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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單元:教育財政與教育經費

報告單元:教育財政與教育經費. 報告人:陳淑惠 教科書:秦夢群( 2011 ),教育行政實務與應用。 台北:五南. 內容大綱. 第一節 影響教育財政制度的因素 第二節 教育財政制度的運作方式 第三節 教育經費之籌措與來源 第四節 教育經費分配之原則 第五節 教育財政制度改進發展之議題 個案研究 6.1 高等教育學費爭議. 第一節 影響教育財政制度的因素. 一、接受教育的對象 二、提供教育的年限 三、提供教育的內涵 四、提供教育的機構 五、負擔者與其負擔比例. 第一節 影響教育財政制度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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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單元:教育財政與教育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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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報告單元:教育財政與教育經費 報告人:陳淑惠 教科書:秦夢群(2011),教育行政實務與應用。 台北:五南

  2. 內容大綱 第一節 影響教育財政制度的因素 第二節 教育財政制度的運作方式 第三節 教育經費之籌措與來源 第四節 教育經費分配之原則 第五節 教育財政制度改進發展之議題 個案研究6.1 高等教育學費爭議

  3. 第一節 影響教育財政制度的因素 一、接受教育的對象 二、提供教育的年限 三、提供教育的內涵 四、提供教育的機構 五、負擔者與其負擔比例

  4. 第一節 影響教育財政制度的因素 一、接受教育的對象 (一)受教者的背景與數量,影響教育財政 計畫的擬定。 (二)預測方法以「調查法」(demographic study)最為普通。

  5. 第一節 影響教育財政制度的因素 二、提供教育的年限 國家為培養健全公民,有責任負擔義務教育的 經費。但義務教育以上的投資有其一定的限制。 (一)英才教育機制(elite education) 國家集中投資於最具學習能力與性向的 學生,採低學費政策。 (二)非英才教育 學生能如願進入高等教育機構,採高學費 政策。(如美國)

  6. 第一節 影響教育財政制度的因素 三、提供教育的內涵 (一)課程種類 1.學術教育/職業教育 2.綜合設校/單獨設校 (二)辦學品質 大班制/小班制

  7. 第一節 影響教育財政制度的因素 四、提供教育的機構 (一)分為公立與私立兩種 (二)過度放任私校會形成特殊社會階級(如 英國的公學系統);太過限制會使公立 學校形成獨占而不思進步,造成政府沉 重財政負擔。

  8. 第一節 影響教育財政制度的因素 五、負擔者與其負擔比例 (一)義務教育階段,多由國家負擔經費。 (二)義務教育以上則仍有爭議: 1.高等教育應否採高學費反映成本? 2.是否應對私校補助? 3.如何建立學費補助制度以幫助弱勢學生?

  9. 第一節 影響教育財政制度的因素 (三)各級政府經費分擔 1.以美國為例,其教育行政分為聯邦、州、 地方學區三級。 2.台灣於2000年通過「教育經費編列與管 理法」(附件一)主要規定: (1)採取下限標準 (2)中央與地方分別建立制度化教育經 費編列機制 (3)教育經費分配公開化

  10. 第二節 教育財政制度的運作方式 • 普教合一的行政制度 • 教育經費為一般預算之一部分,每年由各級政府編列,其可能為其他部門挪用。 • 例如:台灣 • 普教分離的行政制度。 • 教育行政機關可自行徵收教育稅捐或發行公債,屬專款專用。 • 例如:美國 經費獨立 統收統支

  11. 第二節 教育財政制度的運作方式

  12. 第二節 教育財政制度的運作方式 經費獨立制 VS 統收統支制 1.兩者各有千秋,優劣呈現互補現象。 2.各國必須依其傳統、社會制度與民風,選擇 其一為基礎,再做技術的改進。 以台灣為例: 台灣屬統收統支制,在實務解決之道,可 規定中央補助地方教育經費,應採特定補助 形式,即專款專用,可減少經費挪為他用。

  13. 第三節 教育經費之籌措與來源 一、教育經費政策:政府模式/市場模式 (一)政府模式 1.特重教育之公共利益與促進平等之理 念。 2.義務教育階段;經費由政府支應補助。

  14. 第三節 教育經費之籌措與來源 (二)市場模式 1.強調政府干預會阻礙進步與使用者付 費的概念。 2.非義務教育階段各國作法互異。 以高等教育為例: OECD國家多屬政府模式;美、日、韓、 澳洲傾向市場模式 。

