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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年金制度

勞工保險年金制度. 簡報人:吳宏翔. 簡報大綱. 目的:消除疑慮、會計算、會選擇 壹、勞保給付年金化的必要性 貳、勞保給付年金化的規劃 參、年金給付的計算方式 肆、勞保給付年金化的財務規劃 附錄:勞保被保險人與國民年金之關係 附錄: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比較. 壹、勞保給付年金化的必要性. 國內高齡化社會形成 少子化情形日趨嚴重 現行社會保險保障不足 ﹝ 含蓋面、給付水準、給付方式 ﹞. 一、國內高齡化社會形成. 什麼是 高齡人口 ? 高齡化社會 ? 聯合國對於高齡化社會之定義:「 65 歲以上高齡人口佔百分之七以上 」台灣 82 年 9 月 即達到此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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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勞工保險年金制度 簡報人:吳宏翔

  2. 簡報大綱 目的:消除疑慮、會計算、會選擇 壹、勞保給付年金化的必要性 貳、勞保給付年金化的規劃 參、年金給付的計算方式 肆、勞保給付年金化的財務規劃 附錄:勞保被保險人與國民年金之關係 附錄: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比較

  3. 壹、勞保給付年金化的必要性 • 國內高齡化社會形成 • 少子化情形日趨嚴重 • 現行社會保險保障不足 ﹝含蓋面、給付水準、給付方式﹞

  4. 一、國內高齡化社會形成 • 什麼是高齡人口?高齡化社會? • 聯合國對於高齡化社會之定義:「65歲以上高齡人口佔百分之七以上」台灣82年9月即達到此一標準。 • 95年65歲以上人口佔10%,預估115年達20%。 • EX:日本2744萬人,佔21.5%,較台灣快了18年,義大利、德國亦是如此。 • 國人壽命越來越長:95年為77.9歲,96年女性平均壽命為79.8歲,預估國人自60歲退休到死亡之平均餘命為22年。換言之,老年給付的金額必須足以支應22年之最低生活需求。

  5. 二、少子化情形日趨嚴重 新三不趨勢:不立、不婚、不生 不立:不自立門戶,靠父母養。 不婚:94年調查,未婚者43%「同居不結婚」,百萬 人同居,年齡層以25歲至29歲居多。已婚 者,三分之一後悔結婚,初婚年齡不斷延 後,男性30.6歲,女性27.4歲。 不生:已婚者無子者,26%不生小孩(頂客族), 13%不孕,合計幾達四成。﹝七分之一為不孕 症﹞

  6. 二、少子化情形日趨嚴重 • 我國婦女生育率為1.12個是世界第二低(香港為1個,世界最低)。 • 生育率:「15歲至49歲生育年齡婦女一生中之活產數。」 50年:5.59個 60年:3.71個 70年:2.46個 • 每年出生嬰兒數約20萬4千人,預估107年人口可能零成長。 • 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托育政策、生育補貼政策、打算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養兒防老觀念已過時,國人養老問題須靠制度解決。

  7. 三、現行社會保險保障不足﹝一﹞ 就含蓋面而言: ●國內年滿25歲,未滿65歲的中壯年人口中約有353萬人仍未能享有社會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勞工保險﹞所提供的老年給付保障。 ●老農津貼、敬老津貼、原住民敬老津貼屬社會福利非社會保險、非正途。

  8. 三、現行社會保險保障不足﹝二﹞ 就給付水準而言: • 96年平均老年給付金額為107萬元,不足以應付平均餘命越來越長的國人老年生活所需﹝不足五年所需﹞。 EX: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每月最高金額8986元﹝加保40年﹞。 EX:勞保老年給付最高極限50個基數﹝2195000元﹞。 EX:勞保老年給付一般30年投保年資45個基數﹝1975500元﹞,都不足以維持10年之基本生活需求。 • 聯合晚報96.05.25報導,如果以60歲退休後再活20年、每月花費2萬元計算,並考慮通貨膨脹,至少要1,056萬元才夠用。

