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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10 3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 初任教師職前研習 ~~ 教師的法治觀與教育相關法規 ~~. 基隆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蔡欣宜 主任 103.8.26. ※ 牽一隻鍋牛去散步 上帝給我一個任務,叫我牽一隻蝸牛去散步。 我不能走得太快,蝸牛已經盡力爬了,每次總是往前挪那麼一點點。 我催牠,我唬牠,我責備牠,蝸牛用抱歉的眼光看著我, 彷彿說:「人家已經盡力了!」我拉牠,我扯牠,我甚至想踢牠, 蝸牛受了傷,流著汗,喘著氣,往前爬.... 真奇怪,為什麼上帝叫我牽一隻蝸牛去散步? 「上帝啊!為什麼?」天上一片安靜「唉!也許上帝抓蝸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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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103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初任教師職前研習~~教師的法治觀與教育相關法規~~基隆市103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初任教師職前研習~~教師的法治觀與教育相關法規~~ 基隆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蔡欣宜 主任 103.8.26
※牽一隻鍋牛去散步 上帝給我一個任務,叫我牽一隻蝸牛去散步。 我不能走得太快,蝸牛已經盡力爬了,每次總是往前挪那麼一點點。 我催牠,我唬牠,我責備牠,蝸牛用抱歉的眼光看著我, 彷彿說:「人家已經盡力了!」我拉牠,我扯牠,我甚至想踢牠, 蝸牛受了傷,流著汗,喘著氣,往前爬.... 真奇怪,為什麼上帝叫我牽一隻蝸牛去散步? 「上帝啊!為什麼?」天上一片安靜「唉!也許上帝抓蝸牛去了!」 好吧!鬆手吧!反正上帝都不管了,我還管什麼? 任蝸牛往前爬,我在後面生悶氣。 咦!我聞到花香,原來這邊有個花園。 我感到微風吹來,原來夜裡的風這麼溫柔。 慢著!我聽到鳥叫,我聽到蟲鳴,我看到滿天的星斗多亮麗。 咦!以前怎麼沒有這些體會?我忽然想起來,莫非是我弄錯了! 原來是上帝叫蝸牛牽我去散步。 張文亮/選自<校園雜誌>1997.10. 羅偉安英譯
《思考與整理》 1.與教育現場有關的法令有哪些? 2.教師如何「辨識問題」、「確實通報」? 3.學校如何善用法令及連結資源?
※學校可運用的社會資源 1.社區資源:鄰里長、診所、教會... 2.民間資源:社福機構、育幼院... 3.公共資源:社政、警政、衛政、司法... 4.教育體系內部資源: 輔諮中心、安心團隊、友校...
社會 司法(少家法庭) ※學生資源系統 學校 強迫入學委員會 家庭 學生 警政(少年隊) 衛政(心衛中心) 社政(社會處) 其他
※學校與社會資源連結的方式 1.通報:法定通報、校安通報 2.轉介:公部門、民間單位 3.聲請:法院聲請狀 4.團體形式的合作:會議、研習、小團體 5.非正式管道的支援
※與社會資源互動應注意的原則 1.個案中心的一致目標 2.明確的分工方式(流程、表件) 3.尊重專業評估及立場差異 4.互利的合作基礎 5.主動追蹤與持續溝通的堅持 6.成果共享的夥伴關係 7.永續合作的發展
※相關的法令條文與通報責任(一) ★國民教育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 ★強迫入學條例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警察機關辦理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協尋通報作業規定 ★內政部警政署查尋人口查尋注意事項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相關法令 ★國民教育法第二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 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補充】 ‧中輟學生通報與追蹤輔導至滿16歲。
相關法令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100.11.30公布) 【新修重點】 ‧媒體自律(第45.46條) ‧收出養制度(第15-21條) ‧教育與就業權益(第73條) ‧表意權、文化休閒權、社會參與權、司法權 ‧兒童安全 ‧居家保母與課後照顧制度 ‧學校社工制度(第80條)
相關法令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法第49條 任何人不得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罰則】 ‧違反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第97條) ‧父母、監護人、照顧者違反需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 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仍不接受得按 次連續處罰。(第102條) ‧知悉者24小時內應通報主管機關(第53條) ‧未通報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第100條)
