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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内 容. 一、. 二、. 五、. 六、. 四、. 评估对象. 评估方法. 评估指标. 评估流程. 评估标准. 评估用表. 三、. 地、市安监局. 评估对象. 一、评估对象. 评估内容: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情况. 评估内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施情况. 评估内容: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情况. 区、县安监局. 用人单位. 评估 实施. 确定 等级. 二、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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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内 容 一、 二、 五、 六、 四、 评估对象 评估方法 评估指标 评估流程 评估标准 评估用表 三、
地、市安监局 评估对象 一、评估对象 评估内容: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情况 评估内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施情况 评估内容: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情况 区、县安监局 用人单位
评估 实施 确定 等级 二、评估方法 按照统计学抽样原则,通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从每个省级单位 2个市(地)中选取一定行业和企业规模比例的用人单位。每个省级单位集中进行材料审查60家、现场随机抽查10家。 企业 选定 采用检查表法,资料审查与用人单位现场抽查相结合。 评估小组在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基础上,对各省级单位进行评估打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四、评估流程(现场评估部分) 工作场所抽查 1 评估项目 • 职业健康检查 • 职业病危害告知 •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 2 3 资料审查 根据表2(现场审查用表)对用人单位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进行评估。 审查抽选人员的体检报告以及劳动合同。
五、评估标准 评估指标(一) • 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 评估方法 • 审查用人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培训与考核记录等材料。 评估标准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有效: • 参加培训人员为在职单位法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 • 所参加的培训包含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 • 有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且在有效期之内。
5、评估标准 评估细则 评估标准 参加培训人员为在职单位法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 通常指公司级别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比如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 所参加的培训包含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 结合培训通知、考核合格证书等有关培训内容的说明、记录等,判断培训内容是否包含职业卫生内容。 1.培训考核工作由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实施的,需有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考核的有效证明材料。 2.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要有安全监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盖章,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应在2013年12月31日之后。 有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之内。
五、评估标准 评估指标(二) • 用人单位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率 评估方法 • 审查用人单位评估年度内新增及转岗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录,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外包工等; • 审查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签到表、培训记录等。 • 现场审查时,审查用人单位的社保记录、劳动合同等确定新增及转岗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评估标准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用人单位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有效: • 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完整; • 培训内容中有劳动者上岗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的健康影响及防护措施,且有针对性; • 参加培训人数占到新增及转岗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人数的80%及以上。
五、评估标准 评估细则 评估标准 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完整。 培训相关证明材料至少包括参加培训员工“签到表、培训记录(应包括培训部门/机构、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上述内容不完整的视证明材料无效。 1.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造成的影响以及防护措施,内容不完整的视为无效; 2.应结合“生产工艺、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工种、劳动者可能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来源”等,开展具体和有针对性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否则,视为无效。 培训内容中有劳动者上岗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的健康影响及防护措施,且有针对性。 参加培训人数占到新增及转岗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人数的80%及以上。 1.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评估年度内新增及转岗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录确定应培训人数(计为a); 2.根据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到表确定实际培训人数(计为b); 3.计算实际培训人数占应培训人数的比例〔(b/a)×100%〕,小于80%的视为培训无效。
五、评估标准 评估指标(三)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 评估方法 • 审查用人单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材料。 • 现场审查时,抽取不少于5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审查其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评估标准 • 1.资料审查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岗职业健康检查有效: • 所委托检查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中,职业健康检查应覆盖到可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实施类别的60%及以上; • 所覆盖的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周期应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 • 2.现场审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的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的人员按照标准要求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视为有效。
五、评估标准 评估细则 评估标准 依据被评估省级单位提供的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录,判断用人单位所委托的健康检查机构是否为资质机构。特殊情况(例如跨省委托检查业务的),可通过咨询机构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方式确定。 所委托检查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 1.根据《申报表》及《检测报告》,并参照《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表》所列的可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统计用人单位可以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的数量,计为a; 2.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核查实施了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的数量,计为b; 3.计算职业健康检查的因素覆盖率〔(b/a)×100%〕,如果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覆盖率60%及以上,则视作开展了有效的职业健康检查,否则视为无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中,职业健康检查应覆盖到可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实施类别的60%及以上。
五、评估标准 评估细则 评估标准 所覆盖的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周期应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 评估小组参照《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表》进行符合性审查。 1.检查周期2年及以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审查用人单位近2年(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2.检查周期2年以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近2年未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危害因素最近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评估年度(2013年)介于相邻两次职业健康检查时间之内的视为满足标准要求。
