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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狱的类型、模式和制度. 制度 —— 所谓制度是人们设计或认可的,以此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 所谓监狱制度是指为了实现监狱的行刑目的而设计的,调整监狱与罪犯之间相互关系,规范监狱与罪犯双方行为的规则。 ( 一 ) 监狱制度是基于监狱的行刑目的制定的 ( 二 ) 监狱制度的制定体现着国家在发挥监狱功能上的价值取向 按照一定的行刑目的制定的监狱制度体现着国家在发挥监狱的功能上的价值取向。 ( 三 ) 监狱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 第三节 监狱的制度 一、监狱制度的概念. 二、监狱的主要基本制度 ( 一 ) 西方国家监狱的行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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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所谓制度是人们设计或认可的,以此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制度——所谓制度是人们设计或认可的,以此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 所谓监狱制度是指为了实现监狱的行刑目的而设计的,调整监狱与罪犯之间相互关系,规范监狱与罪犯双方行为的规则。 (一)监狱制度是基于监狱的行刑目的制定的 (二)监狱制度的制定体现着国家在发挥监狱功能上的价值取向 按照一定的行刑目的制定的监狱制度体现着国家在发挥监狱的功能上的价值取向。 (三)监狱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 第三节 监狱的制度一、监狱制度的概念
二、监狱的主要基本制度(一)西方国家监狱的行刑制度二、监狱的主要基本制度(一)西方国家监狱的行刑制度 • 自从18世纪末,英国的狱制改革家约翰·霍华德提出监狱改良的主张后,西方国家逐渐形成一整套较为完整的监狱的基本制度,其中包括行刑制度、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劳动制度、教育制度、生活制度等。限于篇幅,本书主要介绍西方国家监狱的行刑制度。
1、独居制(宾州制,严格独居制) • 独居制因最早实行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监狱,所以又称宾夕法尼亚制(宾州制)。 • 在自由刑成为主要的刑罚之后,其应有的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作用,并没有充分显示出来。在这一历史背景下,独居制应运而生。 • 独居制的理论认为:罪犯的改恶从善,必须在严格独居下才能成功。独居制分为严格独居制和缓和独居制两种类型。严格的独居制要求罪犯不许出监房,罪犯之间不许随意互进监房,也不许参加劳动。缓和独居制则要求罪犯在日间劳动时仍独居,但在运动、娱乐、教诲时可与其他罪犯在一起。
西方监狱学理论认为独居制的优点: • 使罪犯在独居的环境中,认识到刑罚的严厉; • 促其悔过改善,同时可避免相互犯罪感染。 • 有利于罪犯的反思; • 有利于防止罪犯间以强凌弱; • 有利于安全防范。
独居制的弊端 • 1、极易损害服刑罪犯的身心健康; • 2、增加回归社会的困难; • 3、难以组织有益的生产; • 4、难以实行有组织的教育; • 5、服刑罪犯的社会生活能力下降; • 6、监狱设施经费巨大。
2、沉默制(奥本制,宽松独居制) • 独居制在运行过程中,其弊病显而易见,主要是违背了教育刑的行刑目的,所以沉默制这一行刑制度产生了。 • 沉默制由于首先实行于美国纽约州的奥本监狱,所以又称奥本制。沉默制要求罪犯夜间分房监禁,白天杂居劳动作业,但要保持绝对沉默,严禁罪犯之间交谈,避免发生相互争斗、预谋犯罪等。 • 西方监狱学理论认为,沉默制的优点在于:禁止罪犯任意交谈,可避免罪犯相互之间犯罪感染。罪犯共同劳动作业可使罪犯社会适应能力增强。