  9. 三、現行社會保險保障不足﹝三﹞ 就給付方式而言: ●全世界194個國家或地區已有172個國家實施老年給付但老年給付採一次發放者只有二個國家,台灣是其中之一(另一個國家是中東的黎巴嫩)。 ●不符合世界潮流及高齡化社會的養老需求,不改革無法解決國人養老問題。

  10. 貳、勞保給付年金化的規劃 一、完全站在有利於被保險人的立場設計。 二、保障的完整性。 三、充分自由的選擇性﹝保證領回﹞。 四、勞保年資與國民年金保險年資的銜接。

  11. 一、完全站在有利於被保險人的立場設計 • 被保險人原有保險年資於勞保年金施行後均可併計: EX:勞退新制、勞基法﹝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EX:年滿60歲,投保年資15年立即可領老年年金。 • 勞保年金給付金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而提高: • 展延年金之設計: EX:65歲領勞保老年年金可多領26.5%。 • 勞保年資與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可併計:勞保年資不足可用國保年資補足。 • 勞保年金投保年資無上限,加保越久領越多。 EX:基隆有人問55歲加保至80歲只有10年年資﹖(舊制是年資換算成基數,新制是以年資計算。)

  12. 給付金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而提高: 年金給付之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正負達5%時,依該成長率調整,以維持實質購買力。

  13. 展延年金的設計: 符合老年年金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14. 勞保年資與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可併計: 國民年金保險係為保障未能享受相關社會保險之國民而設,而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凡勞工不在職期間且年齡在65歲以下,自然成為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二者保險年資得以互相銜接採計﹝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15. 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投保年資無上限 • 現行勞保老年給付最高45個基數﹝超過60歲最高50個基數﹞ EX︰平均投保薪資(最後三年)×基數 • 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投保年資之採計無上限,加保越久領得越多 EX︰平均投保薪資(最高五年)×所得替代率×年資

  16. 二、保障的完整性 • 勞保年金給付內容:老年年金、失能年金、遺屬年金 請領條件: 老年年金:被保險人年滿60歲,加保15年以上。 失能年金: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經審定為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約殘廢給付標準表一至三等殘﹞ 遺屬年金: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符合請領條件 者。

  17. 二、保障的完整性 • 老年年金、失能年金、遺屬年金可相互轉銜EX:被保險人於請領老年年金、失能年金不久即死亡,其遺屬如符合條件仍可繼續請領遺屬年金。 • 不吃虧,保證領回。

  18. 二、保障的完整性 失能年金 老年年金 遺屬年金 三者可互相轉銜

  19. 三、充分自由的選擇性﹝一﹞ • 勞保年金實施前有保險年資者仍可選擇舊制之老年給付、殘廢給付、死亡給付。 • 勞保年金之實施,不是好不好的問題,而是「如何選擇較有利的問題」。 • 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給付應考慮的因素: 個人身體健康狀況、家庭財務狀況、家屬之年齡、就業、謀生能力、是否進行相關投資、是否有負債、甚至子女是否孝順。

  20. 三、充分自由的選擇性﹝二﹞ • 勞保年金實施前有保險年資者於請領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不久即死亡,其遺屬除可選擇請領遺屬年金外,亦可選擇請領舊制老年一次給付或殘廢給付扣除已領年金之差額。 EX:老年給付144萬元扣除已領老年年金10萬元,發給差額134萬元。

  21. 三、充分自由的選擇性﹝三﹞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15年,已符合舊制請領老年給付資格,尚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其遺屬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或舊制一次老年給付。

  22. 三、充分自由的選擇性﹝四﹞ • 被保險人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殘廢給付、死亡給付之資格但尚未請領相關給付,於請求時效期間內﹝二年內﹞如勞保年金已施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可選擇發生保險事故時之規定或請領給付時之規定(意即可選擇舊制一次給付或新制年金給付)。

  23. 三、充分自由的選擇性﹝五﹞ • 選擇時點: 不須事先選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成就請領條件時或發生保險事故時,選擇最有利的方式請領。

