户连通处蔓延至楼内。同时,由于商厦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消防规章没有完全落实,对防火设施管理不严格,造成消防栓无水、应急灯失灵等安全隐患。

  28. 恰恰在这种情况下,中百商厦当日保卫科工作人员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值班室,未对消防监控室监控,没能及时发现起火并报警,延误了报警时机。同时,他们得知火情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中规定的紧急通知浴池和舞厅人员由边门疏散的要求,未能及时有效组织群众疏散,致使顾客及浴池和舞厅人员在发生火灾后未能及时逃生,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正是一连串的疏忽和无意识造成了这起特大火灾。

  29. 案例二、承保不核保,赔偿又输理 XX年l0月25日,投保人杨某上门要求投保机动车辆险和公路货运险,保险公司在未按规定仔细查验货物、货物价值和审核车辆行驶证的情况下,仅依照投保人口述便为其办理了保额为52.5万元的公路货运险和保额为6.5万元的机动车辆险,业务人员也未按规定开包验货。该车于10月26日,由杨某雇用的司机宋某驾驶外出。10月29日凌晨4时,该投保车辆在行驶途中因右油箱起火,再加上司机紧急处理不当,致使车辆侧翻于公路右侧,造成车、货全部被烧毁。

  30.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发现该车未按规定参加审验,且在货物的来源、价格、质量和出险经过及出险现场等方面也有诸多疑点,而被保险方又难以提供和出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故保险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保险人杨某于次年2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标的全部损失59万元及其利息和诉讼费。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发现该车未按规定参加审验,且在货物的来源、价格、质量和出险经过及出险现场等方面也有诸多疑点,而被保险方又难以提供和出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故保险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保险人杨某于次年2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标的全部损失59万元及其利息和诉讼费。 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认定保险双方均有责任,依据公平原则,判决保险双方各承担保险金额的50%,即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杨某288500元,并负担50的案件诉讼费5455元。

  31. 案例三、保险公司的失误不能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案例三、保险公司的失误不能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 某企业一辆带挂大货车的主车和挂车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甲公司承保主车,收取第三者责任险保费2331元,保额5万元,保险期限一年;乙公司承保挂车,收取第三者责任保险费630元(保监会规定为700元,上年无赔款优待70元),保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XX年1月27日,司机张某驾驶满载货物的车辆在一上坡处启动时,因车辆重载,导致整车后移,将下方正在检查车辆的另一驾驶员夹在两车中间,挤压致死。经交警调查,此次事故损失总额为16.49万元。由于标的的主车、挂车分别由两家公司承保,故车主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

  32. 根据有关部门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主车和挂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主车拖带挂车。无论赔偿责任是否是由挂车引起的,均视同是由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向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款。"根据有关部门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主车和挂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主车拖带挂车。无论赔偿责任是否是由挂车引起的,均视同是由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向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款。"

  33. 根据以上解释,带挂保险标的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无论赔偿责任是否由挂车造成,均视为由主车引起的,且挂车第三者责任的总赔偿额均以主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限。也就是说,标的主车只投保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挂车的保额再高,也只能以主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限。乙公司遂依据以上解释的规定,以保单载明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费比例分摊赔款,赔款计算方式为:赔款=赔偿限额X乙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所占比例X(l一免赔率),经计算,被保险人从乙公司得到赔款10810元。根据以上解释,带挂保险标的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无论赔偿责任是否由挂车造成,均视为由主车引起的,且挂车第三者责任的总赔偿额均以主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限。也就是说,标的主车只投保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挂车的保额再高,也只能以主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限。乙公司遂依据以上解释的规定,以保单载明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费比例分摊赔款,赔款计算方式为:赔款=赔偿限额X乙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所占比例X(l一免赔率),经计算,被保险人从乙公司得到赔款10810元。

  34. 案例四、代理人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张某于XX年5月6日将一辆东风大货车通过保险公司所属的一家代理点(兼业代理A)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办妥了一切手续,并当场交付了保险费,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1月20日,张某驾驶保险车辆因雨天路滑,撞上路边一棵大树,致使保险车辆严重损坏。出险后,张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受损车辆及事故发生的前后情况进行了调查。

  35. 经调查发现,张某所投保的车辆是按非营业性质投保的,而张某的车实际上却一直是做营业运输。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向张某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其理由为:被保险人违反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3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及第27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条款第23条至第26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的规定。

  36. 张某在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后,随即向保险公司有关部门作了陈述:投保时,他己向保险公司代办人员说明了车辆的使用用途,当时,因疏忽大意,没有核对保险单,因为没想到保险单会出错;并且,张某出示了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费收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立即对该保险费收据进行核实、核算,发现张某所出示的保险费收据真实所交保险费与按营运性质投保时应交保险费一致。张某在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后,随即向保险公司有关部门作了陈述:投保时,他己向保险公司代办人员说明了车辆的使用用途,当时,因疏忽大意,没有核对保险单,因为没想到保险单会出错;并且,张某出示了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费收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立即对该保险费收据进行核实、核算,发现张某所出示的保险费收据真实所交保险费与按营运性质投保时应交保险费一致。

  37. 案例五、“仓至仓条款”引起的赔偿纠纷 19××年6月17日,某进出口公司就一批外购化肥与国内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该批化肥的重量为35460吨,按CIF加一成投保,保险金额为7659360美元。投保的基本险为一切险,同时附加超过装运总量0.5%的短重险。保险公司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予以承保。8月19日,载货船舶驶抵目的港。所载化肥被全部卸入港属仓库内。卸载后发现短重。据商检机构估算,短重226.9吨,短重率为0.64%。在载货船舶抵港前,该进出口公司委托一运输公司代办提货。9月1日,发生特大海潮,大量海水进入存放化肥的仓库。除海潮发生前已被提走的9674吨外,剩下的24084吨化肥相当大的一部分已被海水浸泡。

  38.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货物残损鉴定报告结果:被浸泡的袋装化肥中有3560吨已成糊状,有效成分严重降低,估计损失为75%;2370吨已结成硬块,估计损失55%:3700吨散装化肥经海水浸泡后相当部分因溶于水而流失,剩下来的经化验分析,所含有效成分所剩无几,估计损失100%。以上货损共折合7763.5吨,价值1676916美元。海潮发生后,进出口公司对港存货物采取了一系列的施救措施,产生施救费用65420人民币。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货物残损鉴定报告结果:被浸泡的袋装化肥中有3560吨已成糊状,有效成分严重降低,估计损失为75%;2370吨已结成硬块,估计损失55%:3700吨散装化肥经海水浸泡后相当部分因溶于水而流失,剩下来的经化验分析,所含有效成分所剩无几,估计损失100%。以上货损共折合7763.5吨,价值1676916美元。海潮发生后,进出口公司对港存货物采取了一系列的施救措施,产生施救费用65420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该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请赔偿。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的保险责任在出险前已经终止为由拒赔。于是,被保险人进出口公司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39. 谢谢各位! 敬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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