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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法 學 時事報告

教 育 法 學 時事報告. 教政三 柯景裕 教政二 孫睿謙 李健賓 陳紀堯 謝沛吾. 教育部重申資優班大會考違反特殊教育法. 針對中部縣市大舉辦理國中資優班入學考試,教育部次長周燦德今天 (19 號 ) 表示,整個事件顯然是以資優班形式,行能力分班之實,將會把學生推向升學壓力的深淵。周燦德重申,特殊教育法賦予地方辦理特殊教育的權責,而地方制度法也讓中央在地方違背法律時,可以撤銷執行,希望地方做好適法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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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法 學 時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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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教 育 法 學時事報告 教政三 柯景裕 教政二 孫睿謙 李健賓 陳紀堯 謝沛吾

  2. 教育部重申資優班大會考違反特殊教育法 • 針對中部縣市大舉辦理國中資優班入學考試,教育部次長周燦德今天(19號)表示,整個事件顯然是以資優班形式,行能力分班之實,將會把學生推向升學壓力的深淵。周燦德重申,特殊教育法賦予地方辦理特殊教育的權責,而地方制度法也讓中央在地方違背法律時,可以撤銷執行,希望地方做好適法性處理。

  3. 國中資優班集體測驗事件,教育部在四月十一號接獲台中市教師會來函、以及五月四號召集縣市特教科長,兩度在事前要求縣市不得以統一考試,作為認定資優生的依據。而上星期有部分縣市還是舉行大規模考試,教育部也在五月十七號列舉二十三項資優班必須符合的法規和程序,而顯然縣市都不符合。國中資優班集體測驗事件,教育部在四月十一號接獲台中市教師會來函、以及五月四號召集縣市特教科長,兩度在事前要求縣市不得以統一考試,作為認定資優生的依據。而上星期有部分縣市還是舉行大規模考試,教育部也在五月十七號列舉二十三項資優班必須符合的法規和程序,而顯然縣市都不符合。

  4. 教育部次長周燦德明白指出,研究顯示具有資優特質的,大約只有百分之三,而大規模增加資優班,就是假藉資優班名義,事實上卻違反國民教育法、要行能力分班之實。周燦德強調,縣市已經知道自己的做法不符特殊教育法,教育部也專案行文,希望縣市懸崖勒馬,否則根據地方制度法,當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法律,中央主管機關有責任要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而縣市也應該讓資優教育回歸到特殊教育的本質,不要讓孩子限於升學壓力的深淵。 資料來源: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5. 教育部新聞稿教育部對縣市辦理資優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後續進展之回應教育部新聞稿教育部對縣市辦理資優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後續進展之回應 有關媒體指本部對於應依法辦理資優教育學生鑑定安置政策已轉彎之報導,本部嚴正重申,教育部極力推動資優教育,但堅決反對縣市為規避國民教育法常態編班規定,假借資優教育之名行能力分班之實的假資優教育。因此,依法辦理資優教育學生鑑定安置,發掘真正的資優學生為本部不變之政策,亦是縣市應遵循國家整體性政策應有之共同認知。

  6. 因此,各縣市辦理資優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應依特殊教育法第12條、第13條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等法規規定,由學校主動發掘、透過鑑輔會適當之多元評量鑑定,並依就近入學原則安置等程序辦理。台中市等縣市雖繼續辦理資優學生之招生鑑定,然對於資優學生之鑑定安置作業,若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應仍係不符合法制規定之作業。因此,各縣市辦理資優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應依特殊教育法第12條、第13條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等法規規定,由學校主動發掘、透過鑑輔會適當之多元評量鑑定,並依就近入學原則安置等程序辦理。台中市等縣市雖繼續辦理資優學生之招生鑑定,然對於資優學生之鑑定安置作業,若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應仍係不符合法制規定之作業。

  7. 台中市、台中縣、彰化縣及南投縣等4縣市,本部再次籲請應依本部5月19日專函通知檢覈未符法規之事項,立即做適法性之處理。本部將持續追蹤適法調整之處理情形,其違法事項,教育部可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4項規定,函請行政院針對違法事項變更、廢止或停止。台中市、台中縣、彰化縣及南投縣等4縣市,本部再次籲請應依本部5月19日專函通知檢覈未符法規之事項,立即做適法性之處理。本部將持續追蹤適法調整之處理情形,其違法事項,教育部可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4項規定,函請行政院針對違法事項變更、廢止或停止。

  8. 法條依據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第1項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第1款 一 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 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 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第4款四 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 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9.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從寬編列鑑輔會年度預算,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第3項 鑑輔會應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首長兼任之;並(後段)指定專任人員辦理鑑輔會事務。鑑輔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12條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之就學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其學區無合適特殊教育場所 第1項可安置者,得經其主管鑑輔會鑑定後,安置於適當學區之特殊教育場所。

  10. 特殊教育法第12條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聘請衛生及有關機關代表、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員,處理有關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有關之學生家長並得列席。

  11. 第13條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教育學校 (班) 、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場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12. 地方制度法第75條 第四款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13. 問題來了 (1)教育部指中部四縣市舉辦資優聯招 違法,是否合法? (2)如果你是地方首長你願意被家長民代綁架舉辦假資優聯招嗎? (3)你認為,真正的資優生是真的需要被集中成一班教導,才能更顯資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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