五、评估标准 评估细则 评估标准 现场审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的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的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的,视为有效。 • 依据用人单位《申报表》,随机选取工作场所; • 赴选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抽取不少于5名(计为a)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记录劳动者的姓名、工种、接触到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按照前述资料审查要求,审查用人单位相关材料的同时,对所抽选的不少于5名的从业人员,审查其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检查周期、检查内容与其所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相一致的,方视其职业健康检查有效,实施有效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计为b; • 计算现场抽查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率〔(b/a)×100%〕,检查率60%及以上、且满足资料审查要求的,视该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有效。
五、评估标准 评估指标(四)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 评估方法 • 审查用人单位评估年度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等材料。 评估标准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有效: • 所委托检测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覆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中所列因素类别的80%及以上。
五、评估标准 评估细则 评估标准 所委托检测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 依据被评估省级单位提供的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名录,判断用人单位所委托的机构是否为资质机构。特殊情况(例如跨省委托业务的),可通过咨询机构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方式确定。 1.根据《申报表》,统计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数量,计为a; 2.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2013年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统计该单位实施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数量,计为b; 3.计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因素覆盖率〔(b/a)×100%〕,覆盖率80%及以上的,视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有效。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覆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中所列因素类别的80%及以上。
五、评估标准 评估指标(五)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 评估方法 • 资料审查时,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 现场审查时,抽取不少于5名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审查其劳动合同。 评估标准 • 1.资料审查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劳动合同占到所审查合同的80%及以上的,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有效: • 劳动合同、附件,有用人单位签章与劳动者确认的签字; • 合同告知应包括劳动者工作中可能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后果和防护措施等内容; • 所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与所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 • 2.现场审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进行了合同告知,且告知内容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一致的,视为有效。
五、评估标准 评估细则 评估标准 • 该项工作与“职业健康检查率”的现场审查工作程序相同,且所抽取人员为同一批次人员。 • 依据用人单位《申报表》,随机选取工作场所; • 赴选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抽取不少于5名(计为a)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记录劳动者的姓名、工种、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按照前述资料审查的要求审查用人单位相关材料的同时,对所抽选的不少于5名的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审查其劳动合同签订及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实施有效合同告知的人数计为b; • 计算现场抽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率〔(b/a)×100%〕,告知率60%及以上、且满足资料审查要求的,视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有效。 现场审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进行了合同告知,且告知内容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一致的,视为有效。
五、评估标准 评估指标(六)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 评估方法 • 审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汇总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等材料; • 现场审查时,抽取不少于3个工作场所,审查用人单位的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评估标准 • 资料审查时,针对主要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了警示标识的工作场所数,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中所列工作场所80%及以上的,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有效。 • 现场审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要求外,所抽取的工作场所中,60%及以上针对主要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了警示标识的,视为有效。
五、评估标准 评估细则 评估标准 资料审查时,针对主要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了警示标识的工作场所数,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中所列工作场所80%及以上的,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有效。 1.主要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接触人数最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2.不同类别危害因素警示标识设置要求,见下表。 3.对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审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汇总表,某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 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填写不全的; • 设置内容与该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设置内容不一致的。 4.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确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数量(a),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汇总表审查情况,确定汇总表中符合要求的工作场所数(b),计算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设置率80%及以上的视为设置有效。
五、评估标准 评估细则 评估标准 现场审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要求外,所抽取的工作场所中,60%及以上针对主要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了警示标识的,视为有效。 1.依据用人单位《申报表》,结合用人单位工艺等情况,随机选取不少于3个工作场所,计为a; 2.对于每一个工作场所,根据《申报表》、《检测报告》以及生产工艺等情况,判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型,如果用人单位针对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了警示标识,则视该场所警示标识设置有效,有效设置警示标识的工作场所数计为b; 3.计算该单位工作场所的警示标识设置率〔(b/a)×100%〕,所抽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设置率60%及以上,且满足资料审查要求的,视该单位有效开展了职业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工作。
五、评估标准 评估指标(七) • 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 评估方法 审查用人单位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包含职业病防治内容的监督检查记录、整改通知等相关记录文件。 评估标准 用人单位有专项或包含职业病防治内容的监督检查记录、整改通知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且与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记录材料一致的,视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了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五、评估标准 评估细则 评估标准 有专项或包含职业病防治内容的监督检查记录、整改通知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且与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记录材料一致的,视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了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1.审查用人单位上年度接受专项或包含职业病防治内容的监督检查记录、整改通知或其他证明材料; 2.对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核对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该单位接受监督检查的记录材料,用人单位与安全监管部门记录一致的,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有效。