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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市勘协施工图审查培训 ——. 建筑专业重点问题及处理. 谢自强.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副院长 一级注册建筑师 一级注册结构师 香港建筑师学会会员. 2013 年 4 月. 大纲. 一. 新版规范及强制性规定. 二.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问题. 三. “ 禁限”通告中应重点关注的内容. 四. 其他难点. 一、新版规范及强制性规定. 1.1《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版. ( 1 )与 2003 年版的主要不同. 1.1《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版. ( 1 )与 2003 年版的主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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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市勘协施工图审查培训—— 建筑专业重点问题及处理 谢自强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副院长 一级注册建筑师 一级注册结构师 香港建筑师学会会员 2013年4月
大纲 一 新版规范及强制性规定 二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问题 三 “禁限”通告中应重点关注的内容 四 其他难点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1)与2003年版的主要不同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1)与2003年版的主要不同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1)与2003年版的主要不同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1)与2003年版的主要不同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1)与2003年版的主要不同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1)与2003年版的主要不同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1)与2003年版的主要不同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1)与2003年版的主要不同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1)与2003年版的主要不同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1)与2003年版的主要不同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1)与2003年版的主要不同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1)与2003年版的主要不同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1)与2003年版的主要不同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1)与2003年版的主要不同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2)关于担架电梯的技术证明 6.4.2条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4条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2)关于担架电梯的技术证明 一、《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范组答复: 1、不能盲目选用医用电梯,医用电梯的设计针对的是病床,尺寸较大,需要配套较大的走道净空及转弯半径,往往是担架能进电梯但是进不了家门; 2、正在协调工程建设标准与产品标准的矛盾; 3、从改造担架和利用住宅电梯轿厢对角线入手,提出“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参数; 4、支持各地采用论证会议,形成实施细则,选用1500X1600轿厢基本可行,目前是1000KG,今后800KG的就能满足要求。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2)关于担架电梯的技术证明 二、天津地区执行的标准:2600X1800井道 三、青岛规划局发的文件执行的标准: 其中至少1台电梯保证手把可拆卸的担架平放进去(最小轿厢尺寸为1100X2100轿厢)。 四、温州地区设计和图审统一的标准:1400X1600轿厢 五、宁波地区讨论稿: 住宅楼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轿箱内净尺寸不应小于1600mm×1500mm,轿箱门洞净宽不应小于900mm(当门洞不居中开设时,其净宽可适当缩小,但最小不得小于800,且应确保担架的出入) 六、上海住宅设计标准-2011: 5.2.2 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电梯的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2)关于担架电梯的技术证明 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实施指南(林建平的文章):1500X1600轿厢 需要对担架做局部改造,如下图所示: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2)关于担架电梯的技术证明 .八、国标担架电梯最小尺寸(2600*1600)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Ⅰ ⅡⅢ Ⅵ类电梯》GBT 7025.1-2008中关于担架电梯的标准:(详图5) 第4.2.1.1 特别的,住宅电梯在表3中列出 a)额定载重量为450kg的电梯只适用运载乘客; b)额定载重重量为630kg的电梯还允许运载一个有一个人陪伴的坐轮椅的人(但不允许为电动轮椅)。 c) 额定载重重量为1000kg的电梯除了可运载a)和b)中的荷载外,还可以运载具有可拆卸的把手的担架。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2)关于担架电梯的技术证明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2)关于担架电梯的技术证明 对于新住宅设计规范提供的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轿厢最小尺寸(1600x1500),门洞最小尺寸900 参考电梯 日立UAX系列无机房乘客电梯p23, UAX-1000-C060, 井道尺寸宽2100,深2150, 轿厢尺寸宽1600,深1500,门宽900,高2100,载重量1000kg; 三菱GPS-III系列乘客电梯p44,GPSIII-1000-CO,井道尺寸宽2100,深2100, 轿厢尺寸宽1600,深1500,门宽900,高2100,载重量1000kg(13人);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2)关于担架电梯的技术证明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3)关于厨房的要求 • 面积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3)关于厨房的要求 • 通风(自然通风、事故通风) 7.2.1条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强条) 8.5.2条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应设置供厨房房间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施。 • 采光 7.1.3条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强条) 7.1.4条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 7.1.5条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强条) 7.2.4条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得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m2。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4)阳光窗的安全防护与护窗栏杆 安全玻璃的设置部位,护窗栏杆的设置部位及高度。 