  15. 第三節 教育經費之籌措與來源 二、教育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 (一)直接成本(direct costs) 指由學校、學生或其家庭直接支付的成本。 (二)間接成本(indirect costs) 以機會成本為主。其來源包括: 1.學生收入損失。 2.賦稅減免的成本。 3.租金與貶值的損失。

  16. 第三節 教育經費之籌措與來源 三、教育經費的來源 (一)賦稅收入 (二)學費收入 (三)捐獻收入 (四)借貸收入 (五)營運收入

  17. 第三節 教育經費之籌措與來源 四、公私立學校經費來源分析 (一)公立學校(尤其是中小學)經費多 來自國家補助。 (二)私立學校經費多來自學費或個人與社 會團體的捐獻。

  18. 第三節 教育經費之籌措與來源2005學年度台灣公私立大學現金收入分析 • 私立大學 學雜費收入65.40% 補助與捐贈17.37% 建教合作7.87% 推廣教育3.05% 作業收益4.30% • 公立大學 學雜費收入22.13% 政府補助45.28% 建教合作17.0% 推廣教育1.56% 業務外收益6.58%

  19. 第三節 教育經費之籌措與來源 五、教育所產生的主要社會利益 即使高等教育,政府依舊加以補助。因教 育所產生的利益不限於個人,社會國家也 互蒙其惠。 (一)國家稅收之增加 (二)犯罪率之下降 (三)失業率之降低 (四)政治參與率之提升

  20. 第四節 教育經費分配之原則 一、績效與公平原則 (一)「績效」係指運用有限的資源創造最高 的效益。 (二)「公平」則是藉由經費分配的不同方 式,以達成不同需求與背景學生的受 教公平性。

  21. 第四節 教育經費分配之原則 二、受教機會平等與教育經費分配 受教機會平等實務上實施的困難: (一)各個學生的背景不同需求也有所差異。 (二)各個學區的人口結構互異。 (三)各個學區的學生獲得同額經費,也未 必達到平等。

  22. 第四節 教育經費分配之原則 三、教育經費分配 各國近年多朝「縮短學區間美生支出的差 距」、「降低學區支出與財富間的相關」兩 個相關的評等目標邁進(Cohn&Geske,1990)

  23. 第四節 教育經費分配之原則 三、教育經費分配 (一)公平性測量指標 1.分散性測量指標 (1)變異係數(coefficient of variation) (2)全距(rang) (3)對數標準差(standard deviation of logarithms) (4)基尼係數(Gini index) (5)泰爾指標(Theil index) (6)艾肯遜指標(Atkinson index)

  24. 第四節 教育經費分配之原則 2.關聯性測量指標 (1)相關係數 (2)斜率 (3)彈性係數

  25. 第四節 教育經費分配之原則 三、教育經費分配 (二)補助制度 教育補助制度除了要對地方有刺激效果外,更 希望能促進教育財政之公平。 1.水平公平(equal treatment of equals) 2.垂直公平(unequal treatment of unequals) 3.適足性(adequacy)

  26. 第四節 教育經費分配之原則 1.水平公平(equal treatment of equals) 即「同等特性同等對待」。將每個學生視為相 等單位,要求其獲益相同;而要求每個家庭意 要負擔相同。 2.垂直公平(unequal treatment of unequals) 即「不同等特性不同等對待」。依學生差異給 予不同的待遇。

  27. 第四節 教育經費分配之原則 3.適足性(adequacy) 係指學生在得到充足基本教育資源之餘,也必 須產生相稱之高標準教育成就 。 基本內涵的三個面向(陳麗珠,2006): (1)賦予學生充分的教育資源。 (2)資源隨學區、學校、學生不同的特質而有 所調整。 (3)訂定個別學生所欲達成的教育成就標準或 學習目標。

  28. 第四節 教育經費分配之原則 (三)補助模式與公式 美國各州所採用或曾被考慮的補助方式: 1.單位補助制 2.基礎補助制 3.比率均等補助制 4.保障稅基制與保障收益制 5.州經費集中制 6.教育券補助制

  29. 第四節 教育經費分配之原則(四)補助經費之分類 一般補助 (未限定用途) 特定補助 (限定用途) 公式型 公式型 計畫型 配合補助 整額補助 (無配合條件) 整額補助 (無條件) 配合徵稅 (稅收努力或其他配合條件) 限額補助(有上限) 不限額補助(無上限)