3、累进制(阶级制) • 累进制因将罪犯刑期分为若干阶段,分别设置不同级别处遇,因而又称为阶级制。 • 累进制的主要内容是将罪犯的自由刑执行分为几个阶段,并确定相应的处遇,按照罪犯的服刑成绩,逐渐改进其处遇,达到促使罪犯改过迁善的目的。累进制在适用过程中,各国对服刑阶段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但其顺序大致如下:
(1)独居监禁(第一级或最低级) 累进制中的独居监禁其目的是使罪犯在独居过程中,感受到与世隔绝的痛苦,进而使罪犯产生悔悟并争取进入杂居级。
(2)杂居监禁(第二级) • 杂居监禁是将罪犯依一定标准进行分类,将同类罪犯监禁在一起。其目的是避免杂居后罪犯之间的犯罪感染。
(3)半自由监禁(第三级或最高级) • 半自由监禁是将即将释放的罪犯,在监狱内给以可能范围内的自由,使其逐渐适应于社会,为假释作准备。 • 半自由监禁阶段,罪犯白天可以社会上工作,傍晚回监。
(4)假释 • 假释是累进制的最后阶段。罪犯在半自由监禁阶段,如果表现良好,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提前将其释放出狱。
累进制的优点 • 西方监狱学理论认为,累进制的优点是:依照罪犯的改恶向善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遇,罪犯因表现好而逐渐享有更多自由,鼓励罪犯积极向上。罪犯随着处遇的上升,其生活环境渐渐接近社会生活,可避免回归社会后的不适应而引发的各种问题。 • 由于累进制集各种监狱制度之长,并适应罪犯的需要。因此,这一制度历久不衰,具有极强的生命力。
累进制的缺陷 • 主要是这一制度并非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监狱服刑罪犯。如短刑犯、老年犯、不适合参加劳动的残疾罪犯、病犯等。
4、自治制 • 建立罪犯自治制的理论观点认为,导致罪犯走向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无自治能力。监狱行刑的目的在于将罪犯培养成守法公民,所以要对罪犯进行自治的训练,并在监狱内建立罪犯自治的组织,以此提高罪犯自治能力。 • 自治制的主要内容是:监狱为了使罪犯养成一定的自治能力,让罪犯自己管理其内部事务。监狱管理人员对其自治进行指导、监督等项工作。 • 在监狱实施自治制而建立的罪犯自治组织包括:由罪犯选举产生的罪犯“议会”;“议会”下设若干委员会,负责行政事务;设“裁判所”处理罪犯的违纪和相互争端。
罪犯自治制的优点 • 1、有利于养成罪犯的自制、自律和自我管理能力; • 2、有助于集体主义观念形成; • 3、有助于建立在自觉基础上监内秩序的形成
罪犯自治制的弊端 • 1、受罪犯素质的影响,自治制未必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 • 2、由于利益的重大差异,自治会变成对抗; • 3、不利于对罪犯的行刑处遇个别化。
5.不定期刑制 不定期刑制是指法院判决时只宣告受刑人有罪,而不确定其刑期,由监狱根据对罪犯改恶向善程度的考核,决定对罪犯释放的日期。
不定期制的问题 • 1、刑罚并非仅仅是个教育问题; • 2、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 • 3、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 • 4、容易造成刑罚权的滥用; • 5、实施存在困难
(二)我国监狱的基本制度(1)刑罚执行制度。 • 其中包括:收监制度;罪犯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制度;监外执行制度;减刑、假释制度;释放制度。
(2)罪犯管理制度。其中包括: • ①分押分管制度 • 我国监狱对罪犯的分押分管制度包括两项主要内容:一是分类关押;二是分级管理。 • 分类关押。 • 分级处遇。
②考核制度 • ③奖惩制度 • (3)罪犯教育制度 • (4)罪犯劳动制度 • (5)生活、卫生制度
2.我国监狱基本制度的特色 • 我国监狱基本制度其“中国特色”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 (1)以改造人为宗旨。 • (2)充分发挥教育在改造罪犯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 (3)通过劳动改造罪犯。 • (4)充分发挥管理的改造、矫治、激励作用。 • (5)对罪犯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