相關法令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52 條 兒童及少年有行為偏差,情形嚴重。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 盡力矯正而無效果,經其同意協調適當之機構 協助、輔導或安置。
相關法令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56 條:緊急保護。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需通報社會局緊急保護 1.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2.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3.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 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4.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罰則】 父母、監護人、照顧者違反上列情事,需接受八小時以上五 十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 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仍不接受 得按次連續處罰。(第102條)
相關法令 ★強迫入學條例第9條 「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強迫入學處置 ‧學校報請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家庭訪問,勸告入學。 (勸止書) ‧經勸告後仍不入學者,書面警告限期入學。(警告書) ‧經警告仍不遵行,處一百元以下罰鍰,限期入學。(罰單) ‧未遵限入學,得繼續處罰。 ‧長期缺課,指全學期累計達七日以上,未經請假無故缺課。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
相關法令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 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 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相關法令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者,為少 年虞犯。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 七、吸食或施打煙毒及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相關法令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 對少年有監督權、肄業學校、少年保護機構得請求少年 法院處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 少年法庭於必要時裁定下列處置: ‧責付家長,得付少年調查官適當輔導。 ‧收容少年觀護所。
相關法令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 少年法院於必要時裁定下列保護處分: ‧訓誡,假日生活輔導。 ‧保護管束,勞動服務。 ‧安置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輔導。 ‧感化教育。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條 保護處分三年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前科紀錄及有關 資料予以塗銷。
相關法令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章第11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 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 到者,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主管機 關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及採取必要措施。
相關法令 ★警察機關辦理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協尋 通報作業規定第7條第3款第1目 佐警五日內至該生住所訪視,訪視未遇每月至少再訪 視該生家屬一次。 ★警察機關辦理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協尋 通報作業規定第7條第2款第1目 尋獲逃學、逃家等中輟生,登記勸導並護送至學校輔導。
相關法令 ★內政部警政署查尋人口查尋注意事項 學生有下列情事至轄區派出所報案以利查尋 ‧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 ‧隨父(母)或親屬離家 ‧離家出走 ‧意外災難 ‧迷途走失 ‧上下學未歸 ‧智障走失 ‧精神異常走失 ‧被拐(抱)走 ‧海難、空難 【補充】應備證件:最近相片乙張及戶口名簿。
