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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 约公元前 11 世纪一一公元前 770 年 ). 第一节 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 “ 敬天保民 ” 西周初年的统治者提出 “ 敬天保民 ” 的思想。他们认为,要 “ 敬天 ” 必须 “ 保民 ”“ 安民 ” 。 “ 敬天 ” 是目的, “ 保民 ” 是手段,只有 “ 保民 ” ,才可能 “ 受天永命 ” 。. 二、 “ 明德慎罚 ”. “ 明德 ” : 第一,要求统治者有德行修养。 第二,施 “ 德政 ” 。 第三,行 “ 德教 ” 。 “ 慎罚 ” : 就是谨慎执行刑罚。即施用刑罚不轻不重,不偏不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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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11世纪一一公元前770年)
第一节 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 西周初年的统治者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他们认为,要“敬天”必须“保民”“安民”。“敬天”是目的,“保民”是手段,只有“保民”,才可能“受天永命”。
二、“明德慎罚” “明德” : 第一,要求统治者有德行修养。 第二,施“德政”。 第三,行“德教”。 “慎罚”:就是谨慎执行刑罚。即施用刑罚不轻不重,不偏不倚。 西周统治者甚至认为“不中不刑”,即决断不适当就不能施刑。
三、“亲亲”、“尊尊” “亲亲”,是处理家族亲属血缘关系的准则,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样才不会发生犯上作乱。 “尊尊”,是处理君臣上下尊卑贵贱政治关系的准则,要求下级贵族必须忠于上级贵族,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的统治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 “亲亲”原则与“尊尊”原则相比,“尊尊”原则的政治关系是第一位的,即“不以亲亲害尊尊”
第二节 西周的宗法制、礼与刑 一、宗法制的由来及其根本原则 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嫡长子继承宗祧和政治权力以及分封庶子的制度。 二、西周的立法 1 周公制礼 2 吕侯制刑 3 礼与刑的关系
1、周公制礼 礼原本是指祭祀用的一种器具,后来,人们将祭祀的仪式统称为礼。 “周礼” :西周初年,相传“周公制礼”,即周朝统治者在夏、商的基础上,以“亲亲”、“尊尊”为原则,制订了一整套西周的典章制度. 周礼具有法的性质,它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而且涉及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立法以及司法的基本原则。周礼又不仅仅局限于法,它还包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评价国家施政成败得失,人们言行的是非功过等问题的思想原则。
2、吕侯制刑 (一)《吕刑》的定义 《吕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一部《吕刑》。从《吕刑》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在于阐发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对“明德慎刑”思想的阐发,可以说是西周法制经验富有理论色彩的总结。 (二) 《吕刑》 的内容 1.认为肉刑始于苗民. 2.要求用刑应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 . 3.司法必须慎重 4.应防止和惩治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犯罪。 5.具体规定了疑罪可以以锾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3、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 。 礼与刑在适用上有所不同,这就是所谓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的作用主要在于贯彻“亲亲”、“尊尊”原则,确认和维护贵族内部权力和财富再分配的等级地位,不容僭越。礼主要是以教化的方式来预防犯罪,即所谓“礼禁于将然” 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手段,即“惩恶于巳然”。
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 法 西周的刑法充分体现了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王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了周初法制为重大政治行动服务的要旨 体现了刑法的主要原则。
(一)刑法的主要原则 • 1、因地因时制宜。 • 2、区分故意和过失、偶犯和惯犯。 • 3、严惩犯上作乱,杀人越货。 • 4、严禁错杀无辜。
(二)刑罚 西周刑罚基本沿用了夏商时期的五刑,此外还有赎刑、流刑、鞭刑、扑刑,合称为“九刑”。西周时,死刑执行的方式比较多。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所有权 西周奴隶制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隶。 西周时期, 实行土地国有制,周王拥有全国土地的所有权。 奴隶在西周时期完全是所有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人.奴隶可以赏赐,也可以买卖,“匹马束丝”就可以换得五名奴隶。
(二)契约关系 西周时期,买卖的成立要有契约,通过官方设在市场中的管理人员——“质人”,来成立“质剂”。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质剂”由官方制作,说明官方已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 西周时期,借贷关系的成立也要有契约。称作“傅别”。“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债务纠纷,需以债券为凭。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 西周婚姻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嫡妻只许有一个,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下嫡长子继承宗祧和权位的原则。 l、婚姻的成立 西周时期,婚姻的成立首先要有“一夫一妻多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同姓不婚”. 另外,西周时期婚姻的成立还须履行所谓“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 “纳征”, “请期”, “亲迎”. 2、婚姻的解除 “七去”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丈夫随时可以以其中任何一条解除与妻子的婚姻。为了防止任意休妻,西周又有“三不去”的规定,即“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3、家庭亲属关系 西周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其具体内容如下:①宗亲,是指同一祖先所属的男系血统的亲属。②外亲, ③妻亲. 4、继承制度 ①实行宗祧继承。宗祧是指家族宗庙。实现宗祧继承,是明确祖宗的正统后嗣,从而使后嗣取得宗祖权。 ②确定嫡长子的准确身份。继承权属于嫡长子所有,因此,嫡长子的身份准则: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周天子具有最高立法权。天子以下,中央设大司寇行使司法权.下设小司寇掌管具体司法工作。。 在地方,有乡士、遂士等官吏掌管司法。在宗族内,族长有权进行审判和刑杀。 二、诉讼和审判 西周时期,以罪名相告称作“狱”,类似刑事诉讼。以财货相告称作“讼”,类似民事诉讼。无论是“狱”还是“讼”,一般要由原告起诉,轻微案件口头起诉,较大案件则要有书状。 西周时期,诉讼要交纳诉讼费用,属于民事案件的,诉讼双方要交纳“束矢”,即一百支箭;属于刑事案件的,双方要交纳“钧金”,即三十斤铜。
审讯开始后,诉讼双方一般都要到庭,所谓“两造具备”。作为主要的证据之一,当事人都要当庭“盟誓”。审讯开始后,诉讼双方一般都要到庭,所谓“两造具备”。作为主要的证据之一,当事人都要当庭“盟誓”。 • 在审讯过程中,法官以“五听”的方法来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以辨真伪。“五听”是:“辞听” 、“气听” 、“色听” 、“耳听”(理亏则听觉不灵)、“目听” ,然后进行判决。 • 西周时期,刑罚的执行往往因尊卑贵贱的不同而在方法、地点上有所不同。另外,从“敬天”的基本原则出发,死刑—般在秋、冬两季执行,计“秋冬行刑”之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