5.8.2条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 起算不应低于0.9m; 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5)玻璃栏板 应满足《重庆市建筑护栏技术规程》 DBJ50-123-2010要求 全玻璃护栏及玻璃组合护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全玻璃护栏的玻璃最小厚度不应小于16.76mm。 ②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护栏玻璃应采用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6.38mm的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应采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38mm钢化夹层玻璃。 ③ 组合护栏中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安全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5)玻璃栏板 应满足《重庆市建筑护栏技术规程》 DBJ50-123-2010要求 全玻璃护栏及玻璃组合护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④玻璃安装所采用的支承块宜采用挤压成形的未增塑PVC、增塑PVC或邵氏A硬度为80-90的氯丁橡胶等材料制成,数量不少于2个,长度不应小于50mm;定位块宜采用有弹性的非吸附性材料制成,长度不小于25mm。 ⑤居住建筑和人流集中场所的临空护栏在设计玻璃组合栏板时,玻璃不应采用点支式或短嵌槽式固定。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6)无障碍设计 6.6.1条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3条 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m。 6.6.4条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候梯厅进深减少,无电梯住宅可不设。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7)住宅安全出口:数量、间距 6.2.1条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条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条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条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8)底部架空层的安全防护 限制自由通行 在允许通行的部位上空设安全防护 (9)入口防护宽度 无标准,建议≥1.5m(净宽) (10)剪刀梯护手设置 靠中间隔墙,不间断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11)走道净宽 不确定的均按≥1.3m设计,可不考虑突物,但最窄处应≥0.9m (12)防火门开闭问题 前室及合用前室门均应常开,其余为常闭门 (13)电梯井道与功能房间的关系 6.4.7条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7.3.5条 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14)外门窗的隔声问题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第4.2.5条。(强条)
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 (15)关于日照 第3.0.4条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要求。 第7.1.1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第7.1.2条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m。 重庆地区暂不考虑,因规划阶段未引入。
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版 与旧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不同(强条减少) (1)适用范围不同 相同点: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2012版新增适用范围: 1)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等; 2)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水运交通相关设施的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关行业的规定; 3)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版 (2)平坡出入口的坡度 2001版:建筑物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2012版:3.3.3(1)条 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当场地条件比较好时,不宜大于1:30
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版 (3)无障碍楼梯 2012版:3.6.1(2)条 公共建筑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0m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60mm 2001版: 3.6.2(1)条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300m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0mm,并不应小于100mm 3.6.1(5)条 如采用栏杆式楼梯,在栏杆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6.1(9)条 楼梯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版 (4)无障碍电梯 2012版:3.7.1(1)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0m,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候梯厅不宜小于1.80m 3.7.2(1)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 3.7.2(3)轿厢的三面壁上应设高850-900mm扶手,扶手应符合3.8节的相关规范。 3.7.2(6)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的不同而选用。最小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中型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60m,宽度不应小于1.40m;医疗建筑与老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 2001版:
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版 (5)坡道的变化 2001版: 2012版:
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版 (6)无障碍客房、住房及宿舍 • 无障碍客房
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版 (6)无障碍客房、住房及宿舍 • 无障碍客房
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版 (6)无障碍客房、住房及宿舍 •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版 (6)无障碍客房、住房及宿舍 •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版 (7)无障碍停车位
1.3《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版 与旧版的最大不同 (1)刚性层不作防水层用,只为防护层。 (2)防水等级划分为二类:Ⅰ、Ⅱ。 2004旧版
1.3《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版 (3)防水层均为柔性。 卷材、涂膜、复合防水层
1.3《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版 (4)取消年限的规定。 2004旧版
1.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版 与旧版GBJ118-88的不同 (1)新版为强规,旧版为推荐性标准 (2)针对六类建筑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建筑及商业建筑等六类建筑中的主要用房的隔声、吸声、减噪设计。其他类建筑中的房间,根据使用功能,可采用本规范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