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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 法律适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 法律适用. 一、 问题. 1 、 农产品监管分工不清晰,文件与法律规定不尽一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2 、对部门职能理解不一致 3 、农质法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 主体及 职责 范围不一致 处理处罚标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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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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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法律适用

  2. 一、问题 1、农产品监管分工不清晰,文件与法律规定不尽一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3. 2、对部门职能理解不一致 3、农质法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 • 主体及职责范围不一致 • 处理处罚标准不一致 农质法关于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理以及对销售者的处罚和调整农业投入品使用的一些单项法规如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不一致

  4. 4、农业、工商部门在农质法中的处罚分工 复杂 在对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处理处罚上,以行为主体、行为的种类甚至以违法场所为分工依据,比较难以把握

  5. 二、重要的法律规定 • 农质法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1、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重大损害的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3、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6. 4、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5、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检测机构或委托 检测机构检测产品的 6、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7.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使用行为)

  9.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特别规定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经检测有害有毒物质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农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情况,予以销毁或限制其用途。 (几个法规处罚标准不一致)

  11. 三、农质法关于处罚权的分工 • 农质法确定的处罚主体是农业和工商部门 • 处罚分工比较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12. 分工规定: 1、任何主体违反三十三条第(四)项的,由农业部门处罚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违反三十三条的由农业部门处罚 3、农产品销售企业违反三十三条 第(四)项以外的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处罚 4、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销售者违反三十三条 第(四)项以外的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处罚*

  13. 四、法律适用意见 1、一般原则 •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14.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15. 2、农质法优先原则 • 农质法不调整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调整的是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结果* • 针对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法有明确规定的,依法。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依其他法律法规 3、依法选择适用原则

  16. 几个相关问题 • 食品与食用农产品概念的包含关系 • 农质法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的关系 • 快速检测方法的法律效力及告知监测结果 时效限制 不对抗标准检测方法 • 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理 • 省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关系及适用 • 如何实施第二十三条 • 格式化文书 • 标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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