  30. 第四節 教育經費分配之原則 • 公式型補助與計畫型補助之比較表

  31. 第四節 教育經費分配之原則 (五)台灣近年教育補助計畫與刺激效果 1.1994以前 特定補助之計畫型:「發展與改進國民教育計畫」、 「充實偏遠地區教育設施計畫」 特定補助之公式型:「國民教育經費補助」 2.王立心(2004)利用Gini係數等方法分析1998至 2003相關財政與教育年報等資料,發現「教育經 費編列與管理法」實施後,國民教育經費達成公 平性與適足性的程度較實施前高。

  32. 第五節 教育財政制度改進發展之議題 一、學校本位財務管理 廣義:學校除獲得政府依其需求所分配的教 育經費外,可自籌部分財源。 以台灣為例: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指出,各地方政府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本質上具專款專用,且可跨年度使用。

  33. 第五節 教育財政制度改進發展之議題 二、台灣教育財政制度改進之議題 (一)經費來源與籌措 1.經費來源:中央、直轄市、與縣(市)。 2.中央負擔比例為15%上下,各縣市政府比 例為40%上下。 3.縣市政府負擔沉重問題

  34. 第五節 教育財政制度改進發展之議題 (二)經費補助政策 各縣市貧富差距頗大,其所得之補助也 因有所不同。 (三)預算編制方面 1.零基預算(ZBB) 每年須重新檢視自我需求,再計畫優 先順序。 2.教育資源管理系統(ERMS) 擬定計畫、選擇方案、編定預算、事 後評鑑

  35. 附註一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為維護教育健全發展之需要,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依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 二項之規定制定本法。 教育經費之編列與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教育經費定義及主管機關)本法所稱教育經費,係指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 公立學校,由政府編列預算,用於教育之經費。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之編列及支付)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 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 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 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 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第三條之一 (課稅收入之專款專用)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 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二點五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 升幼稚教育及國民教育品質。 第四條(國民教育經費優先編列原則與開徵附加稅捐)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 項規定,優先編列國民教育經費。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有下列成效之一者,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分配特定教育補助時, 提撥相當數額獎勵之: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接受評鑑,績效表現優良者。 二、國民教育經費支出占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決算歲出比重成長較高者。

  36. 三、依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開徵附加稅捐,籌措 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者。 第五條(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優先編列原則)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 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第六條(原住民及特殊教育經費之保障)   為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並扶 助其發展,各級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從寬編列預算。 第七條(鼓勵私人興學)   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並給予適當之經費 補助與獎勵。 第八條(教育補助之種類)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分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 一、一般教育補助,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之教育經費,不限定其支用方式及項目, 並應達成教育資源均衡分配之目的。 二、特定教育補助,依補助目的限定用途。 第九條(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之設置)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 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條(教育經費基本需求及預算編列)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 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 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 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前項核定之基本需求及分擔數額,編列年度預算。各級政府編列之教 育預算數額不得低於前項核定之基本需求。

  37. 中央政府應就第一項計算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經費基本需求,扣除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分擔數額後之差額,編列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一般教育補助預算。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 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 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一項計算之應分擔數額,不得因其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開徵附加稅 捐而增加。 第十一條 (教育經費審議委員會之設置)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除維持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運作所需者外,對於公、私立教育事業特定教 育補助,應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相關機關代表所組成,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其 審議項目、程序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地方教育經費之編列及審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 校,應訂定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後,提送依教育基本法第 十條第一項所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依第十條第一項核定之基本需求及分擔數額,提出直轄市、縣(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之預算數額建議案,作為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 年度教育預算之依據。 第十三條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設立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 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 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十四條 (學校校務發展基金之設置及訂定)   各級政府所屬學校得設置校務發展基金,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教育經費監督)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 監督。

  38. 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定期造具財務報表,載明其經費收支使用情形,送請該管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法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財務報表及經 費收支狀況,並公告其查核結果,其有違反前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 公告周知。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前項情節輕重,停止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之特定教育補助 一年至三年;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所轄學校、教育機構,得準用之。 第二項、第三項財務報表格式及公告方式,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教育評鑑)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教育經費使用績效,應建立評鑑制度,對於公、 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評鑑。 前項評鑑工作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辦理。但應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並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 評鑑工作之進行方式、程序及獎補助等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資訊公開)   各級政府教育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校務發展基金之全部項目及金額,應 於年度決算後公開於資訊網路。 第十八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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