※相關的法令條文與通報責任 ★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101.5.24修正)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防治條例85年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 ★刑法妨害性自主(第十六章 ) 第221條(未滿14歲)、第224條(未滿14) 第227條(14~16)、第233條(未滿16) ★性騷擾防治條例
※防暴三法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8601.22公佈施行,94.02.05最新一次修正) 2.家庭暴力防治法(87.06.24公佈施行) 3.性騷擾防治法 (94.02.05公佈,95.02.05施行) ※性平三法 1.兩性工作平等法 (91.01.16公佈,91.03.08施行) 2.性別平等教育法(93.06.23日公發佈施行) 3.性騷擾防治法 (94.02.05日公發佈,95.02.05施行)
※性平法:依該法第二條之規定 1.性侵害:指性侵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2.性騷擾:指未達性侵之程度者,有二態樣: (1)敵意環境型: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 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字詞或行為,致影 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機會或 表現者。 (2)交換型: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 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 之條件者。
※性平法之防治措施 1.訂定相關準則,公告周知(20條) 2.通報義務及處理(21條) 3.陳述答辯機會及資料保密(22條) 4.必要之處置,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23條) 5.權益告知、轉介及提供協助(24條) 6.懲處(25條) 7.事件說明及公布(26條) 8.加害人檔案建立及追蹤輔導(27條)
※性平法之申訴及調查程序 向校園中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請調查,但 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 關申請調查。 1.申請調查及檢舉(28條) (1)檢舉人:任何知悉之人 (2)申請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不予受理及申復(29條) (1)20日內以書面通知是否受理 (2)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3)接獲不受理通知20日內,得以書面提 出申復
※性平法之申訴及調查程序 3.調查小組之成立,成員及職責(30條) (1)接獲申請或檢舉後,應於3日內交性平 委員會調查處理 (2)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3)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應 占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外聘專家學 者,學校占1/3以上,主管機關占1/2 以上,不同學校時,應有申請人及受 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 提供相關資料
※性平法之申訴及調查程序 4.延長調查及書面報告(31條) (1)二個月完成調查,得延長二次,每次 不得逾一個月。 (2)調查完成後,性平委員會應將報告及 處理建議,以書面提出。 (3)接獲報告二個月後,自行或移送權責 機關議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 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4)議處前,得要求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 明。
※性平法之申訴及調查程序 5.申復及重新調查(32條) (1)不服時,20日內申復,以一次為限 (2)有新證據時,得要求委員會重新調查 (3)另組調查小組(33條),重新調查
※性平法之申訴及調查程序 6.提起救濟之規定(34條) (1)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 (2)公私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 職員及中華民國74年5月3日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 (3)私立學校職員:兩平法 (4)公私立學校工友:兩平法 (5)公私立學校學生: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7.事實認定之依據(35條) (1)學校及主管機關依性平委員會調查報告 (2)法院應審酌性平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 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強制觸摸罪 乃是規定於性騷擾防治法中的罪責(第25 條),屬於特別刑法。強制觸摸之行為通 常較其他強制或乘機猥褻的行為惡性較為 低,但較公然猥褻高,有另外立法處罰之 必要。故明定狼吻及強制觸摸身體隱秘處 者,構成強制觸摸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意圖性騷擾。 (二)趁人不及抗拒。 (三)須有親吻、擁抱、觸摸等行為。 (四)行為客體為自然人的臀部、胸部或其 他身體隱私部位。