  24. 四、勞工保險年資與國民年金年資之銜接性 • 一、具有兩種保險年資且分別符合請領條件,可向任一保險人請領。EX:65歲,投保年資16年﹝其中國保年資1年﹞,勞保局將分別計算,合併發給老年年金給付。 • 二、被保險人若不符合勞工保險年金給付條件,但合併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後符合請領條件者亦可申請。EX:60歲,勞保年資13年,國保年資2年。

  25. 參、年金給付的計算方式 老年年金給付

  26. 勞保老年年金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 請領資格:保險年資15年,年滿60歲離職退保時得選擇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發給: A:3,000元+平均投保薪資×年資×0.65﹪ B :平均投保薪資×年資× 1.3% 平均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擇B式較有利

  27. 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選擇請領舊制老年給付者,仍維持以退保前3年之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新制老年年金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將被保險人最高5年投保薪資予以平均。 註:其餘現金給付均採最後六個月之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28. 舉例 • 陳先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 所得替代率:35×1.3%=45.5% •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45.5%=14,560元

  29. 失能年金給付

  30. 失能年金請領資格 • 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選擇請領失能年金。 • 其他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者,仍依現行規定發給一次給付。

  31. 失能年金給付標準 平均投保薪資× 保險年資×1.3% ﹝不足4,000元者,發給4,000元﹞ 有配偶或子女者,另加發眷屬補助 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32. 眷屬補助條件 配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者。 • 2.無謀生能力者。 • 3.扶養符合申請條件之子女者。 • 4.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33. 眷屬補助條件 子女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1.未成年。 • 2.無謀生能力。 •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34. 舉例1: • 每月年金金額: 20,000×5×1.3%=1,300,不足4,000元,發給4,000元 有眷屬2人,加發50%,4,000×(1+50%)=6,000元。 林先生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有眷屬2人,平均月投保薪資20,000元,保險年資5年。

  35. 舉例2: • 張小姐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有眷屬2人,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保險年資20年。 •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20×1.3%=8,320元。 有眷屬2人,加發50%,8,320×(1+50%)=12,480元。

  36. 失能年金職業災害給付 普通事故 年金標準 • + 2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之職業災害失能補償一次金 +

  37. 舉例3 • 承前例,張小姐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為職業災害時。 • 失能給付: 每月年金12,480元,再加上64萬元之職災失能補償一次金(32,000×20=64萬元)。

  38. 遺屬年金給付

  39. 遺屬年金請領資格: • 在加保期間死亡或在領取老年年金、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且遺屬符合年金請領條件者,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

  40. 遺屬年金給付對象及順位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5. 兄弟、姊妹 4.孫子女

  41. 遺屬請領條件: 配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者。 • 2.無謀生能力者。 • 3.扶養符合申請條件之子女者。 • 4.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42. 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43. 父母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 收入未超過17,280元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 收入未超過17,280元 祖父母

  44. 受其扶養之孫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

  45.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平均投保薪資× 保險年資×1.3% ﹝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元﹞ 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原領年金金額× 50% ﹝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元﹞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 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46. 舉例1 • 李小姐在加保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保險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 其遺屬領取之年金金額: 32,000×20×1.3%=8,320 加發50%,8,320×(1+50%)=12,480元

  47. 舉例2 • 劉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每月原領取老年年金12,320元。 • 其遺屬領取之年金金額: 12,320×50%=6,160元 加發50%,6,160×(1+50%)=9,240元

  48. 遺屬年金職業災害給付 • + 普通事故 年金標準 + 1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49. 肆、勞保給付年金化的財務規劃 • 年金保險國家之費率比較 2007.09起,日本厚生年金費率為14.996%,其後每年調高0.354%至上限18.3% 所得替代率為每投保1年為0.7125%

  50. 我國規劃之年金保險費率----維持現行費率範圍6.5%至11%,建立費率微調機制我國規劃之年金保險費率----維持現行費率範圍6.5%至11%,建立費率微調機制 自動調高機制 固定階梯式自動微調 現行費率範圍6.5%~11% 施行第1年及第2年為6.5% 其後每2年調高0.5%至11% 依收支流量保持安全準備    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 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機動中斷調高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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