※實例分析 基隆市某校張老師行為不檢,在學校曾對女職員小玲於執行職務時為性騷擾,也曾在校園中對於女學生小美騷擾、學生家長阿月為性騷擾。
一、女職員小玲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 張老師在小玲執行職務時對之為性騷擾, 小玲具有受僱人身份,所以小玲可以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 1.向學校申訴 2.向市政府申訴 3.申請審議或提起訴願 4.提起行政訴訟
二、學生小美適用性別教育平等法 張老師在校園中對具有學生身份之小美為性騷擾,小美可以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1.申請調查 (1)向學校申請調查 (2)向基隆市政府申請調查 2.提出申復 (1)向學校申復 (2)向基隆市政府申復 3.提起申訴或其他救濟
三、家長阿月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阿月並非學生,也不是勞工,所以可以適合性騷擾防治法。 1.申訴 2.再申訴 3.行政處罰 (1)行為人責任 (2)學校之場所主人責任及雇主責任 4.申請調解
※實例分享~校長遭彈劾 性平法修法後首例 監察院今天通過,性平法修法後,第一件校園性侵害事件學校延遲通報的彈劾案,新北市某國中,從96年開始,陸續發生多起性騷擾、性侵害案件,監察院調查發現該校校長不僅遲延通報,甚至不受理、不調查,所以彈劾包括校長和性騷擾男學生的陳姓組長、性騷擾女老師的汪姓學務主任等三人,不過新北市教育局表示,監察院的調查,和他們的了解,有部分出入,將會啟動專案小組,重新釐清校長的行政責任。新北市某國中,從96年開始,接連發生多起性醜聞,該校的生活教育組長,常趁檢查男同學是否攜帶違禁品時,摸男學生下體,另外該校的學務主任,竟然傳送恐嚇簡訊給婚外情分手的女老師,而該校校長對於校園內發生的這些性騷擾、性侵害案件,竟然不受理不調查,裝作不知道。監查院通過彈劾該校長等三人,主管機關新北市教育局表示,陳姓組長已經被記處分,性騷擾案件也進入司法程序,汪姓學務主任也記了一小過一大過,至於校長的行政責任,由於先前教育局的調查初步認定沒有延遲通報,所以會再組成專案小組會議來研議。新北市教育局表示,性平輔導團是針對性平教育進行規畫設計,教育局也會另外針對性侵害的通報和法律相關問題,加強教育。記者陳姝君張國樑台北報導(2011-08-26 20:00) 公視晚間新聞
基隆市國中小高關懷學生評估指標及輔導建議表基隆市國中小高關懷學生評估指標及輔導建議表 【第一階段】高關懷學生指標(導師) 一、個人因素: 1.身心狀態危機: □發展遲緩 □智能障礙 □過動 □精神疾病 □重大生理疾病 □低自尊自信 □衝動性格 □情緒困擾 □懷孕 □其他 2.行為表現危機: □逃家 □經常性請假或曠課 □ 經常性說謊 □偷竊 □不服管教 □自傷或自殺 □受虐或目睹家暴 □生活作息異常 □流連不良場所 □菸癮、酒癮、藥癮 □其他 3.學習落差危機: □學習意願低落 □學習能力不足 □有學習挫敗經驗 □學業成就低弱 二、家庭因素 1.家庭功能危機: □經濟困難 □父或母失業 □舉家躲債 □家庭衝突 □支持系統薄弱 □突發性急難事故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 □其他 2.照顧功能危機: □照顧者死亡 □照顧者出走 □照顧者重病 □照顧者入獄服刑 □照顧者婚姻關係不穩定 □照顧者有自殺傾向 □照顧者有酒(藥/毒)癮 □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且未穩定就醫 □照顧者管教能力不足 □照顧者管教觀念偏差 □照顧者生活作息未能配合子女照顧□其他 三、學校及社會因素: 1.學校適應危機: □對學校課程不感興趣□不適應學校生活□學校管教方式不當□其他 2.人際適應危機: □師生關係欠佳□同儕關係欠佳或遭霸凌□受不良同儕引誘□其他 3.高社會化危機: □參與幫派 □過度投入廟會活動□有犯罪紀錄□在校外打工□其他
基隆市國中小高關懷學生評估指標及輔導建議表基隆市國中小高關懷學生評估指標及輔導建議表 【第二階段】危機狀態~~導師評估 □有中輟之虞 □有嚴重行為問題 □有犯罪可能 □有受虐之虞(包括身體或精神虐待、性侵害及疏忽) □學生目前無立即危機,但需對家庭提供進一步協助 【第三階段】危機狀態~~輔導人員評估 □有中輟之虞 □有嚴重行為問題 □有犯罪可能 □有受虐之虞(包括身體或精神虐待、性侵害及疏忽) □學生目前無立即危機,但需對家庭提供進一步協助
基隆市國中小高關懷學生評估指標及輔導建議表基隆市國中小高關懷學生評估指標及輔導建議表 【第四階段】輔導策略~~輔導處評估 □目前暫無積極介入處遇之需求,列入關懷對象 □需安排認輔老師 □需安排高關懷課程(□春風化雨班□其他) □需轉介中介教育(□合作式中途班~心學園□大德慈輝班) □需轉介家庭教育中心(最需關懷家庭-申請志工輔導) □需提報兒少保護 □需轉介心理師進行個別諮商 □需通報社會處高風險家庭 □需轉介其他服務方案,名稱:
◎「U型模式」(吳氏凹洞理論) ~~情緒的接納與處理 ‧「捧著自尊,滿足基本心理需求」 ‧接球,不否定其感覺 ‧允許情緒、問題、衝突存在 ‧「不自以為是」的協助 ‧同理心訓練 ‧頂嘴、抗爭的正面意義 ◎先處理「情緒」,再處理「事件」~~
分享時間~意見交流 用心對待孩子, 給予關懷的眼神、溫暖的雙手、適才的教育 你就是孩子生命中的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